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假账违法的案例对会计人的影响有哪些

  老板让做假账,会计应该怎么办?这既不是单纯的情商问题,也不是简单的职业道德问题,这是考验会计人综合能力的设问。说直白点,会计人违心地顺从老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要时拒绝老板,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做会计必须学会讲原则更要讲方法。  这是个尖锐的问题,也是个现实的问题。在中小企业,许多会计人就有过这样的困惑和苦恼。有人形容会计工作是“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这样的吐槽既有会计人的心酸,也有无奈。  会计工作与钱打交道,会计人容易成为瞩目的焦点;会计账目要记录经济活动,会计人容易知晓各类机密。这两点决定了会计职业的高风险性。“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做好了进医院,做坏了进法院”,这类直白的话语辩证地说明了会计人在恪守职业道德与顺从老板权威之间的两个极端。  每个会计人都希望自己所处的工作环境能做到内控严谨、纳税规范,老板能带头遵守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际情况多不能如意。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对财务规范的最低要求是不同的。  1、创始阶段,公司资金与老板个人资金实际是不分的,这个阶段不要着急切分公私之别,多着眼规避税务风险。  2、发展阶段,公司会引入新投资者,公司不再是创始人一言堂,规范资金管理与签字审批非常关键。  3、成熟阶段,公司要做大做强,加强内控与制度流程建设将是要务。  不同阶段的问题看似严重,其实根子就在老板一人身上。等到公司利润不错了,老板希望公司规范的时候,一切都能解决。  会计人不可能突破企业的发展阶段,去盲目追求高层次的规范。这么做,一方面条件不允许。譬如,企业发展初期或亏损阶段存活下去最为紧要,为了活下去,有时会计规范性要为之让道。另一方面,冒进不会得到老板的支持。会计人要么认清情势,委曲求全;要么坚持己见,一走了之。  一走了之固然洒脱,但这是情商不高的表现。任性为之,职场之路容易越走越窄。试想会计之路,哪里能有坦途呢?多数情况下,会计人会选择顺从老板,怯生生地违背会计规范。但凡事都有度,底线是什么呢?  我的建议是,先劝服。譬如家财务,老板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不分,这是中小企业非常常见的弊端。家财务下,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混淆了法人与个人的边界。这种公私不分的做法,于老板而言风险极大,既有法律层面的风险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又有债务层面的风险与税务层面的风险,此法非常不可取的。把道理讲通了,也许问题就解决了。  如果讲而不通,会计人要争取做到撇清自己,厘清自己有无法律责任?先衡量自己有无勇气离开这家企业。如有,决不可盲从。如果没有,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无奈地服从老板;一旦涉嫌违法,则要设法委婉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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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会计准入资格,,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而不是取消资格证。应该取消是继续教育,纯属为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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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计人员帮上级做假账被发现,他们二者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较大?
广东-广州&12-13 19:29&&悬赏 10&&发布者:不留sile…… & 回答:(3)
如果会计人员帮上级做假账被发现,他们二者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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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的责任大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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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违返会计法的,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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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谋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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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4389企业假账,法人与财务人员谁会是法律责任承担者?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假,即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状况;从会计学原理来看,“账”指一种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主体真实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假帐就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帐。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极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
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大家看到,只有出现《刑法》规定的税收逃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账犯罪的量刑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什么是两罚制,其中含义就是对出现偷税的单位而言,它采取的是处以罚金刑,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的方法。以资产受损的方式进行惩戒,被罚和执行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区别
第一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还要注意的就是,对多次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主管故意认定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编审:中税答疑
数据空间 &作者:徐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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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千万不要想着做假账,责任你担不起!
