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善譕诚外盘内盘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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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合集] 浙大法学院水深火热?《光华法学院教师给浙大领导的意见水木社区手机版版面-世纪清华(TsinghuaCent)主题:[合集] 浙大法学院水深火热?《光华法学院教师给浙大领导的意见☆─────────────────────────────────────☆&&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Thu Aug 20 19:23:04 2009)&&提到:/blog/justice/index.aspx?blogid=510374关于对我院发展若干根本性问题的意见书尊敬的张曦书记、杨卫校长及其他校领导:&&2007年4月,当杨卫校长庄严地宣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立的时刻,我们作为效力于浙江大学法学教育数年乃至数十年的一群教师,当时的心情是何等的兴奋与鼓舞!我们都强烈地企盼着,我们法学院将会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借助光华基金会的捐助,在一种新的管理机制的引领下,使我校的法学教育走上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登上一个新的高峰。然而,时间才过去两年多,我们却不得不面对着学院的现实遗憾地说,光华法学院的成立,不仅没有给我们法学院带来什么令人鼓舞的快速发展,反而使整个法学院陷于崩溃的境地:师生个个怨声载道,高级人才流失或者酝酿出走,学院经费入不敷出,教师待遇每况愈下,整个教师队伍人心涣散,学院在全国法学院的排名也急剧下滑。3年前那个蒸蒸日上、蓬勃崛起中的浙大法学院,转眼间便成了一个跛足泥人,日趋衰败!这种状况令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心急如焚。我们一致认为,当前我院的发展正处在一个生死悠关的三叉路口。&&&&在这关系我院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认为,尽管我院当前发展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有许多,但事关我院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学院的选址失当;(2)学院的管理体制构建失当;(3)教师的身份定位失当;(4)我校与光华基金会签订的合作协议重要内容失当。&&&&如果不尽快解决上述4个方面的问题,不仅我院的发展无从谈起,甚至连生存下去都非常困难。为此,我们将针对上述4个根本性问题向学校领导陈述与反映我们的意见。以下将我们的意见集中概括为4项强烈要求:一、我们强烈要求将我院迁址至紫金港校区,融入学校的整个“大家庭”之中,享受综合性大学的综合优势&&&&我们认为,当初将我院从西溪校区迁址到之江校区是失当的。两年多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从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有利于教师的教学、有利于学院的管理出发,学校应当从速考虑将我院迁址到紫金港校区,争取将我院的教学楼项目列入紫金港校区的二期建设规划中。我们认为,将我院迁址到紫金港校区而不是继续留在之江校区的利弊具有以下诸点:1.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学生交叉选课,不利于按“宽、专、交”的模式培养学生,只会培养学生一味地选读法律课程,吃偏食,读偏科。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却极度缺乏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知识,怎么可能会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我院的一些学生为了选读在其他校区的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可能听课的时间是两节课90分钟,但他们在路上的时间会超过120分钟。我们教师看到学生如此之苦,打心底里怜惜他们。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有利于学生交叉选课,有利于按“宽、专、交”的模式培养学生,有利于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作为综合性大学门类齐全的综合优势,让学生在主修法律课程之外,有机会选修其他相关的学科课程,这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健全。2.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学生阅读各类文献资料,学习法律的学生,不可能只读法律的文献而不阅读其他学科的文献资料,也不可能只阅读各学科的文献资料而不阅读诸如文学、历史、经济、哲学、宗教等书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学生读书既有为专业学习而读书,也有为消遣而读书,总之,读书可以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然而,我院的一些学生为了借阅在紫金港校区图书馆的其他学科门类的书藉,可能借阅一本书的时间只有10分钟、20分钟,可是他们在路上所花的时间会超过120分钟!如此高昂的时间成本,如此辛劳的学生,我们作教师的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学生既可以节约来回奔波借阅图书的时间成本,又可以将节省下来的宝贵时间用来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和其他感兴趣的书藉,也有利于发挥紫金港校区图书馆的综合优势,提高那里的图书周转率和利用率,这对我院的学生来说,该是一件多么梦寐以求的好事啊!3.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不同门类的学生接触、相处,知识结构单一,思维方式单一,不能适应现代快节奏社会需要多元思维、多元知识结构的人才需求。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可以使法科学生与其他学科的学生有更多的接触、相处机会,有利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生在一起学习、讨论问题,也有更多的机会听取不同学科的名家学者与社会贤达在紫金港的讲座,这对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有是大有裨益的。4.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学生业余文化、体育生活贫乏枯燥,不利于学生的人格身心发育,将会使学生成为只知读书、生活呆板、缺乏情调的书呆子。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可以使学生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比如,喜欢文学的学生可以参加文学社、诗社、书画社等学生文学社团;喜欢体育的学生可以组织不同院系的体育团队进行业余比赛;喜欢艺术的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剧团、歌舞团、电影协会等学生社团的活动。紫金港校区各种类型的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对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修养,升华学生的品格,都是十分有益的。5.