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付后,已经正常付款并拿的发票但对方不退给公司垫付的钱,不给报销,怎么处理款怎么办?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合理运用地区政策,合理合规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很多老板在交易的过程中,都会纠结一个问题,那就是到底是甲方先打款,还是乙方先开票?如果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那基本都是应该先付款再开票的,但我们也知道在实际的业务往来中,先开票的有,先付款的也有,那具体怎么样。这就是甲乙双方博弈后的结果了。1、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对方要求先开票再付款,其实这个时候是购买方占据优势,对销售方来说,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对较大的风险。因为开了发票,当地就需要进行申报纳税,如果对方长期不付款,就容易成为坏账。2、先付款,后开票这种情况更多时候是货物短缺时,销售方占据优势,这种情况对购买方的影响可能相对大一点,因为如果没有及时收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那购买方企业这笔费用就是无法支出,无法及时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那对于这种情况,双方该如何避免出现差错呢?1、在合同中明确开票和付款的时间,并且确认相关的违约责任。2、并且要明确是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票。其实无论是先打款还是先开票,这都是企业本身的诉求,都是为了保证企业最大的利益,很多时候老板在遇到一些缺票的情况,就会想着买票,但金税四期的全电发票已经在全国施行,这种违法的行为还是不要尝试企业可以考虑合理的业务分包,分包部分业务由个体工商户来承接,因为可以享受园区的个税核定,所以在遇到一些不开票的供应商时,就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个税一般核定后为0.25%-0.5%左右,综合税率基本在2.1%左右。本文由《益税捷》公众号撰写,本内容仅用于参考交流,转载请注明出处,更多政策、案例可移步了解!}
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往来款项,甚至个别往来款项出现长期挂账,难以处置,是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事情,尤其是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科目,预付账款科目,应付账款科目。面对往来款项,如何做到高效管理,即使处置,需要进行分类处置。下面就四类比较典型的往来款项进行分析:第一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导致的往来款项关联公司之间由于经营需要或者其他需要,内部资金常常频繁调拨,每一次转移资金都涉及到双方相互挂账,转出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转入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都是简单挂账后续正常归还当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是下列情况:A——B——C——D——E——AA公司将资金转入B,B转入C,C转入D,D转入E,E最终转回A。从整体角度看,这笔资金已经还原,但由于涉及多个主体,五家公司相关往来未能消除,会一直挂在账上,加之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资金调拨每笔数额并不一定相符,导致情况更为复杂。这种往来的消除有三种解决方案:1、从长效机制来看,最好的办法是设立资金池,比如以集团公司某账户为资金池账户,所有富余资金都按照时点转入资金池,所有需要资金的企业都从资金池账户调拨资金,自然避免了多头挂账和重复挂账情况;2、如果能够筹集资金,按照原来的打款渠道重新反向消除即可。但实务中需要准备资金,而且较为麻烦;3、五家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将各自挂账重新整合,最终消除。这三种方法如何选择,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每一年年末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本年度挂账的资金调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解决,避免很多年以后无法处理。第二类,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这一类往来通常放在预付账款科目,也有可能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根据形成原因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业务真实合法,因为纠纷对方公司暂未提供发票实务中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续钱暂不支付,对方也暂未提供发票。如果是真实合法支出,建议年末正常从往来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正常扣除,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2、业务真实合法,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公司已失联或注销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真实业务,但相关成本费用支付后一直未能拿到发票,对方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失联或者注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还是应当正常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符合该条款要求,即使不能拿到发票也应当从往来转出,转入当年度损益,并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特殊业务无法正常计入支出,也无法取得正常发票企业经营总会有一些无法入账也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甚至根本不敢正常计入成本费用的特殊支出,财务人员通常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挂在股东或者负责办理此事的高管名下,无法消除。遇到这种情况处理起来的确棘手,我个人的建议是超过三年以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无法证明该支出同公司经营的直接相关性,企业所得税前当然不能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进行调整。第三类,取得发票后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相关资金如果已经取得发票,业务真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暂未支付当然挂在往来款项——应付账款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付出去,会引发税务机关怀疑,是否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于此类往来一定要谨慎区分情况,如果是虚假发票,一定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是真实交易,需要由合理解释为何无法支付相关资金,或者尽快及时支付,消除可疑往来。第四类,股东从公司拿走的利润无法消化计入往来对于很多个人股东投入的民营企业而言,产生利润股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分红个税,账面并不显示分红,股东以借款形式将资金从公司拿走,或者由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汽车、承担家庭消费、奢侈品消费等,最终财务做账强行计入其他应收款。这部分往来当然永远无法消化。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挂在股东和高管名下的往来非常警惕,如果年度终了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认定为是分红,如果是为股东高管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家庭资产,税务机关会直接认定为分红,而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此类往来,财务人员应判断是否为分红,并提醒股东依法纳税,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在检查中爆发更大风险,遭受处罚滞纳金等更大损失。(本文由焦点财税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
