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泡沫消防系统吸液泵的相关参数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技术协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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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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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消防车,6吨泡沫消防车
泡沫消防车,6吨泡沫消防车
价&&&&格:
型&&&&号:JDF5150GXFPM60E
生&产&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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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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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公司查询官方网址:,咨询电话:湖北江南东风消防车厂家专业生产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机场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救护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东风消防车,江铃消防车,庆铃消防车,斯太尔消防车,豪沃消防车,五十铃消防车,轻型消防车,中型消防车,重型消防车等.主要用于我国大中城市专业消防队灭火,也适用于高空供水,登高作业,抢险救援,排烟照明的作用.消防车价格,消防车图片.可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推荐适全的车型.
详细内容公司简介
&JDF5150GXFPM60E型泡沫消防车(东风153泡沫)
【主要技术参数】
JDF5150GXFPM60E型泡沫消防车
ZJM003KK024
额定载质量
准拖挂车总质量
驾驶室准乘人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
接近角/离去角
该车水罐载液量为4130罐体容积:4.130立方米;罐体尺寸(长&宽&高):00(毫米);B类泡沫罐载液量为1940罐体容积:1.717立方米;罐体尺寸(长&宽&高):00(毫米);B类泡沫液密度为1.13g/mL;消防员按75千克/人计算;后伸:60侧面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材料材质:Q235,裙边结构;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540mm.
【底盘技术参数】
载货汽车底盘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接近角/离去角
10.00-20,10.00R20
钢板弹簧片数
GB,GB第三阶段
发动机生产企业
ISBE185 30
ISDe180 30
ISDe185 30
ISDe210 30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消防车又名灭火车、救火车。采用二类载货汽车底盘改装而成,专用部分由液罐、泵室、器材箱、动力输出及传动系统、管路系统、电气系统等组成,广泛适用于城镇公安消防队、石油化工、厂矿企业、社区、森林、港口、码头等部门,可迅速接近火场展开灭火战斗,扑救各种火灾,是理想的消防装备。★&消防车整车流线形设计,外观新颖,机动灵活,经济实用,内部器材架分隔材料均用高强度铝合金型材,美观大方。各种器材放置合理,并用特制专用夹具固定,帘子门为高强度铝合金帘子门,启闭可靠、噪声低、密封性好。★消防器材标准配置:消防吸水管、滤水器、分水器、消防水带、水带挂钩、水带包布、异径接口、同型接口、直流水枪、消防栓过渡、开花水枪、直流开关水枪、空气泡沫枪(泡沫消防车专用)、羊镐、地面扳手、吸水管扳手、护带桥、吸液管、腰斧、消防板斧、铁锹、撬扛。★消防抢险器材(选配):拉梯、竹梯等(顶置)、机动链锯、液压扩张钳、便携式万向切割器、登高器、起重气垫、气动破拆工具、气体切割器、斧、镐、钳、锹等。★消防防护设备(选配):消防头盔、消防战斗服、消防手套和消防靴、消防安全带和保险钩、呼吸具、内置式重型防化服、封闭式防化服、防火防化服、军用防化防核服、简易防化服、避火服、移动式供气源、双气瓶呼吸器、多用途滤毒罐、防化手套、电绝缘手套、防割手套、防高温手套、防化安全靴。湖北江南东风消防车厂家专业生产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机场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救护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东风消防车,江铃消防车,庆铃消防车,斯太尔消防车,豪沃消防车,五十铃消防车,轻型消防车,中型消防车,重型消防车等.主要用于我国大中城市专业消防队灭火,也适用于高空供水,登高作业,抢险救援,排烟照明的作用.消防车价格,消防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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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豪泺8吨消防车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豪泺8吨消防车主要以中国重汽ZZC二类底盘为载体,加装消防泵、水罐、泡沫罐、泡沫比例混合器及器材厢等改装部分组成。消防车是人们用于灭火,辅助灭火或消防救援的机动消防技术装备,是根据不同施救对象和灭火战斗的需要而设计制造成适合于消防人员乘用、装备各种消防器材或灭火剂的车辆,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等油类火灾,也可以向火场供水和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专业消防必备的消防装备。消防车底盘承载能力分类:轻型消防车,中型消防车,重型消防车.   消防车功能用途分类:灭火消防车,机场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举高消防车,后援消防车.   消防车按灭火性质可分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等.水罐消防车——车上除了装备消防水泵及器材以外,还设有较大容量的贮水罐及水枪、水炮等。可将水和消防人员输送到火场独立进行扑救火灾。泡沫消防车——主要装备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枪、炮及其他消防器材,可以独立扑救火灾。产品名称:豪泺8吨消防车
整车型号:JDF5190GXFPM70Z型泡沫消防车  底盘型号:ZZC   发动机型号:WD615.92E   实际容积:8000(L)    整车外形尺寸(mm):00
  豪泺8吨消防车豪泺8吨消防车