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食堂伙食品种少、价钱贵,冬天饭菜冷,既不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使某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难以承受高昂的生活费用。我院如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可以使学生在那里的食堂里吃到品种丰富、花样繁多的饭菜,并且价钱也实惠,既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也可以减轻那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境贫寒的学生的生活负担。6.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学生参加各类政治、思想活动的机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利于学生的政治进步和思想成长。如果我院能迁址紫金校区,有利于学生参加各类政治、思想活动,如党校、团校、聆听先进模范人物报告会、事迹介绍会、重大事件讨论会等,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是政治进步和思想成长都将会大有益处。7. 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学生参加各种勤工俭学的机会不多,社会实践的安排也十分困难。如果我院能迁址紫金港校区,学生参加各种勤工俭学的机会将大大增多,并且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安排也将方便许多,这对学生增强对社会的认识,提高自身的能力,都会十分有益。8。 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对学生的统一管理尤其是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据了解,事实上我院有不少学生出于各种考虑并没有在之江校区学生宿舍中居住,而是在之江校区以外租房居住。这对我院对学生实行正常的管理,保证学生的安全都是有害的。如果我院能迁址紫金港校区,将使对我院的学生日常管理与安全管理纳入到整个学校的管理体系之中,节假日学校有统一的工作人员值班,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必然会大大降低。总之,我们的大学作为社会主义的大学,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向学生教育做人,学生的学习不单单是学习专业课程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政治、学习思想,不可能象国外大学的法学院那样,也不可能像台湾大学的法学院那样,他们的学生只需要读法律课程与文献,不需要读其他课程与文献,更不需要参加什么政治活动与思想教育活动。因此,只有我院迁址到紫金港校区,使我院融入学校的整个体系之中,才有利于将我院的学生培养成不仅懂法律,而且具有敏锐的政治意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又红又专”的法律人才。二、我们强烈要求改变我院的管理体制,解散或者改组教授委员会,还权于校院两级党政领导,还权于广大群众&&&&我们认为,当初在我院之上学校之下设立一个对学院重大事务具有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是失当的。光华法学院成立时,试图在管理体制上有所创新与突破,因而建立了一个全新的教授委员会,其动机与出发点我们认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行实践,已经充分暴露出这一管理体制上的根本缺陷与弊病。我们认为,教授委员会的建立并不单单只是在决策程序上多了这么一个层级,不是一个单纯的叠床架屋的累赘之举而已,而是使我院的正常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受到了粗暴的干预,将社会主义大学中的一个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与领导权拱手相让的大是大非问题!是这样的一个创新之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根本问题!我们强烈要求解散或者改组教授委员会的主要理由在于:1.在高等学校中建立一个独立于现行的党政领导体制之外的对我院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享有重大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缺乏《高等教育法》上的依据。在我国,高等学校是宣传与教育马克思主义的阵地,党和国家一贯重视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历来强调党对高校 教育的领导地位。为了保证党对高校的领导权,国家专门制订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管理体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如果需要对管理体制有所创新,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但是,在我院之上,学校领导之下建立一个对我院发展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这样重大的管理体制创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是受到严重质疑的。2.在我院之上与学校领导之下建立这样一个对我院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享有重大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从根本上削弱了学校党委与行政对我院的正常领导,不利于我院在学校党政班子的统一布署下贯彻学校领导的意图。比如,学校曾经对我院的一位卓有学识、人品正派的教师列为副院长人选而加以考察,该名教师深孚民意和众望,但因副院长的提名决议权掌握在教授委员会手中,最终该名教师因未能获得教授委员会的提名决议而未能被学校任命为副院长。此例即可说明,我院领导班子的任命权只是名义上掌握在学校手上,由于教授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不行使提名决议权,使得符合条件的人选便无法进入学校的任命程序,反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行使提名决议权,结果使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学校的任命程序。干部任免权是党管干部的重要权力,也是保证党对高校实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大权旁落,恰恰是削弱了学校党政对我院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真实写照!3.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外来的人员,决策机构的这种组成结构严重地剥夺了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参与我院发展管理的民主管理权。《教师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教师与职工是社会主义高校中的主人翁,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对高校的民主管理权。但是,教授委员会的设立,凌驾于我院的广大教职工之上,也凌驾于我院的党政班子之上。他们听不到广大教职工的合理意见,也不愿意听取广大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如上所述的例子可以证明,他们决策的蛮横与粗暴,已经严重践踏了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严重地损害了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4.