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5.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受教育权的原因是什么?

公民的受教育权_曦鸢Sarah_新浪博客
公民的受教育权
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
.关键词:国家支持 政府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 基础和前提
(一)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受教育权已经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对人的自由、尊严的尊重,人人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必须无条件保证受教育权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的资格,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受教权主体的任何权益。如果有侵犯受教育权行为的发生,则受教育权主体有权依法求得帮助和请求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教育法治实践中已经经历和将要经历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历史上曾经有过将受教育权作为家庭和国家束缚或统治人的工具的问题。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的应有权利和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受人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和社各种条件的制约,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能否得以保证,受教育权主体能否真正享有这种权利,却不是一件很容易确定的事情。为此,更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来保证受教育权主体利益的实现。
(二)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为什么要把受教育权列为一项基本人权、并竭尽全力地争取它的保障呢?这是因为我们都看到了教育有着多么重大的意义。鲁迅曾说,“我们目下的当务之急,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而要想做好这三者,教育是基本的前提保障。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正是在于他具有无可辩驳的区别于动物的潜能。而使得这潜能得到充分激发的途径,就是教育。人们对于受教育权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其对象的平等性,和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性与普遍性上。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写到,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高等教育则应根据成绩,以一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而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这之中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都特别强调要逐渐做到免费。公平的受教育条件,应该是学校类型、师资水平、课程内容、学习环境等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有利于受教育者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教育。但是,由于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之间差异明显,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实现教育条件的公平。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政府的财政投入有明显的差别,比如对于实施多媒体教学,首先购进电脑的是重点中学,然后才是二三类的学校;在对教师进行招聘时,重点学校会先进入师范院校将优秀的毕业生招入,然后才是各地区的公招,这样的现状是公民习以为常的,但却违背了教育的公平。
(三)受教育权中的公平问题
“高考加分”、“高考移民”等常年来都是社会热议的话题。不可否认的是“高考加分”政策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执行加分政策时却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为了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进行贿赂、作假、欺诈等,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在一分便能影响大局的情况下,高考乱加分使部分原本能够顺利按志愿升学的学生被调配甚至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高考移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腐败现象,并且“高考移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健康发展,从而损害当地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层面的权利,公平原则是核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教育不公平是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严重危机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底线。”公民接受教育是否公平是其权利落实的衡量标准之一,此为各国司法所重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其并没有得到如其他基本权利一样的重视。就公民而言,内心上对文化的追求和对自身受教育权维护是趋同的,任何人都希望通过受教育充实自己,自己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对权利的追求会有层次性,物质条件的优劣会直接影响人们对不同权利的关注度。就我国现实而言,公民生活的物质条件尚不发达,生存、学习、求职和工作基本上成为了公民生活的全部。在此基础上的公民受教育受到忽视也成为了情理之中之事。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对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教育制度以及政策实施的考验。
(四)受教育权的司法化实践
教育权在其变革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就是受教育者。受教育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发生多起侵犯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齐玉苓决定把事情弄清楚。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的“齐玉苓”是陈恒燕。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已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从而受教育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获得最终胜诉,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十万元。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该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齐玉苓案之所以引通过立法使宪法规范具体化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还包括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宪法规范来裁决宪法方面的争议。所谓宪法适用,在中国,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审理和裁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活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上或观念上的原因,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援引有关司法解释,一直回避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宪法。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和“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其中相当部分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法律效力,使一些宪法争议得不到有效的司法处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因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争议和其他一些宪法争议不断出现。这些涉及宪法方面的争议在普通法律规范中不少缺乏具体适用的依据。这样,审判机关是否要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规范加以适用,使之成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就是一个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
总之,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中的社会文化权利,因其于国于民的重要性引起了各国的关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发展现状与预期有着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受教育权的关注热情。随着宪法建设的推动和民生法治的发展,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国家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下,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定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民受教育权发展契机的基础需要具体的法治制度构建,而相应制度的构建又绝非一日之功。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必须面对现实中的种种困难和不可预测因素的挑战,与其他宪法权利一样,公民受教育权的的发展必须坚持一种信念——即便蜗行,也要前进。
参考文献:(1)谢瑞智.宪法新论. [M]文笙书局,1999.
(2)马骥雄.外国教育史略. [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3)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 [M]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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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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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x0d《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x0d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x0d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x0d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x0d【关于受教育权】\x0d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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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获得物质帮助权
D.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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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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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A.休息权&&B.获得物质帮助权&&C.劳动权&&D.受教育权
网友回答(共1条)
匿名网友&&&&lv1&&&&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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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共同犯罪的形式中,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A.首犯&&B.主犯&&C.从犯&&D.胁从犯&&E.教唆犯2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具体包括(&&)。&&A.出版、言论、集会的自由&&B.罢课、罢工的自由&&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包括(&&)。&&A.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D.批评、建议权4我国经济法调整(&&)。&&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B.市场管理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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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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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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