额定载质量(kg):8000   整备质量(kg):10550   总质量(kg):19000   发动机型号:WD615.92E   发动机功率(kw):196(266马力)   发动机排量(ml):9726   发动机生产厂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轴距(mm):4600   轮距(前轮/后轮):   前悬/后悬(mm):   轮胎规格:11.00-20;11.00R20   司乘人数(人):3+3   专用功能说明-泡沫消防车   罐体容量(L):水罐容积:6000泡沫罐容积:2000   消防泵:(选装)   常压泵:   型号:CB10/60型车载专用消防泵   流量:60L/s压力:1.0MPa   中低压泵:   型号:CB20.10/30.60型中低压消防泵   流量:60L/s压力:1.0MPa流量:30L/s压力:2.0MPa   最大吸深:7米最大吸深时引水时间:≤50s   消防炮:   型号:PP48型水泡两用消防泡   有效射程:水≥65米泡沫≥60米   豪泺8吨消防车器材清单:   消防器材常规配置:消防吸水管(口径10厘米,4米长)×2根,滤水器×1件,消防水带(口径6.5厘米,20米x8盘:口径8.5厘米,20米x4盘),空气泡沫枪1支,吸液胶1根,水带挂钩×4件,水带包布×4件,异径接口(口径6.5-8.5厘米)×2套,同型接口×1套,直流水枪(口径6.5厘米)×1套,开花水枪×1套,直流开关水枪×1套,羊镐×1把,地面扳手×1把,地下消防栓扳手x1把,腰斧×1把,消防板斧×1把,铁锹×1把,撬扛×1把。斯太尔消防车按照底盘类型分为:斯太尔属于中国重汽产品,旗下有分为斯太尔王和豪泺两大系列。   按照吨位大小可分为:单桥车、后双桥、前四后八车型,该系列产品属于中、重型主战消防车。   按照灭火性质可分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供水消防车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编号:CNCA-09C-075:20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包括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泵、专用阀门及附件、泡沫喷射装置、泡沫消火栓箱、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等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申请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指定检验机构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获证后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监督方式
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2)监督检查;
3)监督检验。
4.5.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5《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监督结论
指定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单位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产 品 名 称
单 元 划 分 原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比例混合装置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1.& 泡沫液储罐结构不同(如无隔膜储罐或有隔膜储罐、立式罐或卧式罐)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泡沫液储罐罐体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1套;比例混合器1只;
分型:1套。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1.& 装置的组成或工作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泡沫液泵结构不同(如齿轮泵、螺旋转子泵等)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平衡阀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5.&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1套,平衡阀2只,电磁阀1只;
分型:1套。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1.& 结构不同(混合比可调式、混合比固定式)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1套。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1. 结构不同(混合比可调式、混合比固定式)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泡沫发生装置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
1. 结构不同(横式、立式)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1套。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1.结构不同(喷嘴结构、吸气结构、安装方式)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本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1套。
1.空气管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空气管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1套;
分型:1套。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1.& 结构不同(喷嘴结构、吸气结构、安装方式)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1套。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1.& 叶轮驱动方式不同(如水力驱动式、电机驱动式等)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吸式)。
3.&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叶轮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移动式3套);
分型:1套。
1.& 结构不同(框架、溅水盘、发泡网)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框架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2只;
分型:6只。
1.& 结构形式不同(如齿轮泵、螺旋转子泵等)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泵体、泵转子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一并申请。
专用阀门及附件
泡沫消火栓
1. 结构不同(单出口、双出口、旋转式等)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阀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具;
分型:1具。
1.& 基体结构不同(有无护套保护层)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1套;
分型:1套。
泡沫喷射装置
1.& 控制方式不同(手动、电控、液控等)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安装方式不同(固定式、移动式)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回转部件、泡沫产生部件、炮筒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吸式)。
5.&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6.& 回转部件、泡沫产生部件、炮筒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2套。
1.& 枪体、枪筒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吸式)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枪体、枪筒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3只;
分型:2只。
泡沫消火栓箱
泡沫消火栓箱
1. 箱体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配套部件不同(比例混合器、泡沫枪、软管卷盘、消防水带)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箱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1套。
