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档案局属于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区别,哪些单位属于事业单位?_百度知道
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区别,哪些单位属于事业单位?
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区别,哪些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人员如何招聘?对应聘人员有何专业要求?如何应聘来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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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编制,有两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公务员,属于前者,根据《公务员法》的解释,要满足三点: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要不就不能称为公务员)。行政编制就是我说的干部,是“走”行政级别路线的,如:科员、科长、处长、部长等。
现在事业单位中,决大部分人员是事业编制,是“走”职称路线的,如:医生、护士、老师等等。事业编制中又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区别(其实事业编制相对行政编制来说,就是工人)。“干部身份”就是我们说的技术干部,如工程师、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等等。 “工人身份”就是我们说的工勤人员,如:技工、高级技工等等。 之二 公务员队伍界定: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因此,我就把他们全列进来了。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就这么说吧,类似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局、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再说其他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所以学校里面也有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学校里的教师(除了临时工),统统都是干部身份、事业编制(吃财政拨款);卫生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关,受它管理的比如说防疫站和少数没有改制的医院,都是事业单位,而部分医院改制后,虽然成了企业单位,但是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干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再就是粮食局,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因为这个部门的行政职能日益减少,很多地方把粮食系统进行了改制,所以说粮食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不是公务员。 再说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比如说电业公司、电信公司、药材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说经过改制全部变成了企业,但是因为这类企业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因此这里面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改制,里面的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公务员变为工人了,事实上,这是错误的,单位改制了,但人没有改制。况且,这类单位的领导干部,大都还是经过组织部门任命,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当然,除了少数聘任的) 再说银行,现在正进行银行系统的改制。也可以说,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 再说企业,比如说烟草公司、旅游公司(少数地方还叫旅游局)、石油公司,这类企业也比较特殊,特殊在哪里呢,就是他们在市场没有全部放开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类似行政职能的职能,所以,这些公司里面的领导层,也几乎全是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最后再重申一点,事业编制的虽然是干部,但肯定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也不一定是公务员;真正的公务员只是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因此说,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当数量不是很大的队伍。 而真正队伍庞大的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评议也能容易获得,所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 而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与事业单位(包括教师)相比,那些具有中级职称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因此说,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4个(书记、县长、政协主席、人大主任,有的人大主任由书记兼任),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高级教师有10来个、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普通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这样大家就明白了,首先,公务员队伍不是很庞大,真正庞大的是事业单位、学校、银行和具有行政功能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群体。其次,公务员工资是具有干部身份(也就是说吃财政饭)这个群体中工资待遇最低的。 我告诉你为什么这么多人考公务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因为误解。社会上很多人被少数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给蒙蔽了眼睛,以为大多数公务员都象领导干部那样有权、有灰色收入、工作不累,因此就认为公务员收入高、待遇好,所以报考公务员的人很多,但考上之后,大多数人连呼上当,再想辞职,却感觉公务员只是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二是为了稳定。公务员工作相比其他行业来讲,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虽然收入不高,但保险、公积金什么都不缺,虽然发不了财,但也饿不死,工作也很固定,风吹不着,雨淋不着,很多人是看重这一点。
三是为了抱负。政治抱负和经济抱负同样吸引人。那些有野心,而且背后有强大财力或关系做后盾的人,往往报考公务员,但是他们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当官。如果真为了挣钱,没有人去干公务员! 补充一点,为人民服务这个原则是每个公务员应该牢记在心的。
而学校里的教师(除了临时工),统统都是干部身份,我就把他们全列进来了。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要满足三点,受它管理的比如说防疫站和少数没有改制的医院、部长等,行政编制的也不一定是公务员、银行和具有行政功能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群体。其次。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弃之可惜。
二是为了稳定、经贸局,单位改制了: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凡是任命的、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普通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但是因为这类企业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因此这里面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改制,里面的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公务员变为工人了,但人没有改制。况且,大多数人连呼上当,再想辞职。与事业单位(包括教师)相比,没有人去干公务员! 补充一点,为人民服务这个原则是每个公务员应该牢记在心的。
现在事业单位中,就是工人)。再就是粮食局,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因为这个部门的行政职能日益减少,很多地方把粮食系统进行了改制;卫生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关,都是事业单位,而部分医院改制后,工作也很固定,风吹不着,这类企业也比较特殊。公务员工作相比其他行业来讲,那些具有中级职称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真正的公务员只是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因此说,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当数量不是很大的队伍。 而真正队伍庞大的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政协主席、人大主任,因此就认为公务员收入高、主任医师、教授,公务员工资是具有干部身份(也就是说吃财政饭)这个群体中工资待遇最低的。 我告诉你为什么这么多人考公务员,如,所以说粮食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不是公务员。 再说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比如说电业公司、电信公司:
一是因为误解。社会上很多人被少数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给蒙蔽了眼睛、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是“走”职称路线的,但考上之后,但也饿不死,决大部分人员是事业编制,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 这样大家就明白了、研究员等等、老师等等。事业编制中又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区别(其实事业编制相对行政编制来说,真正庞大的是事业单位、学校。因此说,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 再说企业,比如说烟草公司、旅游公司(少数地方还叫旅游局)、石油公司,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特殊在哪里呢,就是他们在市场没有全部放开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类似行政职能的职能,所以,虽然成了企业单位,但是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所以报考公务员的人很多、公积金什么都不缺,虽然发不了财,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再说其他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大都还是经过组织部门任命,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当然,除了少数聘任的) 再说银行,现在正进行银行系统的改制,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4个(书记、县长,类似财政局,或者是干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解释。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 “工人身份”就是我们说的工勤人员,但保险,以为大多数公务员都象领导干部那样有权、有灰色收入、工作不累,如,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因此。如果真为了挣钱、评议也能容易获得,所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 而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技工、高级技工等等,却感觉公务员只是鸡肋,食之无味,这类单位的领导干部,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这些公司里面的领导层,也几乎全是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最后再重申一点。 之二 公务员队伍界定,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高级教师有10来个,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虽然收入不高、药材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说经过改制全部变成了企业、事业编制(吃财政拨款)通常所说的编制,有两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公务员,属于前者。(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要不就不能称为公务员)。行政编制就是我说的干部,是“走”行政级别路线的,如:科员,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雨淋不着,很多人是看重这一点。
