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塘煤矿属于贵州毕节织金县城地图那个县

织金县三塘镇星火煤矿 简介:主要经营原煤开采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该企业暂未发布此类信息。
该企业产品还未发布,敬请期待!
*删除报错原因:
Copyright &
织金县三塘镇星火煤矿()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
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马场村&&
最后更新日期: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金额/时间):
实缴出资(金额/时间):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金额/时间):
实缴出资(金额/时间):
&互联网苏ICP证B2-&移动网苏ICP证B2-&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诉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8153505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诉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黔织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元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勇模,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杨爱芳,该矿供销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继续,该矿供销经理。
  被告贵州久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传勇。
  被告何勇模。
  被告李林。
  原告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盛公司)与被告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以下简称秀华煤矿)、贵州久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何勇模、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文、被告李林、秀华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杨爱芳、久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勇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盛公司诉称:我公司自2011年4月起开始向被告秀华煤矿供应矿山机械设备,日经我公司与被告秀华煤矿核实尚欠货款元,后被告秀华煤矿继续向我公司购买矿山机械设备,截止日,我公司出售了共计元价款的货物给被告秀华煤矿,日,我公司又向被告秀华煤矿供应了24724元的货物,至此被告秀华煤矿共计欠货款元,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秀华煤矿催要无果。被告秀华煤矿为普通合同企业,其合伙人为何勇模、李林,2010年被告久泰公司兼并秀华煤矿,现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久泰公司、秀华煤矿支付我公司货款元,被告何勇模、李林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久泰公司和秀华煤矿以元为基数支付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何勇模与李林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书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
  2、书证:秀华煤矿的信息登记证明、采矿权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久泰公司的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
  3、书证:久泰公司的官方网站信息,用以证明久泰公司实际收购秀华煤矿,是秀华煤矿的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4、书证:日的对账单一份、日的对账单一份、日开具的发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秀华煤矿欠原告货款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均无异议;对证据2被告秀华煤矿、久泰公司无异议,被告李林有异议,认为秀华煤矿已经转让给了久泰公司;对证据3秀华煤矿、久泰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其没有有关单位的公正,被告李林认为对该证的情况不清楚;对证据4秀华煤矿无异议,被告久泰公司、李林认为不清楚。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三被告均无异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纳;对证据2虽被告李林有异议,但该证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用;对证据3因秀华煤矿转让给被告久泰公司的事实客观存在,故该证具有真实性,故对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用;对证据4虽被告久泰公司、李林不清楚,但被告秀华煤矿无异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用。
  被告秀华煤矿辩称: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属实,但我矿现在经营困难,由于与原告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利息,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久泰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秀华煤矿没有隶属关系,秀华煤矿的债权债务与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李林辩称:秀华煤矿是我与何勇模二人开办的,于日转让给被告久泰公司,我已经不是秀华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我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李林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书证:织金县三塘镇秀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以证明秀华煤矿已经转让给了久泰公司,我与何勇模不应该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经庭审质证,原告景盛公司、被告久泰公司、被告秀华煤矿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且该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纳。
  被告何勇模未作答辩。
  上列证据,未经被告何勇模质证,但其未质证的原因系其拒不到庭所致。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主体与利息计算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景盛公司与被告秀华煤矿达成买卖矿山机械设备的口头协议,原告根据被告秀华煤矿的需要向其出售矿山机械设备。日双方第一次对账核实,被告秀华煤矿欠原告景盛公司货款元,对该笔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及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贵州毕节织金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