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1.& 装置的组成部件不同(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连接部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泡沫液储罐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比例混合器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泡沫喷射装置结构形式不同(泡沫枪、泡沫产生器)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5.&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6.& 泡沫液储罐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2套;
分型:1套。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1. 装置组成部件不同(报警阀、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 比例混合装置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泡沫液储罐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4. 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5. 泡沫液储罐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主型:1套;
分型:1套。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
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
5.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如下: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
1.1型式试验项目
1.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2全部适用项目。
1.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1a)、5.2.1.2、5.2.1.4、5.2.2.1
、5.2.2.3、5.2.2.4的适用项目。
1.2 单项判定准则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规定。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5。
3.析液时间小于标准要求。
耐水冲击要求
出现松动或损坏。
1.材料熔点低于800°C。
2.有明显离壁现象。
密封玻璃性能
1.正压0.03MPa气压下,有漏气现象。
2.负压0.01MPa气压下,有漏气现象。
3.0.10MPa~0.30MPa水压下不能破碎。
4. 破碎后有残留的突边。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3&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产品综合判定按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4 &抽样方法
1.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二、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2.1& 型式试验项目
2.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3全部适用项目。
2.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1a)、5.2.1.2、5.2.1.4、5.2.3.1、5.2.3.2、5.2.3.3、5.2.3.5的适用项目。
2.2& 单项判定准则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2规定。
表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3.未标示水流方向。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2或&5。
3.析液时间小于1.5min。
在设定工作压力下的背压值不能保持在进口压力的25%~30%。
出口侧未设置压力表。
1. 压力表精度低于2.5级。
2.未设置背压调节阀。
接口型式和尺寸
接口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跌落试验要求
出现损坏 。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2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2.3&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2.4& 抽样方法
2.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2.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三、泡沫钩管
3.1 型式试验项目
3.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5全部适用项目。
3.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5.1、5.2.5.2、5.2.5.3的适用项目。
3.2& 单项判定准则
泡沫钩管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3规定。
表3 泡沫钩管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5。
3.析液时间小于标准要求。
防倾倒性能
出现倾倒现象 。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3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3.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钩管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3.4 抽样方法
3.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3.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1套;
分型样品:1套;
四、泡沫喷头
4.1 型式试验项目
4.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4全部适用项目。
4.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1.4、5.2.4.1、5.2.4.2、5.2.4.3、5.2.4.4、5.2.4.9、5.2.4.10的适用项目。
4.2& 单项判定准则
泡沫喷头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4规定。
表4 泡沫喷头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外观与标志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5。
3.析液时间小于标准要求。
覆盖半径要求
半径值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10%。
耐水冲击要求
出现松动或损坏。
耐高温性能
1.发生严重变形。
2.出现损坏。
1.& 出现破损。
2.& 出现影响功能的裂纹脱层。
耐二氧化硫腐蚀性能
出现明显腐蚀损坏。
出现明显腐蚀损坏。
1.喷射的泡沫层未完全覆盖燃料表面。
2.泡沫喷射结束前火未完全熄灭。
3.灭火后泡沫覆盖的燃料出现复燃、烛烧或闪燃。
跌落试验要求
出现损坏、松动。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4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4.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喷头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4.4 抽样方法
