流到冷飞思密达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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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味觉,吃什么都没味道
状态:就诊前
应该牙齿的治疗和吃东西没有味觉基本没有相关性....而且就算没有味觉也不应该一直喝稀饭,应该是治过的牙齿不敢咬东西吧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状态:就诊前
大夫你好,我爸爸也是同样用过那个药治牙疼,因为只看过一次,他只有轻微的无味觉,所以我才会说跟那个药可能有关,同时也叫我妈妈不要只喝稀饭,她确定不是因为牙齿不敢咬东西的原因,就是那之后吃什么都没味道,现在不知道该看哪个科好
状态:就诊前
老人家年纪大了可能说不清楚,今天再打电话仔细问过,味觉其实没问题,酸甜苦辣都知道的,是吃下去会反胃,是不是胃出了问题呢
按理说看牙用的药一般是不会导致对味觉影响,如果实在是很明显不舒服,就带老人家去医院检查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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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飞大夫通知停诊:由于带教学,近期都不在医院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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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夫在线电话咨询服务是刑讯逼供还是故意杀人?
中青报:是刑讯逼供还是故意杀人?(漫画)
10时21分 
关键字:刑讯逼供?警察
是故意杀人,不是刑讯逼供!请不要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我相信许多人在看到这句话时都会表示惊讶。是啊,“刑讯逼供”是个什么词啊,那毫无疑问只能用令人深恶痛绝来对它做出解释。它可以在刹那间让人们联想到捆绑、拷打、电击、老虎凳、灌辣椒水等等所有的酷刑。所以,还能有什么行为又能被称为“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呢?
有!2004年间发生在河南省周口市的一件事就是。
我们来看有关的报道:(新华网3月19日)
相关评论:
请看,这样一件事,居然也被说成是刑讯逼供!
为了对上述事件做出更客观的分析,我先说说我心目中的所谓“刑讯逼供”应该是什么。
有关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中这样说: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这个规定很笼统,某种意义上甚至应该说极不严密。而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刑讯逼供,应该有这样两个前提:一、客观上发生了某一个刑事案件;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认定某一个人正是某案犯罪嫌疑人,而非明知其冤枉。
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两个前提呢?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下,当没有任何刑事案件发生,而司法工作人员就抓住某一个人严刑拷打,那算什么刑讯逼供?他们让人“供”什么?同样,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时他们却通过严刑逼供的方式让人承认犯罪,又怎么可以称为刑讯逼供呢?他本来就明知被害人没有犯罪,也不会有什么“供”嘛。所以,前一种情况,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后一种情况,则就是谋杀了——尤其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冤枉而处以极刑的情况下。
由此我们来看发生在河南周口的这件事,它正属于笔者前面讲到的第一种情况。何曾有什么刑事案件发生?几名公安人员对一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施以酷刑,并最终将其杀害,只是因为受到熟人的请托。俗话说,就是要为人出气!他们何曾要李胜利“供”什么,他们又哪里是在执法呢?所以说,这纯粹就是黑社会的行为,如果把这样的行为也称为“刑讯逼供”,实在就是对“刑讯逼供”的滥用了!
(责编: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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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是刑讯逼供还是故意杀人?
&&&&&&&&是故意杀人,不是刑讯逼供!请不要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我相信许多人在看到这句话时都会表示惊讶。是啊,“刑讯逼供”是个什么词啊,那毫无疑问只能用令人深恶痛绝来对它做出解释。它可以在刹那间让人们联想到捆绑、拷打、电击、老虎凳、灌辣椒水等等所有的酷刑。所以,还能有什么行为又能被称为“滥用了”刑讯逼供这个词呢?&&&&有!2004年间发生在河南省周口市的一件事就是。&&&&我们来看有关的报道: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李立田等人还脱下李的一只袜子,堵住其嘴。当李胜利被打昏迷后,又将其扔到楼下。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6人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新华网3月19日)&&&&请看,这样一件事,居然也被说成是刑讯逼供!&&&&为了对上述事件做出更客观的分析,我先说说我心目中的所谓“刑讯逼供”应该是什么。&&&&有关刑讯逼供,法律规定中这样说: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这个规定很笼统,某种意义上甚至应该说极不严密。而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刑讯逼供,应该有这样两个前提:一、客观上发生了某一个刑事案件;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认定某一个人正是某案犯罪嫌疑人,而非明知其冤枉。&&&&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两个前提呢?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下,当没有任何刑事案件发生,而司法工作人员就抓住某一个人严刑拷打,那算什么刑讯逼供?他们让人“供”什么?同样,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时他们却通过严刑逼供的方式让人承认犯罪,又怎么可以称为刑讯逼供呢?他本来就明知被害人没有犯罪,也不会有什么“供”嘛。所以,前一种情况,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后一种情况,则就是谋杀了――尤其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冤枉而处以极刑的情况下。&&&&由此我们来看发生在河南周口的这件事,它正属于笔者前面讲到的第一种情况。何曾有什么刑事案件发生?几名公安人员对一位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施以酷刑,并最终将其杀害,只是因为受到熟人的请托。俗话说,就是要为人出气!他们何曾要李胜利“供”什么,他们又哪里是在执法呢?所以说,这纯粹就是黑社会的行为,如果把这样的行为也称为“刑讯逼供”,实在就是对“刑讯逼供”的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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