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 五年唯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中唯一的事先明确规则的机制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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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拍卖的交易机制和交易策略
出版时间:2009-1&&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作者:詹文杰&&页数:184&&
  双向拍卖在同质物品的交易机制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在股票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的连续竞价(contlrluous double auction,简称cDA)和集合竞价(call market,简称cM)交易机制都属于典型的双向拍卖。在连续竞价市场中,只要现时的买方报价不低于卖方报价,交易就立即发生,该市场中交易发生的时间点是随机的;而在集合竞价市场中,交易发生只在某些固定的时点上,当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累积到一定的时间后,才确定一个清算价格,使所有能够成交的指令都按照这一个价格执行,该市场中在固定时点上发生的交易数量是随机的。与单向拍卖“一对多”的市场结构不同,双向拍卖的市场结构是“多对多”,即市场中的买卖双方的人数都不止一个,他们之间的关系变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关系。  人们发现,即使在买卖双方人数都很少、供求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双向拍卖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都比较高,平均交易价格和交易次数都接近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竞争均衡,这与传统经济学理论相矛盾。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在竞争充分、信息完全的市场中才会出现高的配置效率和竞争均衡。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完全解决双向拍卖中的交易机制问题,即该市场中的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交易次数和交易价格的形成等问题。2002年诺贝尔经济科学奖获得者Vernon Smith教授是首个开展这个问题研究的人,他把这个现象定义为“科学奥秘”(scLentific mys—tery),因此也称为“史密斯奥秘”(Smith’s mystery)。  在双向拍卖市场中,买卖双方都面临着复杂的报价决策过程。在“多对多”的竞争环境中,买方在报价时不仅要考虑其他买方,同时还要考虑卖方的报价;同样,卖方在报价时不仅要考虑其他卖方,同时还要考虑买方的报价。并且,买卖双方的决策需要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即交易者通常只知道自己的报价和已经成交的价格,对于市场中其他交易者的底价和策略几乎不知道。尽管传统经济学理论中“供需平衡”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市场中均衡价格和均衡交易次数,但是它无法解释市场达到均衡的动态过程,这个问题被称为“黑耶克难题”(Hayek’s problem)。
随着实验经济学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双向拍卖的作为实验经济学的重要起源之一,它应用和研究也逐渐受到重视。本书从交易机制和交易策略两个方面入手,对双向拍卖的已有研究成果和作者近年来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论述。第1章绪论,阐述了双向拍卖的特点、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等。第2章到第4章研究双向拍卖的交易机制问题,其中第2章为双向拍卖交易机制研究的概述。第3章研究交易机制对市场宏观表现的影响,包括涨跌幅限制规则、供需曲线和交易行为等的影响。第4章研究双向拍卖的价格行为,包括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的价格行为差异、涨跌幅限制和交易行为对价格行为的影响。第5章到第7章研究双向拍卖的交易策略问题,其中第5章为双向拍卖交易策略研究的概述,并对交易策略中的标高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第6章研究几种常用的交易策略对不同密度下的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包括两种“零信息”策略、通用“零信息”策略、增强“零信息”策略和基于马尔科夫链策略等。第7章对以上交易策略在连续竞价市场的表现进行了比较,并对策略之间的优劣原因和条件进行了分析。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系统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经济学等专业的教科书或参考书,尤其对学习“决策与对策”和“实验经济学”课程的学生来说,本书能为他们提供建模方法和实验方法;也可供相关领域的科学工作者阅读和参考,为研究股票市场交易机制、交易策略,以及行为决策研究提供帮助。
詹文杰,男,1970年5月出生。1992年在重庆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9年在武汉理工大学(原武汉汽车工业大学)获得工学硕士学位,2002年在华中科技大学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4年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博士后出站。现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决策与对策理论、实验经济学,期间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访问学者的身份赴美国University ofCalifornia,Santa Cruz的LEEPS实验室留学18个月,合作教授Daniel Friedman是实验经济学和双向拍卖研究的权威。06.12,主持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双向拍卖的市场机理与交易策略研究”(No.),目前正在主持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于多主体仿真的连续双向拍卖交易行为演化博弈研究”(No.)。
自2002年以来,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和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关双向拍卖的学术论文20篇,期刊包括: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Decision Making、Journal of Systerns Science and Complexity、《管理科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管理评论》等。
问题的提出
双向拍卖研究概况
古典经济学模型
博弈论模型
研究思路与已有成果第2章
双向拍卖交易机制概述
双向拍卖的模式与分类
双向拍卖的模式
双向拍卖的分类
实验经济学与双向拍卖
实验经济学的作用
实验在双向拍卖研究中的应用
双向拍卖市场的传统指标
马歇尔偏移量
马歇尔偏移量的提出
交易人数对马歇尔偏移量的影响7
交易机制对市场宏观表现的影响
涨跌幅限制对市场宏观表现的影响
涨跌幅限制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涨跌幅限制对集合竞价市场的影响