4.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4.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2只;
分型样品:6只。
五、泡沫炮
5.1 型式试验项目
5.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6全部适用项目。
5.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6.1、5.2.6.2、5.2.6.3、5.2.6.4、5.2.6.5、5.2.6.6、5.2.6.8的适用项目。
5.2& 单项判定准则
泡沫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5规定。
表5 泡沫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6。
3.析液时间小于标准要求。
4.射程小于公布值。
1.水平回转角小于公布值。
2. 仰、俯角小于公布值。
3.回转速度小于公布值。
1.操作机构存在卡阻现象。
2.无自锁功能或锁紧装置。
喷射稳定性能
1.喷射中出现滑移现象。
2.喷射中出现倾翻现象。
1.耐电压不符合要求。
2.绝缘性能不符合要求。
1.强度试验中炮体有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现象。
2.密封出现渗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5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5.3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炮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5.4 抽样方法
5.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5.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2套;
六、泡沫枪
6.1 &型式试验项目
6.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7全部适用项目。
6.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7.1~5.2.7.8的适用项目。
6.2& 单项判定准则
泡沫枪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6规定。
表6 泡沫枪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接口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3.析液时间小于标准要求。
4.射程小于公布值。
耐水冲击要求
出现松动或损坏。
低倍数中倍数联用泡沫枪要求
1 未明确标示出切换位置。
2切换不可靠。
自吸式泡沫枪的要求
吸液管路上未设防止倒流的装置。
强度与密封要求
1.强度试验中枪体有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现象。
2.密封出现渗漏。
跌落试验要求
出现损坏、松动。
耐盐雾腐蚀要求
出现明显的腐蚀损坏。
非金属件性能要求
非金属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6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6.3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枪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6.4 抽样方法
6.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3只;
分型样品:2只。
七、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7.1 型式试验项目
7.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8全部适用项目。
7.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8.1、5.2.8.2、5.2.8.4、5.2.8.5、5.2.8.6的适用项目。
7.2& 单项判定准则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7规定。
表7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外观与标志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非耐腐蚀材料或未作防腐处理且腐蚀试验后出现腐蚀损坏。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3.析液时间小于5min。
4.发泡量小于公布值。
耐水冲击要求
出现松动或损坏。
跌落试验要求
出现损坏、松动。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7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7.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7.4 抽样方法
7.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7.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八、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8.1 型式试验项目
8.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9全部适用项目。
8.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9.1、5.2.9.3、5.2.9.4、5.2.9.5、5.2.9.6、5.2.9.7的适用项目。
8.2& 单项判定准则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8规定。
表8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及条款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外观与标志
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有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部件未采用耐腐蚀材料且未作防腐处理。
主要性能参数
1.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超过±5%。
2.发泡倍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3.析液时间小于5min。
耐水冲击要求
出现松动或损坏。
超转速要求
1.& 出现影响机械强度的松动。
2.& 出现影响机械强度的损坏。
静平衡要求
最大不平衡量大于5g。
接口型式和尺寸
接口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跌落试验要求
出现损坏、松动。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8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8.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8.4 抽样方法
8.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8.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移动式3套)
分型样品:1套。
九、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9.1 型式试验项目
9.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4全部适用项目。
9.1.2.分型产品
储罐容积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4.1、5.4.2、5.4.3、5.4.4.3、5.4.6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4.3、5.4.4、5.4.5的适用项目。
