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曝光留学哪家中介好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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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违规操作
  日,原告伍某为给儿子买房,与被告某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并支付了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但业主赵A未到场。12月11日,案外人赵B代业主赵A签署《居间协议》并出具收取定金的凭证。且被告在佣金确认单上承诺包装费用为4万元,包过户。  12月12日,业主赵A办理公证委托书,就系争房屋出售委托赵B代为办理下列事项:……4、代为出售系争房屋、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缴纳税费、收取售房款等相关手续;……8、代为签署收款收据(包括办理网上备案登记证明的相关手续);9、代为办理出售系争房屋的其他相关手续。  后原告以签订《居间协议》时,业主赵A未到场且未授权给被告或其他人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居间协议》无效,被告收取的意向金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时,明知原告及其儿子当时是属于限购范围的。虽然被告提供了第三人赵A委托赵B办理出售系争房屋的公证委托书,但该公证书是在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的次日办理的,况且被告从未向原告出示过该公证委托书,被告也从未见过业主赵A。被告的具体操作过程极不规范,直接导致原告对买受系争房屋产生风险担忧。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伍某意向金1万元。  举案说法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方疏于审查,对买卖双方主体资格未及时了解审核,使买受方承受了不应有的风险,损害了买受方的利益。此外,中介方违规操作,在《佣金确认书》 上承诺为原告包装且包过户,严重违反了相关。  建议:(1)签署居间协议前居间方应当对交易房屋、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的审查,同时要如实向客户反映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客户作出确认。(2)应严格禁止居间方向上下家任何一方进行不法承诺,尤其是对于有关做高、做低、包装等事项的承诺,否则对居间方将极为不利。
(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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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水岸国际承建商勾结中介违规操作房价收藏
大家千万别买锡林浩特市。大业。水岸国际小区房子了,开发商,承建商,中介公司勾结对外卖房子,价钱一涨在涨,广告发出来了,押金给了,没两天通知房子那个价钱给不了,要涨价。这样让老百姓怎么能接受的了。你们看房子好卖说涨价就涨价。一说押金你们就说没办法。我的房子那就不能卖,政府给你们批地方是为了给百姓一个公道的房价,可你们却私下勾结,不是没房就是涨价,短短两天时间你们就变卦,给我们的解释就是没办法。我的房子我不卖。你涨价理由也就是看房人多,价钱比市里稍微低一点。可你不考虑你的位置也没多好。环境也没多好,物业也没多好。而且还是期房,是什么给你的自信让你想怎么涨就怎么涨的,这样无良的商家,大家买房子还是慎重些吧!别因为房价一涨再涨冲昏了头脑。希望这个能让更多人看到,知道,别在让着些无良,没有信用的商家欺骗!
希望大家多多转发,通知身边的人别让家人朋友在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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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中介,爆出来,让大家以后都不去。
交押金也有合同呢吧
中介出的收据,开发商不卖了,那你说有什么办法呢。
都是期房?什么时候交工呢?
你这是啥情况 我20号从那边排的号 均价三千五 意思又涨了呗
中介手里得房子一般都要涨价,幅度变化太大,炒房基本就是中介炒起来的
3500……现在那的房子均价都在4000左右………房子价格炒高了………
登录百度帐号中介违规操作收佣金 被判返还
  胡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求租房屋,中介公司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便收取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5000元。胡女士认为中介公司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要求退还却遭到拒绝,于是胡女士起诉了这家中介公司。昨天,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诉求。  胡女士诉称,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动联系胡女士,带她看了一套房子。同年8月19日,分公司在没有与胡女士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务费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据。后来,胡女士得知,该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极不规范,便决定不再通过其寻找房源。胡女士找到分公司要求退还自己的5000元,但遭到拒绝。  据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促成胡女士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共计5000元。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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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长沙曝光一批开发商和中介失信行为 这几家公司上“黑名单”
稿源:掌上长沙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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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1日讯(记者 陈焕明 林森)今年以来,长沙先后两次出台房地产限购、限贷、限售政策,以此稳定房价,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但是仍有部分开发商和房屋中介违规操作,扰乱房地产市场。今日,市住建委曝光一批住建领域失信行为,曝光项目全都为房地产开发商和经纪公司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据悉,被曝光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记入信用&黑名单&。
  被曝光项目中,农工商集团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光明E城项目,销售现场未按要求公示房源价格消息,未按核定基准价进行销售。据悉,该项目W3、W4栋于日在房产信息中心核定基准价格为7700元/平方米左右,2017年以来无视政府核定基准价格,按报批预售价格元/平方米进行销售,累计签订认购协议70余套,截至日约66户业主不能进行网签,也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另一家被曝光的开发商为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阳光壹佰新城&项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记者看到,一同曝光的还有5家房地产中介门店,其中长沙大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旗下大凡华悦门店和大凡德润五矿门店存在公示不齐全,无收费标准、备案证明、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公示的房源无委托书;未办理营业执照等违规行为。
