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志愿是否能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群武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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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湖北省荆楚杯“守望精神家园”征文比赛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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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2名)
中南民族大学
一等奖(4名)
这个时代我们不沉默
以爱之名,共同黔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捞星星的渔父
二等奖(10名)
发掘民族记忆,保护精神遗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湖北工业大学
关于国土,关于你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中南民族大学
我是你遗落人间的故事
武昌理工学院
家之孝,国之孝
武汉大学珞珈学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流年中的守望
华中师范大学
大美中华说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精神之灯,惟愿长明
长江职业学院
三等奖(20名)
守竹精神家园
何源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
中国科学武汉教育基地
武昌理工学院
守护那一片芳华
武汉理工大学
开遍烟花读月光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理工学院
我和家乡的赤子之心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山东曲阜师范大学
一个人与一座城
长江职业学院
彼岸青春,梦想在指间挥墨
重庆工程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世界太吵,听听自己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我属于这里
华中师范大学
让华西村不再孤单
武汉工程大学
&&优秀奖(40名)
又到山花烂漫时
武汉商学院
武汉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尘埃的偎依
江汉大学人文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守望精神家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山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
江西省高安市胜利路不夜城141号
黄冈师范学院
理想能走多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一粒种子的梦想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追梦&守望家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梦醒了,山上仍有一处浮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江汉大学人文学院
非坚持无以致远
华中师范大学
江城子&景阳
武汉工商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
少年中国 中国少年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工商学院
中国梦---青年梦
武汉工程大学
盈泪的骄傲
武汉商学院
我的草样年华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外面的世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大学商学院
鱼的七秒钟记忆&忆母亲
暨南大学文学院
嵖岈山的记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昌理工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愿你入梦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湖北理工艺术学院
西江月&怀感中国梦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还青春一份平凡
武汉工商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别让自己变孤单
湖北科技学院
第三届征文比赛基本情况
一、稿件总数
征文比赛共收到522篇稿件
二、投稿单位共 70&个单位。
来搞单位有:
1、华中师范大学
2、湖北理工学院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4、中国地质大学
5、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
6、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7、武汉工商学院
8、武汉工程大学
9、武汉大学
10、中南名族大学
11、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12、武汉船舶科技学院
1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1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5、湖北医药学院
16、湖北理工学院
17、湖北科技学院
18、华中科技大学
19、华中农业大学
20、岭南师范学院
21、湖北大学
22、武汉理工大学
23、长江大学
24、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25、广东省河源技术学院
26、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27、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28、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29、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30、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31、湖北工业大学
32、湖北警官学院
33、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信息部
3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35、湖北中医药大学
36、华东师范大学
37、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38、黄冈师范学院
39、暨南大学
40、江汉大学
41、江西财经大学
42、江西省高安市胜利路不夜城141号意尔康专卖店
43、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44、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45、岭南师范学院
46、三峡大学
47、山东曲阜师范大学
48、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第一中学
49、上海阳城路388弄5号602室
50、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51、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52、武汉二中广雅中学
53、武汉纺织大学
5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55、武汉科技大学
56、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57、武汉商学院
58、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59、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60、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61、长江职业学院
62、中国科学院武汉教育基地
63、中国矿业大学
6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65、武昌工学院
66、武昌理工学院
67、武汉船舶学院
68、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69、阿拉尔市政府统计局
70、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王场三单元二十七号
三、投稿地域9个省市
湖北,广东,广西,上海,北京,四川,山东,江西,阿拉尔市
四、投稿文种
&小说,散文,诗歌
五,参加人群
&&& 以学生为主。有公务员,有研究员,有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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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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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凭入学前所在中学或街道、乡(镇)的证明(因病还应出具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者请假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仍不报到的,以旷课论,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并经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查究。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由学工处制定专门的管理方法,经院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十条& 学工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各系学工办负责办理学生注册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期持本人学生证(新学年第一学期还应持学杂费收据)到所属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各系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工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 未曾取得学籍者;
2. 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其他原因已注销学籍者;
3.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或停学未办完复学手续者;
4.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年度学费者;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二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系(专业)或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转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校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系(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 由于学校、系专业培养计划的调整或其它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需转系(专业)或转学者;
