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腿鼻梁骨折算轻伤吗,想鉴定轻伤,诊断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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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诊断证明的介绍信是开派出所吗
我眼外伤8个月了还是没视力可法院说只能做轻伤或医院诊断证明,我半年前的证明不可以要看现在恢复情况,可要法医开介绍信他说找派出所开,不知道派出所能否给开介绍信,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79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您好,建议来电详述 11:3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11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2 人您好,需要到鉴定部门申请开具的! 11:43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55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5 人到鉴定部门申请开具 13:0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55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需要到鉴定部门申请开具 14:04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14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到 派出所 申请司法鉴定。 14:4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8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你好,咨询派出所。 15:34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3651***帮助网友:4709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你好,建议咨询派出所。 14:06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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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医鉴定有疑义,两家医院诊断证明,法医给做一家的。我要求去别的鉴定中心,派出所不给开证明,他说我
我对法医鉴定有疑义,两家医院诊断证明,法医给做一家的。我要求去别的鉴定中心,派出所不给开证明,他说我去的地方和他们没有合作关系,不是每个老百姓想开证明就都给开,他们不给开证明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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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轻伤鉴定标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通字[2005]98号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 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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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打伤鼻子骨折,医院开了诊断证明,派出所报案了要做司法鉴定,请问在没有做鉴定前能做手术吗?
我婆婆被邻居用铁锹打伤,右手手背骨折,我们提出做伤害鉴定派出所委托县级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的伤害鉴定。做出鉴定为轻伤。9月1号派出所把民事转为刑事,重新做的笔录,说7日内立案,可是9月5号派出所通知说对方提出要求重新到市级医院做鉴定。我想知道对方有理由这样要求吗?难道派出所委托的医院派出所可以推翻吗?事发都有一个月了,派出所从没对对方进行过拘留,这样符合规定吗?
我家人因邻居占据我家宅基地矛盾打伤,报案后我请求司法鉴定。但派出所,一再推脱,不来具报案证明。我该怎么维权?
你好,我父亲被人打伤,鼻子粉碎性骨折,在派出所时做的初步鉴定,当时结果是轻伤2级。派出所立案花了近2周,期间一直在拖,对方明显找关系的。后来我爸出院后又做了伤情鉴定,原本法医说的2个工作日出报告,已经4个工作日了,还没回信。现在派出所也立案了,还没传人来问话,我想对方先拘留起来,可不可以?因为已经确定对方是故意伤害罪,且我爸已经达到轻伤。但派出所迟迟不抓人,老借口拖延,我能怎么办?
你好!请问被人打伤后报案,派出所要我本人先上医院自费看伤,如果法医鉴定没有轻伤的情况下,我要以什么样的法律才可以让被告人赔偿我损失
您好,我妻子被人打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鼻骨骨折并轻度移位。公司法鉴定结果却是轻微伤,案件判决生效几个月了,还能不能追究打人者还
被人打伤可以拿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派出所抓人吗?
2月14号被人用转将头顶砸伤,当时我就报案了,派出所17号去医院,因为没有派出所的证明做不了鉴定,17号下午才做的鉴定,都3天了伤口已好了很多,伤口还剩5公分多,如果及时做鉴定会是轻伤吗派出所这麽做合法
我是被他人故意打伤的,医院临床诊断为颅底骨折,颅底骨折的医学诊断已经很清楚了,第一次已经由我们市级法医鉴定为轻伤,可是后面肇事者不服,要求从新做鉴定,然后到我们地州做的复核鉴定,鉴定结果因受嫌疑人通过关系做出了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现在我要求到省厅做重做复核鉴定,不知道嫌疑人会不会搞关系,法医会不会官官相护,会给出同样的结论吗?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岳父喝酒喝多了,给别人打伤了,当事去医院看过了,也没什么大事,他到派出所报案了,也立案了。派岀所叫自己调节一直调不下,事隔六七年派岀所又把岳父抓进去了,都八个月也不管也不问,人一直关在看守所。那我该怎么办?