原创 虹口法院 上海虹口法院 收录于合集 #民法典邀你学 17个订立合同是商事交易活动中最常见的行为,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能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时的重要佐证。但有时为了快速成单或基于交易习惯、合作频繁、出于信任等原因,会出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直接履约的情形,那么一旦出现争议该如何进行认定呢?案件回顾三佰管理公司与郝高培训中心自2013年起开始合作,由三佰管理公司向郝高培训中心提供后勤保洁等劳务服务,郝高培训中心则向三佰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务服务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费支付标准。到了2018年1月,郝高培训中心称合同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此后双方迟迟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之后的半年里,三佰管理公司基于以往长期合作的信任,仍为郝高培训中心提供了后勤保洁等劳务服务并为相关员工垫付了报酬等费用。然而,当三佰管理公司催促郝高培训中心尽快完成合同续签时,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对于已经垫付的费用,郝高培训中心也并未支付。无奈之下,三佰管理公司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郝高培训中心支付2018年1月至6月的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中,郝高培训中心辩称,由于三佰管理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为进一步规范用工,所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其次,三佰管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6月期间为培训中心提供了服务,其所称的后勤人员在培训中心无任何记录。另外,一直与三佰管理公司联系协商的老李也并非培训中心员工,而是郝高技工学校的老师,因此即便三佰管理公司提供了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也应该是郝高技工学校或者是老李本人。对此,三佰管理公司回应,在以往的合作中,一直是由郝高培训中心支付服务费,开具的发票抬头也是对方,老李也一直是代表郝高培训中心的。况且,在诉前调解阶段,郝高培训中心也并未否认相关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事实。因此,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郝高培训中心应承担相应支付义务。法院审理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首先,三佰管理公司与郝高培训中心是否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双方于2017年订立的《劳务服务合同》的审定表中显示,虽拟稿人为老李,但郝高培训中心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均已签字,最终劳务合同也系由郝高培训中心盖章。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双方也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另外,郝高培训中心曾在庭审时认可与郝高技工学校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综上,法院认为足以证明老李在案涉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已经得到了郝高培训中心的确认。同时,经法院审理认定,三佰管理公司的前身为某公益服务社,2013年至2017年期间由虹口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代其开具了“劳务费”发票若干,而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就是“郝高培训中心”。可见在双方之间,由三佰管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郝高培训中心支付服务费款项的合作模式已存续多年,因此可以确认本案所涉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即为三佰管理公司与郝高培训中心。其次,三佰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服务费用又应如何确定?法院查明,三佰管理公司为郝高培训中心提供后勤保洁服务的员工是已经工作多年的老吴和老王,而老李也确认两人在其本人任职前已经从事后勤保洁工作了。根据三佰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凭证显示,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每月有为包括该二人在内的员工“代发工资”业务,且数额与其记账凭证中“工资”一致。同时,根据三佰管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相关人员一直在与老李协商垫付费用的相关事宜,故法院对老吴和老王于2018年1月至6月向郝高培训中心提供劳务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而关于服务费用,法院确认应按照双方2017年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包含员工工资、社保、管理费及税金。审理中,三佰管理公司提出双方曾于2018年3月就管理费协商调整并增加,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对该增加的管理费部分未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并判决郝高培训中心向三佰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上公司名、人名均系化名)法官说法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你知道多少?商事审判庭法官 朱春叶一、无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不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被接受的交易形式,合同仍然成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履行的应是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意味着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若只履行次要义务则无法当然推定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认为合同已经成立。2.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无需双方均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3.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并未接受,说明双方未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为合同成立。二、无书面合同时,认定合同内容的考量因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较难确定合同的明确内容,当纠纷发生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一般而言,合同的内容取决于一方实际履行以及对方接受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即使在双方沟通中并未达成合意但因双方行为而被赋予了合意,因此可以从具体的履行内容和对方接受的相关事实推定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另外,如双方系通过往来函件、微信、QQ、邮件等方式进行磋商的,可以根据双方进行信息交换时的细节、意思表示等来还原双方的本意,从而认定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三、如何防范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的风险如未能签署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违约方极易否认合同的效力并对合同内容提出质疑。加之双方事前通常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等因素来进行认定。因此,建议交易主体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一方面,要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积极推进书面合同的签署。另一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在民商事活动中,双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合同,这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一方应尽可能通过补签书面合同的方式避免对方“赖账”,如果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就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以及微信聊天、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沟通记录,以佐证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承办法官丨商事审判庭 朱春叶文丨商事审判庭 倪琳、政治部 李芸动动小手点个在看呗分享给你第一个想到的人原标题:《明明提供了服务却拿不到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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