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外校的专家学者,我们对其学识人品不存质疑,但这些成员只是每年来我院开一、二次会,且每次都来去匆匆,既未与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见面,更没有深入地与我们教职工接触谈话,调查研究,即使他们抱持着真诚的想为我院做好事,做大事的良好愿望,但要让他们这样的不了解我院实际情况的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是万万不可能的!比如,2008年教授委员会开会讨论我院两名师资博士后的聘任事项,尽管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对这两名人选的学识与人品都反映良好,且经院学术委员会投票一致同意及经院党政班子讨论决定同意,但教授委员会却执意不同意聘任。教授委员会的想法与我院学术委员会的想法及我院党政班子的想法完全南辕北辙!究竟是我院这么多的教师与领导与这两名人选相处了两年之久更了解他们,还是教授委员会的成员仅凭听一听汇报更了解他们?让这样的教授委员会来掌握我院的发展命运,来讨论决定我院教师的聘任,岂不是要滑天下之大稽吗?5.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将我院的多数教师排除在外,不利于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积极性。这样的教授委员会操纵着我院全部教师的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岗位定级等决定权,试问:他们凭什么享有这样的权利?我院的广大教师作为学院的主人翁,对自己的学院最有感情,也最关心自己的学院发展,但为什么我们却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为什么我们不能有发言权?6.教授委员会的成员大多在千里之外,平时各自忙于自己的事务,每年只是例行地开一、二次会,并且还是经常推迟、拖延,这样的教授委员会决策效率低下,决策缺乏民主,决策不透明,决策不具有科学性与公正性,使我院的许多工作无法按照学校各部处的安排进行,有时严重拖累了学院的正常工作,有时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切身利益。比如,2008年的教授委员会迟迟不能举行,新教师的职称晋升也一拖再拖,结果使得个别新晋升职称的教师在分房待遇上受到严重的影响。另外,教授委员会开一次会就要花费我院二、三十万元钱。我院有限的经费没有用于教师与学生身上,没有用于教学与科研上,却消耗在这种冗长、缓慢、无谓的决策程序中,实在是一种浪费,我们广大教师与职工实在看不下去!7.教授委员会这样的一种管理体制对我校坚持独立自主地办学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综观国内各个大学接受捐赠来看,虽然也有像我院这样更名后以捐赠人名称冠名的,但却绝对没有一个高校像我院这样,既更了名,更丢了权,严重丧失了我校对我院的管理自主权,也极大地挫伤了我院广大教职工的创造性、积极性。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解散这种主要由外来人员组成的教授委员会,让我院回归到学校正常的党政领导体制之下,回归到学校正常的管理体制之内。如果学校不考虑解散教授委员会的话,那么,至少也应当改变目前这种由外来专家充当教授委员会主体的现状,让我院的教师成为教授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只有这样,才能让教授委员会成为真正了解我院实际,真正关心我院发展的决策机构。三、我们强烈要求我院广大教师与学校签订人事聘任关系和按照学校聘岗规定进行操作,拒绝与所谓的光华法学院签订人事聘任关系并按照所谓的人事改革方案实施聘岗我们认为,当初将我院广大教师拟定位为光华法学院教师的身份是失当的。我院广大教师,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系原浙江大学聘任的教师,不少人都已经是效力于浙大法学教育十数年到数十年的教师,其中不少是年过半百、才干出众的知名教授和学者,将自己的青春年华和主要精力贡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一部分系近年来刚进入我院由我院聘任的青年教师,他们也以能够进入我们这个集体而感到荣耀和自豪,他们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我院的发展添砖加瓦。然而,光华法学院自成立以来,在光华基金会某些人的催促下,全盘否定了我院历经20多年形成的被广大教师职工普遍认同并且经实践检验十分有效的教学、科研津贴与奖励分配规范,另起炉灶,不顾广大教师与职工的反对,强行搞了一个所谓的人事改革方案,等待着与全体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但是,我们大家都直到最近才得知真相:如果我们按照这个人事改革方案签订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的话,不是与学校签订,而是与所谓的光华法学院签订。如果我们真的照此去做的话,那么,我们将面临着失去我们倍感珍惜并且引以为自豪的浙江大学教师的身份,而将得到一个我们并不想拥有的新的身份:光华法学院教师。为什么?因为,按照光华法学院人事改革方案:光华法学院自主与原法学院法律系之教师,以及学校批准之新招募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并得自主决定是否续聘,由校方办理相关聘任或解聘手续。我们试问:(1)光华法学院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吗?不是。既然不是,那么它有资格与我们签订聘任合同吗?没有。(2)我们是拿光华法学院的薪金吗?不是。既然不是,那么它是否有权决定对我们教师续聘?没有。可见,由光华基金会主导并且强行推进的这个人事改革方案,不仅是违背国家相关政策的,并且也是违反了《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的症结终于搞清楚了:为什么光华基金会的某些人如此看不惯我院的广大教师,宣称要大刀阔斧地裁人。原来是因为他们已经悄悄地夺取了对我们广大教师的聘用权、续聘权和聘岗权!我们广大教师都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教师,光华基金会有什么权力掌握对我们的聘用权?续聘权和聘岗权?我们广大教师正在悄悄地沦为光华基金会的雇员!这是我们决不答应的!&&&&为此,我们强烈要求:第一,我们决不接受与所谓的光华法学院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我们只同意与浙江大学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第二,如果光华基金会方面一定要以所谓的光华法学院与我院教师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我们这些不愿意与光华法学院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教师将要求以法律系的名义整系建制地回到学校的总建制中,或挂在公共管理学院中,或挂在其他相关的学院中。我们可以接受任何出面接收法律系的学院的领导,也决不接受光华基金会的领导!第三,如果学校不能同意我们广大教师以法律系整建制地转入其他相关学院,那么,我们要求学校同意我们教师分别以个人身份转出光华法学院,由相关的学院接收。我们宁愿在其他学院中作公共课或平台课的教师,也决不愿留在光华法学院中沦为听任他人宰割的肉块!&&&&总之,我们决不会接受任何由光华基金会方面推出的人事改革方案,我们坚决抵制与光华法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坚持不要光华法学院教师的身份!四、我们强烈要求学校与光华基金会重新谈判,修改协议或者中止协议,使对我院的办学自主权回归到正常的学校管理体制中来&&&&我们认为,当初将我院从原浙大法学院改建为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协议中相关重要内容的约定是失当的。