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5月1日麻将馆的八项规定出台时间

  中国建设培训协会  关于举办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及配套规范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4、3.2.7、3.2.9、3.2.15、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7、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6.4.4、6.4.5、6.4.10、6.4.11、6.6.2、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  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为了做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相关规范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帮助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的主要内容、修(制)订背景、理由和依据,以及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关键技术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并深刻掌握新版规范调整的主要内容;我协会特举办本届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我国重大火灾事故的成因、整治难点及对策;  2、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的背景、基本思路;  3、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中的争议条款及解决;  4、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  5、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调整及新增的主要内容;  6、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技术内容解析:  ——厂房和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厂房和仓库的防爆,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与防火间距要求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构造(防火墙,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屋顶、闷层和建筑缝隙,楼梯间和楼梯等,防火门和卷帘,天桥、栈桥和管沟,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一般规定,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木结构建筑  ——城市交通隧道(一般规定,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通风和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及其他)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7、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与《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措施》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8、建筑防火设计常见疑难热点问题的解决与审查要点。  二、培训对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厅、局)主管领导;各有关协(学)会、教学、科研机构的有关人员;各地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三、特邀专家  王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编制组主任)。
  晁海鸥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规范编制组主要编写人)。  四、时间、地点   日---10月13日
(11日报到)
杭州市   日---10月14日
(12日报到)
济南市   日---10月21日
(19日报到)
广州市   日---10月26日
(24日报到)
长春市   日---11月16日
(14日报到)
郑州市  五、相关费用  1、培训费1600/人(含资料费、场地费、午餐、文具、证书、电子课件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协会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书。  注:因此规范出台导致许多行业协会与学会举办此类培训,请参会单位务必落实主办单位、出席的专家是否是规范组专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济,时间)等问题。(如:多家机构对外宣承,出席专家王老师,晁老师到场,最终导致参加企业无缘听到权威专家授课)。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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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日.ppt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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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楼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本条中的“观众厅”是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包括剧场、电影院、礼堂和报告厅的观众厅。 *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 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8kPa。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两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大于120m3。球型储气罐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10000m3。 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方便管理,充分利用生产的副产品,提高节能减排能力,国内多家钢铁企业的煤气储罐容量均大于10万,一些钢铁企业对大型储气罐的建设要求强烈,如浦钢公司、宝钢公司等公司建设的30万立方米煤气柜,而目前规范只规定了10万立方米以下。我国当前建设大型储罐的技术已很成熟,储罐的运行也比较安全。本条规定主要为适应我国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
*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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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之十大高位解读
来源:殷清利 | 时间: 21:47:19 | 浏览:次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常规,&大姑娘上娇头一回&
随着国务院出台相关建设法治政府方略出台,全国各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具体文件有如&雨后春笋&般袭来。如H省的文件也刚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实施,五人以上群体性案件、房地产征收补偿案件等被纳入负责人应当出庭范围,于是我就有个和&区长&&市长&们对话的机会,甚至一副区长因没带任何任职证明,而被我搞得&狼狈&不堪。可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超前。
二、明确扩大受理范围,案件&三审查&机制彰显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案件无一逃脱&具体&与&抽象&之争。而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明确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自然资源确权、行政强制执行、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列入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修改决定第六十三条还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这也是废止&具体&与&抽象&之争的信号。不仅如此,《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作出司法建议;另外第79条还规定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作出裁判。这样就突破了&一行为一案一处理&的格局,形成行政案件&三审查&新机制。
三、中院管辖市县政府案,取消上级法院移交管辖权
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制定了日程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日施行,规定第一条明令被告市县级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但很多地方无视以上规定,仍然拿原《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当&尚方宝剑&,把这些案件指定相关基层法院管辖,这些怪局与司法改革精神格格不入。这样《行政诉讼法》第15条将市县政府为被告案件纳入中院管辖;第24条第1款仅保留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案件,取消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的权利。
四、激活行政复议制度,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责任意识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由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于是行政复议机关从自己不愿当被告、照顾下级机关面子等方面出发,一般热衷于维持行政行为。于是行政复议制度一度不受百姓&喜欢&。此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样不管如何,只要行政相对人仍不服的,复议机关都可能作为被告。所以此举重新燃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选择热情,为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分忧不少。
