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问题太严肃了根本不可能的游戏游戏。它们只是存在着,得不到解决,形成一个人的知识的视野。

谁有“知识积累比人格塑造更重要“的辩论材料?
谁有“知识积累比人格塑造更重要“的辩论材料?
09-08-06 &
正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下面由我来表达我方观点。首先作为学生,我们的天职是学习,我们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所以应该学习知识;其次 ,从知识的重要方面来说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宏观:知识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蒸汽机的发明,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计算机的发明,人类又逐渐进入了电子信息时代。这是知识的功劳。微观:知识为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工具。一个人的自我价值表现在他为社会做了多大贡献,创造了多大价值。怎样为社会创造价值——当然是通过知识来创造。所以积累知识更重要。发言完毕,谢谢!   反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人格可分为三方面讲。第一,它是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第二,它是个人的道德品质;第三,它是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总之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也就是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以首先积累知识只是完善人格的一种手段,更多是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培养.陶冶和锻炼;其次知识水平高.高等学历的人如果人格不够完善,只会伤害别人,伤害社会;最后即使知识积累得不够,文化稍缺欠,只要不断完善人格,就一样造福社会。我国著名精神卫生专家陈学诗教授说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格的可塑性会越来越小。”青年后期人格的特征大体形成,因而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此时应客观分析人格特点,发现缺点和不足,及时地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培养和锻炼,所以说大学生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正反方互问:正问:是第一生产力,完善人格能够取代知识积累促进社会发展?反答:如果人格得不到完善,那你能保证将所积累的知识用到促进社会的发展中吗?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完善人格就起到了将知识的积累引入正轨的作用。反问:如果人格不够完善,你知识积累再多又有和用?清华大学高材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伤害黑熊是因为知识积累不够吗?正答;那只是个别的现象嘛!方反驳:有关的资料显示:研究生、博士生等高知识水平人才的犯罪率明显高于普通学历的人,难道这还是个别的现象吗?相反如果知识学的不够,那就不能对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吗?如果你因知识积累不够而无法被录用你这样面对?答:由于知识积累不够而应聘失败,只不过是人生一个很小的挫折,但如果人格不健全,就极有可能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抵不住诱惑,犯错误甚至犯罪。权衡一下,请问孰重孰轻?正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陈词:著名的思想家左拉说过:“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的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不断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众所周知,一个人在刚出生时是最纯洁的,没有任何的思想与认识,在成长的过程中通过对周围的逐步认识而积累起来一定的知识,人格对于婴儿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要拥有人格首先必须认识人格,理解人格的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那从和说完善人格?积累知识是完善人格的前提。    我们并不否认完善人格的重要性,但知识是人的精神食粮,只有不断的积累知识我们的思想才不会陈腐,我们的人格才会得到更好的完善。所以说积累知识比完善人格更重要。我的陈词完毕,谢谢大家。反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的陈词,现行的教育中,学生的身心和人格不够和谐,有很复杂的原因,但就教育本身来讲,在很大的程度上源于未能有效、科学地协调好学生身心、学业和人格之间的矛盾,小学和中学的教育中,有意或无意地次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来为代价,以单纯提高学生课业水平为发展目标,或片面地把学生学业上成败理解为学生发展的唯一内容和最高的标准的错误倾向,并非个别的现象。研究生、博士生等高学历的人才的犯罪率比普通的学历的人要高,就是因为过分重视学历和知识而忽视了人格方面的塑造和完善,健全的人格为我们指明正确的人生目标,有了正确的目标才会让我们把积累的知识用在社会上产生价值,如果人格是残缺或无的话,读书少显得淳朴,读书多显得更加迟钝,所以只有完善了人格,才可能使用好积累的知识,所以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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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那种认为宪法规范只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或者认为宪法规范虽具有制裁要素,但制裁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之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受宪法规范的基本属性即法律性所决定,纲领性不是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否则,将会弱化宪法规范的法律性,影响宪法规范的现实社会作用;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 一、关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最显明的特点。与最高性相联系,有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根据。通说认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既然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一般性的问题,这就决定宪法必然在国家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认为,通说的理解从本质上说无疑是正确的。但全面地考察宪法规范之所以具有最高性,除内容上的根本性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缺少这一形式要件,虽具有根本性内容的法律,也不能成为最高规范。形式上的严格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此种作用,在于它能够使这类法律获得比其他法律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从形式上赋予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二是保障宪法规范的稳定。英国宪法即是最典型的实例。从内容上看,英国有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的法律,因而可以说英国有宪法;而从形式上看,这类法律未经过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在效力上并不高于其他法律,因而又可以说英国没有宪法。因此,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既渊源于内容上的根本性,又渊源于形式上的严格程序。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与政党纲领的关系。在实行政党政治的现代社会,政党纲领(主要指执政党)在宪法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具体运用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宪法规范科学化的角度看,政党纲领的权威性必须从属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只有在宪法规范的组织活动中才能寻找政党活动的合法的依据。现行宪法中体现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实际上表明了宪法规范与党的活动之间效力等级问题。 二、关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 通说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特点。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如最高性、原则性等,都是由它决定或派生的。 通说认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的根本制度;(2)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除通说外,从法律形式上说,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母法。 关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我认为: 第一,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为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因此,通说更为合理一些。 第二,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在于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是国家各种具体生活和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具有根本的创制性。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除规定了这一根本制度外,还根据这一根本制度,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从国家各种具体生活的运行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看,除根本制度外,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也是最终根据和渊源,实际上也具有根本性。因此,宪法序言的规定有失全面。 三、关于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通说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首要特点是在于根本性,不在内容的广泛性,有人认为比普通法广泛,这是不能同意的。从范围上看,宪法规范不是比普通法广泛,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的具体规定,就不包括在宪法之内,宪法只是构成这些法律部门的根本、核心。 关于宪法规范的广泛性,我认为: 第一,它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变化发展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它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作用范围逐渐扩大的结果。受社会主义国家职能所决定,其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较大的状态,因而其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象资本主义国家有一个从小变大的过程。宪法规范与某一部门法所表现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广泛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宪法规范广泛性与根本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宪法内容的广泛性,这只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而宪法内容另一方面的特点则是带有根本性,宪法内容带有这两个方面的特点,这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本身所决定的。我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广泛性是有层次的,它们既不是并列的特点,亦不是都由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决定的。 四、关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关于宪法规范原则性的具体表现,学者有两种概括。 1.一种表现说。持此说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从范围上说,它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这样广泛、复杂的问题,宪法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必须非常简明概括。