  长沙市芙蓉区嘉顺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办理中介机构备案手续;合同管理不规范,提供的部分租赁合同,只有一名经纪协理签名,个别无人签名;未建立业务情况记录;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所有房源未取得业主授权委托书;交易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公示不正规;签订合同前未向买卖双方书面告知相关情况。目前这些违规行为均在整改中。
  长沙旺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湘华店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合同管理不规范;未建立业务情况记录;所有房源均无法提供授权委托书;交易资金部分进入公司法人私人账户;签订合同前未向买卖双方书面告知相关情况;相关公示不全;备案证已过期,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只有一名经纪协理签名。目前这些违规行为均在整改中。
【作者:记者 陈焕明 林森】 【编辑:吴静波】
长沙晚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房地产 失信
长沙晚报数字报买房人谨防中介公司的违规操作
&&&随着与日俱增的二手房纠纷,结合目前北京的司法实践,房与法苑房产律师从实际案例中为买房人总结了中介常见的六大问题,以此警醒买房人保护自身利益。
  问题一、隐瞒房屋不利条件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小区&为临时用水或用电等。此外,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问题二、未尽提示和告知义务
  交易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问题三、对特种房不提示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因房屋性质产生争议的所占比例大,其中大部分经法院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问题四、对房屋权属不尽审查义务
  如在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下,由于买受人通常欠缺相关法律知识,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问题五、怂恿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问题六、虚构社保证明规避限购令
  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同时,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房与法苑房产律师案例提示
  中介人员资质不够&合同漏洞百出
  王女士原本购置了一套新房,可卖房人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协助办理过户,且多次提高房屋价格。王女士找张先生协商处理遭拒,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张先生则提出反诉,以王女士不支付首付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当时指导签订买卖合同的中介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极其不熟,也不了解房屋买卖办理所需的手续及时间,根本不具备经纪工作人员的资质,其合同内容不合理之处特别多。最终,法院以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误差为由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和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律师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不能忽视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非买卖双方的第三人,虽合同内容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是否可行等,需要专业的人员予以指导。然而,中介机构人员的资质不能完全保证,部分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拥有资格证书,只是借用他人资质或名义进行指导房屋交易。此情况容易导致合同中出现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不可行,或者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造成卖房者易借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反要违约金,买房者却无能为力被迫处于劣势。
  中介违反居间义务&买卖无效须担责
  曹女士拿出大半辈子的积蓄想购置一套房屋。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她物色到一套合适的商品房。但在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时,房屋产权人一直未出现,由一个叫小张的人代办。出于谨慎,曹女士要求将卖房人的委托手续进行公证。公证后,她才在中介的服务下与小张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合同交了首付。出乎意料的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时,曹女士发现该房屋竟被查封,无法过户。后经法院审理,原来小张通过该中介购买了涉案房屋,因过户时发现房屋已被查封,就想通过同一中介机构将其以产权证书中所有权人的名义卖给曹女士。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和中介连带赔偿曹女士违约金,中介退还曹女士居间佣金。
  律师提示:&中介机构明知房屋买卖存猫腻,仍继续提供居间服务,并向买房人隐瞒房屋权属情况及房屋状态的,属于严重违反居间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中介机构对法律及政策存在侥幸心理,不顾委托人的利益和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风险,以及对法律理解错误等提供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居间服务。因此,买房人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从而减少买卖的风险及无形的损失。
  在实际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忘了追加中介公司成为被告或第三人,而房屋交易出现问题,责任既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也有可能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如果不作为诉讼当事人,又不作为证人出现,案件基本事实很难查清,将中介公司引入诉讼有助于厘清三方的责任,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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