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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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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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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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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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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人大建设》2001年09期
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正 编辑同志:因工作需要,我配备了一台微型录音机,自此以后,便有同事向我借用,说是因缺乏证据,要私下录制与其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的谈话,为打官司提供视听资料。请问,什么是视听资料?像这样乘对方不备,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读者:张丽
【关键词】:
【分类号】:D925.1【正文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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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私自录音录像能否证明医疗过错
私自录音录像能否证明医疗过错
律师点评。医疗纠纷中原告为证明医疗过错经常也私自录与医务人员的谈话作为证据,但私自录像相对比较少。本案就是比较少见的私自录像欲证明医疗过错的案例。
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私自录音录像很少被法院采信。本案中法官没有对原告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做出明确的判断,但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是持否定态度的。医疗过错的判断,法官靠的是鉴定,而鉴定中病历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想用录音录像动摇病历的地位,就目前来看似乎没有可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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