否则,宪法就成了一部法律大全,就失去了它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就失去了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性质。这是宪法学界的通说。 2.两种表现说。持此说者认为,宪法规范的原则性除上述表现外,还表现在,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亦称逻辑因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就是说,宪法规范往往只规定允许、禁止或者要求人们的行为的那一部分,而不规定违反该规范的要求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具体的制裁办法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我认为, 第一,这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成鲜明的对照。宪法规范面对它所应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也由此可见,这一特点是由宪法规范根本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二,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明确、具体。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其制裁措施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应当改变那种只有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才算是制裁的看法。认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是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表现之一,是值得商榷的。 五、关于宪法规范的纲领性 通说认为,虽然宪法和纲领是两个东西,不能混淆,但也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从世界各国和中国的制宪经验看,宪法和纲领的内容是可以互相渗透的,宪法和纲领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宪法之所以要规定纲领性的内容,这是因为:(1 )宪法和法律都必须真实地反映客观现实,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2)宪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总任务,以便做到有章可循; (3)制宪和其他立法工作一样,都应有科学预测。制宪工作的科学预见性越强,宪法的各项规定就越能反映客观规律,也就越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具有纲领性的意义还包括一种宪法对本国人民来说是本国过去革命经验的总结,对还未实现这种革命的国家人民来说就有纲领性质。 我认为,纲领性不应当是宪法规范的特点。理由是: 第一,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是要成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因而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具体。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且是居于最高地位的法律规范,作为人们的最高行为规则,也应当是明确、具体的,能够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纲领则是现在还不存在,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将来才能实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及其行动步骤。纲领带有号召性,属宣言性质。正如斯大林所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可见,纲领性与宪法的规范性是有矛盾的,纲领性的内容和规定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就无法起到最高规范的作用。 第二,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的法律性应得到充分肯定。宪法的功能不在于或至少不主要在于政治宣传,而在于建立法治的权威,并维护这种权威。这就要求在正当性基础上的宪法必须具有适用性,通过某种途径发挥自己的特殊功能。在许多国家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或者宪法诉讼制度,用以保证宪法的适用性,发挥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不具有适用性的宪法,仅仅是纸面上的宪法或政治宣传品。而宪法适用性的基础在于宪法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纲领性规定必然损害宪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降低宪法的适用性。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偏重于政治性,而忽视其法律性。因而宪法中具有较多的纲领性规定。就我国而言,1954年宪法反映了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因而宪法中既要规定过渡时期的制度和政策,又要规定过渡的方向和目标。正如刘少奇当时所说:“宪法不去描写将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建成以后的状况,但是为了反映现在的真实状况,就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如果不指明这个目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就不可能理解。我们的宪法所以有一部分条文带有纲领性,就是由于这个原因。”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及结束后不久制定的,带有明显的极左思想的痕迹,许多规定超越社会实际,纲领性大于规范性,使其不具有完全实施的基础。同时,从当时社会所处的政治背景看,显然偏重于宪法的政治性。 第四,政治纲领的内容是可以被宪法所吸收形成宪法规范的。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许多重要原则和主张曾被1787年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所吸收;《人权宣言》后来被确认为法国1791年宪法序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作为1918年苏俄宪法的序言;我国共同纲领中的许多内容被1954年宪法所确认。但是,通常是在纲领中的内容成为现实之后,才有可能形成宪法规范。换言之,原属于纲领中的内容在形成宪法规范之后,即失去了纲领性。 六、关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通说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作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宪法规范的适应性的表现方式在各国呈现着不同的情况。美国宪法颁布至今已二百余年,没有作根本修改,只是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增加了一些修正案。我国从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宪法中的许多基本规范如关于国家制度方面的许多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的许多规范、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许多规范、关于国家标志方面的许多规范并无根本改变。这也是宪法适应性的表现。 关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我认为: 第一,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并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承受因客观形势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带来的变化,适应这种变化,发挥着实际作用,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也是较为明显的。少数种类的法律规范存在的时间可能较长,但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修改频率较其他法律要曼,其修改的范围也要小一些。 第二,宪法规范具有适应性特点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即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决定了原则性,而原则性又决定了它的适应性。从理论上说,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越强,其适应能力也就越强,反之,其适应能力也就越差。但是,从实际可能上说,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太强,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调控能力就会减弱。因此,制宪者从政治统治的需要出发,即要判断宪法规范总体的原则性程度,又要判断规范具体制度的原则性程度的差异。例如,关于政治制度的宪法规范,各国宪法都作了较为适度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较而言,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其原则性一般较强,这是因为,政治制度一旦确定之后,其变化的幅度一般较小,而经济制度特别是经济政策确定之后,其变化幅度就较大。因此,关于政治制度的宪法规定就可以较具体一些,而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就应当更原则一些。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就是典型的实例。制宪者从社会主义原理出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因而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非常具体,相应地其适应性就较差,1988年和1993年两次对宪法所作的修改,主要在于经济制度部分。我认为,这是制宪及修宪时的一个失误。 第三,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也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变成形式意义上的规范,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去规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是相同的,只不过宪法规范能在更大的幅度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第四,一部宪法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变动或不作较大的变动,宪法规范的这种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适度的原则性, 既能保证宪法规范的调控能力,又能使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宪法规范的适应能力越强,就越能保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取决于它的原则性,而原则性一定意义上又受制于宪法规范应具有的调控能力。因此,宪法规范比其他法律规范虽更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不可能是绝对的。 (2)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各国宪法通常都用专门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保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宪法的修改程序越严格,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就越强,但从实际作用上看,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两类国家起着实质性作用:一类是多党制和两党制国家。在这类国家,通常一个政党在议会中难以取得修改宪法所需的绝对多数席位。在多党制国家尤其如此。一类是联邦制国家。在这类国家,修改宪法通常要征得联邦成员国的同意,而宪法规范又往往是各种利益妥协的产物,因此要取得多数联邦成员国的同意并非易事。在既是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又是实行联邦制国家,要修改宪法,其难度更显而易见。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两类国家只起着形式意义上的作用:一类是军事国家。在这类国家,军人操纵着政权或政权虽由文人掌握但军人随时可以干政,军人可以随时废止宪法或中止宪法的效力,实行军事管制,严格的修改程序起不到丝毫的限制作用。一类是一党制国家。这类国家的政权由一党所控制,宪法也主要体现着一党的意志,严格的修改程序也起不到丝毫的限制作用。这类国家宪法的稳定性并不在于严格的修改程序,而在于该政党对宪法作用与权威的依赖性。从理论上说,一党制国家宪法的稳定性要强于两党制或多党制国家,因为宪法所反映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不大。但实际上这类国家宪法的稳定性较差,因为政局变动或最高领袖个人意志的任意性,容易造成政策缺乏连续性,也较难形成适应社会实际的宪法规范。 (3)宪法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及制宪权主权的合法性地位。正确反映社会实际的宪法规范,客观上其适应能力必然较强;同时,具有合法性的制宪权主权所制定的宪法,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从思想意识上和政治心理上易为人们所接受。我认为,这是宪法规范稳定性的基本前提。 