以上提到的两年来我院发展中存在着的3个根本性问题,其根源在于:学校与光华基金会签署的合作协议存在着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尽管学校在推进高校改革的探索方面的动机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善良的,但协议中部分重要内容的缺陷却是十分明显的,已经到了必须对协议的根本性缺陷进行坚决修改或者中止,否则将使我院的发展毁于一旦的境地!我们对协议的看法是: 1.协议的整个起草与形成过程,始终存在着搞暗箱操作,密不示人,学校从未到我院召集教师职工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对事关我校发展与我院生存的如此重大的变革,不听取群众意见,严重地背离了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光荣传统。从双方的谈判、协议的酝酿直到协议的签订、后来对协议实施,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都既不知道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从未看到协议的文本,被刻意地排除在知情与决策权之外。直到最近我们大家才看到协议文本。这种做法不仅非法地剥夺了广大教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而且严重地脱离群众,埋下了许多隐患。上述提到的关乎我院发展的3个根本性缺陷,是在未经我院广大教职工的充分讨论、慎重酝酿的情况下形成的,是在未能充分尊重民意和凝聚共识的情况下形成的,也是未经法学院一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懂应用型部门法律的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形成的。一个事关法学院生存与发展的协议的签订,不让自己学院中懂应用型部门法律的专家学者知情与论证,以致于协议中约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其合法性、合政策性与合理性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将事关我院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决策权拱手相让,这不能不说是对我们法学院的一个天大的讽刺!2.协议中有关的上述3项内容均是探索性的,当初约定时缺乏足够的合法性、合政策性与合理性论证,并非不可变更。为了实现双方的签约目的,应当并且也有必要审时度势,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中止。否则,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根本无法实施和操作的!3.协议的上述3项存在重大缺陷的约定内容,经过两年多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是不利于我院的发展的,如果对此继续视若罔闻,坚持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协议约定加以修改或者中止,还将严重地制约我院今后的发展,给我院的未来发展造成致命的打击!&&&&总之,我们强烈要求学校能够与光华基金会重开谈判,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充分听取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意见,尊重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通过修改或者中止协议,将社会主义大学中一个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掌握在学校与学院两级党政领导体制之下,掌握在经历过党的教育多年的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与坚定的政治方向的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手中!&&&&尊敬的学校各位领导:事实上,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对上述4个方面的意见与不满,之前曾经通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渠道向学校的不同层级作过不同的反映。然而遗憾的是,均未能够引起学校党政领导层的重视与关注,以致问题持续积累到今天而没有任何改变,反而情势日趋恶化。眼看着我院的发展两年来日益在走下坡路,我们心急如焚,寝食不安。法学院的生存与发展,与我院每一个教师与职工的生命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已经与法学院的发展紧密相联!现在,法学院的发展已经走到了一个三叉路口,在此关乎法学院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我们唯有以此广大教师与职工联署意见书的方式向学校党政领导提出我们的意见,表达我们的合理诉求,希望学校党政领导充分理解我们的这种焦急心情。我们将坚持“理性、平和、依法、民主”的原则继续表达我们的合理意见与诉求,并恳切希望学校党政领导能够到我们中间来,与我们进行建设性对话。&&&&我们认为,“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以坚持学校与学院的党政领导体制为根本,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为方向”是解决我院当前发展中碰到的上述4个重大问题的4项基本原则,核心是解决法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的问题,这是关乎我院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这也是我院广大教师职工与光华基金会某些人的根本矛盾与冲突之所在。我校党政领导与我院广大教师职工决不能够也不应当在此涉及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作任何妥协与让步!我们愿意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下,为解决我院发展中遇到的暂时性危机而共同奉献我们的心力!&&&&以上意见,请研究并望回复。&&&&☆─────────────────────────────────────☆&& HaoKeng (好坑@坑人不浅) 于&&(Thu Aug 20 19:50:14 2009)&&提到:标题党。不过之江那风水宝地放个法学院确实有点浪费/blog/justice/index.aspx?blogid=510374关于对我院发展若干根本性问题的意见书尊敬的张曦书记、杨卫校长及其他校领导:&&2007年4月,当杨卫校长庄严地宣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立的时刻,我们作为效力于浙江大学法学教育数年乃至数十年的一群教师,当时的心情是何等的兴奋与鼓舞!我们都强烈地企盼着,我们法学院将会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借助光华基金会的捐助,在一种新的管理机制的引领下,使我校的法学教育走上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登上一个新的高峰。然而,时间才过去两年多,我们却不得不面对着学院的现实遗憾地说,光华法学院的成立,不仅没有给我们法学院带来什么令人鼓舞的快速发展,反而使整个法学院陷于崩溃的境地:师生个个怨声载道,高级人才流失或者酝酿出走,学院经费入不敷出,教师待遇每况愈下,整个教师队伍人心涣散,学院在全国法学院的排名也急剧下滑。3年前那个蒸蒸日上、蓬勃崛起中的浙大法学院,转眼间便成了一个跛足泥人,日趋衰败!这种状况令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心急如焚。我们一致认为,当前我院的发展正处在一个生死悠关的三叉路口。&&&&在这关系我院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认为,尽管我院当前发展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有许多,但事关我院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学院的选址失当;(2)学院的管理体制构建失当;(3)教师的身份定位失当;(4)我校与光华基金会签订的合作协议重要内容失当。