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9个月我能歇入职多长时间签合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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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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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病假工资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此时,由于员工因疾病往往很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劳动法律对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病假工资的发放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规定,以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医疗期的标准  影响医疗期期限的因素主要是劳动者的工龄。作为一名管理者,对每个员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应当熟悉。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限第1年3个月第2年4个月…………第21年23个月第22年24个月第23年24个月上海医疗期标准案例  二、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案例:孙某2004年1月进入上海S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由于孙某性格暴躁,经常与同事发生冲突。从2009年5月起,孙某患病开始在家休养,2009年6月的一天,孙某回公司递交病假单时与S公司员工张某发生口角,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使得公司一片混乱,无法正常经营。S公司高层经研究决定准备以在公司内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但孙某提出自己仍然还在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此时,S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医疗期期满与否,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当然,此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绝对,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是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对用人单位解除病休员工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规定了两项条件:第一,劳动者医疗期已满。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即便其不能从事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如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恢复工作;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时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  在具体操作上,上海市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显然无法从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当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将劳动者不能上班直接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上述案例,孙某虽在医疗期内,但却在公司内打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此时S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与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王某与上海市某G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8月到期。日,王某患病申请病假休息。根据王某的工龄,其可以享受5个月的医疗期。2009年10月,王某病愈。问:G公司在何时可以与王某终止合同?2009年8月?10月?还是11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而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然患病休息并且医疗期未满的,此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顺延。在顺延期间,如果员工医疗期内病愈的,则合同终止;如果员工一直患病休息,则至医疗期满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某在合同到期时仍然患病,医疗期也未满,故企业不能在2009年8月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2009年10月王某病愈时虽然没有用足全部的医疗期,但其已经病愈,因此G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假设2009年10月王某仍然患病,则劳动合同继续顺延,最长可至2009年11月医疗期满,至2009年 11月底时,即使李某仍未病愈,G公司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四、病假工资  案例: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05年,双方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理;2008年,王某的工资调整为9000元;同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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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入职三个月,在职期间查出重大疾病,医院让休息半年,可我的病假期是三个月
上海-闸北区&08-03 21:4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我在公司入职三个月,在职期间查出重大疾病,医院让休息半年,可我的病假期是三个月,请问过了这三个月,公司要和我解出合同,公司还需给我相应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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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你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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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相应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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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的一名员工,09年4月入职,在14年7月25号所在门店关门,我门被迫离职,9月1号又回到公司其他店上班,直至现在,公司又要解聘我们,而且因上班受伤,而我在休病假,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解聘我吗,我能拿到多少赔偿,合同期内我可以休多久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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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及时到劳动检查大队投诉处理,工伤期间,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因公受伤,可申请工伤认定,程序较多,具体步骤可电话交谈,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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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连续工龄满8年病假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 您知道吗?_新浪上海
连续工龄满8年病假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 您知道吗?
