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谁担责怎么维权

摘要 手机号丢失,别他人用来电信诈骗,我需要担责吗,并且我毫不知情:

如果你说的是实情掉了,真是手机号丢实,被别人捡了,拿去实施诈骗,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

手机号丢失,别他人用来电信诈骗,我需要担责吗,并且我毫不知情,警察找到我,我才知道,还做了笔录?

手机号丢失,别他人用来电信诈骗,我需要担责吗,并且我毫不知情:如果你说的是实情掉了,真是手机号丢实,被别人捡了,拿去实施诈骗,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

但是,如果你是把手机号转让给别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敌人用你的手机号实施诈骗,就会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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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驾驶电瓶车载着谢某行驶在乡间道路上,谁能料到正在路边吃草的驴与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谢某手部骨折。谢某遂将动物饲养人陈某诉至法院,陈某纳闷儿了:“驴踢的又不是我踢的,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接着看……

2018年11月13日,谢某乘坐俞某驾驶的电瓶车在某路段与动物驴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谢某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共计住院6天。谢某遂将驴的饲养人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796.88元。

原告谢某诉称:被告陈某作为导致其受伤的动物所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俞某驾驶电动车行驶中一直看着驴吃草,因疏忽撞到路牙上,驴受到惊吓后撞到车辆导致车辆侧翻,事故系俞某单方行为造成的。其派了专人看管驴,已经尽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俞某述称: 其驾驶车辆并没有撞到路牙上。审理中,被告陈某申请驴的看管人出庭证明谢某受伤系第三人俞某过错造成的。为查明本案事实,承办法官至交警部门进行了调查,交警部门向法院出示了事故现场照片及驴毛等证据,并表示无法查明事发经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谢某损失合计15110.56元,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周忠强

Q: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是如何规定责任承担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动物致害责任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也不要求受害人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应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

Q:在这起案件中,驴的饲养人陈某应承担多少责任呢?

A: 具体到本案,原告无需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被告则应对其主张系原告或者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和证明。被告申请驴的看管人出庭证明第三人俞某存在过错。因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事发在场人与俞某的陈述不一致,现双方均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事发经过事实,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亦不能确认事发经过,故仅凭看管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或者俞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被告作为案涉驴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将饲养的驴在公共区域内放养,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驴与俞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乘坐三轮车的原告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原告的损伤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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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这样的诈骗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电信诈骗,那么电信诈骗会被判几年呢?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那么关于电信诈骗具体的判几年呢?请看下文:

一、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一)哪些情节将被从重处罚?——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诈骗在校学生等

《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判?——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

众所周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该怎么判呢?

对此,上述《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什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为诈骗分子撰写“剧本”要担责么?——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例如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

除此之外,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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