被打伤后医院诊断右眼眶内壁骨折,头部外伤,cT的诊断,这构成轻伤吗?法医鉴定伤势的流程以及轻伤立案
法医鉴定伤势的流程以及轻伤立案
可要求警方进行伤情鉴定。拿着自己的病例,到处理案件的派出所要求公安局进行法医鉴定。如果对方也有伤,须等对方鉴定结论后才能处理。如果对方鉴定结论后还不做处理,你们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办案单位说明理由。& & & 伤情鉴定是用来确定对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构成轻伤对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就民事赔偿无法达成调解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相应赔偿。如果法医已经鉴定完毕,除非伤势发生其他严重情况,一般就以本次鉴定作为依据。既然构成轻伤,对方已经涉嫌了故意伤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当然同时,你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方不承担,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刑事责任,构成轻伤以上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据相关凭证计算。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 & & & 对方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派出所压案不查你可以到公安分局举报,要求刑侦支队立案。现在就可以要求立案,至于伤残鉴定待伤愈后做,可以定残疾。你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赔偿也不会少。可以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 &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治愈出院就可以做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要给人家赔钱。& &&看伤情鉴定结论,只要是轻伤以上就是处犯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到检察院去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检查院要求立案通知书3日就会给以答复,还可以到法院报案。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社会地位争正义,实现和谐社会建设,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应当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按照公诉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民可以自诉方式,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 &&被打伤,鉴定为轻伤,公安局立案后拖很久都不解决,后撤案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故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被判诉讼时效已过,但刑事诉讼未过时间,能再提起刑事自诉吗?& &公安机关凭什么撤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是违法。去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要求立案。& &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获立案的情况下不应算作已过时效,可以撤案通知书为依据。若公安机关时机尚未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给与不立案决定书,也可为证。也可以撤案后就应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吴某带领魏某一伙人与段某一人打架,胡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魏某踢中裆部,由于当时感觉疼痛轻微,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没有记录。第二天,胡某阴囊充血肿大,随即找到吴某,吴某愿意出付医疗费用。在小私人医院诊治经过二十多天后,胡某阴囊肿大症状消失,可睾丸仍充血,血块没有完全吸收。而且在此过程中魏某一直没有露面,没有任何赔偿。由于担心有后遗症,胡某去原处理该问题的派出所,要求补充进行笔录和伤情鉴定(肯定能判轻伤,根据轻伤标准三十七条),可派出所一味规劝私了,请问如何办? 派出所不作为找谁处理,对这个事法律有效时间多长?谢谢& & &派出所的做法明显不对,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反映,应当给予解决的.若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者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不给立案,你还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 &&派出所的做法是明显的违法办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依该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则上是一次,必要是可增加一次。你可到公安主管的局长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申请伤情鉴定: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 &轻伤害鉴定下来后,派出所拖延不给立案处理该怎么办?提供了鉴定结果后,应书面要求派出所立案处理,如不立案,可向公安部门如公安局监察科等相关部门反映,向检察院反映。一起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能否自诉?& & & &已经公安立案了,不能自诉。还是按照公诉好。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建议走公诉程序。& & & 公安立案最好,先等公安办理,如果移送检察院公诉了,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可,如果最后不移送了,再提出刑事自诉。另外一方面,受害人这方先收集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如医嘱、鉴定意见、损失凭据、证明等。必要时请律师代理。& &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 &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派出所受理报案并在办理中得知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是应该怎么处置?& & & & 在一家小饭馆 客户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因此服务员叫来老板 老板和他弟弟殴打了客户,于是报了警、派出所派人管理,并且把他们接到派出所询问。客户因受伤派出所告知被害人鉴定伤势,被害人住院治疗后鉴定伤势为轻伤。派出所看到法医鉴定并且得知被害人的伤势是轻伤同时也知道行为人已经构成伤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派出所受理后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未达成协议 因此派出所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 问题:1.派出所接到报案 并且得知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害 明知行为人已经构成伤害罪 应当按(日)试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轻伤案件规定”来处置。不应该未处置而告知被害人自诉就结案。派出所告知被害人自诉是否合法?&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通知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或检察院予以监督,2004年6月,黄某在街头被赖某殴致轻伤乙级。事发后黄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即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此案案情简单,肇事者清楚。黄某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赖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为由,对黄某的诉讼不予受理。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案(重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样规定,是贯彻了便民原则,防止“告诉无门”的情况发生。但是,公安机关一旦受理,立案侦查就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正确的。被人打伤,已报案,法医鉴定为轻伤, 属于自诉案还是公诉案??我父亲被人打成轻伤(法医鉴定结果),被打第二天就已向派出所报案,现在鉴定结果为轻伤后,向派出所询问接下来该怎么办,得到回应说这属于自诉案件,现在不是他们管辖范围内的,让我们自己去法院起诉解决,这种说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 & 你自己有选择的,轻伤不建议去法院起诉。。麻烦··,建议向派出所提出要求公诉。
& & & 三年前小明被砍伤头部,手挡时被刀弄骨折,当时报案。但作案人一直在逃,直到前几天作案人才被抓捕。所以进入侦查阶段。但小明出事后只有医院的诊疗单等,没有法医出具的正式的伤情鉴定,我想请问没有伤情鉴定会影响受害人的赔付吗。还有伤情鉴定有没有确定的时间,现在补做可不可以。还有我估计是故意伤害罪轻伤,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我们现在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我现在想刑事自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吗?& & 可以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受伤情况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好按公诉程序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经复议或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你也可以据此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 & & &被人轻伤后报案,公安能否不受理& & & & & & & & 关键是看被害人有无程序选择权&案情:王某与李某不和,李某一直想找机会教训王某。一日,李某见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独自行走,遂紧随其后,趁王某不备之机,用手中所持扁担致王某轻伤。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对打伤王某一事供认不讳。分歧意见:对李某伤害王某一案应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四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且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显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5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应依法向法院移送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应对此立案侦查。& &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他两类自诉案件中,既存在自诉权,也存在公诉权,公诉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告诉的,国家追诉机关不能追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告诉,追诉机关也可以追究。本案中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王某,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享有自诉权。既然是一种权利,王某当然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自诉,而选择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以该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怠于行使国家追诉权。笔者认为,“六部门规定”第四条对此的认识是正确的,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诉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六部门规定”为公安部参与的联合司法解释,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部单独作出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应高于后者。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本案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就应当对此立案侦查。?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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