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纳入公益性岗位是什么管理,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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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如道路维护、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森林防火管护等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七)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 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当地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就业部门初审。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各级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黑龙江省 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审批。
第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省失业人员和就业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总量进行宏观控制。各级就业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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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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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更加充分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现就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设工作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未设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乡镇,按照170号文件规定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二)已设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街道(乡镇),推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平稳过渡;
  (三)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日常运行机制。
  二、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农村、后城区”的原则,分阶段稳步实施。2014年底前各区县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乡镇)重点开展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以及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试点工作。2015年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工作。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认真理解领会170号文件精神,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工作意见和步骤安排。
  针对新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试点,应着重提出包括试点乡镇或职能部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公益性岗位征集、资金筹集支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管理、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针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试点,应着重提出拟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试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筹集支付调整、公益性岗位纳入征集、安置人员平稳过渡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在试点基础上,各区县应根据170号文件精神,研究制订本地区配套政策和管理规章制度等。
  四、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试点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开展。请各区县于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试点工作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试点意见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各区县须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五、各区县新确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稳定地区就业局势,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规模以及参加试点的街道(乡镇)或职能部门;
  (三)妥善解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性质和隶属关系问题;
  (四)有明确的符合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公益性岗位;
  (五)资金筹集渠道明确,筹集资金规模能够保证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行;
  (六)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各项条件满足170号文件要求。
  六、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平稳过渡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可维持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此前按照全市统一政策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直接纳入170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直接列为17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人员,享受170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安置人员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待其到期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1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后,招用安置人员、征集利用公益性岗位、筹集资金、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劳动用工管理等按照170号文件执行。其中:在《关于促进就业困难地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35号)中所列区县和经批准的重点帮扶街道(乡镇)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执行17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帮扶地区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
  (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应按170号文件规定将组织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管理。
  (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后,继续保留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乡镇财政的经费渠道且资金规模不减,并按照170号文件的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需要。
  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前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安置人员的规模不得随意扩大。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安置力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足于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设的系统工程。各区县要深刻理解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挑战性,将其作为促进就业的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开展。
  (二)认真规划。各区县要在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归纳应开展的工作内容,合理确定试点方向,安排工作进度,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针对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不利因素,提前制订应对措施。
  (三)稳妥推进。各区县要在筹备基本就绪,论证清晰明确,政策措施制订完备,实行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展开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认定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市、区县政策的培训,确保新老政策的有序过渡,平稳衔接,保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认定实施办法。
  (四)加强协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区县财政局、区县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跟踪了解实际困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并予以基层有效指导帮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copy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文教联委会
区政协文教街道联络委员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岗位。就业再就业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党和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扶的重大举措。自2003年11月江北区推广开展公益性岗位以来,区政府不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和财政投入,拓宽公益性岗位设置领域,不仅大大缓解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将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了有效转换和分解,而且公益性岗位在优化城市环境、提升社区服务功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毋庸置疑,但我们更应看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文教街道公益性岗位现状为例,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一、文教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基本情况
  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文教街道制定了《文教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使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街道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公益性岗位管理中心,由专人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日常检查、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社区公示&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截止2011年10月底,街道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共有166人,岗位涉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保绿保洁、治安巡防、交通协管、车辆管理、居家养老、后勤保障等多个领域,扶持对象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等群体,有效保证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帮助。
  二、文教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存在的困难
