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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联法硕: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专业课)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写在前面的话】当您看到这篇文件的时候,或许已经 9 月份,甚至 10 月 份了,您复习的怎么样了呢?如果您还抓不到重点,那么,请耐心的看完 博联教育编写的《核心考点狂背》。只要背过,就能考上!还等什么,最 后几个月,让我们开始狂背吧!第一章1.刑法的定义和形式导论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目前中国刑法的形式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 刑法。? 【考察方式】选择题。? 【特别注意】 (1)刑法典,是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我国刑法典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1979 年颁布的,在 1997 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 8 个修正案,对修订后的刑法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我国的现行有效的单行 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8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决定》 。 (3)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 事责任的条款。例: 《专利法》67 条规定: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 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 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实战演练】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附属刑 法,属于刑法的渊源。×2.刑法的特征答: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考察方式】选择题。 3. 刑法的机能 答:刑法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 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 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考察方式】在选择题中,通过小案例的形式考察。? 【实战演练】根据相关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 7 个月来,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 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 43.7%。这一数据变化反映了刑法的保障机能,规制机能,还是 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1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保护机能? 答:规制机能 规制机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保护机能通过惩罚犯罪实现,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 罪刑擅断来实现。4.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答: 【刑法体系】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此外还有附则。 (1)总则共分 5 章,各章内容依次 为: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②犯罪;③刑罚;④刑罚的具体运用;⑤其他规定。 (2) 分则总共 10 章: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 体的关系。 (3)附则部分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的时间和修订后的刑法典与此 前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解释】 (1)刑法的解释按照效力可以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 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 、学理解释。前两者又称为有权解释,学理解释为无权解释。 (2)根据解释 的方法,刑法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 主要是指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考察方式】在选择题中,通过小案例的形式,让你判断属于何种解释种类。 【实战演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规定: “刑法第 228 条、第 342 条、第 410 条规定的‘违 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 的规定。 ”这一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有权解释。――属于什么类型的解释,要看解释的主体。5.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2008 年法硕(非法学)辨析题答: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法律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对于已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 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 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处理该行为。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 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 告不利的法律) 、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 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6.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其基本含义是: 对所有的人, 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 民族、 种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 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特别注意】 (1)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平等是司法使用上的平等,在立法上不平等。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全过程性,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 等,而且在行刑上也一律平等。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的差别,即并不意味着同罪同罚,问题在于导 致差异的原因是合法的。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只规定了对犯罪人适用上的平等,但没有规定对被害人保护2?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上的平等。 (6)在刑法立法上,要求尽可能减少权利配置上的不均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金融 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和盗窃普通人的财物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就体现了这一点。 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体现 答:我国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其基本含义是,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 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 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知识扩展】我国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客观上的危害,又要考虑主观上的恶性,既要考虑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已然之罪” ,针对“已然之 罪”的刑罚是惩罚之刑,要求同罪同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未然之罪” ,针对“未然之罪”的 刑罚是预防之刑,要求同罪异罚。其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罪行”的大小,决定了是否成立犯 罪,成立何种性质的犯罪,以及对应的法定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刑罚个别化的根据,影响对 行为人的量刑。 刑法典第 5 条,从静态的角度揭示了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而刑法典第 61 条,从动态的角度揭 示了量刑的过程。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当然,当时的社会形势,也会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对量刑的轻重也有影响。例如, 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后,最高人民法院均下发通知,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相关犯 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以及 2010 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都规定了,对于在重大 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 的 20%以下,这都说明了社会形势对刑罚轻重的影响。正因如此,黑格尔所说的“有时对偷窃几分 钱或一颗甜菜的人处以死刑,而有时对偷窃百倍此数甚或价值更贵的东西的人处以轻刑,都同样是 正当的” ,也就不难理解了。8.刑法的空间效力适用对象:中国人、外国人 适用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船舶和航空器属于拟制领土,但不 包括国际列车,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应当根据双边协定来处理。我国驻外 使领馆内犯罪的,我国也有管辖权。 2. “领域内犯罪”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遍在说) 。犯罪行为包括实 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包括希望结果发生地。国 内 犯属地原则 (第 6 条)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3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3. “特别规定” :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构适用当 地的刑法。 (3)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适用变通后的规定。 适用对象:中国人 属人原则 (第 7 条) 适用条件:(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特定身份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普通公民犯罪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可以不予追究。 适用对象:外国人 国 外 犯 保护原则 (第 8 条) 适用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 ; 3.双重犯罪原则; (我国和行为地都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条件:(有限制的普遍管辖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适用法律:中国刑法 对外国判决的承 认 (第 10 条) 适 用 顺 序 消极承认。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承认条件: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中国认为是犯罪普遍原则 (第 9 条)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实战演练】1. 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 4000 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属地原则。――在刑法上,航空器和船舶被视 为“拟制的领土” ,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延伸。 2.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 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主义→属 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主义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3. 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为丙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 4. A 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 A 国公民乙后逃回 A 国,被 A 国法院判处监禁。