我国宪法自1954年制定起至今,已作过3 次整体修改(1975 年、1978年及1982年)、4次局部修改(1979年、1980年、1988年及1993 年),其稳定性不能算强。究其原因,主要是:(1 )宪法规范没有客观地反映社会实际,适应性差。1954年宪法客观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处于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但1956年完成过渡全面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宪法并没有及时修改,使一部分宪法规范形同虚设;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较大部分规范没有客观反映社会实际,不得不进行较大的修改;现行宪法较客观地反映社会实际,但关于社会经济制度部分的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也不得不进行修改。(2)对宪法依赖性不强, 政策连续性差,导致宪法修改。1954年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政策甚至基本制度,到1957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发生了较大变化,整部宪法形同虚设;现行宪法与1975年及1978年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政策亦有较大差异。随着对宪法依赖性的加强,宪法现实适应能力的提高,中国宪法的稳定性将会有所改善。 1,讲解法2,示范法3,完整教学法和分解教学法是体育教学中根据课的任务、教材特点和学生接受能力,处理教材的两种教学方法4,练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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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我班认真学习了本次“两会”的精神,我们深信在党中央领导下,一定会把握重要的历史机遇,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中国必定能赢得宝贵的发展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蓝图必将变为现实。“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作为新时期大学生,我们深为自己所处的盛世感到自豪和兴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大业为我们每个青年知识分子施展自己的抱负,展现自己的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我们十分感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母校为培养我们这些学子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本人将竭尽自己所能,把自己学到的专业知识用于日常工作和社会实践,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决不辜负学校师长和单位同事们的期望和嘱托。为此,我们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事,努力在工作中做到将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统一起来,给母校武大争取更大的荣誉:首先,在思想上,我们将继续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尽管自己在高中三年系统的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到了大学,我将面临一个全新的领域和天地,尤其是要从事团委、党委部门的文字工作,因此,除了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外,我们计划经常阅读有关党建、党史及党员先进事迹的书籍和报刊等,不断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使我班在工作上有更大的精神动力,做到学以致用,而不盲目;使我们能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能鉴定好与坏、甄别正与邪;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的侵蚀,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其次,在生活中,我们将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坚定信念时刻鞭策、鼓励自己,使自己对社会活动始终保持信心和干劲,我们不会灰心或气馁,而是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加强学习,注意积累经验,虚心请教、认真揣摩。凡事预则立,因此,能否实现自己的理想,关键就在于我们个人是否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信念,是否能够满怀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第三,在学习上,我们认为要做到边工作边学习,终身学习。当今社会处于一个以信息作为重要生产力的时代,谁掌握的知识,谁就拥有了进步的阶梯。因此,我们觉得到了大学,要从头开始,虚心学习知识,尽早融入大学生的集体中。除此之外,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某个领域的精深程度,争取做到独当一面,保证高效率地完成校领导、院领导布置的任务。我们还将爱护母校武大,她是国内一流高等学府,拥有迅速更新的知识、尖端新兴的科技,同时她也是我们每个武大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将及时认真地为自己充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把最前沿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使自己不会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落伍,以便在工作中发挥自己更大的潜能,不断提高水平和素质,以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上是我们最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汇报,我们将努力完成上级赋予我们的使命,把学习和工作抓好,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社会、踏上工作岗位。 感谢诸位给我机会就风险特性和风险管理问题发表演讲,这也是后面几天诸位将要讨论的一大主题。今天,我想首先谈一下我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看法,然后专门谈谈全面合规风险管理问题,这是近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风险管理领域。很显然,风险是各位所在行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固有特征。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者正通过事后反思,试图从近年来金融服务业内控失效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我今天的演讲将深入探讨那些内控失效事件对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启示。 过去的二十年,我们看到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些变化当中:金融业越来越依赖于风险转移策略;大量的让人眼花缭乱的新产品正被提供给消费者。随着新投资产品的开发以及可选择投资的持续增长,如对冲基金,据估计其总额目前已达1万亿美元,消费者的投资选择日益丰富。 总体风险管理 目前金融企业和政府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是应对未来五年世界变化的准备不足。请注意,我说的是对变化的“准备”,而不是“预测”变化。以特定方式预测变化是非常投机的,但为必然的变化做好计划则是审慎管理。一个关键问题是你们的机构是否具有应对必然变化的工具和风险管理流程。作为信托投资风险管理经理,你们都非常重视量化和监测你们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并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你们还可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以跟上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如果你仅与大多数风险管理经理一样,你会发现要跟上你同事和竞争对手的步伐将越来越困难,因为我们身处的世界,特别是那些受科学技术影响的方面,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生变化。在这方面,风险管理经理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对未来没有做好有效的准备。正如yogi berra曾经说过的:“未来不再是过去的样子”。因此,风险管理经理面临的挑战,就是确保其机构对未来任何事情都要有充分准备。 尽管我们不能用特定方法预测未来,但如果说过去发生的事件对我们具有某些指导意义的话,那就是可以乐观地预期新技术能够使我们解决在今天看来难以逾越的问题和挑战。然而,与此同时创新将(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作为风险管理者,我们要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最好地应对不可避免的巨变和挑战?”准备是显而易见的答案,但预见和约束同样是必要的。最基本的要求是,风险管理经理要确保其机构具有到位的能够恰当量化、监测和控制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技术。除此之外,风险管理经理还必须履行的职责是深思未来。更确切地说,风险管理经理需要进行情景分析和情景计划,这是一个有时容易被忽视或未能认真对待的风险管理领域。要做好情景分析和情景计划是困难的,但必须扎实地进行。 对于许多金融机构而言,情景分析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对特定风险因素(如利率或信用价差变化)风险敞口的定量分析。但要想从情景分析中充分获益,就必须超越定量分析。一项全面的情景分析应该包括对经济、政治及社会领域潜在且可能的主要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这些变化是什么?它们如何影响你们的业务?如果它们发生,将如何应对等。这类分析是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但情景分析并不是最终目标,对于分析结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对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情景做好准备,管理层必须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其资产负债结构,或者修正其目前的风险管理战略。这种战略制订是有效情景计划的核心。作为情景计划的一部分,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情景应包括,诸如持续的全球化进程、技术进步、产品创新方面的竞争等各种力量是如何影响你们特定的业务条线的。例如,全球化可使金融企业在集团管理和风险积聚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日益增强的信息技术在创造新机会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另外,新产品和新分销渠道也可能影响你们的业务及其风险状况。 控制失效导致的问题在信托投资领域同样不可避免。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延迟交易和择时交易的公开报道及其相关调查,已经影响到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许多公司。此类合规失败不仅导致处罚和财务损失,而且给公司声誉和特许经营权价值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看到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正日益受到重视。 金融服务企业的业务条线和经营活动可以横跨多个法律实体,这使得一家监管机构在单独判断问题症结所在及哪些流程需要改进方面更为困难。在一些共同基金案例中,美联储作为有关银行业机构的联合监管机构,与银行首要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密切合作,共同调查控制失效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相互交换信息以比较各自发现的情况。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检查经纪交易员、投资顾问及共同基金分销人员发现的情况,与美联储和银行首要监管机构对银行持股公司和银行实施有针对性联合检查所发现的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分析。银行业监管机构检查的重点在于全面合规的做法以及银行放贷的做法。 据我观察,共同基金实践中的重大缺陷源于几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以及控制的失效。首先,共同基金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共同基金董事会的有效监督。第二,某些共同基金管理公司为增加盈利而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务激励,但这些激励措施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却并没有受到恰当地关注。第三,缺乏足够的职员培训导致职员为了迎合某些大客户而违反标准程序。比如,在一些案例中,职员常规性地免除重要客户的赎回费,以损害其他基金持有者利益为代价,任由这些客户从事择时交易。一个强有力的公司合规方案可使当地合规经理识别这些问题,并提请公司更高一层管理者予以关注。 根据我们对这些共同基金控制失效事件调查的经验,我想强调几点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评判要求偏离标准程序的不正常客户关系。