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教育局教师选调下局事业单位职工调动管理办法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动管理暂行办法 -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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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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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局系统内人员的有序流动,规范调动行为,增强调动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内人员调动应遵循“优化结构、合理流动”的指导思想,必须注重地勘单位均衡发展、稳定地勘队伍,促进全局地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局系统内人员调动的基本原则:
1、人岗相适原则。必须按照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特长与调入岗位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调入单位确有岗位需求,并且拟调人员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2、稳定队伍原则。因局地勘工作的特殊性,以维护单位队伍稳定为根本。
3、按编按岗调配原则。人员调动应当在省编办和省人社厅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管理限额内进行。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编和相应的空岗,没有空编及相应空缺岗位的,接收单位不能办理调动手续,严禁超编超岗进人。
第二章& 调动条件
第四条& 局系统内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工作调动人员年龄一般应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且在拟调出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局动议调动的除外)
2、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与拟调动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级条件和工作能力。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本岗位专业所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严控制职称较低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调动。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级工(四级)以上技术等级。
第五条& 按国家、青海省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应给予适当照顾: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双方一方在西宁、平安地区工作,另一方在海西地区工作,婚龄2年以上。
2、照顾老人生活困难。被照顾老人年龄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
3、对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申请工作调动的,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不得调动:
未征得调出单位同意的;明确规定了服务期限、而且服务期限未满的;参加工作时做出过明确承诺的;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或正在接受处罚的;档案重要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超年龄人员;属于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不能调动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调动程序
第七条& 局系统内人员调动分个人申请调动和单位申请调动两种。两种调动都必须符合局系统内人员调动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个人申请调动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拟调动人员递交书面调动申请,并陈述调动理由。
2、调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3、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经省编办核准出具《编制审核通知单》后,按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相应的初步考核(考察)工作,审查拟调入人员档案,重点审查其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材料。审查合格的形成书面考核(考察)材料,经调入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局人事教育处。
4、人事教育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
5、会议研究。人事教育处对复审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复审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答复。局系统内人员调动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一次(每年3月至4月)。
6、正式调动。经局务会研究同意调动后,人事教育处按照有关程序正式办理调动手续。调入、调出单位凭有关手续及时到省编办办理上(下)编手续。
第九条& 单位申请调动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动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经省编办核准出具《编制审核通知单》后,提出调动申请,并提出调动人选及调入理由,以文件形式报局人事教育处。
2、调动人选必须经调出单位研究同意,且单位领导签署同意意见。
3、人事教育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及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
4、会议研究。人事教育处对复审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复审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答复。局系统内人员调动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一次(局对各单位人力资源进行调整配置的除外)。
5、正式调动。经局务会研究同意调动后,人事教育处按照有关程序正式办理调动手续。调入、调出单位凭有关手续及时到省编办办理上(下)编手续。
第十条& 借调人员参照调动人员规定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简化程序。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原则由原单位负责。系统内单位之间借调的,须由双方协商签订借调协议,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调动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调离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办完有关调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予调离。
第十二条& 局系统内调动人员在调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发现查实的,一律取消调动资格且3年内不得调动;已经调动并办理手续的,一律作退回原单位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调动过程中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
2、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不服从岗位安排而寻衅滋事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调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4号邮箱: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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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长教通〔2012〕107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号)
第二条&& 长沙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以下简称各单位)配置、占有、使用(含出租、出借、担保、投资)、处置(含拆迁、征收)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及其他公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长沙市教育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市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和办理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
(四)负责监督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及检查工作;
(五)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向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以及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收入预算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于每年5月底前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编制上报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由市教育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资产配置批复计划。资产实行编码注册管理,在完成政府采购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申报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资产配置从严控制(其中公车实行编制管理),合理配备,属更新行为要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重新购置。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配备,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必须事先报市教育审核批准和市财政局审定。其中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还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济合同、收入缴纳凭证须报市教育局备案登记。
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资产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按标准核定后纳入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对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制度。
国有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做到帐帐、帐实、帐卡相符。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如机械、大型设备、机动车辆、房屋、土地、无形资产等,应按台、件、辆进行登记,并建立技术档案。
国有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国有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对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拆除、征收、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其中账面值为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报市政府批准。
各单位国有资产重大经济行为如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产(股)权划转等应报经市政府批准,依程序进行审计评估,经市财政局核准,其中土地使用权还应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准。&
各单位资产处置应当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实行网上填报,并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处置。各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 (二)合并、分立、清算;
 &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入围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清查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暑假期间,并将清查报告于9月中旬报送市教育局。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各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部门决算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对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按资产净值依法赔偿资产损失,赔偿款由责任单位负责缴入市财政。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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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当前位置:&&&&红河州个旧市教育局面向下属事业单位2016年选调人员公告
经个旧市教育局办公会议研究,个旧市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面向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2名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选调原则
按照自愿报名、单位推荐、考试考察、择优选调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选调岗位和人数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共2名,主要工作岗位是:
1、教培中心副主任1名。
2、英语教研员1名(兼任宣传等工作)。
三、选调对象和范围
1、教培中心副主任面向个旧市教育局所属各高中学校及教培中心公开选调。
2、英语教研员面向个旧市教育局所属各中学公开选调。
四、选调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教育教研工作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调研能力、文字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3、有严守纪律、公道正派、清政廉洁的品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资格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资格:
1、教培中心副主任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有至少10年以上从事基层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经历和较强的指导教学的能力,在学科教学上有较强的影响力,有较强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管理能力,能掌握并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年龄45周岁以下。
2、英语教研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有至少10年以上从事基层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经历和较强的指导教学的能力,在学科教学上有较强的影响力,能掌握并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年龄45周岁以下。
五、选调程序和办法
此次选调工作,按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试、体检、公示、调动等程序进行。相关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简章发布之日起至日止。
2、报名地点:个旧市教育局人事科。
3、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亲自填写《个旧市教育局面向下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2)报考人员由本人办理报名手续。
(3)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选调资格中所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每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报考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对参加选调的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选调工作全过程。报名时经审查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综合测试和考察。
(三)综合测试(总分100分)
综合测试由个旧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综合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教研员听课评课、面试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理论考试(满分100分):教育理论考试成绩按30%的比例记入综合测试分数。考试内容为教育、教学、教研等相关理论知识。
(2)教研员听课评课(40分):现场课堂听课45分钟,之后写出评课意见(20分),并作现场口头评课(20分)。按实际成绩记入综合测试分数。
(3)面试答辩(30分):现场抽题,答辩时间为10分钟。按实际成绩记入综合测试分数。
选调人员的综合测试合格分数线为70分,总分未达到70分以上者,不予选调。综合测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按最高分选调。总成绩相同者,听课评课成绩高者优先。
以上各项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员,由市教育局通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不再递补。
(五)调动
体检工作结束后,将拟选调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工作日。如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即取消选调资格。公示合格的拟选调人员,由市教育局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报名咨询联系电话:2122733
个旧市教育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11-0711-0711-0711-0711-04
11-0711-0611-011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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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亲自填写《个旧市教育局面向下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2)报考人员由本人办理报名手续。
  (3)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选调资格中所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每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报考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对参加选调的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选调工作全过程。报名时经审查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综合测试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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