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局查账怎么罚款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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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税务局查账的11项财务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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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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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
相关词典:税务局查账怎么办?_百度知道
税务局查账怎么办?
1.税务局查我们公司的账,查到08年有少报税的嫌疑而且金额很大,08年做账的财务已离职,谁来承担责任?
2、国税在要求提供08年凭证的时候,财务经理(香港人)一直不叫交资料,托托拉拉,好久才交,税务局说是财务人员不及时交资料,请问不及时交资料如何处罚...
我有更好的答案
1、不管哪位财务做账,如果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问题,均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涉嫌犯罪,除了公司会被处罚金外,公司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员等承担刑事责任,继任的会计,没有刑事责任;2、不配合税务检查,不肯交资料,通常是对单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公司涉嫌犯罪,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经理授意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也负有一定刑事责任。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查账具体内容包括:(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5)是否有留抵税额(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8)是否有欠交现象(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查账具体内容包括:(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总之,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查账,都要准备好资料,做好准备之后,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1、不管哪位财务做账,如果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问题,均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涉嫌犯罪,除了公司会被处罚金外,公司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员等承担刑事责任,继任的会计,没有刑事责任;2、不配合税务检查,不肯交资料,通常是对单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公司涉嫌犯罪,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经理授意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也负有一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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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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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税务局查账外账又出新招啦?
 在举报线索无法查实,常规思路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另辟蹊径,从销售人员突破,从企业账面现金解款单入手,从代销商处追溯付款方向,仅用4个月时间,快速查处某企业账外经营涉税大案,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041万元。
  2014年10月,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某电动车集团涉税案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041万元。此案不仅创下该局个案查补收入历史之最,而且首次为他们赢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发函表扬。函件称:“该案涉及大型生产性企业,案情复杂,但查办时间短,成果大,得到了总局领导的肯定……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严谨稳妥,特别是案件主查人员某某同志,凭借较强的敬业精神和业务水平,在复杂的案情中找准突破口,集思广益,带领专案组全体同志高效率地完成了查处工作。”
案头分析:准确定位检查方向
  举报人反映某电动车集团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账外销售不申报纳税,并称自己曾收到其原总经理发送的有关账户、姓名短信。
  2013年10月,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江苏省国税局两级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对某电动车集团在无锡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查处。此案为实名举报,反映该集团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账外销售不申报纳税,并称,该集团无锡原总经理顾&&曾经将有关账户、姓名以短信形式发送到其手机,后因故被删除。
  专案组调取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有关资料,查阅其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情况。从征管资料看,该集团2013年前在无锡先后通过两户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一,即无锡&&车业公司,2009年8月成立,生产销售助力车及其配件。2009年~2012年申报销售收入分别为0.13亿元、3.02亿元、10.53亿元、21.12亿元,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别为66万元、869万元、2306万元、607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7万元、252万元、2554万元、4432万元。2013年停止经营。
  企业二,即江苏&&车业科技公司,2012年9月成立,为该集团现在无锡的业务平台,2012年12月开始申报销售,2012年至2013年9月申报销售20亿元,增值税4811万元。
  专案组综合分析认为,该集团存在销售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的可能性:一是电动车作为民用消费品,终端购买方不一定索取发票,这一经营特点给了企业在收入申报上可操作的空间。二是分析历年申报数据发现,各年不开票销售收入占比异常。其中,2012年申报不开票收入占70%,而2010年~2011年仅占50%,由此可以推断,企业一在2011年前进行账外销售的可能性更大。后来该集团另行成立企业二的行为似乎也体现了与历史遗留问题作了断的意图。
  由此,专案组确定了以企业一为检查重点,以落实账外资金为检查起点的检查思路。根据以往的经验,此类企业做账时往往以销定购,投入产出平衡,账面检查通常难以发现问题,因此专案组转而求助无锡公安部门,希望查找到包含企业账户、姓名的短信,但因案件未在公安部门立案,因此无法启动查询程序。此路不通,专案组又咨询了中国移动的10086客服电话,希望举报人可以凭身份证查询已收短信,结果被告知已删除的短信内容无法查询,举报人也无法回忆起用于收款的个人账户有关情况。至此,举报线索完全中断。
换位思考:紧扣三个检查重点
