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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办职业吉林省培训机构構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为提高全省民办职业吉林省培训机构构教师队伍素质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维护职业培训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根据《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吉林省培训机构构工作的教师均属于民办职业吉林省培训机构构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在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规定,并具有教师职务的专兼职教师依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认萣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吉林省培训机构构教师资格认定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两种类別。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历或具有助理讲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初级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務的,可认定为初级专业课教师资格

(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初级生产实习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初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具有讲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中級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中级专业课教师资格。

(四)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同时具有高级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工程师等中級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中级生产实习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中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高级讲师等高级专業技术职务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高级专业课教师资格

(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担任高级生产实习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民办职业吉林省培训机構构现职管理人员,不具有教师职务又不具备规定学历,不能认定职业培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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