4. 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系(专业)或转学:
1. 三年级以上者;
2. 由其它专科院校转入本校者;
3. 由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转入本校者;
4.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 应予退学的;
6. 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系(专业)或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系(专业)的审批手续由学工处主办,教务处会办;转学的审批手续由学工处主办,教务处会办。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系(专业)与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 转系(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拟转入和转出系意见报学工处,由学工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 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会同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经分管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工处负责出具同意转出函致学生拟转入学校,收到回函后提交院务会议审批,通过后由转入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收到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函件
后(跨省者还需经拟转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转入本校学生,转学前本校对其政治、健康和学业成绩进行全面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第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或转学后,在原系(专业)或原学校已修完并经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规定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予以承认;其它成绩,作为任意选修课成绩予以记载。
第三节&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原则上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患有疾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应当在收到体检复查结果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由学工处会同校医务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校。
第二十二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工处将有关情况报分管领导提交院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非毕业班学生,可同时提出保留学籍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自批准之日起可保留学籍一年,未提出申请和毕业班学生不予保留学籍,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被批准后,其关系转到来源地。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学生因特殊情况,学校认为不适应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3. 一学期内,不论何种原因累计缺课时间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 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因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签署意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送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
2. 因第二十四条第三、四款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定出书面报告,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学校发《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证明书》,学生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不得提前复学;不得跟班选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保留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因自费出国(境)留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到学工处办理复学手续:
1.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校医务室复查,已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 自费出国(境)留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注销经学院签署过同意意见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原件和《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原件或出国护照,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3. 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期间的个人情况的书面报告、休学期间暂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品行证明(因病、伤休学的学生,还需校医务室的健康复查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 经医务室复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健康标准者;
2. 不按复学规定办理手续者;
3. 有违法乱纪行为或经审查不合格者。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管理,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则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四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2.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3.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
4. 经学院认定需休学拒不办理手续者;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经审查不合格者;
6.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7.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未经请假,学期旷课时数达50学时者;
9. 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学生的上述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因第四十条第一&&九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写出书面报告,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2. 学生本人要求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送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 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作肄业生处理。
4. 退学的学生在得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下达一周内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有关系负责将学生交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在校的一切待遇。
第五节& 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章& 操作考核
第一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按期到校注册者,自规定之日起以旷课论。各系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学工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堂教学(包括体育、时事政治、实习、实验课)等一切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它各类活动。各系负责在一切活动中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四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类活动,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者以旷课论,不按时参加者以迟到或早退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伤、病不能参加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核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一学期内,学生续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请假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审批:
1. 两节课以下的由任课教师审批;
2. 一天以下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3. 三天以下的由学工办负责人审批;
4. 五天以下的由系有关负责人审批;
5. 超过六天的,由所在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会同学工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请假单》;一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有校医务室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学生办完请假手续后,属第五十条第二-五款情况的由所在系学工办经由辅导员(班主任)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办理手续,有特殊情况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按准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上课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期间旷课每天按8学时计;学生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五次,作旷课一次(1学时)计。