&&&&如果不尽快解决上述4个方面的问题,不仅我院的发展无从谈起,甚至连生存下去都非常困难。为此,我们将针对上述4个根本性问题向学校领导陈述与反映我们的意见。以下将我们的意见集中概括为4项强烈要求:一、我们强烈要求将我院迁址至紫金港校区,融入学校的整个“大家庭”之中,享受综合性大学的综合优势&&&&我们认为,当初将我院从西溪校区迁址到之江校区是失当的。两年多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从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有利于教师的教学、有利于学院的管理出发,学校应当从速考虑将我院迁址到紫金港校区,争取将我院的教学楼项目列入紫金港校区的二期建设规划中。我们认为,将我院迁址到紫金港校区而不是继续留在之江校区的利弊具有以下诸点:1.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学生交叉选课,不利于按“宽、专、交”的模式培养学生,只会培养学生一味地选读法律课程,吃偏食,读偏科。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却极度缺乏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知识,怎么可能会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我院的一些学生为了选读在其他校区的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可能听课的时间是两节课90分钟,但他们在路上的时间会超过120分钟。我们教师看到学生如此之苦,打心底里怜惜他们。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有利于学生交叉选课,有利于按“宽、专、交”的模式培养学生,有利于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作为综合性大学门类齐全的综合优势,让学生在主修法律课程之外,有机会选修其他相关的学科课程,这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健全。2.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学生阅读各类文献资料,学习法律的学生,不可能只读法律的文献而不阅读其他学科的文献资料,也不可能只阅读各学科的文献资料而不阅读诸如文学、历史、经济、哲学、宗教等书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学生读书既有为专业学习而读书,也有为消遣而读书,总之,读书可以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然而,我院的一些学生为了借阅在紫金港校区图书馆的其他学科门类的书藉,可能借阅一本书的时间只有10分钟、20分钟,可是他们在路上所花的时间会超过120分钟!如此高昂的时间成本,如此辛劳的学生,我们作教师的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学生既可以节约来回奔波借阅图书的时间成本,又可以将节省下来的宝贵时间用来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和其他感兴趣的书藉,也有利于发挥紫金港校区图书馆的综合优势,提高那里的图书周转率和利用率,这对我院的学生来说,该是一件多么梦寐以求的好事啊!3.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不同门类的学生接触、相处,知识结构单一,思维方式单一,不能适应现代快节奏社会需要多元思维、多元知识结构的人才需求。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可以使法科学生与其他学科的学生有更多的接触、相处机会,有利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生在一起学习、讨论问题,也有更多的机会听取不同学科的名家学者与社会贤达在紫金港的讲座,这对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有是大有裨益的。4.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学生业余文化、体育生活贫乏枯燥,不利于学生的人格身心发育,将会使学生成为只知读书、生活呆板、缺乏情调的书呆子。我院如果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可以使学生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比如,喜欢文学的学生可以参加文学社、诗社、书画社等学生文学社团;喜欢体育的学生可以组织不同院系的体育团队进行业余比赛;喜欢艺术的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剧团、歌舞团、电影协会等学生社团的活动。紫金港校区各种类型的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对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修养,升华学生的品格,都是十分有益的。5.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食堂伙食品种少、价钱贵,冬天饭菜冷,既不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使某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难以承受高昂的生活费用。我院如能迁址到紫金港校区,可以使学生在那里的食堂里吃到品种丰富、花样繁多的饭菜,并且价钱也实惠,既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也可以减轻那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境贫寒的学生的生活负担。6.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学生参加各类政治、思想活动的机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利于学生的政治进步和思想成长。如果我院能迁址紫金校区,有利于学生参加各类政治、思想活动,如党校、团校、聆听先进模范人物报告会、事迹介绍会、重大事件讨论会等,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是政治进步和思想成长都将会大有益处。7. 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学生参加各种勤工俭学的机会不多,社会实践的安排也十分困难。如果我院能迁址紫金港校区,学生参加各种勤工俭学的机会将大大增多,并且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安排也将方便许多,这对学生增强对社会的认识,提高自身的能力,都会十分有益。8。 我院继续留在之江校区,不利于对学生的统一管理尤其是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据了解,事实上我院有不少学生出于各种考虑并没有在之江校区学生宿舍中居住,而是在之江校区以外租房居住。这对我院对学生实行正常的管理,保证学生的安全都是有害的。如果我院能迁址紫金港校区,将使对我院的学生日常管理与安全管理纳入到整个学校的管理体系之中,节假日学校有统一的工作人员值班,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必然会大大降低。总之,我们的大学作为社会主义的大学,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向学生教育做人,学生的学习不单单是学习专业课程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政治、学习思想,不可能象国外大学的法学院那样,也不可能像台湾大学的法学院那样,他们的学生只需要读法律课程与文献,不需要读其他课程与文献,更不需要参加什么政治活动与思想教育活动。