如果单一客户的利润贡献度较高,则更应提高警惕。此外,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的初始阶段应有一套审查和批准独特产品、客户和服务的正式流程。最后,对历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领域给予一些关注以证实原先的评判总是有益的。经营活动发生损失的低概率不应成为评估风险时唯一考虑的因素。 合规风险管理框架 以上经验教训表明,当金融机构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或行为准则时合规风险就会产生。但庆幸的是,有各种模式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为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许多银行业机构都已建立,或正处在强化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许多金融机构还通过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实现更为整合和透明的分析和监测,以支撑其合规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法在下列领域已经被证明是很有价值的,这些领域包括:银行保密法(bsa)和反洗钱方面的合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 大型金融企业和小型金融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趋势,即合规方案正由“以任务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转变。以流程为中心的合规方案要求将合规建立在持续测试和验证的基础上。此外,局部的、重复的合规管理活动正被那些能够促使整个机构全面了解合规的管理活动所取代。然而,这并不是说各业务单元自身的合规管理活动已经过时了,而是指这些合规管理活动应当成为全面一体化合规方案的一部分。这能促进合规管理活动的预期、文件以及合规风险评估和报告等相互保持一致。 有效的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案不但要具备应对变化的灵活性,而且要依据一家机构的公司战略、业务经营和外部环境来量身定制。此外,有效的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案还需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确保一家机构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取得成功方面,发挥着不同但却互补的作用。董事会负责确立强有力的合规文化,以使合规成为日常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董事会还要将此责任委托给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员。强有力的合规文化鼓励雇员提高对合规风险的关注,以及对增强或改进控制必要性的认识。 总结 我们对金融行业最佳做法的回顾以及其他行业经验的分析表明,金融机构需要将战略思想和动态思考贯穿于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金融机构在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准备时,不但要汲取过去的经验,而且应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情景分析与情景计划。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复杂的风险模型还无法完全取代人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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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下面由我来表达我方观点。首先作为学生,我们的天职是学习,我们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所以应该学习知识;其次 ,从知识的重要方面来说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宏观:知识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蒸汽机的发明,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计算机的发明,人类又逐渐进入了电子信息时代。这是知识的功劳。微观:知识为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工具。一个人的自我价值表现在他为社会做了多大贡献,创造了多大价值。怎样为社会创造价值——当然是通过知识来创造。所以积累知识更重要。发言完毕,谢谢! 反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人格可分为三方面讲。第一,它是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第二,它是个人的道德品质;第三,它是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总之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也就是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以首先积累知识只是完善人格的一种手段,更多是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培养.陶冶和锻炼;其次知识水平高.高等学历的人如果人格不够完善,只会伤害别人,伤害社会;最后即使知识积累得不够,文化稍缺欠,只要不断完善人格,就一样造福社会。我国著名精神卫生专家陈学诗教授说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格的可塑性会越来越小。”青年后期人格的特征大体形成,因而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此时应客观分析人格特点,发现缺点和不足,及时地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培养和锻炼,所以说大学生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正反方互问:正问:是第一生产力,完善人格能够取代知识积累促进社会发展?反答:如果人格得不到完善,那你能保证将所积累的知识用到促进社会的发展中吗?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完善人格就起到了将知识的积累引入正轨的作用。反问:如果人格不够完善,你知识积累再多又有和用?清华大学高材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伤害黑熊是因为知识积累不够吗?正答;那只是个别的现象嘛!方反驳:有关的资料显示:研究生、博士生等高知识水平人才的犯罪率明显高于普通学历的人,难道这还是个别的现象吗?相反如果知识学的不够,那就不能对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吗?如果你因知识积累不够而无法被录用你这样面对?答:由于知识积累不够而应聘失败,只不过是人生一个很小的挫折,但如果人格不健全,就极有可能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抵不住诱惑,犯错误甚至犯罪。权衡一下,请问孰重孰轻?正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陈词:著名的思想家左拉说过:“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的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不断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众所周知,一个人在刚出生时是最纯洁的,没有任何的思想与认识,在成长的过程中通过对周围的逐步认识而积累起来一定的知识,人格对于婴儿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要拥有人格首先必须认识人格,理解人格的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那从和说完善人格?积累知识是完善人格的前提。  我们并不否认完善人格的重要性,但知识是人的精神食粮,只有不断的积累知识我们的思想才不会陈腐,我们的人格才会得到更好的完善。所以说积累知识比完善人格更重要。我的陈词完毕,谢谢大家。反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的陈词,现行的教育中,学生的身心和人格不够和谐,有很复杂的原因,但就教育本身来讲,在很大的程度上源于未能有效、科学地协调好学生身心、学业和人格之间的矛盾,小学和中学的教育中,有意或无意地次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来为代价,以单纯提高学生课业水平为发展目标,或片面地把学生学业上成败理解为学生发展的唯一内容和最高的标准的错误倾向,并非个别的现象。研究生、博士生等高学历的人才的犯罪率比普通的学历的人要高,就是因为过分重视学历和知识而忽视了人格方面的塑造和完善,健全的人格为我们指明正确的人生目标,有了正确的目标才会让我们把积累的知识用在社会上产生价值,如果人格是残缺或无的话,读书少显得淳朴,读书多显得更加迟钝,所以只有完善了人格,才可能使用好积累的知识,所以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 用胶泥做成一个个规格一致的毛坯,在一端刻上反体单字,字划突起的高度象铜钱边缘的厚度一样,用火烧硬,成为单个的胶泥活字。为了适应排版的需要,一般常用字都备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以备同一版内重复的时候使用。遇到不常用的冷僻字,如果事前没有准备,可以随制随用。为便于拣字,把胶泥活字按韵分类放在木格子里,贴上纸条标明。排字的时候,用一块带框的铁板作底托,上面敷一层用松脂、蜡和纸灰混合制成的药剂,然后把需要的胶泥活字拣出来一个个排进框内。排满一框就成为一版,再用火烘烤,等药剂稍微熔化,用一块平板把字面压平,药剂冷却凝固后,就成为版型。印刷的时候,只要在版型上刷上墨,覆上纸,加一定的压力就行了。为了可以连续印刷,就用两块铁板,一版加刷,另一版排字,两版交替使用。印完以后,用火把药剂烤化,用手轻轻一抖,活字就可以从铁板上脱落下来,再按韵放回原来木格里,以备下次再用。毕升还试验过木活字印刷,由于木料纹理疏密不匀,刻制困难,木活字沾水后变形,以及和药剂粘在一起不容易分开等原因,所以毕升没有采用。 毕升的胶泥活字版印书方法,如果只印二三本,不算省事,如果印成百上升份,工作效率就极其可观了,不仅能够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印刷的速度和质量,比雕版印刷要优越得多。现代的凸版铅印,虽然在设备和技术条件上是宋朝毕升的活字印刷术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基本原理和方法是完全相同的。 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人类文化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中间, 国的平民发明家毕升的功绩不可磨灭的。可是关于毕升的生平事迹, 却一无所知,幸亏毕升创造活字印刷术的事迹,比较完整地记录在北宋著名科学家沈括的名著《梦溪笔谈》里。但是除开西夏文字的几本推测为活字印刷的佛经外,中原地区无发现活字印刷的中文印刷品! 用胶泥做成一个个规格一致的毛坯,在一端刻上反体单字,字划突起的高度象铜钱边缘的厚度一样,用火烧硬,成为单个的胶泥活字。为了适应排版的需要,一般常用字都备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以备同一版内重复的时候使用。遇到不常用的冷僻字,如果事前没有准备,可以随制随用。为便于拣字,把胶泥活字按韵分类放在木格子里,贴上纸条标明。排字的时候,用一块带框的铁板作底托,上面敷一层用松脂、蜡和纸灰混合制成的药剂,然后把需要的胶泥活字拣出来一个个排进框内。排满一框就成为一版,再用火烘烤,等药剂稍微熔化,用一块平板把字面压平,药剂冷却凝固后,就成为版型。印刷的时候,只要在版型上刷上墨,覆上纸,加一定的压力就行了。为了可以连续印刷,就用两块铁板,一版加刷,另一版排字,两版交替使用。印完以后,用火把药剂烤化,用手轻轻一抖,活字就可以从铁板上脱落下来,再按韵放回原来木格里,以备下次再用。毕升还试验过木活字印刷,由于木料纹理疏密不匀,刻制困难,木活字沾水后变形,以及和药剂粘在一起不容易分开等原因,所以毕升没有采用。 毕升的胶泥活字版印书方法,如果只印二三本,不算省事,如果印成百上升份,工作效率就极其可观了,不仅能够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印刷的速度和质量,比雕版印刷要优越得多。现代的凸版铅印,虽然在设备和技术条件上是宋朝毕升的活字印刷术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基本原理和方法是完全相同的。 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人类文化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中间, 国的平民发明家毕升的功绩不可磨灭的。可是关于毕升的生平事迹, 却一无所知,幸亏毕升创造活字印刷术的事迹,比较完整地记录在北宋著名科学家沈括的名著《梦溪笔谈》里。但是除开西夏文字的几本推测为活字印刷的佛经外,中原地区无发现活字印刷的中文印刷品! 周一,我班认真学习了本次“两会”的精神,我们深信在党中央领导下,一定会把握重要的历史机遇,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中国必定能赢得宝贵的发展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蓝图必将变为现实。“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作为新时期大学生,我们深为自己所处的盛世感到自豪和兴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大业为我们每个青年知识分子施展自己的抱负,展现自己的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我们十分感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母校为培养我们这些学子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本人将竭尽自己所能,把自己学到的专业知识用于日常工作和社会实践,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决不辜负学校师长和单位同事们的期望和嘱托。