第四十六条& 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班学生的出勤情况清查和记载,考勤负责人应认真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考勤统计表》,每周交本班班长汇总后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于每学期期末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分别报教务处和学工处。
第二节& 鉴定与评比
第四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系对在校学生上一学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作学年鉴定。通过个人小结、同学评议、辅导员(班主任)鉴定和系审议等程序进行。各系负责组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学年鉴定表》(简称《签定表》),考核结束后,将《鉴定表》送学工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各系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考核,组织评选&优秀班集体&和&优秀学生&活动,对评定对象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四十九条&& 表扬和鼓励的原则是: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十条& 表扬和奖励主要方式有:口头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五十一条& 表扬和奖励分院级和系级两种。院级表扬和奖励办法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办法,系级的由各系制订相应的办法,系级的由各系制订相关的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学工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受到系级以上综合性评比表彰和院级以上单项评比表彰的学生,其评比材料归入学生本人的档案。
第五十三条& 各系在学生毕业前,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毕业鉴定。各系在审查学生本人自我鉴定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组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毕业生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考核结束后,将《登记表》送学工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各系在毕业鉴定的基础上,通过毕业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全面考核,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对评定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院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三节& 违纪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生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或犯其他错误,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经院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五章& 就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落实就业去向,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的就业管理,按学校制定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所借公物应及时如数归还,损坏公物须按规定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已离校者,应由原所属系负责追查补偿。
第六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刊物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以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内容,以提高自身和其他同学的政治思想、学术、文化、身体等方面的素质为目的,可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创办校内学生刊物,详见《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广大同学健康成长。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禁止学生建立同乡会等非学术、非文化的社团组织;禁止学生建立跨校性的社团和出版跨校性的刊物;禁止学生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六十三条 &学院团委负责学生团体(含学生刊物,下同)的审批、登记和注册。
第六十四条& 院级学生团体、刊物由学院团委统一负责管理指导;系级学生社团、刊物应在系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各系分团委统一负责管理指导。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请成立学生团体或原有学生团体需恢复活动,发起人或负责人必须将学生团体名称、刊物的宗旨、组织方式和机构、活动内容和方式及主要负责人有关情况一并交所在系党支部和分团委审查、盖章后,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只能招收本校学生为会员,不得接收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必须事先报请院团委同意。
第六十七条& 学生团体刻用公章必须在学生团体名称前冠以&学生&二字。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所在系党支部和院团委同意,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各类学生团体有义务承担学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的任务。
第六十九条& 所有学生团体应于每学期初向院院团委报送活动计划,期末报送活动总结。
第七十条 &院团委负责定期了解、考察学生团体活动情况。如发现在社团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与学生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报请学院团委予以查处,下至解散学生团体、停办刊物;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课外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保证按时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十二条& 校内开展的各类课外文娱体育活动应以培养学生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能力为目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文娱体育活动,面向本单位,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批准;面向全院的,由院团委报党委批准。组织单位事先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十四条 &开展课外文体活动,指定场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需用教学场地的,应经教务处批准,需用体育场还应经体育部批准,不按规定实行的,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直到取消该项活动,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单位要全面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损坏活动场地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七十六条& 邀请校外团体或个人来校演出、比赛、举办影展、画展、书展、放映录像制品及相关讲座等活动,事前应报请学院学工处、团委批准。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保证按时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课余时间,在学院提供的工作岗位上通过劳动进行有偿社会实践活动。学院依法保护学生的劳动权利及正当劳动所得。
第七十八条 &勤工助学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不得违反法纪和社会公德。
第七十九条 &学工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管理办法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院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八十条& 学生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能力。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八十二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学院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有权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院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及其它非法张贴物。
第八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生外出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因个人私自外出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八十七条& 学生外出的管理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经院务会议审核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七章& 校园秩序
第八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十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和学生宿舍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携带贵重物品及大量物品出学生宿舍或校门应主动出示所在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接受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过。
第九十条& 学生要遵守教育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教室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要履行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因事临时在校外住宿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第九十二条& 学生出入公共场所要服从管理,举止要文明,衣着要朴实、大方,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第九十三条 &学生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制观念。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严禁观看、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