因此,只有我院迁址到紫金港校区,使我院融入学校的整个体系之中,才有利于将我院的学生培养成不仅懂法律,而且具有敏锐的政治意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又红又专”的法律人才。二、我们强烈要求改变我院的管理体制,解散或者改组教授委员会,还权于校院两级党政领导,还权于广大群众&&&&我们认为,当初在我院之上学校之下设立一个对学院重大事务具有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是失当的。光华法学院成立时,试图在管理体制上有所创新与突破,因而建立了一个全新的教授委员会,其动机与出发点我们认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行实践,已经充分暴露出这一管理体制上的根本缺陷与弊病。我们认为,教授委员会的建立并不单单只是在决策程序上多了这么一个层级,不是一个单纯的叠床架屋的累赘之举而已,而是使我院的正常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受到了粗暴的干预,将社会主义大学中的一个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与领导权拱手相让的大是大非问题!是这样的一个创新之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根本问题!我们强烈要求解散或者改组教授委员会的主要理由在于:1.在高等学校中建立一个独立于现行的党政领导体制之外的对我院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享有重大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缺乏《高等教育法》上的依据。在我国,高等学校是宣传与教育马克思主义的阵地,党和国家一贯重视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历来强调党对高校 教育的领导地位。为了保证党对高校的领导权,国家专门制订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管理体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如果需要对管理体制有所创新,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但是,在我院之上,学校领导之下建立一个对我院发展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这样重大的管理体制创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是受到严重质疑的。2.在我院之上与学校领导之下建立这样一个对我院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享有重大决策权的教授委员会,从根本上削弱了学校党委与行政对我院的正常领导,不利于我院在学校党政班子的统一布署下贯彻学校领导的意图。比如,学校曾经对我院的一位卓有学识、人品正派的教师列为副院长人选而加以考察,该名教师深孚民意和众望,但因副院长的提名决议权掌握在教授委员会手中,最终该名教师因未能获得教授委员会的提名决议而未能被学校任命为副院长。此例即可说明,我院领导班子的任命权只是名义上掌握在学校手上,由于教授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不行使提名决议权,使得符合条件的人选便无法进入学校的任命程序,反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行使提名决议权,结果使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学校的任命程序。干部任免权是党管干部的重要权力,也是保证党对高校实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大权旁落,恰恰是削弱了学校党政对我院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真实写照!3.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外来的人员,决策机构的这种组成结构严重地剥夺了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参与我院发展管理的民主管理权。《教师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教师与职工是社会主义高校中的主人翁,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对高校的民主管理权。但是,教授委员会的设立,凌驾于我院的广大教职工之上,也凌驾于我院的党政班子之上。他们听不到广大教职工的合理意见,也不愿意听取广大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如上所述的例子可以证明,他们决策的蛮横与粗暴,已经严重践踏了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严重地损害了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4.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外校的专家学者,我们对其学识人品不存质疑,但这些成员只是每年来我院开一、二次会,且每次都来去匆匆,既未与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见面,更没有深入地与我们教职工接触谈话,调查研究,即使他们抱持着真诚的想为我院做好事,做大事的良好愿望,但要让他们这样的不了解我院实际情况的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是万万不可能的!比如,2008年教授委员会开会讨论我院两名师资博士后的聘任事项,尽管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对这两名人选的学识与人品都反映良好,且经院学术委员会投票一致同意及经院党政班子讨论决定同意,但教授委员会却执意不同意聘任。教授委员会的想法与我院学术委员会的想法及我院党政班子的想法完全南辕北辙!究竟是我院这么多的教师与领导与这两名人选相处了两年之久更了解他们,还是教授委员会的成员仅凭听一听汇报更了解他们?让这样的教授委员会来掌握我院的发展命运,来讨论决定我院教师的聘任,岂不是要滑天下之大稽吗?5.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将我院的多数教师排除在外,不利于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积极性。这样的教授委员会操纵着我院全部教师的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岗位定级等决定权,试问:他们凭什么享有这样的权利?我院的广大教师作为学院的主人翁,对自己的学院最有感情,也最关心自己的学院发展,但为什么我们却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为什么我们不能有发言权?6.教授委员会的成员大多在千里之外,平时各自忙于自己的事务,每年只是例行地开一、二次会,并且还是经常推迟、拖延,这样的教授委员会决策效率低下,决策缺乏民主,决策不透明,决策不具有科学性与公正性,使我院的许多工作无法按照学校各部处的安排进行,有时严重拖累了学院的正常工作,有时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切身利益。比如,2008年的教授委员会迟迟不能举行,新教师的职称晋升也一拖再拖,结果使得个别新晋升职称的教师在分房待遇上受到严重的影响。另外,教授委员会开一次会就要花费我院二、三十万元钱。我院有限的经费没有用于教师与学生身上,没有用于教学与科研上,却消耗在这种冗长、缓慢、无谓的决策程序中,实在是一种浪费,我们广大教师与职工实在看不下去!7.教授委员会这样的一种管理体制对我校坚持独立自主地办学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综观国内各个大学接受捐赠来看,虽然也有像我院这样更名后以捐赠人名称冠名的,但却绝对没有一个高校像我院这样,既更了名,更丢了权,严重丧失了我校对我院的管理自主权,也极大地挫伤了我院广大教职工的创造性、积极性。