供需曲线对市场宏观表现的影响
供需曲线分布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供需曲线分布对集合竞价市场的影响
不均衡供需曲线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不均衡供需曲线对集合竞价市场的影响
交易行为对市场宏观表现的影响
k-ZI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k-ZI策略对集合竞价市场的影响
双向拍卖的价格行为研究
价格行为及其数学描述
双向拍卖的价格行为
价格行为的数学描述
交易机制对价格行为的影响
股票市场中不同交易机制下的价格行为
实验环境中不同交易机制下的价格行为
涨跌幅对价格行为的影响
股票市场中不同涨跌幅下的价格行为
实验环境中不同涨跌幅下的价格行为
交易行为对价格行为的影响
平均值交易策略及其特点
交易行为的实验与结果
双向拍卖交易策略概述
双向拍卖交易策略的特点和研究综述
双向拍卖交易策略的特点
双向拍卖交易策略的研究综述
双向交易策略的介绍
“零信息”交易策略
通用“零信息”交易策略
增强“零信息”交易策略
基于马尔科夫链的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中的标高研究
标高的定义
集合竞价市场的标高研究
连续竞价市场的标高研究
交易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零信息”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两种“零信息”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影响的差异
两种“零信息”策略影响差异的解释
通用“零信息”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影响的证明
参数“k”对连续竞价市场交易比例的理论证明
参数“k”对连续竞价市场交易比例的实验证明
增强“零信息”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增强“零信息”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增强“零信息”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影响的解释
马尔科夫链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马尔科夫链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的影响
马尔科夫链策略对连续竞价市场影响的解释
交易策略的比较研究
通用“零信息”策略的比较研究
通用“零信息”策略比较的理论分析
通用“零信息”的策略效应
通用“零信息”的禀赋效应
策略效应与禀赋效应的关系
增强“零信息”策略的比较研究
ZIP策略的自学习规律
ZIP策略和ZI-C策略的静态比较实验
ZIP策略和ZI-C策略的动态比较实验
基于马尔科夫链策略的比较研究
稠密市场的比较实验
稀疏市场的比较实验
稠密和稀疏市场差异的解释
小结结束语参考文献
  以单向拍卖中的英式拍卖为例:英式拍卖中的卖方只有1个,而买方通常不只1个,买方内部存在竞争,其中报价最高者才能与卖方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为最高买方的报价。买方在选择报价的时候,只考虑其他买方的报价,无须同时考虑卖方。另外,由于采取的是“最高者中标”的市场规则,买方如果提高其报价,成交的概率就会增加;反之,如果降低其报价,成交的概率就会减少。因此,在英式拍卖中,买方的报价与其成交概率之间存在正的相关关系;而在“最低者中标”的荷式拍卖中,卖方的报价与其成交概率之间存在负的相关关系。  而在双向拍卖市场中,由于“组间竞争”的存在,买方(或卖方)报价的高低与其交易成功率之间的那种正(或负)相关的关系被彻底打破。以连续竞价市场中的买方为例:假设连续竞价市场中的一个买方降低报价,对于卖方来说有两种选择——交易或等待,两种选择都存在风险。选择交易,如果下一时刻有买方提高报价,此时交易就会有损失,但是买方提高报价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卖方参与竞争;选择等待,如果下一时刻有买方继续降低报价或其他卖方此时选择了交易,等待的卖方会因此失去可以赢利的机会。由此可见,连续竞价市场中买方报价的高低与其成交概率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相关关系,使得该市场中的报价策略的研究更为复杂。  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是两种最基本的双向拍卖交易机制,然而两者的交易策略研究存在明显的差异。连续竞价市场的运行特点是,只要市场中的现时买方报价不低于现时卖方报价,交易就立刻发生;而在集合竞价市场中,只有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累积到一定的时间后,才确定一个清算价格,使所有能够成交的指令都按照这一个价格执行。可以看出,连续竞价市场中交易随时有可能发生,而集合竞价市场中交易只发生在固定的时点上,因此连续竞价的交易价格比集合竞价具有更强的动态性和随机性。并且,集合竞价市场中委托定单的积累过程,也是交易者市场信息的获取过程,而连续竞价市场中的交易者没有此信息的获取过程,因此该市场中的信息更不充分。  总之,双向拍卖交易策略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个维度:其一是标高维度,即报价多少的问题;其二是时间维度,即何时报价的问题。关于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市场的标高问题,我们将在5,3中进行全面地分析。在时间维度上,连续竞价市场远比集合竞价复杂,目前还缺乏准确的数学描述方法,为此我们可以运用随机选取交易者的办法来对该问题进行适当的简化。
  《双向拍卖的交易机制和交易策略》可作为高等学校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系统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经济学等专业的教科书或参考书,尤其对学习“决策与对策”和“实验经济学”课程的学生来说,《双向拍卖的交易机制和交易策略》能为他们提供建模方法和实验方法;也可供相关领域的科学工作者阅读和参考,为研究股票市场交易机制、交易策略,以及行为决策研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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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图书网() @ 2014- 习惯规则的形成机制及其查明研究 姜世波, 王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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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目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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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区(E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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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公告注释:[]本文所谓“反悔权”,乃指转让人转让股权而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人撤销其股权转让之意思表示,或转让人解除与第三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关系之行为。笔者认为,该反悔行为属转让人的缔约自由权或合同解除权之范畴,为形象表达与便于理解所需,并沿用实务中的习惯用法,以“反悔权”称之。