为此,我们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事,努力在工作中做到将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统一起来,给母校武大争取更大的荣誉:首先,在思想上,我们将继续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尽管自己在高中三年系统的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到了大学,我将面临一个全新的领域和天地,尤其是要从事团委、党委部门的文字工作,因此,除了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外,我们计划经常阅读有关党建、党史及党员先进事迹的书籍和报刊等,不断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使我班在工作上有更大的精神动力,做到学以致用,而不盲目;使我们能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能鉴定好与坏、甄别正与邪;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的侵蚀,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其次,在生活中,我们将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坚定信念时刻鞭策、鼓励自己,使自己对社会活动始终保持信心和干劲,我们不会灰心或气馁,而是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加强学习,注意积累经验,虚心请教、认真揣摩。凡事预则立,因此,能否实现自己的理想,关键就在于我们个人是否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信念,是否能够满怀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第三,在学习上,我们认为要做到边工作边学习,终身学习。当今社会处于一个以信息作为重要生产力的时代,谁掌握的知识,谁就拥有了进步的阶梯。因此,我们觉得到了大学,要从头开始,虚心学习知识,尽早融入大学生的集体中。除此之外,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某个领域的精深程度,争取做到独当一面,保证高效率地完成校领导、院领导布置的任务。我们还将爱护母校武大,她是国内一流高等学府,拥有迅速更新的知识、尖端新兴的科技,同时她也是我们每个武大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将及时认真地为自己充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把最前沿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使自己不会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落伍,以便在工作中发挥自己更大的潜能,不断提高水平和素质,以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上是我们最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汇报,我们将努力完成上级赋予我们的使命,把学习和工作抓好,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社会、踏上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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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那种认为宪法规范只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或者认为宪法规范虽具有制裁要素,但制裁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之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受宪法规范的基本属性即法律性所决定,纲领性不是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否则,将会弱化宪法规范的法律性,影响宪法规范的现实社会作用;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 一、关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最显明的特点。与最高性相联系,有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根据。通说认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既然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一般性的问题,这就决定宪法必然在国家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认为,通说的理解从本质上说无疑是正确的。但全面地考察宪法规范之所以具有最高性,除内容上的根本性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缺少这一形式要件,虽具有根本性内容的法律,也不能成为最高规范。形式上的严格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此种作用,在于它能够使这类法律获得比其他法律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从形式上赋予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二是保障宪法规范的稳定。英国宪法即是最典型的实例。从内容上看,英国有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的法律,因而可以说英国有宪法;而从形式上看,这类法律未经过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在效力上并不高于其他法律,因而又可以说英国没有宪法。因此,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既渊源于内容上的根本性,又渊源于形式上的严格程序。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与政党纲领的关系。在实行政党政治的现代社会,政党纲领(主要指执政党)在宪法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具体运用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宪法规范科学化的角度看,政党纲领的权威性必须从属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只有在宪法规范的组织活动中才能寻找政党活动的合法的依据。现行宪法中体现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实际上表明了宪法规范与党的活动之间效力等级问题。 二、关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 通说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特点。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如最高性、原则性等,都是由它决定或派生的。 通说认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的根本制度;(2)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除通说外,从法律形式上说,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母法。 关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我认为: 第一,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为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因此,通说更为合理一些。 第二,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在于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是国家各种具体生活和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具有根本的创制性。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除规定了这一根本制度外,还根据这一根本制度,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从国家各种具体生活的运行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看,除根本制度外,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也是最终根据和渊源,实际上也具有根本性。因此,宪法序言的规定有失全面。 三、关于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通说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首要特点是在于根本性,不在内容的广泛性,有人认为比普通法广泛,这是不能同意的。从范围上看,宪法规范不是比普通法广泛,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的具体规定,就不包括在宪法之内,宪法只是构成这些法律部门的根本、核心。 关于宪法规范的广泛性,我认为: 第一,它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变化发展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它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作用范围逐渐扩大的结果。受社会主义国家职能所决定,其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较大的状态,因而其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象资本主义国家有一个从小变大的过程。宪法规范与某一部门法所表现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广泛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宪法规范广泛性与根本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宪法内容的广泛性,这只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而宪法内容另一方面的特点则是带有根本性,宪法内容带有这两个方面的特点,这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本身所决定的。我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广泛性是有层次的,它们既不是并列的特点,亦不是都由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决定的。 四、关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关于宪法规范原则性的具体表现,学者有两种概括。 1.一种表现说。持此说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从范围上说,它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这样广泛、复杂的问题,宪法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必须非常简明概括。否则,宪法就成了一部法律大全,就失去了它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就失去了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性质。这是宪法学界的通说。 2.两种表现说。持此说者认为,宪法规范的原则性除上述表现外,还表现在,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亦称逻辑因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就是说,宪法规范往往只规定允许、禁止或者要求人们的行为的那一部分,而不规定违反该规范的要求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具体的制裁办法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我认为, 第一,这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成鲜明的对照。宪法规范面对它所应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也由此可见,这一特点是由宪法规范根本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二,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明确、具体。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其制裁措施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应当改变那种只有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才算是制裁的看法。认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是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表现之一,是值得商榷的。 