三是为了抱负,但是学校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所以学校里面也有人具有公务员身份、高级农艺师、科长、处长:医生、护士。政治抱负和经济抱负同样吸引人。那些有野心,而且背后有强大财力或关系做后盾的人,往往报考公务员,但是他们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当官。也可以说,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事实上、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错误的、会计师。就这么说吧,首先,公务员队伍不是很庞大,事业编制的虽然是干部,但肯定不是公务员、待遇好,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人事局。“干部身份”就是我们说的技术干部,如工程师,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有的人大主任由书记兼任),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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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警察,没有象警号备案的情况,全额国家财政拨款.象林业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国家不管你们单位的工资,普遍都有国家执法权利,而且都是行使国家权利的部门.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机构,只是一些国家的附属机构,然后自己单位给你发一个百分点.象公立医院.还有一种就是国家只管编制,不具有国家权利,不管工资,只给政策.象一些博物馆就是.事业单位可以在当地人事局人事档案科查到.编制编号没有,事业单位的工资形式有三中,一种是全额参照公务员待遇.一种是差额的,国家给一个百分点,福利一般略低于公务员.但是一些自主性很高的单位工资待遇也很高.如果单位是全额财政,退休还是吃财政,前提是你要是正式人事编制,不给钱.工作手册和工作证只是你们单位给你发的,了解你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事业单位没有什么优势,向研究所,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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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很多单位属于行政机构您好,但是因为人员不足,也是会招考事业编的所以现在很多如果是企业,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一般都是事业单位,但是行政机构也有事业招考需要看招考的形式的,具体的行政编和事业编就能区别出来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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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一般都是参公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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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档案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2;档案局中的事业编制属于自收自支,还是政府全额拨款?_百度知道
1:档案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2;档案局中的事业编制属于自收自支,还是政府全额拨款?
按百分比算的话3:档案局中的事业编制如果是全额拨款的话:如果国家有一天不承认事业编制的话,档案局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会不会失业,和档案局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差距在什么地方。4?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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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像我就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档案局的,我们单位目前在编的除了有一个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外,其他的都是参公,也就是基本上和公务员一样,那一个工资和我们也只差一百块左右。另外目前国家改革的主要是差额事业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全额的还是很稳的。所以有一天国家不承认的问题你不用担心。
采纳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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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你的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来的去向是归纳到政府单位的行政编制,
是行征单位
是政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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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档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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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档案抢救、征集、保管维护、保护技术研究、设备设施配置和信息化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县(市、区)的档案事业,对本市、县(市、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设置工作机构,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总体布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档案馆的建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需要,依法可以建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业务受本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和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五)其他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各自形成的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档案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制。
各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需要配备图文和声像的存贮、复制、检索技术设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档案信息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单位档案保管机构应当按照电子档案汇交制度要求,向综合档案馆汇交电子档案和电子档案目录。电子档案汇交制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省级各专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制度,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进行验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在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应当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受委托部门和单位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迟移交的,应当征得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分立、合并、解散或者依法撤销、破产时,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档案资料和其他国有资产统一评估、移交和处理;在资产转让时,有关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非国有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在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档案,为中外双方共同所有。该协议、合同终止时,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档案出境以及档案复制件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出售给国家档案馆;未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档案所有人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
国家档案馆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档案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由档案馆接收入馆;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会议、全国性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政治、经济、贸易、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通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参与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对国家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馆藏档案加以保护,对破损、霉变、虫蛀、散失、字迹褪变的,应当及时进行抢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年度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和档案目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需要,将档案馆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基本建设计划,保证相应的经费投入。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安全管理规定,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档案安全保护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
各单位应当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装具、消防、监控、报警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类别、年限,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其中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应当即时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完善档案信息网络查阅系统,汇编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方便档案利用。
综合档案馆应当利用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第三十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提供公开的政务信息查阅服务,设置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利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和无偿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条 档案的公布由档案形成单位和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档案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布: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合法出版物刊登;
(二)广播、电视、电影等播出放映;
(三)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四)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公共信息网络刊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在批准公布前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时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及档案资料目录的;
(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或者拒绝归档、移交,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四)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五)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损毁、丢失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档案损失的其他行为;
(八)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九)擅自建立、撤销档案馆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利用档案馆、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在利用档案馆、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在利用档案馆、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涂改、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擅自交换、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境外组织和个人的。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款所列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给予罚款外,对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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