又因该种所谓“反悔权”,并非如同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附属于股权、缔约权、合同解除权之内的一种“权利行为”,故将“反悔权”以引号标示,表明其与独立权利类型的差异。[]关于这些观点的概括,参见冉克平:《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 - 24条》,《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王云川:《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金融法苑》2009年第2期。[]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一60页;崔建远等:《民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7.009年版,第79页。[]参见王泽鉴:《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同前注 [],王泽鉴书,第80页。[]参见郑永宽:《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参见谢哲胜:《期待权》,《辅仁法学》1995年第14期。[]同上注。[]参见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峨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1页。[]之所以说是“事实上理解”,是因为迄今的商事裁判文书并不擅长从理论解说的角度阐释裁判的依据,法院可能并不直接言说其所支持的优先购买权的学说,但在事实上坚持了某种理论立场。[]笔者在与有关法官就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学理讨论时发现,一些法官对转让人之“反悔行为”持否定论的立场。例如,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刘建功副庭长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做学术讲座《公司法案件新问题与裁判尺度》时,即持类似见解。参见刘建功:《公司法案件新问题与裁判尺度》(讲座记录,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例如,在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0)白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周A向被告阎某转让其股权,原告周S已经明确表示反对,并主张优先购买权,故在同等条件下,原告周S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被告周A,阁某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事后双方并未实际展行,并于日协商解除了该协议,现被告周A仍然为股权持有人,对股权享有绝对的处分权。原告周S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依据的被告周A与阎某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优先购买权的前提股权转让基袖关系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周A有权决定是否出让其享有的股权,现被告周A明确表示不愿意出让股权,故原告周S的诉讼主张违反了自愿原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样的观点,还体现在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0)白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中。[]同前注 [],刘建功讲座。[]同前注 [],王云川文。[]参见于华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同前注 [],崔建远等书。[]同前注 [],刘建功讲座。[]同前注 [],冉克平文。[]在德国法上,优先购买权分为物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的优先购买权,其划分的界限在于优先购买权是否能对抗第三人,而与该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无关。物权性质的先买权也称为对物的先买权或者物的先买权,针对的只能是不动产,依“合意+登记”原则而成立。而债权的先买权称之为对人的先买权或者人的先买权,是指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能够对出卖人的处分权作出限制,使得出卖人不能将指定标的以同样条件出卖给第三人,而只能出卖给权利人,该权利人的权利就是债权先买权。《德国民法典》在先买权的设置上分两个法域、三个部分,两个法域是指先买权先后设在债务关系法和物权法中;三个部分是指分别在债法中特种买卖和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以及物权法三个部分里设置了先买权。因此,德国法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参见王丽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同上注,王丽莎文。王利明教授还提出了双重性质的学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权利,不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也具有某些物权的效力(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有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我国《侄权责任法》未明确排除债权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之客体,在理论解释上,债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范吟,应当可以成为俊权责任的客体;而且,“财产权益”似乎不仅仅是指物权利益,也可以包括债权权益在内。但从该法有关权利的具体列举来看,在立法原意上似未明确将“债权”纳入慢权责任之客体范铸,民法理论界目前亦多持此种解释。[]例如,《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立法表述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利安排”。[]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受让人开出的所有条件,无论是否为“金钱条件”,均属“同等条件”范畴。这些条件可能是对公司的某种特殊贡献,例如,对公司员工福利的特殊承诺;也可能是在受让人进入公司后,对公司的某种特珠支持,例如,承诺将某项资产或者技术转让给公司等。[]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参见蒋大兴:《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闭锁性股权收购中的定价困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See David Walker,Rethinking Ruts of First Refusal,Harvard Iaw School John M. Olin Center for Iaw,Economics and Business Discussion Paper Series,Paper 261,1999,http://Isr. Nellco.org/Harvard-olin/261,last visit on May 5,2012.
出处:《法学》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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