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员级别认定细则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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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以2006年参加工改人员为基础,同时将2006年工改后至首次设岗时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册人员,以及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入的工作人员计入设置岗位总量。
首次设岗经核准后,所设岗位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从下一年度起,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参照目标设岗标准,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每年上报调整岗位计划和拟实行公开招聘岗位职数,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关于首次设岗聘用问题
按照“制度先行入轨”的精神,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及各层级岗位设置数的基础上,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岗位,即:管理人员按现聘职务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现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竞聘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工人技术等级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建设状况等,逐年逐步聘用到位。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竞聘上岗。未能竞聘到相应较高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过渡性聘任到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各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应设置明确的过渡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关于管理岗位人员超职数问题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现行管理人员中超过核定的领导职数的,首次设岗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设置过渡性岗位进行聘用。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原则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岗位。现有的已担任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员、军转干部中现聘职务职级未达到原所任军队职务职级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在首次设岗时按所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并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四、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即“双肩挑”)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岗位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严控制(高校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执行)。为尽量减少“双肩挑”情况,事业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其内设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并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顾履行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员岗位,经批准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只能设置为管理岗位。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可根据本单位同等岗位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中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享受相关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在过渡期内,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等级保留相关待遇,但应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消化。首次设岗时,“双肩挑”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在认定阶段按核准权限进行审批。
五、关于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设置管理问题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里统一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核准和管理。要严格按照鄂办发〔2008〕1号文件和已制定下发的各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申报,经省人社厅遵循“突出能力业绩导向,实行人岗合一”的原则组织核准后设置。其中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报省政府批准,三级岗位由省人社厅核准。首次岗位设置时,全省二级岗位数量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岗位数量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左右。
六、关于全省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之后至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待遇问题
日工改后至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比照本单位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职级的岗位等级,重新核定退休费,不占本单位实际设置岗位数。按权限报省、市(州)人社部门核准,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管理及原在工勤岗位工作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评聘分开、竞聘上岗”。首次设岗聘用时,目前已经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人员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有关待遇,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资格的问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竞聘上岗、签订合同后,方能聘用到相应职级、等级岗位承担工作。原则上为具备同职级资格者竞聘同职级较高等级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更高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亦可探索试行在同职级最高等级(即分别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八级或五级)至少工作一个聘期(两-三年),经考核合格以上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方能提出竞聘上一职级(即专业技术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即专业技术十级、七级、四级)岗位申请的办法。作出特殊贡献人员或作为引进学科带头人的特别优秀人员,经批准可以不受相应聘用级别和期限的要求,进行破格聘用。
九、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时签定聘用合同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文本(即《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范本)》)。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基本符合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统一规范文本的,可根据聘用情况变更原合同相应内容,继续沿用;聘期结束后,新的聘期使用统一文本。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或原签订的合同不符合统一规范的,应使用规范的聘用合同,与聘用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合同的聘期及内容可以沿续)。聘用合同按属地原则可经同级人社部门进行鉴证,以保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规范。
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岗位工资兑现时间等问题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经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原则上从完成聘用手续的下个月开始按新聘用的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其岗位设置聘用的实施时间统一确定为日。2011年1月以后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统一从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及认定后下月起兑现工资。信息分类名称:
文秘工作/其他公文/全社会
城口县政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岗位等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金融办)各科室: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岗位等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8月28日
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
一般干部职工岗位等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晋级,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氛围,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事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岗位等级晋级,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给予等级晋升。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事业人员管理岗位等级晋升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纪律意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在该岗位等级工作原则上满3年以上;
(五)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上一岗位等级有空缺;
(七)身体健康。
第五条 同岗位等级有多个符合晋升条件人选,而岗位空缺又不足的,要按照以下条件依次进行初审:
(一)中层干部正职;
(二)中层干部副职;
(三)一般职工。
在同一职务等级有多个符合晋升条件的人选,而岗位空缺又不足的,要按照以下条件依次进行初审:
(一)近3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根据工龄长短,工龄长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工龄相同,则根据进入县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长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
(四)工龄相同,且进入县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时间相同,则根据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优秀等次确定,优秀等次多的(不包含近3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六条 对工作能力特别突出、综合素质十分优秀的职工的岗位等级晋升,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事业人员岗位等级晋升应当逐级晋升。
第三章 职责与程序
  第八条 事业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晋升程序为:
1.岗位等级出现空缺时,经办公室研究同意,由行政科在全办公开岗位等级空缺信息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2.行政科负责向办公室党组会议推荐、建议符合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人选。
3.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符合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申报人选。
4.办公室党组负责职工的考评和组织符合条件职工参加相关岗位等级晋升的考试工作。负责受理对拟申报人选的举报、投诉。
5.职工根据空缺信息填写《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等级晋升推荐表》报行政科。行政科根据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审定。
6.经审定通过的晋级人选应当在全办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再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工勤人员的岗位等级晋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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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工作的报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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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行发[2007]1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差旅&&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日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级& 别&&&&&&&&&&&&&&&&&&&&&&&&&&&&&&&&&&&&&&&&&&&&&&&&&&&&&&&&&&&&&&&&&& &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Z37/Z38和Z77/Z78除外)&(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第十条& 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二)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过去已实行这一办法的要立即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 驻外人员开支(一)各单位的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助。(二)省驻武汉市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鄂财文发[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新华社授权播发《...
【新常态 新成效...
拼在羊年 重点项...
李鸿忠主持传达学...欢迎光临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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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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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厅直各单位:
&&& 为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提出要求如下:
&&& 一、技术等级考核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衔接。各事业单位组织工勤人员报考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必须有经省人社厅核准的目标岗位相应等级空岗。相应等级岗位已聘用人员和已取得相应等级但未聘用人员的总数超过目标设岗数量20%的,今年暂停参加申报。
&&& 二、实行考聘分开。经考核评审合格取得相应技术等级,仅为其具备了竞聘相应等级岗位的能力和资格,必须在有空岗的情况下,经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加强岗位管理。
&&& 三、报名组织。按照《通知》要求,报考人员《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省水利厅人事处审批后,6月25日前交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汇总,由鉴定站统一到省工考办缴费报名。
&&& 联系人:
&&& 省水利厅人事&&&&&&&柳& 渊& 027-
&&& 湖北水职院技能鉴定站& 李& 珩&
&&& 附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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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中华 审核签发:唐 俊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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