甲刑满后来我 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普遍管辖主义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5. A 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甲策划、参与了由中国向 A 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对甲应当 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 ――A 国驻华金融机构的工 作人员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 6.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形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1)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结 果发生在中国。 (2)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结果 发生在中国。4?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3)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拟制领土 (4)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行为 发生在中国。9.刑法的时间效力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 及力的问题。重点应当掌握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 12 条对刑法 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 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所谓“处刑较轻” ,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 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一般而言,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 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 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 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旧法 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刑法 旧刑法认为是犯罪 新刑法处罚重,适用旧刑法 新刑法认为是犯罪 新刑法处罚轻,适用新刑法 新旧刑法处罚相同,适用旧刑法 【特别注意】犯罪活动跨越旧法与新法的继续犯、连续犯,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不管新 法重还是旧法重,都适用新法。 ? 案件第二章1.犯罪的定义犯罪概念答:第十三条?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别注意】 “但书”规定的功能和优点 1. 具有两大功能: (1) 和分则条文照应的功能。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 (2) 出罪的功能。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之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 值取向是一样的,都有利于保障人权。 2. 有利方面: (1) 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 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3) 集中刑事司法力量打击那些事关国家稳固、社会发展以及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活 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5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动。2.犯罪的基本特征 ? ? ? ? 2004 年法硕(非法学)辨析题答: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原则的 必然要求。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辨析】请对“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本题题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1)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 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为: 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但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 “应受刑罚惩罚”是应然 性的, “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是实然性的,二者并不完全相等。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 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的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3)在某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法院为了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只对其宣告有罪,但 免除刑罚。免除刑罚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比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的,应当免除处罚。在这种场合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同样被认为是 构成犯罪。 【点评】 回答辨析题时, 一般先把观点写清楚。 辨析题的观点一般情况下是不完全正确的(当然, 不排除完全正确的情况)。然后用理论分别论证其哪部分正确,哪部分错误。第三章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 ? ? ? 2010 年法硕(非法学)辨析题答: (1)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概 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犯罪构成的四个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 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是成立一 罪还是数罪的标准,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为正确量刑提供有力的根据,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辨析】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的罪名定罪处罚,对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构成何种罪名需要同时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查,具体要从犯罪客体、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考量,行为的特征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部分的内容,还要 通过对其他构成要件的认定才能确定其罪名。于是具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同行为不同罪名的情况: (1)因犯罪主体不同可能导致相同行为定不同罪名,并处罚不同,如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贪 污罪等,或者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与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处理不同。 (2)由于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不同导致相同行为定不同罪名,并处罚不同,如毁坏修理中的 交通设施与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盗窃汽车的轮胎与盗窃汽车的刹车片等。 (3)由于犯罪目的不同而导致相同行为定不同罪名,并给予不同处罚,如为追索债务而拘禁他 人和为勒索财物而控制他人人身。 (4)由于法律把某行为作为其他犯罪的一种情节而不单独定罪,如侵入他人住宅而抢劫的。6?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5)由于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或由于法条竞合,同样行为也可以构成不同的犯罪,从而 处以不同的刑罚,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一般定招摇撞骗罪,但是若是骗得财物数额 巨大的,则以诈骗罪论处。 【点评】从题中的表述可以迅速定位到犯罪构成的内容,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缺一不可的特质 以及主客观统一的犯罪认定方法,可以很容易的判定该题表述错误。再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有关 内容进行进一步辨析,就很容易答出该题了。2. 犯罪构成的分类答: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由刑法分则规定) 犯罪构成 停止形态的修正:预备、未遂、中止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修正) 共同犯罪的修正:帮助、教唆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特别注意】注意区分各构成并会判别,简单来说:修正说形态,派生看轻重。 【实战演练】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减轻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1. 甲唆使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 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D 2. 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D 3. 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D3.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种类答: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之一。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直接客体又 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把刑法分则分为十章。? 【实战演练】1. 犯罪客体是犯罪实质特征的最明显体现。 √ 2.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因此,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也存在犯罪客体。 √ 3. 按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按侵犯客体的个数,分 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4.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是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 事物;而犯罪客体是被犯罪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 客体揭示犯罪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犯罪对象只是犯 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犯罪客体都要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 到损害。? 【实战演练】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 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7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 5. 行为的地位和作用答: (1)从犯罪的本质上讲,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行为,就不可能对外界发生影响, 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行为具有可观察和可描述的特性,凭借此特性,可从立法与司法上区分罪与非罪。 (3)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看,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 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从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看,也都把犯罪归结为某种行为。? 【辨析】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6.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 ? ? 