第九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意识,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八条& 本办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南财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1. 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2. 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伙同校外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或包庇、协助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以不正当的手段或其他途径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以下处分: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撬窃者,经公安部门认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抢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或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为首结伙盗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伙同他人盗窃(包括窝赃、销赃、分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诈骗、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者或累计两次以上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为首结伙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损坏财产价值较大,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故意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处分:
1. 非法扣留、拆阅、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视数量、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2.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污辱和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公共场所吸烟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物品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而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和玩球道路等非文体活动场所开展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未经教学安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惩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 已被学校安排住宿,擅自在校外租房、包房、借房居住者;或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
3. 在学习场所穿背心、拖鞋、内衣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 阻碍、干扰学校有关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 扰乱公共秩序者;
6. 在公共场所哄闹、摔砸物品等行为;
7. 乱泼脏水、乱扔脏物者;
8. 伪造、涂改证件者;
9. 在校园内乱贴乱画,不听劝阻者;
10. 酗酒滋事者;
11. 在宿舍楼道治安值班不到位而造成治安责任事故者;
12. 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串供、作伪证者。
第九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打麻将。对于邀约、参加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1. 主动邀约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没收赌具和赌资;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或通风报信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参与打麻将,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上课时间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查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对制止、举报赌博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1. 殴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2. 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殴打他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报复打人或团伙斗殴中的组织、带头者,从重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本人未动手打架,但邀约他人打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人动手且邀约他人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7. 为他人作伪证、参与打架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8. 以&劝架&为名协助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9. 事态平息后,又挑起事端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 殴打执行公务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 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承当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对损坏公私财物的必须照价赔偿。
12. 本条所称的&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在考试、考查课中舞弊的,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方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者为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时计(实习期间按每天8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1. 看黄色录像、书报、画册和手抄本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当事人双方记过处分;
4. 与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非法同居或多名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参与贩毒、吸毒或嫖娼,卖淫及其他色情活动的,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举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张贴大、小字报及其它非法张贴物的,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建立&同乡会&、&联谊会&等未经批准的非学术、非文化组织,或建立、参加跨校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私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擅自离校外出,半月不归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1. 主动交待违纪行为者;
2. 积极检举揭发者;
3. 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1.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全院各类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统一归口学生工作处管理,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尽其职;
2.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经系、部行政会议讨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学生工作处审核,经院务会审议后,院长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 留校察看期满,申请恢复学籍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察看期满,如作开除学籍处理,按本条第2款处理;
4. 如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请湖北省有关部门审批;
5. 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有关部门和系、部协助处理;
6.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7.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8.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9. 除毕业年级外,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有改过行为且表现突出,经研究批准后可撒消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中发生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选拔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在籍学生。
&&&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比优秀毕业生:
&&& 1.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 2.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 第四条& 除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先进集体、优秀学生评定办法》中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外,在校期间应至少获得1次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服从国家需要,自觉遵守就业政策,就业态度端正。
&&&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荣获院级或院级以上优秀团员、模范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0%。
