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地址填错了,到了快递站了,要求更改地址,之前的物流信息有显示吗?

你好,快递员因自己工作疏忽把我快递寄错给客户去了我自己物流单号上没物流信息,快递工作员自己也说有一个快递送到到我丢失手机定位的那个位置,现在那边的收件人说没收到。我又没买保费,有手机定位的位置也有,请问该怎么办。聊天记录有他给我客户的电话还有他那边的单号我手机的定位,他自己也承认贴错快递单号。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快递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的问题,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查发现,一些民营快递公司,都有“保价”业务,只是收费和赔偿方式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邮寄物品的安全和时限都很难保证,一旦丢失基本无法查找,消费者受损失后索赔无门。  司法实践: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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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责令邮政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提供投递服务,不得将未经同意的快件放置驿站,更不得不经本人同意擅自签收。邮政企业现已将该邮件按名址面交,并向您赔礼道歉。榆林市邮政分公司承诺将提升投递服务质量,投递时与用户积极沟通,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最后,感谢您对邮政业工作的关心!也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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