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解散这种主要由外来人员组成的教授委员会,让我院回归到学校正常的党政领导体制之下,回归到学校正常的管理体制之内。如果学校不考虑解散教授委员会的话,那么,至少也应当改变目前这种由外来专家充当教授委员会主体的现状,让我院的教师成为教授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只有这样,才能让教授委员会成为真正了解我院实际,真正关心我院发展的决策机构。三、我们强烈要求我院广大教师与学校签订人事聘任关系和按照学校聘岗规定进行操作,拒绝与所谓的光华法学院签订人事聘任关系并按照所谓的人事改革方案实施聘岗我们认为,当初将我院广大教师拟定位为光华法学院教师的身份是失当的。我院广大教师,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系原浙江大学聘任的教师,不少人都已经是效力于浙大法学教育十数年到数十年的教师,其中不少是年过半百、才干出众的知名教授和学者,将自己的青春年华和主要精力贡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一部分系近年来刚进入我院由我院聘任的青年教师,他们也以能够进入我们这个集体而感到荣耀和自豪,他们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我院的发展添砖加瓦。然而,光华法学院自成立以来,在光华基金会某些人的催促下,全盘否定了我院历经20多年形成的被广大教师职工普遍认同并且经实践检验十分有效的教学、科研津贴与奖励分配规范,另起炉灶,不顾广大教师与职工的反对,强行搞了一个所谓的人事改革方案,等待着与全体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但是,我们大家都直到最近才得知真相:如果我们按照这个人事改革方案签订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的话,不是与学校签订,而是与所谓的光华法学院签订。如果我们真的照此去做的话,那么,我们将面临着失去我们倍感珍惜并且引以为自豪的浙江大学教师的身份,而将得到一个我们并不想拥有的新的身份:光华法学院教师。为什么?因为,按照光华法学院人事改革方案:光华法学院自主与原法学院法律系之教师,以及学校批准之新招募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并得自主决定是否续聘,由校方办理相关聘任或解聘手续。我们试问:(1)光华法学院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吗?不是。既然不是,那么它有资格与我们签订聘任合同吗?没有。(2)我们是拿光华法学院的薪金吗?不是。既然不是,那么它是否有权决定对我们教师续聘?没有。可见,由光华基金会主导并且强行推进的这个人事改革方案,不仅是违背国家相关政策的,并且也是违反了《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的症结终于搞清楚了:为什么光华基金会的某些人如此看不惯我院的广大教师,宣称要大刀阔斧地裁人。原来是因为他们已经悄悄地夺取了对我们广大教师的聘用权、续聘权和聘岗权!我们广大教师都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教师,光华基金会有什么权力掌握对我们的聘用权?续聘权和聘岗权?我们广大教师正在悄悄地沦为光华基金会的雇员!这是我们决不答应的!&&&&为此,我们强烈要求:第一,我们决不接受与所谓的光华法学院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我们只同意与浙江大学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第二,如果光华基金会方面一定要以所谓的光华法学院与我院教师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我们这些不愿意与光华法学院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教师将要求以法律系的名义整系建制地回到学校的总建制中,或挂在公共管理学院中,或挂在其他相关的学院中。我们可以接受任何出面接收法律系的学院的领导,也决不接受光华基金会的领导!第三,如果学校不能同意我们广大教师以法律系整建制地转入其他相关学院,那么,我们要求学校同意我们教师分别以个人身份转出光华法学院,由相关的学院接收。我们宁愿在其他学院中作公共课或平台课的教师,也决不愿留在光华法学院中沦为听任他人宰割的肉块!&&&&总之,我们决不会接受任何由光华基金会方面推出的人事改革方案,我们坚决抵制与光华法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与聘岗文件,坚持不要光华法学院教师的身份!四、我们强烈要求学校与光华基金会重新谈判,修改协议或者中止协议,使对我院的办学自主权回归到正常的学校管理体制中来&&&&我们认为,当初将我院从原浙大法学院改建为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协议中相关重要内容的约定是失当的。以上提到的两年来我院发展中存在着的3个根本性问题,其根源在于:学校与光华基金会签署的合作协议存在着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尽管学校在推进高校改革的探索方面的动机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善良的,但协议中部分重要内容的缺陷却是十分明显的,已经到了必须对协议的根本性缺陷进行坚决修改或者中止,否则将使我院的发展毁于一旦的境地!我们对协议的看法是: 1.协议的整个起草与形成过程,始终存在着搞暗箱操作,密不示人,学校从未到我院召集教师职工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对事关我校发展与我院生存的如此重大的变革,不听取群众意见,严重地背离了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光荣传统。从双方的谈判、协议的酝酿直到协议的签订、后来对协议实施,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都既不知道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从未看到协议的文本,被刻意地排除在知情与决策权之外。直到最近我们大家才看到协议文本。这种做法不仅非法地剥夺了广大教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而且严重地脱离群众,埋下了许多隐患。上述提到的关乎我院发展的3个根本性缺陷,是在未经我院广大教职工的充分讨论、慎重酝酿的情况下形成的,是在未能充分尊重民意和凝聚共识的情况下形成的,也是未经法学院一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懂应用型部门法律的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形成的。一个事关法学院生存与发展的协议的签订,不让自己学院中懂应用型部门法律的专家学者知情与论证,以致于协议中约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其合法性、合政策性与合理性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将事关我院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决策权拱手相让,这不能不说是对我们法学院的一个天大的讽刺!2.协议中有关的上述3项内容均是探索性的,当初约定时缺乏足够的合法性、合政策性与合理性论证,并非不可变更。为了实现双方的签约目的,应当并且也有必要审时度势,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中止。否则,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根本无法实施和操作的!3.