9.2& 单项判定准则
半固定式(轻便式)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9规定。表9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有重皮、皱纹、明显机械损伤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2.焊接件焊缝不均匀,有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3.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4.镀层和涂层色泽不均匀,有龟裂、剥落、明显流痕、气泡、划伤等缺陷。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主要性能参数
1.泡沫枪性能不符合要求。
2.比例混合器性能不符合要求。
3.喷射时间小于公布值。
耐水冲击要求
1. 出现松动。
2. 出现损坏。
运动性能要求
出现损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9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9.3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半固定式(轻便式)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9.4 抽样方法
9.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9.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十、泡沫消火栓箱
10.1 型式试验项目
10.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5全部适用项目。
10.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5.1、5.5.2、5.5.3、5.5.4的适用项目。
10.2& 单项判定准则
泡沫消火栓箱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0规定。
表10 泡沫消火栓箱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无标志。
2.标志非永久性。
3.标志内容不全。
部件性能不符合要求。
主要性能参数
1.发泡倍数&4。
2.析液时间&1min。
3.喷射距离小于公布值。
4.喷射时间小于10min。
耐水冲击要求
1.出现松动。
2.出现损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0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0.3&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消火栓箱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0.4 &抽样方法
10.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0.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十一、连接软管
11.1 型式试验项目
11.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5全部适用项目。
11.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5.1~5.3.5.4的适用项目。
11.2& 单项判定准则
连接软管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1规定。
表11 连接软管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有严重破损、划伤。
2.有重大裂纹。
1. 有轻微破损。
2. 有轻微划伤。
3. 有细小裂纹。
4. 有局部隆起。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1.产生结损坏。
2.产生明显变形。
3.出现渗漏。
出现渗漏。
1.试验后出现裂纹。
2.密封试验出现渗漏。
1.试验后出现裂纹。
2.密封试验出现渗漏。
1.试验后出现膨胀。
2.密封试验出现渗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1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1.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连接软管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1.4 抽样方法
11.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1.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1套;
分型样品:1套。
十二、泡沫消火栓
12.1 型式试验项目
12.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1全部适用项目。
12.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1.1~5.3.1.7的适用项目。
12.2& 单项判定准则
泡沫消火栓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2规定。
表12 泡沫消火栓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及条款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锻铸件表面有重皮和结疤。
2.涂层、镀层不均匀、有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接口型式和尺寸
接口和连接螺纹不符合要求。
未采用耐腐蚀材料。
产生结构损坏。
2.& 产生永久变形。
3.& 出现破裂。
4.& 出现渗漏。
1.& 出现损坏。
2.& 出现变形。
3. 出现渗漏。
大于0.02MPa。
耐液体浸渍性能
1. 试验后无法开启。
2. 密封试验出现损坏、变形、渗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5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2.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消火栓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2.4 抽样方法
12.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2.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具;
分型样品:1具。
十三、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13.1 型式试验项目
13.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6.3全部适用项目。
13.1.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6.3.5b)适用项目。
13.2& 单项判定准则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3规定。
表13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外观和标志
1.无标志。
2.标志非永久性。
3.标志内容不全。
1.锻件表面不平整,有气孔、砂眼、重皮、疏松、浇注不足等缺陷。
2.油漆件漆膜色泽不均匀,有龟裂、剥落、气泡、严重划痕和碰伤等。
3.管件、管道表面有裂纹、缺损等缺陷。
泡沫液控制阀
1.未采用耐腐蚀材料。
2.强度试验出现渗漏或变形。
3.密封试验出现渗漏。
4.工作循环后无法开启。
5.无法按要求开启、关闭。
&耐液体浸渍后无法开启。
压力泄放阀
1.未采用耐腐蚀材料。
2.强度试验出现渗漏或变形。
3密封试验出现渗漏。
4.工作循环后无法开启。
5.无法按要求开启、关闭。
6.开启压力大于0.05MPa。
混合比不符合标准规定。