五、关于宪法规范的纲领性 通说认为,虽然宪法和纲领是两个东西,不能混淆,但也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从世界各国和中国的制宪经验看,宪法和纲领的内容是可以互相渗透的,宪法和纲领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宪法之所以要规定纲领性的内容,这是因为:(1 )宪法和法律都必须真实地反映客观现实,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2)宪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总任务,以便做到有章可循; (3)制宪和其他立法工作一样,都应有科学预测。制宪工作的科学预见性越强,宪法的各项规定就越能反映客观规律,也就越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具有纲领性的意义还包括一种宪法对本国人民来说是本国过去革命经验的总结,对还未实现这种革命的国家人民来说就有纲领性质。 我认为,纲领性不应当是宪法规范的特点。理由是: 第一,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是要成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因而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具体。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且是居于最高地位的法律规范,作为人们的最高行为规则,也应当是明确、具体的,能够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纲领则是现在还不存在,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将来才能实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及其行动步骤。纲领带有号召性,属宣言性质。正如斯大林所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可见,纲领性与宪法的规范性是有矛盾的,纲领性的内容和规定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就无法起到最高规范的作用。 第二,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的法律性应得到充分肯定。宪法的功能不在于或至少不主要在于政治宣传,而在于建立法治的权威,并维护这种权威。这就要求在正当性基础上的宪法必须具有适用性,通过某种途径发挥自己的特殊功能。在许多国家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或者宪法诉讼制度,用以保证宪法的适用性,发挥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不具有适用性的宪法,仅仅是纸面上的宪法或政治宣传品。而宪法适用性的基础在于宪法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纲领性规定必然损害宪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降低宪法的适用性。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偏重于政治性,而忽视其法律性。因而宪法中具有较多的纲领性规定。就我国而言,1954年宪法反映了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因而宪法中既要规定过渡时期的制度和政策,又要规定过渡的方向和目标。正如刘少奇当时所说:“宪法不去描写将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建成以后的状况,但是为了反映现在的真实状况,就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如果不指明这个目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就不可能理解。我们的宪法所以有一部分条文带有纲领性,就是由于这个原因。”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及结束后不久制定的,带有明显的极左思想的痕迹,许多规定超越社会实际,纲领性大于规范性,使其不具有完全实施的基础。同时,从当时社会所处的政治背景看,显然偏重于宪法的政治性。 第四,政治纲领的内容是可以被宪法所吸收形成宪法规范的。例如,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许多重要原则和主张曾被1787年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所吸收;《人权宣言》后来被确认为法国1791年宪法序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作为1918年苏俄宪法的序言;我国共同纲领中的许多内容被1954年宪法所确认。但是,通常是在纲领中的内容成为现实之后,才有可能形成宪法规范。换言之,原属于纲领中的内容在形成宪法规范之后,即失去了纲领性。 六、关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通说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作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宪法规范的适应性的表现方式在各国呈现着不同的情况。美国宪法颁布至今已二百余年,没有作根本修改,只是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增加了一些修正案。我国从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宪法中的许多基本规范如关于国家制度方面的许多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的许多规范、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许多规范、关于国家标志方面的许多规范并无根本改变。这也是宪法适应性的表现。 关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我认为: 第一,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并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承受因客观形势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带来的变化,适应这种变化,发挥着实际作用,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也是较为明显的。少数种类的法律规范存在的时间可能较长,但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修改频率较其他法律要曼,其修改的范围也要小一些。 第二,宪法规范具有适应性特点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即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决定了原则性,而原则性又决定了它的适应性。从理论上说,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越强,其适应能力也就越强,反之,其适应能力也就越差。但是,从实际可能上说,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太强,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调控能力就会减弱。因此,制宪者从政治统治的需要出发,即要判断宪法规范总体的原则性程度,又要判断规范具体制度的原则性程度的差异。例如,关于政治制度的宪法规范,各国宪法都作了较为适度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较而言,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其原则性一般较强,这是因为,政治制度一旦确定之后,其变化的幅度一般较小,而经济制度特别是经济政策确定之后,其变化幅度就较大。因此,关于政治制度的宪法规定就可以较具体一些,而关于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就应当更原则一些。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就是典型的实例。制宪者从社会主义原理出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因而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非常具体,相应地其适应性就较差,1988年和1993年两次对宪法所作的修改,主要在于经济制度部分。我认为,这是制宪及修宪时的一个失误。 第三,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也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变成形式意义上的规范,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去规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是相同的,只不过宪法规范能在更大的幅度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第四,一部宪法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变动或不作较大的变动,宪法规范的这种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适度的原则性, 既能保证宪法规范的调控能力,又能使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宪法规范的适应能力越强,就越能保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取决于它的原则性,而原则性一定意义上又受制于宪法规范应具有的调控能力。因此,宪法规范比其他法律规范虽更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不可能是绝对的。 (2)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各国宪法通常都用专门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保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宪法的修改程序越严格,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就越强,但从实际作用上看,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两类国家起着实质性作用:一类是多党制和两党制国家。在这类国家,通常一个政党在议会中难以取得修改宪法所需的绝对多数席位。在多党制国家尤其如此。一类是联邦制国家。在这类国家,修改宪法通常要征得联邦成员国的同意,而宪法规范又往往是各种利益妥协的产物,因此要取得多数联邦成员国的同意并非易事。在既是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又是实行联邦制国家,要修改宪法,其难度更显而易见。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两类国家只起着形式意义上的作用:一类是军事国家。在这类国家,军人操纵着政权或政权虽由文人掌握但军人随时可以干政,军人可以随时废止宪法或中止宪法的效力,实行军事管制,严格的修改程序起不到丝毫的限制作用。一类是一党制国家。这类国家的政权由一党所控制,宪法也主要体现着一党的意志,严格的修改程序也起不到丝毫的限制作用。这类国家宪法的稳定性并不在于严格的修改程序,而在于该政党对宪法作用与权威的依赖性。从理论上说,一党制国家宪法的稳定性要强于两党制或多党制国家,因为宪法所反映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不大。但实际上这类国家宪法的稳定性较差,因为政局变动或最高领袖个人意志的任意性,容易造成政策缺乏连续性,也较难形成适应社会实际的宪法规范。 (3)宪法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及制宪权主权的合法性地位。正确反映社会实际的宪法规范,客观上其适应能力必然较强;同时,具有合法性的制宪权主权所制定的宪法,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从思想意识上和政治心理上易为人们所接受。我认为,这是宪法规范稳定性的基本前提。 我国宪法自1954年制定起至今,已作过3 次整体修改(1975 年、1978年及1982年)、4次局部修改(1979年、1980年、1988年及1993 年),其稳定性不能算强。究其原因,主要是:(1 )宪法规范没有客观地反映社会实际,适应性差。1954年宪法客观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处于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但1956年完成过渡全面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宪法并没有及时修改,使一部分宪法规范形同虚设;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较大部分规范没有客观反映社会实际,不得不进行较大的修改;现行宪法较客观地反映社会实际,但关于社会经济制度部分的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也不得不进行修改。(2)对宪法依赖性不强, 政策连续性差,导致宪法修改。1954年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政策甚至基本制度,到1957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发生了较大变化,整部宪法形同虚设;现行宪法与1975年及1978年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政策亦有较大差异。随着对宪法依赖性的加强,宪法现实适应能力的提高,中国宪法的稳定性将会有所改善。 正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下面由我来表达我方观点。首先作为学生,我们的天职是学习,我们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所以应该学习知识;其次 ,从知识的重要方面来说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宏观:知识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蒸汽机的发明,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计算机的发明,人类又逐渐进入了电子信息时代。