青年报评论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本人工资计发比例为60%;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本人工资计发比例为100%……昨天,上海12333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有关于“病假工资如何计算”的长微博,本意上是为广大HR进行政策普及的,不想却在上班族中引起了广泛关注。“政策放在那里一般都是看看的,真的遵守的单位有多少?”“执行力如何谁来监管?”……对于这个看似很美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诸多“企业特色”。
  青年报记者 顾卓敏
  员工:
  100%享受病假待遇有难度
  “我去年年初的时候,不小心把腿摔了,去医院检查后确认是右腿胫骨骨折,开了2个月病假。之后还因为康复训练、复查之类的琐事,又多休了一个月的病假。”吕小姐在沪上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对于这个病假待遇问题,作为过来人的她颇有微词。“我在公司干了也有5年了,按照规定,他应该发80%的工资给我,但我实际拿到手的应该只有50%左右。”
  根据吕小姐的描述,她的收入构成是工资+奖金的模式,“病假期间没有奖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4000元固定工资,应该要按80%的比例给的”。复工之后,吕小姐也就此事咨询过公司的HR,对方给出的解释是,“4000元固定工资中包含了20元/天的餐费补贴,以及600元/月的交通费,在病假期间这两笔补贴就取消了。然后在2860元的基础上在扣掉四金部分,再按80%的比例发放,所以实际到手的工资感觉上只有50%左右。”
  对于这样的解释,吕小姐坦言,从道理上是完全说得过去的,但是从心理上说还是让人难以接受。
  如果说,因为工资本身的拆分构成使得吕小姐未能拿足“80%工资”在政策、人情上还能站得住脚,那么“解释权属于公司”的论调则让刘女士有些无所适从。
  “我之前有过一次流产,还引发了大出血,在家休了2个多月,拿的就是病假工资。”在一家咨询公司任职的刘女士告诉青年报记者,生病之前她是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是5000元。但是在她病假1个月后,公司人事打来了电话,“以我的身体状况为由,认为我短期内不适合高强度的工作,也不适应频繁出差,所以建议我服从公司安排,暂时调往行政部门工作。”
  对于这样的“决定”,刘女士是哭笑不得,“行政岗位的最高工资就2800元,就这么一折腾直接就是工资打对折,根本不用计较是70%还是60%了。”
  事实上,在青年报记者的采访中,绝大多数的上班族都表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请长病假,这绝对是跟钱过不去。“万一要是真病了,也就顾不得单位是按什么标准给工资了,毕竟谁不也会为了病假工资拿多拿少跟公司撕破脸。”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陈先生坦言,保障职工的病假待遇,关键不在HR是否普法,而是看企业到底有多少人性。
  企业:
  公平与效率很难平衡兼顾
  “对于职工个人来说,他关心的是我请病假能拿多少钱,但对企业来说,病假规定的制定、修改牵涉到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以及背后巨大的资金。”卜先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在他看来,给员工的每1分福利都是从公司利润中拿出来的。
  “我是一个商人,我关心员工健康,但我也关心企业的发展。”卜先生坦言,他的公司成立不到3年,即使是老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龄也不会很长,因此病假工资的折扣也比较大。“但即便是工资打6折的情况下,要长期养一个病号,对于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来说也是负担挺重的。如果真要碰到请长病假的,估计我们会跟他谈一个价钱,一次性给一笔赔偿然后让他自己提出辞职。”
  相对于民营企业,显然国企、外企的福利保障更规范些。
  徐先生是沪上一家外企的HR,他说:“病假工资基数的计算、发放,我们肯定是按照国家规定来的。但是季度奖、年终奖的发放就会更灵活些,首先是奖金的多少本身就不是合同所约定的,其次绩效奖金是由部门主管决定的,依据的是每个人对团队的贡献程度。以我们公司为例,员工的工资收入大约只占全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对于一个年薪15万元的员工来说,请长病假的结果可能是一年少了十来万,相比之下全额发放的工资部分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此外,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对于一些市场化运作程度有限的事业单位而言,人事部门要防的是员工“骗病假单”。
  “单位的性质就决定了,在很多事情的操作上是很规范,该给的、能给的钱单位不会少给员工,但相反我们也会需要员工配合一些工作。”俞小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行政,据她介绍,对于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员工,单位需要其提供三甲医院出示的病假单;半年以上,就会要求其提供二到三家医院的就诊记录。俞小姐解释:“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医保的自付部分同样能够报销,所以这不存在加重员工负担的问题,相反也是希望员工能够对症治疗尽快康复。”
  [专家点评]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企业在进行员工医疗期管理时,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对经审查合格确需休病假的员工,应及时足额发放病假工资;另外,对员工的病假应尽量进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每个员工的入职时间、应休病假天数、已休病假天数等信息,员工确需病休的,应通过规章制度、公司政策的形式要求员工递交书面的病假单,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规定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诊等等。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方便了病假待遇的计算,有效防止因计算错误、工作延误等原因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部分员工出现“小病大养”、借着病假之名而进行旷工的现象。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对员工将会是一种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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