功能不符合标准规定。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3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3.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3.4 抽样方法
13.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3.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1套;
分型样品:1套。
十四、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14.1型式试验项目
14.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和5.1.2全部适用项目。
14.1.2.分型产品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1.3、5.1.1.4、5.1.1.6和5.1.2.1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
5.1.2.1的适用项目。
泡沫液罐容积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2.3、5.1.2.4c)、5.1.2.5的适用项目。
14.2& 单项判定准则
压力式比例混合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4规定。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无箭头标示水流方向。
2.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表面有磕碰伤痕。
2.表面出现小裂纹。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为非耐腐蚀材料。
主要性能参数
1.混合比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2.压力损失与生产商公布值偏差超过+10%。
出现渗漏或变形。
1.未按GB150进行设计、制造。
2.未设置安全阀。
3.未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
4.强度试验出现渗漏或变形。
1.未按要求设置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孔等。
2.连接尺寸不符合规定。
胶囊外观和材料
胶囊材料不能耐泡沫液腐蚀。
外表不平滑,存在缺陷。
气密性要求
出现渗漏现象。
胶囊基本物理性能
1.最小拉伸强度小于13.0MPa。
2.胶囊胶料(橡胶)的伸长率&300%。
3.附着物(胶布)粘着力(N/25mm)&18。
4.附着物(胶布)扯断力(N/25
mm)径向&1000、纬向&800。
胶囊的热空气老化性能
1.最小拉伸强度小于试验前的85%。
2.伸长率的降低大于35%。
1.安全阀开启不可靠。
2. 安全阀最大开启压力应大于装置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3.单向阀不符合标准要求。
4.控制阀不符合标准要求。
耐水冲击要求
部件出现松动、脱落。
可靠性要求
1.试验后比例混合器无法正常工作。
2.试验后比例混合器混合比不符合要求。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4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4.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4.4 抽样方法
14.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4.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1套,比例混合器1只;
分型样品:1套。
十五、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15.1型式试验项目
15.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5.1.1.2和5.1.3全部适用项目。
15.1.2 分型产品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3.1、5.1.3.3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3.1的适用项目。
15.2& 单项判定准则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5规定。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无箭头标示水流方向。
2.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表面有磕碰伤痕。
2.表面出现小裂纹。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为非耐腐蚀材料。
主要性能参数
1.混合比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2.背压&0.03MPa。
真空密封要求
真空度下降大于2.6KPa。
析液管要求
无防止水倒流的措施。
耐水冲击要求
部件出现松动、脱落。
1.出现结构损坏。
2.出现永久变形。
3.出现破裂。
1.出现损坏。
2.出现渗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5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5.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5.4 抽样方法
15.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5.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十六、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16.1 &型式试验项目
16.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5.1.1.2和5.1.4全部适用项目。
16.1.2.分型产品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4.1、5.1.4.2、5.1.4.3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
5.1.4.1的适用项目。
16.2 &单项判定准则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6规定。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无箭头标示水流方向。
2.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表面有磕碰伤痕。
2.表面出现小裂纹。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为非耐腐蚀材料。
主要性能参数
1.混合比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2.压力损失&进口工作压力的35%。
跌落试验要求
跌落试验后出现损坏。
析液管要求
无防止水倒流的措施。
耐水冲击要求
部件出现松动、脱落。
1.出现结构损坏。
2.出现永久变形。
3.出现破裂。
1.出现损坏。
2.出现渗漏。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6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6.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产品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6.4 抽样方法
16.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6.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
分型样品:1套。
十七、泡沫液泵
17.1 型式试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5.2中的适用项目。