  没有明确线索,企业账外经营账户难以找寻,检查人员决定,从三个重点寻求突破,分别是销售人员、企业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凭证。
  原有方案遇阻之际,专案组从该集团官网得知,其品牌经销商有1000多家,遍布全国各市县。专案组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如果该企业有账外经营,不会是全部收取现金,而是很有可能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所以经销商一定知道这些收款账户。专案组还推断,为方便经销商汇款,该企业用于收取货款的个人账户很可能开设在遍布城乡的农业银行。此外,不可能同时有很多个人账户存在,否则不利于资金安全和管理。不会以企业高管的身份证开户,因其目标过于明显,风险太大。
  基于以上分析,专案组认为,在没有明确线索的情况下,直接发现企业账外经营账户的可能性不大,检查必须紧扣三个重点,迂回进行。
  重点一是从销售人员中实现突破。业务量较小的新经销商有可能会先付款到销售员,再转入集中账户,查销售人员的账户的目的在于发现集中账户。
  重点二是了解企业销售模式、收款方式。如果查询销售人员银行信息无法突破,则可根据经销商付款信息追溯,倒查账外经营账户。
  重点三是抽查凭证。通过凭证查找账外经营账户的线索。例如,大额现金缴款业务是否来源于某一个人账户。再如,财务费用中是否有非公开账户银行收取手续费情形等。
巧查账户:从个人入手锁定源头
 检查人员通过3名销售人员的账户,发现其存在收取货款行为,并追查至两个本地个人账户,发现1万多条交易记录,来款8.8亿元。
  日,专案组展开实地检查,从涉案企业人事部门调取了历年12月的在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月工资等,并证实该企业确有在农业银行开设收款账户。
  按照预案,专案组抽取了包括该企业前总经理、2名前财务总监和7名销售人员在内的人员,开展个人账户信息查询,7名销售人员中,既有客户代表,又有售后服务,优先选择任职时间较长、工资较高者。
  经过对首轮查询结果逐笔分析,专案组发现,有3名销售人员的账户上分别收取了几笔来自西藏拉萨市和山南地区的货款,并立即转入两个本地个人账户。对照该品牌经销商分布图,其在西藏共有两个经销商,正是位于拉萨市和山南地区。在交易记录中发现的两个本地个人账户很可能正是检查人员千方百计要查找的账外经营账户。
  经过进一步调查分析,专案组发现,两个账户交易时间连贯,从2009年8月~2011年4月,注销一个再开户另一个。户籍信息显示卡主均为该企业员工,但又不在当时的人事部花名册上。这说明该企业反稽查意识很强。经统计,两个账户共有1万多条交易记录,共来款8.8亿元。本案的关键线索就此浮出水面,此时距该局实施下户检查仅两个月。
  有了突破性的线索后,专案组约谈涉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但对方表示,原负责经营的总经理及具体操作这两个账户的财务经理已离职,现任管理层对个人账户问题毫不知情。
  面对僵局,专案组坚定信心,先后对无锡本地和邻近的南通经销商多次内查外调,最终锁定了以上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收取货款的证据。通过反复核查,基本确定在8.8亿元来款中,有货款近6.5亿元,其中通过购买承兑汇票及现金已计入公司账并申报纳税的近5.1亿元,还有1.4亿元资金该企业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高效稳妥:查处工作圆满收官
  面对需要大量外调和协查取证的情况,专案组另辟蹊径,采用提出疑点,企业举证,再进行核实的办法,高效率地依法圆满处理了此案。
  专案组根据掌握的证据再次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摆事实,讲法律,从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出发,规劝其解决遗留问题,为未来上市经营创造更好的环境。企业管理层逐步转变态度,开始配合对个人资金的核查。
  由于当初从个人账户把货款缴入公司账户时,往往是将大笔资金集中在一两个人名下,所以无法核清具体是收取了哪一个经销商的货款未入账。按照工作惯例,此种情况需要大量的外调和协查取证,但此种做法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结果也难以预料。为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专案组开动脑筋,制定了新的核查方案,采用提出疑点,由企业举证,再进行核实的办法推进调查取证工作。
  经对交易记录近4个月的反复核算,最终确定,该企业共有1.26亿元销货款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826万元。谨慎起见,专案组还根据该企业历年生产线数量、占用厂房面积、人员数量等数据测算生产销售数量,与资金情况相互印证,结果表明二者基本相符。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涉案企业的态度逐渐转变,从消极对抗到主动配合,在处理和处罚决定下达之前,先期缴清全部税款。面对企业的配合态度,专案组在证实其账外经营所耗用原材料也未入账的情况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案:按同期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平均应税所得率计算补缴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
  2014年9月,本案经无锡市国税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826万元,企业所得税176万元,处0.5倍罚款1001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038万元。总计4041万元的款项于当月底前全部入库。
点评:突破账外账的传统检查方法
  点评人: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李敏
  多年来,对账外账的检查始终是稽查工作的难点。本案就是一件涉及大型生产企业账外销售的举报案件,检查组在举报线索无法查实,常规思路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最终成功查处了这起大案。我认为,有三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结合行业特点拓宽检查思路。账外账的传统检查方法是突击检查。其优点是出其不意,事半功倍。但当前账外账涉税违法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复杂的特点,突击检查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本案中,检查组面对举报线索中断的困难,并未急于出击,而是集中精力分析行业销售特点和经营模式,迂回切入,制定检查预案。因而在实地检查中,经过两轮查询就挖掘出用于集中货款的账外经营账户。
  本案中,检查组提出了“从销售人员突破,从企业账面现金解款单入手,从代销商(客户)处追溯付款方向”三种检查思路。这一方法在一段时期内也适用于同类案件,特别是对通过经销商分销的民用品制造企业。
  二是高度关注个人账户背后的涉税风险。账簿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反映,但绝不是涉税信息的唯一记录,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会在企业外部留下许多无法损毁而又与应纳税额密切相关的痕迹,个人账户就是值得重视的关键点。账外经营收入虽然可以现金交易,但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大部分货款是通过个人账户转账,事实上目前个人账户已成为部分企业的经营账户。
  本案中,检查组在无法取得企业账外账的情况下,正是从涉案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入手取得突破。建议人民银行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监管,尤其对与纳税人公司账户发生大量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及时预警,并与相关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善于处理稽查案件中法与理的关系。一个成功的稽查案例应该是打击与规范相结合,稽查成果与社会效应相统一。本案中,没有企业后期的主动配合,从近万条交易记录、8.8亿元来款金额中确定未入账销货款具体数额是难以想象的,在历时近四个月的核查工作中,检查组既坚持依法稽查,实事求是,又在与企业的沟通中注意换位思考,讲清了案件的法理、事理和情理,最终该企业不仅及时纠正了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加大投资,将集团南方片区销售总部设在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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