2011 年、12 年法硕(非法学)辨析题答: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 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的特征为: (1)危害行为时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 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时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 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 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 刑法禁止的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 而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作为 不作为 “不当为而为之” “当为而不为” 积极的身体举动 动、静 违反禁止性规范 违反命令性规范如何区分“作为”和“不作为” :违反的规范的性质 【辨析】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不作为是行为人具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并具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不履行该义务的 行为方式。可见,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标准不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行为所违反的刑法规范的 性质。一般认为,刑法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作为所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而不作 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3)行为人的身体处于静止状态固然属于不作为,但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逃避履行义务的也属 于不作为。7.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2008 年法硕(非法学)辨析题答: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 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包括:①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 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因先前行为具有危险,而负有防止其发 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辨析】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 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见危不救行为虽然不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见危不救行为一定就 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况。 (3)见危不救行为属于不作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 救助义务,可以来源于以下四方面: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③行 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 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8?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4)因此如果见危不救行为违背了作为的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且刑法分则规定的 某些罪名可以作为追究见危不救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比如遗弃罪。8.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所谓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成立遗弃罪。对于遗弃罪而言,行为 人只能是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构成犯罪,所以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中纯正的 不作为犯罪主要有:遗弃罪、逃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所谓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该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实际上是以 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是违反禁止杀人的禁止性规范,直接拿枪杀人. 也可以是违反命令性规范,不履行救助义务,而致使被害人死亡,比如,母亲故意不哺乳致使婴儿 饥饿而死亡。 【实战演练】1. 甲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是不 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2. 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 3 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 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 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 犯。――纯正的不作为犯 解题思路:先判断行为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判断此罪是纯正的还是不纯正的。案例 1 构成故 意杀人罪,案例 2 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判断,就看对方的生死对行为人行为的依赖 程度。9. 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 年法硕(法学)简答题答: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根据不 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10.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答: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在刑法 中的意义主要有: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 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 (2)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 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如生产、销售劣质药罪,破坏性采矿罪等。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这通常存在 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 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1)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生产、销售不符合 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9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是构成该罪的要件。 (2)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条件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 坏” 。 【实战演练】1.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条件; 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 2. 危险犯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出现。 ×11.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答: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 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 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不意味对结果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其他要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实战演练】辨析“有因果关系,必然会有刑事责任”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 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不意味对结果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其他要件。例如,主体是 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 12. 各大因素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因素 完全不负刑责 相对负刑责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负刑责 减轻刑责 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不满 14 周岁 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犯八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已满 16 周岁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减轻)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 轻、减轻” )完全无刑责 精神障碍 完全负刑责 限制刑责 生理功能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注意】以上两项最关键的还是法条,把法条记住了,选择题和简答题都不是问题。法条 记忆的时候要分开层次,按知识点进行记忆。? 【考点提示 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八种罪行负刑 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批复,这八种罪是指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法 05 年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以外 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当按照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确定的罪名定罪 处罚。据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中所包含了上述 8 种犯罪行为的,就应当10?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犯罪范围的根据:行为人对这八种犯罪具有辨认能力;这八种犯罪危害性质明 显且危害极其严重。 【考点提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 大纲明确规定要求掌握的内容,应当予以重视。此解释关键注意两点: (1)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 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13. 刑法总则对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特别注意第八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A.? 对未成年人? 1.? 根据刑法第 17 条,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 根据刑法第 17 条,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 根据刑法第 17 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根据刑法第 17 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 根据刑法第 29 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6.? 根据刑法第 49 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7.? 根据刑法第 65 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8.根据刑法第 72 条,对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9.? 根据刑法第 100 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 报告义务。? B.? 对老年人? 1.? 根据刑法第 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 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根据刑法第 49 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 亡的除外。? 3.? 根据第 72 条,对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已满 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C.? 对妇女? 1.? 根据刑法第 49 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根据刑法第 72 条,对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14.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区分标准:身 份对定罪 和量刑的 影响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或者加重、减轻刑罚处罚事由的犯 罪。身份犯又分为真正的、不真正的。 犯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身份也不影响刑罚处罚的轻 重,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是非身份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 窃罪、抢劫罪等。