这是知识的功劳。微观:知识为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工具。一个人的自我价值表现在他为社会做了多大贡献,创造了多大价值。怎样为社会创造价值——当然是通过知识来创造。所以积累知识更重要。发言完毕,谢谢! 反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人格可分为三方面讲。第一,它是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第二,它是个人的道德品质;第三,它是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总之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也就是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以首先积累知识只是完善人格的一种手段,更多是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培养.陶冶和锻炼;其次知识水平高.高等学历的人如果人格不够完善,只会伤害别人,伤害社会;最后即使知识积累得不够,文化稍缺欠,只要不断完善人格,就一样造福社会。我国著名精神卫生专家陈学诗教授说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格的可塑性会越来越小。”青年后期人格的特征大体形成,因而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此时应客观分析人格特点,发现缺点和不足,及时地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培养和锻炼,所以说大学生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正反方互问:正问:是第一生产力,完善人格能够取代知识积累促进社会发展?反答:如果人格得不到完善,那你能保证将所积累的知识用到促进社会的发展中吗?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完善人格就起到了将知识的积累引入正轨的作用。反问:如果人格不够完善,你知识积累再多又有和用?清华大学高材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伤害黑熊是因为知识积累不够吗?正答;那只是个别的现象嘛!方反驳:有关的资料显示:研究生、博士生等高知识水平人才的犯罪率明显高于普通学历的人,难道这还是个别的现象吗?相反如果知识学的不够,那就不能对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吗?如果你因知识积累不够而无法被录用你这样面对?答:由于知识积累不够而应聘失败,只不过是人生一个很小的挫折,但如果人格不健全,就极有可能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抵不住诱惑,犯错误甚至犯罪。权衡一下,请问孰重孰轻?正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陈词:著名的思想家左拉说过:“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的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不断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众所周知,一个人在刚出生时是最纯洁的,没有任何的思想与认识,在成长的过程中通过对周围的逐步认识而积累起来一定的知识,人格对于婴儿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要拥有人格首先必须认识人格,理解人格的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那从和说完善人格?积累知识是完善人格的前提。  我们并不否认完善人格的重要性,但知识是人的精神食粮,只有不断的积累知识我们的思想才不会陈腐,我们的人格才会得到更好的完善。所以说积累知识比完善人格更重要。我的陈词完毕,谢谢大家。反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的陈词,现行的教育中,学生的身心和人格不够和谐,有很复杂的原因,但就教育本身来讲,在很大的程度上源于未能有效、科学地协调好学生身心、学业和人格之间的矛盾,小学和中学的教育中,有意或无意地次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来为代价,以单纯提高学生课业水平为发展目标,或片面地把学生学业上成败理解为学生发展的唯一内容和最高的标准的错误倾向,并非个别的现象。研究生、博士生等高学历的人才的犯罪率比普通的学历的人要高,就是因为过分重视学历和知识而忽视了人格方面的塑造和完善,健全的人格为我们指明正确的人生目标,有了正确的目标才会让我们把积累的知识用在社会上产生价值,如果人格是残缺或无的话,读书少显得淳朴,读书多显得更加迟钝,所以只有完善了人格,才可能使用好积累的知识,所以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 正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下面由我来表达我方观点。首先作为学生,我们的天职是学习,我们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所以应该学习知识;其次 ,从知识的重要方面来说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宏观:知识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蒸汽机的发明,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计算机的发明,人类又逐渐进入了电子信息时代。这是知识的功劳。微观:知识为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工具。一个人的自我价值表现在他为社会做了多大贡献,创造了多大价值。怎样为社会创造价值——当然是通过知识来创造。所以积累知识更重要。发言完毕,谢谢! 反方一辩:主席 ,评委,同学们,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人格可分为三方面讲。第一,它是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第二,它是个人的道德品质;第三,它是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总之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也就是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以首先积累知识只是完善人格的一种手段,更多是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培养.陶冶和锻炼;其次知识水平高.高等学历的人如果人格不够完善,只会伤害别人,伤害社会;最后即使知识积累得不够,文化稍缺欠,只要不断完善人格,就一样造福社会。我国著名精神卫生专家陈学诗教授说过:“随着年龄的增长,人格的可塑性会越来越小。”青年后期人格的特征大体形成,因而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此时应客观分析人格特点,发现缺点和不足,及时地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培养和锻炼,所以说大学生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正反方互问:正问:是第一生产力,完善人格能够取代知识积累促进社会发展?反答:如果人格得不到完善,那你能保证将所积累的知识用到促进社会的发展中吗?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完善人格就起到了将知识的积累引入正轨的作用。反问:如果人格不够完善,你知识积累再多又有和用?清华大学高材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伤害黑熊是因为知识积累不够吗?正答;那只是个别的现象嘛!方反驳:有关的资料显示:研究生、博士生等高知识水平人才的犯罪率明显高于普通学历的人,难道这还是个别的现象吗?相反如果知识学的不够,那就不能对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吗?如果你因知识积累不够而无法被录用你这样面对?答:由于知识积累不够而应聘失败,只不过是人生一个很小的挫折,但如果人格不健全,就极有可能会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抵不住诱惑,犯错误甚至犯罪。权衡一下,请问孰重孰轻?正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陈词:著名的思想家左拉说过:“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的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不断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众所周知,一个人在刚出生时是最纯洁的,没有任何的思想与认识,在成长的过程中通过对周围的逐步认识而积累起来一定的知识,人格对于婴儿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要拥有人格首先必须认识人格,理解人格的意义。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那从和说完善人格?积累知识是完善人格的前提。  我们并不否认完善人格的重要性,但知识是人的精神食粮,只有不断的积累知识我们的思想才不会陈腐,我们的人格才会得到更好的完善。所以说积累知识比完善人格更重要。我的陈词完毕,谢谢大家。反方总结:  下面由我总结我方的陈词,现行的教育中,学生的身心和人格不够和谐,有很复杂的原因,但就教育本身来讲,在很大的程度上源于未能有效、科学地协调好学生身心、学业和人格之间的矛盾,小学和中学的教育中,有意或无意地次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来为代价,以单纯提高学生课业水平为发展目标,或片面地把学生学业上成败理解为学生发展的唯一内容和最高的标准的错误倾向,并非个别的现象。研究生、博士生等高学历的人才的犯罪率比普通的学历的人要高,就是因为过分重视学历和知识而忽视了人格方面的塑造和完善,健全的人格为我们指明正确的人生目标,有了正确的目标才会让我们把积累的知识用在社会上产生价值,如果人格是残缺或无的话,读书少显得淳朴,读书多显得更加迟钝,所以只有完善了人格,才可能使用好积累的知识,所以完善人格比积累知识更重要。 用胶泥做成一个个规格一致的毛坯,在一端刻上反体单字,字划突起的高度象铜钱边缘的厚度一样,用火烧硬,成为单个的胶泥活字。为了适应排版的需要,一般常用字都备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以备同一版内重复的时候使用。遇到不常用的冷僻字,如果事前没有准备,可以随制随用。为便于拣字,把胶泥活字按韵分类放在木格子里,贴上纸条标明。排字的时候,用一块带框的铁板作底托,上面敷一层用松脂、蜡和纸灰混合制成的药剂,然后把需要的胶泥活字拣出来一个个排进框内。排满一框就成为一版,再用火烘烤,等药剂稍微熔化,用一块平板把字面压平,药剂冷却凝固后,就成为版型。印刷的时候,只要在版型上刷上墨,覆上纸,加一定的压力就行了。为了可以连续印刷,就用两块铁板,一版加刷,另一版排字,两版交替使用。印完以后,用火把药剂烤化,用手轻轻一抖,活字就可以从铁板上脱落下来,再按韵放回原来木格里,以备下次再用。毕升还试验过木活字印刷,由于木料纹理疏密不匀,刻制困难,木活字沾水后变形,以及和药剂粘在一起不容易分开等原因,所以毕升没有采用。 毕升的胶泥活字版印书方法,如果只印二三本,不算省事,如果印成百上升份,工作效率就极其可观了,不仅能够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印刷的速度和质量,比雕版印刷要优越得多。现代的凸版铅印,虽然在设备和技术条件上是宋朝毕升的活字印刷术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基本原理和方法是完全相同的。 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人类文化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中间, 国的平民发明家毕升的功绩不可磨灭的。可是关于毕升的生平事迹, 却一无所知,幸亏毕升创造活字印刷术的事迹,比较完整地记录在北宋著名科学家沈括的名著《梦溪笔谈》里。但是除开西夏文字的几本推测为活字印刷的佛经外,中原地区无发现活字印刷的中文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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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理论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当代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论证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规律中对未来社会主义的基本轮廓即什么是社会主义作过科学的预测。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思想包括:未来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未来新社会的本质等。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将经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见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一)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物质前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未来社会主义“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①他们还认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因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已被打破。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社会成员过上富足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保证。