17.2 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泡沫液泵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7.3 抽样方法
17.3.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7.3.2 样品数量
样品:1套。
十八、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18.1型式试验项目
18.1.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5.1.1.2和5.1.5全部适用项目。
18.1.2.分型产品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5.1、5.1.5.2、5.1.5.3、5.1.5.6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5.1、5.1.5.2和5.1.5.3的适用项目。
18.2& 单项判定准则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17规定。
表17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
合格判定数
1.无箭头标示水流方向。
2.标志牌腐蚀后内容不可识别。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1.表面有磕碰伤痕。
2.表面出现小裂纹。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为非耐腐蚀材料。
主要性能参数
1.混合比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2.压力损失与生产商公布值偏差超过+10%。
1.材料为非耐腐蚀材料。
2.工作压力、流量与装置不适应。
3.未设备用泵。
1.标志非永久性。
2.标志内容不全。
3.设置的备用泵与工作泵不同。
4.工作泵故障时无法自动(手动)切换。
1.压差无法保持恒定。
2.工作循环后出现损坏。
3.强度试验后出现损坏、永久变形。
4.耐泡沫液后开启不灵活。
1.工作可靠性试验出现故障。
2.工作电压范围不符合要求。
3.未设手动或旁路。
4. 耐泡沫液后开启不灵活。
1.未设两路电源。
2.两路电源不能自动(手动)切换。
1.无泡沫液泵启停状态。
2.电气间隙不符合要求。
3.爬电距离不符合要求。
4.介电强度不符合要求。
5.绝缘电阻不符合要求。
运行可靠性要求
运行出现故障。
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表17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18.3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综合判定按GB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7.5的规定。
18.4 抽样方法
18.4.1 抽样方式
由申请方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8.4.2 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2套,平衡阀2只,电磁阀1只;
分型样品:1套。
十九、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正式签订检验合同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检验周期(天)
泡沫灭火设备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防火窗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结构、材质、工作压力范围;
3) 认证产品中影响性能的关键件。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标志、外观、连接型式和尺寸、流量系数;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标志、连接型式和尺寸、外观、流量系数;
泡沫喷头:外观、连接型式和尺寸、标志;
泡沫钩管:外观、标志、连接型式和尺寸、流量系数;
泡沫炮: 外观、标志、连接型式和尺寸、流量系数、转动要求、操作性能、密封要求;
泡沫枪: 外观、标志、接口型式和尺寸、流量系数、联用泡沫枪要求、自吸式泡沫枪要求、密封要求;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外观、标志、连接型式和尺寸、流量系数;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外观、标志、接口型式和尺寸、流量系数;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构成、外观、标志;
泡沫消火栓箱:构成、标志、耐水冲击要求;
泡沫液泵:材料、标志、流量和压力;
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外观和标志、密封要求泡沫压力储罐、安全阀;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外观和标志)、密封要求、吸液管要求;&&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外观和标志、密封要求、吸液管要求;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外观和标志、密封要求、泡沫液泵、控制柜电源切换要求;
泡沫消火栓:标志、外观、接口型式和尺寸、密封要求;
连接软管:外观、连接型式和尺寸、密封要求;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外观和标志、系统的功能试验、密封要求。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例行检验的判定准则按GB中7.1.2执行。
4.3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主要性能参数、密封玻璃性能;
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主要性能参数、背压要求;
3) 泡沫喷头:主要性能参数、覆盖半径要求、耐高温性能、耐应力腐蚀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
4)& 泡沫钩管:主要性能参数、防倾倒性能;
5) 泡沫炮:主要性能参数、喷射稳定性能、强度要求;
6) 泡沫枪:主要性能参数、耐水冲击要求、强度要求、耐盐雾腐蚀性能;
7)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主要性能参数、耐水冲击要求;
8)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主要性能参数、耐水冲击要求、叶轮的超转速要求、叶轮的静平衡要求;
9)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主要性能参数、耐水冲击要求、运动性能要求;
10)泡沫消火栓箱:主要性能参数、耐水冲击要求;
11)沫液泵:流量和压力;
12)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强度要求、主要性能参数、胶囊;
13)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强度要求、主要性能参数、真空密封要求;&&
14)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强度要求、主要性能参数;
15)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强度要求、主要性能参数、平衡阀、电磁阀(适用时);
16)泡沫消火栓:强度要求、压力损失;
17) 连接软管:强度要求、耐油品浸渍性能;
18)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混合比、系统的功能试验要求、系统的运行可靠性、泡沫液控制阀和压力泄放阀。
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实验室检验。确认检验的判定准则按GB中7.1.2执行。
5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3)& 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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