&& 第七条& 在学院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议组由党政负责人领导,成员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系评议小组由相关人员组成。
&&&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表彰程序:
&&& 1.每年11月下旬,由各系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确定本班候选人名单,报各系评议小组。
&&& 2.各评议小组根据各班推荐名单,按规定条件和比例,审定本系优秀毕业生名单,组织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后,连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复印件)于12月上旬前送学生工作处;
&&& 3.学生工作处将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报学校优秀毕业生评议组审批后,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由学院推荐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称号,或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及其他活动并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受比例、条件限制,经所在各系推荐,附有关证书等证明材料,报学院审定批准。
&&& 第十条& 评选中弄虚作假或评上后到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校徽是学生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或赠与他人。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后格并取得学籍者,由各系到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取学生证、校徽。
&&&&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可以申请补办。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补办一次。如再次遗失,则可到校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身份证明&。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和挂失费20元,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各系审核、盖章后,在每周二由系派专人到校学生工作处集中办理。
四、学生补办校徽,程序同第三条,交费10元。
五、学生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应将学生证交还学生工作处注销。如有遗失,按章收费。
六、凡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换发学生证的,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家长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和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办理程序同第三条。
七、凡持有两个或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视其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守秘密的保管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档案管理的范围是我校根据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
&&& 第四条 &学工处负责学生档案的各项日常工作管理,各系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范围负责材料收集工作。
&&&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归档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 1.学生入学材料:入学时填写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生登记表》;
&&& 2.学习成绩材料:包括主修、辅修的各门功课学习成绩单以及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相关证明:
&&& 3.鉴定材料:包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年鉴定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 4.就业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存根;
&&& 5.奖励证明材料:因表现突出获得的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材料(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
&&& 6.违纪处分材料:因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被处理的各类处分材料;
&&& 7、组织发展材料:因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或民主党派的相应组织审批材料:
&&& 8、学籍变动材料: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死亡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相关证明材料;
&&& 9.其他组织人事部门参考的应当归档的材料。
&&& 以上1&4类为必要材料,5&9类为事发材料。
&&& &&&&&&&&&&第三章& 归档要求
& 第六条& 所有归档材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的最终材料。
& 第七条& 归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凡材料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查盖章的,相关部门必须加盖公章;
&&第八条& 上交归档材料,有关单位应标明学号,并按学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归档材料交接时,交接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并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第九条 &各类材料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
第十条& 如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档案接收部门有权退回,由送交单立按要求重新组织办理。
&&& &&&&&&&&第四章& 档案的查阅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以下人员可查阅学生档案:
1.院领导;
2.与学生管理、就业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
3.各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学工办主任、班主任(仅限本系的学生档案);
4.校外单位人事部门来人。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学生档案。
&& 第十二条 &所有档案查阅人必须按规定履行查阅登记手续,并注明查阅事由。
&&& &&&&&&&&&&第五章& 档案传递及查询
&&& 第十三条& 档案的传递由学工处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档案的邮寄一律只能寄往相应的档案接收部门。具体规定如下:
&&& 1.因毕业离校:(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其档案寄往就业单位;不按规定报到,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档案一律转寄来源地人事管理部门。(2)未落实就业单位,经本申请学校档案馆可为其免费保管档案二年,在保管期内如落实就业单位,档案随转;保管期满、或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要求学校保管档案、或本人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其档案寄往来源地人事管理部门。(3)考取研究生的档案寄往录取院校。(4)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学生,档案送交至托管单位。
&&& 2.因转学离校的档案寄往学生转入院校。
&&& 3.因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离校或死亡的学生档案寄往来源地教育管理部门。其中办理出国手续时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其档案可暂存学校一年,保留期满按规定寄发。
&&& 4.不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退回来源地招生管理部门。
&&& 无论因何种原因离校,学生和家长不得对档案寄往地址提出个人要求。
&&& 第十五条& 学工处在传递档案前,必须检查归档材料是否到位,保证档案的完整,如材料不全,应敦促相关部门及时上交,收到归档案材料到位后,应及时装入学生档案袋,经严格审查清理无误后,由经办人密封、盖章。
&&& 第十六条& 学工处在传递档案时,经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将回执签名盖章后及时寄往发档单位;转出档案时,要组织填写《档案转递单》和《机要交接单》。&
&&& 第十七条 档案交由机要部门传递后,学工处负责档案的查询工作,凡逾期三个月未收到寄发档案回执的,要致函收档单位查询,以防丢失。离校学生要主动向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档案,如发现档案未到,应及时告知学校。
& &&&&&&&&&&&&&&&&&第六章& 纪律要求
&&& 第十八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抽取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 第十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须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放。
&&& 第二十条& 档案一般只能在学生档案室查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办理借出手续。办理借出手续时应注明借期并保证按期归还。
&&&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扣留应归档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规定传递的学生档案。
&&& 第二十二条& 档案材料的提供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交归档材料,如因归档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给学生带来不利影响,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如利用职务之便不按规定操作,由其主管理部门视情节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工处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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