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里的私有制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占有制。他们还用“财产公有”或“财产共有”等提法来表达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 (三)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的分配方式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相应地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他们认为,按劳分配原则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按资分配原则的否定。但是按劳分配从未来共产主义发展的眼光来看还是有局限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人们思想境界极大提高,这时社会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四)社会主义社会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社会直接占有,这就消除了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可以做到有组织地进行社会生产,克服了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弊病。由于私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不需要通过中间环节,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退出经济生活。 (五)社会主义的国家开始消亡。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时期的国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因此,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国家开始消亡。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职能发生了根本变化,即“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② (六)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将获得自由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许多弊端,其中最大的弊端是由于社会片面发展而造成了人的畸型发展,即在社会物质财富日益增长的同时,人的自身价值在不断贬值。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发展,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消除了奴隶般的社会分工,因而社会成员可以得到自由和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特征的论述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需要我们加以把握。第一,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特征的论述是一种科学预测,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中来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由于这些论述是依据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而不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从自己头脑的想象中来描绘社会主义社会。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预见是一种科学预测。当然,这种预测也要接受实践检验。第二,他们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特征的概括是一种理论抽象,是对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内在属性的理论概括。因而舍弃了各种具体条件和因素。从我们今天的目光看来,这是一个成熟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 列宁曾高度评价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的科学预测。认为这种预测决不是乌托邦的空想。因为“马克思的全部理论,就是运用最彻底、最完整、最周密、内容最丰富的发展论去考察现代资本主义。自然,他也要运用这个理论去考察资本主义即将到来的崩溃和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的发展。”③列宁深刻地指出,“马克思丝毫不想制造乌托邦,不想凭空猜测无法知道的事情。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的问题,正像一个自然科学家已经知道某一新的生物变种是怎样产生以及朝着哪个方向演变才提出该生物变种和发展问题一样。”④1899年列宁在同俄国社会民主党人论战时也涉及到对未来社会主义的本质的探索。列宁当时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把土地、工厂等等即全部生产资料变为全社会财产,取消资本主义生产,代之以按照总的计划进行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⑤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下俄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由于这种实践还不充分,列宁对社会主义特征的探索仍然持谨慎的态度。1918年在俄共(布)七大会上布哈林提出应该在党纲中详细论述社会主义特征。列宁反对这么做。列宁认为,现在社会主义实践还不充分,只有未来的建设者才能具体描述未来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所能知道的只是社会主义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按劳分配和人民政权,等等。列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并认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列宁赞成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发展两阶段论。同时结合俄国实际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将经历若干个阶段的思想。他曾经使用过“发达的社会主义”,“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完备形式”和“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等等。 毛泽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也提出过宝贵的见解。毛泽东在1959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本身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建设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要比建设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可能需要的时间更长。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毛泽东是第一个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作出明确阐述的思想家。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⑥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最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上层建筑的特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导。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重要思想。他指出,“社会主义建设,从我们全党来说,知识都非常不够。我们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积累经验,努力学习,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它的认识,弄清楚它的规律。”由于党内“左”的思想逐步发展并最终占据统治地位,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因此中断。他曾经提出的许多涉及到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宝贵思想也因此陷入了迷误。 二、邓小平理论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 在前人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的新时期,邓小平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问题反复加以论述。在论述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本质作了深刻的揭示。 1980年邓小平首次论及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是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我们在实践中搞不好,理论上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包括体制),那么也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1985年他再次谈到了这个问题时指出:“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⑦1990年邓小平又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本质这个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⑧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刻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被写进了党的十四大报告,表明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已形成共识。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是对以往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关于社会主义认识所作的高水平、深层次的提炼。因为这种提炼是对社会主义根本属性作了科学的概括。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一个突出,三个统一)。 (一)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要发展生产力。它纠正以往离开生产力的发展一味强调生产关系变革的“左”的错误认识,强调了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调整、建设,都要服务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的恢复。 (二)体现了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的统一。这是对以往认识的一个突破。以往认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任务就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保护下发展生产力。事实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以后,由于存在制度、体制方面的弊端也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需要改革。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邓小平说:“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讲全了。”⑨因此,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体现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统一。 (三)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在本质上是生产方式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既讲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又讲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最终消灭剥削奠定物质基础;只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保证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四)体现了现实任务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既讲了我们正在做的事即现实任务,又讲了我们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我们已经做了并且现在还在继续做的事;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主义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落脚点。邓小平的概括,体现了社会主义作为一个过程它是现实任务与最终目标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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