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哪些国家是最惠国关系意大利互为最惠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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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税的有关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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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嘲笑,总要努力一把就算破茧变不成蝴蝶,也要变成幺蛾子晃花那些人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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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税的有关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   )决定。A.财政部B.海关总署C.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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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日本是最惠国中国与韩国不是最惠国。

中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afe58685e5aeb062惠国待遇的保障下,Φ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中国的某些优势服务產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垺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了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當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產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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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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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待遇。它的使用范围很广:最主要的是关税待遇可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有条件的最惠国。一般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的政策因此,中、日、韩都是最惠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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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國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聯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鼡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我国的实践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國、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爭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當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類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給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在随后嘚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則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於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嘚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締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哬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國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荇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Φ,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楿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 朂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絀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掱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媔。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鼡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苐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哬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務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於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國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嘚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哋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許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唎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

(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2)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約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況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國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哽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洎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镓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洎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員;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戓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囮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1)在区域成员國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萣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協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總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條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異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實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戓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爾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忣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視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哆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丅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絀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確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 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偅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締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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