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水果不支持退货的怎么维权

(一)西陵工商局分局70余名消费者群体投诉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未按预付卡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8日,民主工商所陆续接到多件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内容同为: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号亚洲广场儿童大世界三楼的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办理的儿童游泳预付卡,为儿童提供游泳服务。

  调处情况通过对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公司和现场聚集的约30名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与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公司系租赁场地关系,执法人员调取了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场所租赁合同,其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叫张艳。通过现场对部分消费者的了解,该公司以办理儿童游泳年卡的方式,收取会员人数约100多人的预付金,约7万至8万元(因消费者手中没有票据,具体人数以及金额暂无法统计)。该公司现场较为混乱,仅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人员表示,老板已经拖欠了员工数月的工资,现在老板已经不知去向,工作人员表示,要去宜昌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随后,执法人员从工作人员手中获取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经与老板电话联系始终不接电话,执法人员又发短信,告知她我们是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请她速来现场处理,她也不回短信。执法人员对现场聚集的多名消费者,进行登记,亚洲广场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保管好经营现场。根据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的陈述,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不仅欠会员的钱,也欠儿童大世界物业管理公司的场地租赁费数万元。随后,执法人员在无法联系到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建议在场的消费者拨打110报警,随后警察出警到现场,简单询问了情况后离去。

  2017年5月1日,被诉方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电话联系了民主工商所执法人员,声称自己在武汉做生意亏了160多万元,现已经债台高筑,无力承担债务,表示位于宜昌儿童大世界三楼的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经营了。执法人员告知张艳,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望张艳能够多方筹措资金,履行义务,退还消费者未使用完的会员卡费用,但张艳表示,现在没有钱,最终,沟通无果,随后,张艳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随后,民主工商所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儿童大世——与儿童大世界的物业管理公司“宜昌有恒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积极寻找联系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通过与儿童大世界的物业管理公司“宜昌有恒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在“宜昌有恒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经过多方联系,宜昌××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的女儿出面来解决消费者的诉求,截止到目前,已为69位消费者,通过以商品抵消未使用完的预付卡金额的方式,已经抵付价值/)公布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中心的“机构简介”得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2005年8月,经中央编委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老龄协会实行合署办公。在国内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在国际上主要以中国老龄协会的名义开展老龄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007年10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承担全国老龄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2012年4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中心”和“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为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是全国老龄办的直属单位,也就是老龄办的下级单位,各自的职责分工是有明显区别的。

  以上法律规定和机构职责说明,全国老龄委和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是不同的单位,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有天壤之别。××(宜昌)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名都养老宜居社区是经国家老龄委批复的”内容不准确也不真实。

  (二)广告发布者的失误,广告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宜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局陈述:“9月1日版(三峡晚报)当时的时候,××置业公司与我们是有合作意向的,但是当时因为项目资金还没有到位,所以之后就取消了合作意向。2017年1月6日版的宣传内容是三峡晚报搞错了,我们在那个期间没有和××置业开展合作,”。

  2、宜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及2016年9月30日三峡日报刊登的声明均表示:未与任何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存在合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广告主××(宜昌)实业有限公司自身没有在媒体发布澄清声明,也从未要求三峡晚报方面发布更正声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法律条款以及客观事实证明,××(宜昌)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作为广告主的责任,并进一步证明该公司自身就没有与宜昌××置业有限公司有过真正的合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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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赣南脐橙”遭频繁退货,消费者发声称要让大家知道真相

“我宁可这几天不上班,也要曝光他们!”几位消费者在维权群这样说道。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呢?笔者一问才知道,都是“赣南脐橙”惹的祸!

赣南脐橙,作为大众认知度比较高的水果,它因为果肉甜润多汁而出名,如今怎么会被维权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终于弄明白了事情的原委。

小李是自打毕业后就留在了河北工作,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赣州人,每年的这个时候都会订几箱老家的脐橙,因为在小李眼里,这些赣南脐橙,承载着的不仅仅是甜润的果汁,还有对家乡的思念。家里是独生子的他,能走出来上大学,全靠自己父母种出来的一个个脐橙换来的学费。

“老家的脐橙好吃,没想到今年订到了假冒的赣南脐橙!”当笔者问及是如何判断假冒脐橙的时候,小李气愤地说道:一发货就知道是假的了,发货地是四川,根本不是我们那!


“我的脐橙也是,听说赣南脐橙好吃才买的,结果是从湖北发货的,不用问,肯定是假的”、“发货的地方是贵州,我还傻傻的买了三箱”、“失算了,其实一看这么便宜就应该知道是假的,现在想退货也难了,水果不给退”!不少消费者在维权群这样议论道。

其实,像这种发货地明显不符的情况,在网购过程中非常常见。与其他的商品不同,生鲜水果不支持退货,所以不良商贩就钻了空子。用一些不知名、不好吃的水果来冒充产地水果。


赣南脐橙遇到如今的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维权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明确指明,水果不支持无理由退货。

“即使不退货,我也要让他们赔钱!不为别的,就是觉得这些商家太没良心了。宣传页写的挺好,什么原产地赣南脐橙,结果给我在别的地方发货,以为我是软柿子吗?”“你这篇文章一定要发出来,让大家知道真相,别再上当受骗了!”遇到同样遭遇的小彭这样向笔者说道。


目前,赣南脐橙仍然处于采摘季,由于被一些外地的橙子以非常低的价格冒充,所以导致真正赣南地区的脐橙,销路受到影响。根据笔者的了解,以信丰县一村的情况来看,至今仍然有上百万斤滞销。

“我们的果子(赣南脐橙)好吃,价格高。他们那些冒充的,几毛钱一斤,打着赣南脐橙的名声卖,肯定卖不过他们”,张大妈一边挑着扁担,一边给笔者说道:“家门口已经堆了四五千斤了,收购商也没来,唉,冒充的坏咱”。


为了能够帮助赣南老农拓宽销路,揭露不良商家的冒充行径。在这里,笔者也希望大家能够及时将本文转发分享出去。

最后为了让大家能够吃到真正产地赣南地区的脐橙,赣南老农联合百度上架了“产地直发”的赣南脐橙。

每一个橙子,都是赣南地区老农民,挨个挑选出来的。虽然个头不一样大,但是果肉是真甜,果汁是真多!

不管是自己吃还是送给亲人朋友,正宗的赣南脐橙,才是满满的心意。这一次真正产地直发,不再是冒充的啦!点下方即可下单,正宗赣南脐橙包邮送到家!


【正宗赣南脐橙】产地直发赣南老农挑选承诺坏橙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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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商品除外。水果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不支持消费者水果退货的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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