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2016年江苏省财政厅官网人社厅财政厅发的1号文,文号好像是苏人社 发[2016] 1号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号)及锡人社职〔2016〕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0月27、28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设置考点,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水利工程”与“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附件2,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2018年暂不开考),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的科目开考前,应试人员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的,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为保证新旧考试平稳过渡,原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应试人员报考。
五、报考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凡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基础科目:
1.(增报专业)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报考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报名时级别请选择增报专业。
2.(免二科)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3.(免二科)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4.(免二科)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审核
实行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原则上只有现工作地在无锡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锡报考。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一)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按照网络提示进行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新考生现场审核通过后上网缴费。老考生不需要现场审核,网上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报名。
从2018年报名开始,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8月16日—8月27日
新考生现场审核时间:8月27日—28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8月30日前
(二)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往年参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但2017年无合格成绩的考生,则按新考生处理,需参加现场资格审核)
新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应提供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单位意见栏须如实填写 “该同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已满XX年,同意报考”,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3.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以后学历报考的人员,现场审核时,前后学历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提供);
4.免试基础科目的人员另需提供相应的免试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如需委托办理资格审核等事项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3)。
现场资格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将通过社保数据进行核查。对报考人员填报单位不实的,经确认后将取消其考试资格,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予退回。
本项考试结束后,经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各审核点地址及审核时间: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费用将不予退回。
(三)需要邮寄考试费用财政票据的考生,请登陆无锡人事考试专栏(http://61.160.99.105:8010/rsks/FMSFee/CheckOut.aspx)进入财政票据邮寄信息采集及缴费系统,填写信息并缴邮费,截止日期9月30日。发票将于10月19日统一邮寄。不需要邮寄的考生请在10月15-19日(工作日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41号窗口(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1楼)领取,逾期不领的将统一开票上缴财政。
(四)各审核点注意事项
各审核点在审核报名材料时都应认真审核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加盖审核印章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各审核点于8月30日前将新考生的报名材料按报考级别分类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五)有关报名注册、信息更正的办法请在无锡人事考试专栏办事指南查看(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的修改须由考生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办理。非关键信息在资格审核状态通过前可自行修改,修改后须重新确认报名信息并打印新的报名表。审核状态通过后的信息一律不予修改),未尽事宜请在报名期间(要在现场审核日期开始前)致电咨询。
(六)10月19日- 25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教材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八、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2002〕9号、苏财综〔2005〕1号)精神,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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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2016-WG-1号住宅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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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64839项目概况
审核时处于阶段
100356平方米
36767平方米
建设周期(规划)
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
项目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
项目简介:
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2016-WG-1号住宅发展项目项目为占地面积为36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07000平方米的住宅发展,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在66181.14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8,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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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苏公厅[号《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公安厅 苏公厅[号《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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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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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规〔2016〕3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日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二、《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由该单位根据《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三、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四、《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八、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十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落不明”、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十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是指在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十四、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十五、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十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这里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应是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在职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复发后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十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因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九、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再旧伤复发的,不再认定视同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十、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十一、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十二、本意见自日起执行,过去本厅的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日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上下班路上买菜接娃遇意外算工伤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项凤华  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摔伤,算不算工伤?参加单位组织的长跑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工伤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11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些实际处理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明确,今后全省统一执行。意见自日起执行。    关键词:工作时间  周日上班意外遭遇车祸算工伤  【案例】日,徐娟骑着电动车去单位,在路上出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由于刚上班不久,事发时她并未和单位签订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她购买相应保险,徐娟只能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康复后,徐娟认为自己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公司应按工伤给予补偿,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公司却认为,当天是周日,徐娟不能算工伤。  【新规解读】江苏这次细化了“工作时间”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 关键词:工作场所  上班时上厕所意外摔伤应算工伤  【案例】陈某在上班时去厕所方便,因为厕所地面湿滑,他摔伤腿部骨折。陈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被拒绝,后被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新规解读】新规明确了“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同时,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关键词:工作原因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不算工伤  【案例】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赛,不小心骨折了,算不算工伤?单位组织秋游,爬山时摔伤,能算工伤吗?  【新规解读】江苏此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关键词: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算工伤  【案例】“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括哪些路线?顺路送孩子上学,下班顺路买个菜、到父母家,能算吗?  【新规解读】江苏此次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明确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另外,把职工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到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更为符合当前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居住模式的多元化趋势。”  需要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关键词:工伤认定小时  48小时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  【新规解读】江苏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关键词:工伤待遇&&&&&& 单位应承担未参保人员工伤费用  【新规解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律协江苏省律师协会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业界动态观察业务前沿发布管理资讯微信号:jslv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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