13:50:05网络字体:
  会计人员能做假账吗?当然是NO,有这方面想法的,趁早断了吧,假账的后果不是你能承担得起的哦。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都强调加强会计核算,强化监督职能,要求切实做到准确核算、真实反映、有效监督,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会计基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但是,仍有部分商业银行对会计监督的作用重视不够、发挥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制约,甚至个别银行因监督不严、内控不力出现了报表信息不实、挤占成本、虚列费用或截留收入购置账外资产、私设小金库等侵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影响了业务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运行。
  针对上述问题,加强银行会计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营造良好的银行会计监督环境的同时要强化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首先要不断完善财会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当前,商业银行业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局面。这些因素对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财会工作实际,按照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各项内部制度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及时修订、补充、调整现有的规章制度,使其适应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监管要求。并做到尽可能在新业务推出前,即具备较完备的制度可供执行,并在执行中日臻完善、严密。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应推动业务操作的标准化。商业银行应着手编制并不断完善“银行各岗位会计制度、业务操作准则(或操作规程)”,使制度规定、各项业务处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各个具体岗位。并根据银行业务情况的变化,适时加以修正,体现出标准化、详细化、可操作性等特点,真正实现通过制度化监督和管理。
  其次要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以规章制度体系为依据,加强会计部门的检查、辅导和基层行会计达标工作。商业银行管辖行通过辅导来服务基层,通过检查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通过经常性的会计达标活动来全面推进会计制度建设和会计监督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总体水平,也间接地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管辖行财会部门检查辅导工作应加强规划,通盘考虑阶段重点,由点到面,坚持灵活有效的方式,推广先进经验,敦促整改,逐渐提高银行整体会计工作水平。同时,强调会计达标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并不断巩固成果,防止辖属行达标后的“回潮”现象。
  再次,建立健全考核奖罚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明确的考核奖惩制度,注重责任牵制,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制定对各违规事项及各级责任人的处罚措施。通过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的考核评价办法,切实把会计管理绩效与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奖惩措施的警示鞭策作用,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为了提高会计监督的层次,在条件具备时还可进一步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和方法,在商业银行整个体系推行总行一级法人最高控制中心与管辖分行中心考核制度相联接的防范风险(会计)责任制度。
  健全会计内部控制机制也很关键。
  强调内部会计控制的严密性、适度性,尤其在内容上要严谨、完善、可靠、稳妥、紧凑、衔接,不至发生任何疏忽、遗漏或失控,既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不给渎责失职的行员以推卸责任的遁词。首先,要注重体制牵制。按业务经营环节、工作特点,设置各职能部门,尽量做到机构精简,但又能区分部门之间管理对象、管理权限和影响范围,达到既分工明确,又能相互牵制、监督、提高效率的目的。其次,要注重程序制约,强调任何会计业务处理必须经过批准、授权、执行、记录、检查等程序。这些程序必须交由不同的人或部门去完成,任何人都不能独揽业务处理的全部过程,不相容的职务一定要分离,以防止差错,特别是舞弊的发生。最后,要综合运用组织控制、授权控制方法、记录控制等多种方法对会计人员、业务操作、会计结果实现有效控制。
  构建合理的会计监督体系必不可少。
  一方面,银行内部应着重建立以下层次分明的五层监督构架,即一线员工、会计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上级会计部门。具体而言,主要做到以下内容:基层经办人员事前监督;会计主管事中监督;会计部门负责人的事后检查监督;本单位领导的事后监督;上级行会计检查进行的事后监督。
  另一方面,银行外部监督同样重要。除了正常的国家财政、审计监督外,银行还要转变观念,重视外部社会监督作用。即实行银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外包给会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由于外部监督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外部监督的形式和结果得到法律认可,因此要充分发挥外部社会监督的推动作用,促进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而且通过借助外部监督作用,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以利于进一步防范风险,做好银行会计工作。
  会计分析在会计监督中的运用不可忽视。
  商业银行会计部门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为基础,并辅之以统计数据,针对商业银行及辖属行经营状况,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和系统分析。在对有关指标数据、财务比率做出数字界定的基础上,及时做出风险评价,及时调整政策,从而动态地监测自身风险状况,规避或控制可能的损失,实现银行会计在较高层次上的监督职能。在此方面,商业银行可利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会计监督暨财会分析应与银行资产负债的科学管理紧密结合,并透过银行错综复杂的资产负债经营组合活动,监控银行“三性”的最佳平衡。
责任编辑:y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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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体制完善四、会计假账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五、会计假账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一般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假账的经济危害危害是指行为对某事物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后果。会计假账经济危害是会计假账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产生的损失和消极后果。一、会计假账导致微观决策失误二、会计假账形成宏观调控错位三、会计假账阻碍体制完善四、会计假账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五、会计假账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做假帐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你作为单位的会计即使是在单位授意下,不是出于本人意愿做假帐,仍然必须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问题你不是考虑会不会丢工作,而是考虑保住工作而违心做假帐可能要面临的法律后果,这里有一个个人利益谁大谁小的问题,如果做假帐虽然保住了工作但却东窗事发而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得不偿失。我觉得你最好的办法是坚决拒绝,如果单位要开除你或给你压力,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你可以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财政部门反映,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是单位叫你做的,你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证明并不能对你免责的,也就是说证明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你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您觉得这个答案好不好?###对严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事务所,将会被取缔。相关的责任人将会被注销会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会吊销从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者将会被追究刑律。###不被发现就什么后果都没有。###药房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 ,药品入库 1万 ,又退出药品1万 ,没有产生金额 ,能给与 什么处分
国内的税务机关收税,都会有指标,完成指标皆大欢喜,完不成指标,就等着挨板子吧^^)))))))
所以不管是否是做假账,必要的纳税指标是一定完成的
———————...
会计人员那个愿意做假账,谁都不愿意做假账,但是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私营企业从开办起至结束确实都有存在一些做假账的行为.
例:开办一家私营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必...
  做假账,懂还是要懂一些的,但是,不能做假账,否则,你就是一个不称职的会计。
  为什么不能做假账呢?因为,做假账,做的时候是被老板当枪使,出事的时候也许又是...
答: 直接等财政局的通知就可以了,领取的时候带上身份证和你的考试准考证就可以了,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问问财政局,各地都差不多。
答: 不用,第二年参加培训。
答: 也不是,需要参加的都必须去
答: 2010年考上的,是今年10月份以后去上塘财政局的北楼上二楼就可以了,去的时候带上会计证,要交120元的钱###已经考上上岗证的就不用继续教育了###要的,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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