五、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很特殊,原告无法举证转移给被告
原告需承担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内容。但有些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此项举证责任无法完成。比如,违法强拆原告房屋,一些损坏物品无法逐一核实,这样让原告再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显失有失公平。对此《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对原告是极为公平的。
六、三招解决行政诉讼不立案困局,具体如何有待检验
行政诉讼不立案这个顽疾,如果不予治理,将给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行政立案的理由只有一个,行政不立案的理由到处都是!&《行政诉讼法》从以下三方面解决此难题:第一、第50条第2款规定,允许口头起诉,并出具凭证;第二、第51条第4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三、第52条规定,对既不立案,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且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原下级法院除外)。
七、行政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旨在与民事诉讼法接轨
本次修改多处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如《行政诉讼法》第57条的先予执行等。另外,过去行政相对人一边打民事官司,一边打行政争议,造成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下降、当事人维权成本增加及可能产生的公正迟延。此次《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八、行政诉讼在调解上首开先河,解决争议成立法宗旨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先前更是对调解&免开金口&。但随着创建和谐社会的呼声,行政诉讼实际上有极大比例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走撤诉结案之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不仅如此,《行政诉讼法》第1条更是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宗旨予以规定。增加&调解&结案规定,与解决行政争议立法宗旨不谋而合。
九、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公告行政机关不予执行等情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的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标志。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系行政机关,所以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公开更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该条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开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此举将对推进审判的公开化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增进人民群众的理解,新闻监督,有益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另外,此次修改创设了公告制度,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第96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该制度将有效催促行政机关履行自己出庭及执行义务。
十、一二审程序繁简得当,再审程序将有大改观
相对原来行政案件一审程序的&一刀切&,此次修改将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限从&三个月内&调整为&六个月内&,简易程序界定为45日;二审程序审理方式由原来&书面审理为主&改为&开庭审理为主&,并将审限相应地由&两个月内&调整为&三个月内&。另外,原来一直被人诟病的是再审程序,即启动再审大多数先向原审法院提起,驳回后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自己改自己的错,是何等的难!它不出驳回再审通知,你没有一点办法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这次《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这样将迎来再审高峰,但却更便利了当事人的救济。
(以上内容选自殷清利所著、法律出版社出版《新行政诉讼法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引》一书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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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 杨孟辰|陈婷婷
该文章转自: 人民网|中金在线|学法网
&&& 日起,中国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法登记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将实施,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实施,备受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据央行的数据,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使99.63%存款人得到全额保护。。。小冰为大家整理了日起开始实施的18部法律法规(中央9部,地方9部,总共18部),如下:&&& 一、中央(共9部)&&& 1、中国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和综合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布,将从日起施行。 那么如果手上有200万元,如何保障50万元以上存款安全呢?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有200万元的存款,可以分在4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即采用分散存款的方法,根据规定,就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3、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该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国家林业局特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5、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民告官”再也不难&&&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实施,备受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新《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意味着,今后“民告官”将是“零门槛”,这将激发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必将出现大幅增加,这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应诉的能力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6、五一起实施旅游新规 导游有权举报不文明游客&&&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导游、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7、《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中国气象局最近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月1日起,导盲犬可带上火车&&& 5月1日起,经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视力残障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并将正式实施。届时,视力残障旅客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火车。携带导盲犬乘车的残障旅客必须尽可能在开车前12小时,通过车站售票窗口或12306电话联系铁路客户服务中心,说明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需求。一些具体的规定,可通过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和各火车站的服务电话咨询,也可登录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9、全国税收征管规范5月1日起全面试行&&& 5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通过切实规范税务人,更好服务纳税人。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一涉税事项更确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税收征管事项皆于法有据。二管理服务更公平。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三业务办理更便捷。切实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确保优惠处理流程规范稳定。四办税成本更经济。将需要纳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关涉税文书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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