非身份犯【实战演练】 甲因家庭纠纷杀死了自己的父亲。 甲所犯之罪是不纯正身份犯。 ×――非身份犯。15.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处罚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11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答: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要件是: (1)主体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处罚是一般实行双罚原则,分则有特别规定单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注意】1.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形:根据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 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判断标准为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 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2.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是重要考点。注意下列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说明单位犯罪也可是过失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 物罪(说明单位并不都是为单位谋取利益)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逃汇罪;非法出售、私增文 物藏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单位 受贿罪。 【实战演练】1. 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 2. 单位犯罪都是以单位牟利为目的的 。×16. 我国刑法关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规定答: (1)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7.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 ? ? ? 2009 年法硕(非法学)分析题答: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 的态度。 【辨析】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犯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罪过 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 最重要的内容。 (2)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 客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3)犯罪必须是由行为人基于其罪过实施的,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如 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综上,题中观点是正确的。18.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答: (1)根据认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 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相同点主要是:①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从12?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3)不同点主要是:①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②从意志因素 看,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特定危害结果 的发生对两者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故意情况下,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要追究责任;间接故意 情况下,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无犯罪。④是否存在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存在 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⑤是否存在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目的,间 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 【实战演练】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 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or 间接故意? ――间接 故意 分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形之一: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19. 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 (1)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犯罪过失有两个以下的特征:①没有犯罪故意;②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3)犯罪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②过于自 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两者区别在于: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②对危害结 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实战演练】1. 过失犯罪要以具体的、可测量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有例外: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2. 有过失犯罪必然有故意犯罪,一个行为不可能是只有过失而没有故意。√ 3. 故意犯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犯罪,例外: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 军事秘密罪。 √ 4. 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一般是 15 年有期徒刑,不可能是无期徒刑、死刑。√ 5.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 × 6. 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出作为方式构成。 √ 7. 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8. 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津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 × 9. 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 16 周岁的人。 √ 10. 过失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0.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2014 年法硕(法学)简答题答: (1)相似点在于: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点在 于: 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而间接故意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对避免危害采取积极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 度,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对避免危害结果采取消极的态度。21.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13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答: (1)相似点在于:两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2)两者的区 别是: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遇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22.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答: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 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 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包含着犯罪目的, 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 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 量刑情节。例如, 《刑法》第 397 条第 2 款规定,因为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适用较重 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 【特别注意】比较重要的目的犯: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 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23.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念和种类 2013 年法硕(法学)辨析题答: (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 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2)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表 现为三种情况:①“假想非罪” 。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②“假想犯 罪” 。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 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3)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着不正确的理解。主要表现为 五种情况:①客体错误,指行为人所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②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所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③手段错误,指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④行为偏差,又叫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 的目标不一致。 ⑤因果关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了误认。 【实战演练】 1. ①把张三当时李四加以杀害:对象错误/目标错误 √ ②误把白糖当砒霜来杀人:打击错误/行为误差 × ③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属于工具错误/手段错误 × ④甲从楼上扔石头想砸乙,刚好住在楼下的丙从窗口探头向外张望,击中丙的头部致其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 2. 甲雇佣乙杀害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做胡某杀害,甲构成故意杀人 罪既隧。 √ 3. 常言道: “不知者,不为罪。 ”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 【答案】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不知者,不为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因为对于法律或者事实 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分为两种:法律的认识错误和事实的认 识错误。 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根据刑法理论,法律的认识错误 一般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成立。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14?博联教育:www.bolianedu.com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的理解。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的,一般应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但 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有关事实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此, “不知者,不为罪”这一 俗语并不完全正确。博联教育: www.bolianedu.co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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