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健身费用能入行政单位福利费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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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集体旅游的费用能计入福利费吗?
财务人如何应对失业危机?
最新政策解读、就业形势分析
有此证,升职加薪不是梦
你距离最高证书只有一指的距离
港中大-上国会强强联手
全球23强,免联考
有的朋友说计入福利费;
有的说税务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没有这条,并且还得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是:如果算个人所得税,怎么分摊到每个人头上?
请各位指点,财务和税务上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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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如果计入福利费是需要交纳个税的,具体操作可以平均。不过如果有职工工会经费的企业也可以计入工会经费
我们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也说到这个问题,进福利费要交个税的,所以我们也考虑从今年开始进工会经费
不管入什么科目,税务好像都要对旅游费这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道进工会经费就可以不征个税了吗?
去年《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出来的时候,网上看到过一篇文章,出处已忘,相关内容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所言所闻“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目前,多数企业对于发生的类似“非货币福利”支出通常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此外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则通常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而不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这都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计算调整。
回复 报纸 euskalduna 的帖子
有没有官方的说法?
实际上,职工旅游费不管进职工福利费还是走工会经费,都要计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只不过看税务是否查得仔细。
个人认为旅游费要交个税的
虚实,虚虚实实!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回复 地板 zplwg 的帖子
只是国税函[2009]3号和财企[号里,关于福利费的阐述里,
并没有指出职工旅游这块是属于福利费的范围,
那么,没说明可以的,就是不可以了咯。
[ 本帖最后由 euskalduna 于
10:10 编辑 ]
税务真要查的话,只要让它知道职工旅游的事实,你怎么处理都要交个税,它是认事实不认形式。实在不想交的,只要找其他发票充数。至于个税分配,看公司安排了,比如有文件证明各人旅游待遇一致的,就平分,有文件证明领导待遇好点(比如住好点的房间),就按大概待遇比例分,不过一般按平分就可以了,免得扯皮领导还高兴点
[ 本帖最后由 lunch 于
11:39 编辑 ]
赞成楼上说法,要不你找发票充数,要不就视同“工资薪金”税目交个税
也赞成12楼的看法
真要查的话没有查不出来的
个税是要缴的。
但是分摊的确很难,除了有证据证明开支了旅游费用而外,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员工消费了该旅游费用。
原帖由 euskalduna 于
10:05 发表
只是国税函[2009]3号和财企[号里,关于福利费的阐述里,
并没有指出职工旅游这块是属于福利费的范围,
那么,没说明可以的,就是不可以了咯。
但是我觉得也没有明确说不能进啊?根据我国会计核算的惯例,这些费用就是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还有日常的公司内部吃饭年会活动什么的。
我认为:既然个人所得税进了工薪所得,企业所得税就不能再进“职工福利费”了。
我认为:既然个人所得税进了工薪所得,企业所得税就不能再进“职工福利费”了。当初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有所限制的情况下,企业还有所怨言眼开眼闭进福利费就算了。如今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已经对所有公司放开了,只要企业内有法定手续随便进,再让企业进工资总额大概没人再有怨言了吧?说实话,就是财务人员在操作时麻烦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4]1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所称的“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方式包括自行组织和通过旅行社组织。请一并按照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 &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企业所得税呢?
17楼说的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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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企业员工福利健身卡 员工健身支出是否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为职工购置的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费用可以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健身费用,则不得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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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的费用一定在福利费项下核算吗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公司自设食堂的相关费用处理问题。有很多企业人习惯地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实际上,这笔费用如何处理,还要看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一般来说,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核算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这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但是,有的公司却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比如,有的公司在过节时通过食堂给员工发放大米、油等福利(这时公司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公司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这时产生的费用应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记在食堂的账上(这就更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了,而应结合礼品的税务属性另作判断)。
  还有一种就是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外包的形式具体又分两种。一是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二是由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在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之外,可以对外经营,餐饮企业提供工作餐的费用与食堂用房的房租相抵,余额部分多退少补。
  笔者认为,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中,应该明确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无可厚非,但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因为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税务风险就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它涉及两个不同的税种,用顶账的处理方式也有税务风险,不建议采用。
  总之,企业应该仔细研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关于公司食堂费用的条款,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否则,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都会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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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宿舍折旧是入福利费还是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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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计入福利费里面,
应该进入管理费用,就象计提福利费一样。
你进管理费用的话,税局不找你算账才怪。
&&借:固定资产-员工宿舍
&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付福利费
& &贷:累计折旧
我也感觉是入福利费,可是我单位一直是入管理费,税务也没说什么,当然我们也就不说什么了
这么说必须在14%内可抵扣,超出就调整?
真不好意思,我上面的说法有误。集体福利设施,应该是用盈余公积下的法定公益金,
而税务方面规定房屋是要提取折旧的,虽然税前扣除办法没明文规定福利设施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有一句‘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我在一本成本会计的书上看过,福利设施的折旧费是冲减应付福利费,可查企业会计制度,没看过折旧冲应付福利费的例子,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谢谢!我也回去看看书。看来并不是那么简单。
实际操作中,的确如此,关系好没事
有时税务对外资企业管理很松,不一定是关系好。
能不能帮助找找这方面的资料?先谢了!
从哪找的这东西?职工宿舍属福利设施,其折旧肯定要计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记得是福利费,但是记得不太清楚了.
04年CPA会计教材171页最后一段-172页第一段。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从当年实现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数额的利润作为法定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的资金来源”,同时书上说明公益金的使用一般会形成一定的实物资产,这也是公益金和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支出不同的地方。(不过企业管理层一定要动用税前的应付福利费来建造那也没辙,就不知道是否违反财经规定)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集体福利设施的折旧费用财务上应该进哪?企业会计制度上我没见过例子,只在成本会计的书上看过是将折旧费冲应付福利费。税务上应该是以‘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开支’,从而不能税前扣除吧。
我也觉得该是将折旧冲福利费,可、可、可说不出个所以然……
呵呵,可能我没有说清楚,我的意思是说计提折旧时,不是说购置时。
可以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入管理费年末用调整到福利费中吗?就这样可以税前入费用?有着方面资料吗?
我现在也碰到这个问题,知道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但找不到相关的税法规定,在国税函(2009)3号文中讲得又不是很明确,不知有谁能找到确切的答复。
公有住房改革后,现在企业一般不再自建职工住宅或宿舍,大部分企业建盖的一般是用于生产性工人的倒班房,对于这种建筑,不应当作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其资产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计入制造费用。
& & 另外,公益金已于2006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不再提取,因此,不能再以老的制度有考虑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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