  虽然我们在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鉴于全局性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及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公益性岗位管理上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亟需解决的困难,且这些困难在全区具有普遍性,可以概括为&三难一低&。
  (一)考核奖惩难。目前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发放标准是统一的,无论工作成绩如何待遇都一样,滋生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究其原因乃是考核奖惩难以落实。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没有建立一套公正、客观的考核评价机制,尽管规定了相应的奖罚制度,但由于奖励资金和处罚措施没有真正到位,奖惩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导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不高,压力不大,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较低,甚至出现了在编不在岗&吃空饷&、到岗不干活&吃白食&等问题。
  (二)日常管理难。由于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而开发的,经费也由政府承担,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眼中,这是他们理所当然应享受到的&福利&。基于这种认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面对街道、社区的日常管理,全然不放在眼里,往往置若罔闻,或消极怠工、马虎应付,严重损坏街道、社区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由于缺乏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面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种种不良行为,街道、社区往往理不直、气不壮,无可奈何,一筹莫展。管又管不好,不管又不行,公益性岗位管理成为基层政府工作的一大难题。
  (三)动态退出难。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开发的就业岗位,是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就业援助政策,它是公益岗不是终身制,更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和救济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公益性岗位是长期性岗位还是阶段性岗位的明确界定,造成制定动态退出制度缺乏政策依据,无法真正实现公益性岗位人员&有进有出、能聘能退&的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渐变为&铁饭碗&,岗位人员亦是&只进不出&,因此被戏称为下岗职工中的&公务员&。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另外一些就业困难人员无法及时得到帮扶救助,而且这个日益庞大的低效群体也会引起其他弱势群体的不满,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4050&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等为主体,大都自身年龄偏高、并且缺乏专业工作技能,整体从业素质相对偏低,往往难以胜任相应岗位,而且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愿安于现状,想要自谋职业自食其力时,面对需要专业技能或业务知识的非公益性工作时,也缺乏竞争力,这也是造成动态退出难以形成的另一个原因。
  三、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随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队伍的逐步扩大,如何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消除弊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针对&三难一低&,我们的建议可以概括为&四个规范化&,具体如下:
  (一)实施规范化的考核奖惩。着力建立健全规范的&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并有效执行,这是管好公益性岗位的关键。这个难题如果能切实解决,则日常管理难和动态进出难也不难解决。关于建立考核评价体制,我们经过认真调研思考,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明确考核主体。赋予街道、社区考核公益性岗位和实施奖惩的权力,有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中心具体操作。二是开展绩效评分管理。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走访及社区居民的反馈,为每一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表现评分,并对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张榜公布。对考核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散漫、玩忽职守等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辞退等不同程度的处分,充分调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浮动工资的激励作用,做到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相结合,在同岗位统一待遇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干好多得。四是建立完善服务机制。采取不同形式,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到社区联合工会中来,不仅使他们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集体责任感;坚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从生活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贫困员工家庭切实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从而不断激发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实施规范化的日常管理。一是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分为管理服务类、便民服务类两类。不同岗位类型设置不同准入门槛,待遇和管理办法也应有所区别。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街道、社区专职人员等,这类岗位需要一定的技能和相关知识,上岗前需经过系统的知识、技能及政策培训,从业标准可稍高一些;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面向大龄失业人员和缺乏劳动技能人员,这类岗位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可胜任,如保洁保绿、车辆管理等。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日常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在岗情况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居民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将社会反映的问题登记在案,并根据考核奖惩机制给予相应的奖惩,促进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规范化。
  (三)实施规范化的动态进出机制。探索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相对固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动态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公示制度。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要在招录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时在社区内公示录用结果,还要在各社区设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公示板,将现已上岗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姓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范围、检查结果予以上墙公布,方便社区居民了解情况,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随时掌握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迁入迁出情况,及时更新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对居民群众举报的情况,由所在社区派人进行核实,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公布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不上班吃空饷等违规情况给予撤销岗位、追回补贴等处罚。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由街道、社区每年于1月份集中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困难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公示,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终止劳动合同。每年年底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当年工作完成情况、在岗情况等进行调查,对那些违反工作纪律、在编不在岗等的人员不再与其续签次年劳动合同;对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设立&黑名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被辞退的原公益性岗位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次获得公益性岗位。四是规定岗位年限。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从业时间累计满36个月后需退出公益性岗位。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4(或12)个月的可延长工作到退休。
  (四)实施规范化的就业技能培训。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岗位要求,组织相应的技能培训。管理服务类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应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持证上岗。同时每年对此类岗位人员组织至少一次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适应岗位需求;便民服务类岗位从业人员则需加强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教育。鉴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属于政府扶持对象,一些被安置人员对政府存在依赖心理,缺乏寻求就业机会的积极性。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不断转变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愿望,促使使他们找到新的工作,自食其力,将公益性岗位腾给更需要救助的人。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虽然目前我区公益性岗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但我们相信只要区委、区政府继续予以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各街镇能够相互支持配合,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必将更加规范有序。
版权所有:政协宁波市江北区委员会主办 E-mail:webmasters@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分辨率公益性岗位纳入国家编制吗?
公益性岗位纳入国家编制吗?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不,一般都是签合同,比如居委会主任 书记等
&&& 不纳入。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 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二是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三是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 主要是安排.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失业、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 请采纳,举手之劳,有了采纳记录,大家才会踊跃回答你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时指在政府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他们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序列。仍属临时聘用人员。&
您好,简单点说,公益性岗位就相当于外聘职工,没有编制,是国家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举措。其性质和大学生村官差不多。望我的回答能解除您的疑惑。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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