协议的上述3项存在重大缺陷的约定内容,经过两年多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是不利于我院的发展的,如果对此继续视若罔闻,坚持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协议约定加以修改或者中止,还将严重地制约我院今后的发展,给我院的未来发展造成致命的打击!&&&&总之,我们强烈要求学校能够与光华基金会重开谈判,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充分听取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意见,尊重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通过修改或者中止协议,将社会主义大学中一个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掌握在学校与学院两级党政领导体制之下,掌握在经历过党的教育多年的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与坚定的政治方向的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手中!&&&&尊敬的学校各位领导:事实上,我院广大教师与职工对上述4个方面的意见与不满,之前曾经通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渠道向学校的不同层级作过不同的反映。然而遗憾的是,均未能够引起学校党政领导层的重视与关注,以致问题持续积累到今天而没有任何改变,反而情势日趋恶化。眼看着我院的发展两年来日益在走下坡路,我们心急如焚,寝食不安。法学院的生存与发展,与我院每一个教师与职工的生命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已经与法学院的发展紧密相联!现在,法学院的发展已经走到了一个三叉路口,在此关乎法学院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我们唯有以此广大教师与职工联署意见书的方式向学校党政领导提出我们的意见,表达我们的合理诉求,希望学校党政领导充分理解我们的这种焦急心情。我们将坚持“理性、平和、依法、民主”的原则继续表达我们的合理意见与诉求,并恳切希望学校党政领导能够到我们中间来,与我们进行建设性对话。&&&&我们认为,“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以坚持学校与学院的党政领导体制为根本,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为方向”是解决我院当前发展中碰到的上述4个重大问题的4项基本原则,核心是解决法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的问题,这是关乎我院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这也是我院广大教师职工与光华基金会某些人的根本矛盾与冲突之所在。我校党政领导与我院广大教师职工决不能够也不应当在此涉及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作任何妥协与让步!我们愿意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下,为解决我院发展中遇到的暂时性危机而共同奉献我们的心力!&&&&以上意见,请研究并望回复。&&&&☆─────────────────────────────────────☆&&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一条不归路,退无可退。) 于&&(Thu Aug 20 20:07:47 2009)&&提到:呵呵,终于爆发了。。。浙大光华法学院那个教授委员会体制,确实很滑天下之大稽例如:第一,院长几乎就是教授委员会的秘书;第二,一个与浙大和浙大法学院毫无关系的台湾人成了“太上皇”;通过在浙大法学院任职的另一个台湾人遥控学院人事等重大决策;第三,教授委员会大都是浙大之外的教授,甚至与浙大法学院有竞争关系的兄弟院校的院长;所以大多数不管事,这才使得太上皇有实权的可能性;第四,本学院的教授们并不是教授委员会的成员,使得这种教授委员会毫没有“民主性”☆─────────────────────────────────────☆&& lqhwinnor (燕然勒铭) 于&&(Thu Aug 20 20:10:23 2009)&&提到:第3、4条最搞笑☆─────────────────────────────────────☆&&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一条不归路,退无可退。) 于&&(Thu Aug 20 20:26:54 2009)&&提到:浙大光华法学院首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简介
&&&&一、王泽鉴。原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现为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召集人) &&&&&&&&二、安守廉(William P.Alford)。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Henry L. Stimson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三、刘铁铮。原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曾经担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
&&&&四、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校党委常务副书记&&&&五、孙笑侠。浙大光华法学院院长 &&&&六、陈长文。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长兼执行合伙人,教授委员会主席(他就是太上皇) &&&&七、季卫东。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院长 &&&&八、张文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九、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校长 &&&&十、倪明江。浙江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非法学)***教授委员会秘书&&&&一、王冠玺。(台湾人,陈长文的眼线),现任浙大光华法学院副院长?&&&&二、谢英士。(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 XinHuaShe (心花舍:八卦中国,狗仔世界) 于&&(Thu Aug 20 20:41:05 2009)&&提到:陈长文就是太上皇?☆─────────────────────────────────────☆&&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Thu Aug 20 21:37:53 2009)&&提到:没想到冠名方有这么大的权力,竟然能主导法学院的人事合同杨卫得好好处理一下了,否则必为败笔☆─────────────────────────────────────☆&& lutte (淤揪囔) 于&&(Thu Aug 20 22:02:39 2009)&&提到:这所谓的四点,顺序安排很有讲究啊,逐渐把最关注的东西摆出来说到底,就是老师怕学院变得逐步脱离公有的“社会主义大学”,饭碗不稳了陈长文要是真当院长才好☆─────────────────────────────────────☆&& lajolla (Beetles) 于&&(Fri Aug 21 03:40:44 2009)&&提到:教授委员会当然应该由本系本学院的教师组成,怎么能由其他学校的人当 ...☆─────────────────────────────────────☆&& echina (西北胡子·原谅一生放纵爱自由) 于&&(Fri Aug 21 07:49:57 2009)&&提到:顾问委员会可能更合适☆─────────────────────────────────────☆&& lajolla (Beetles) 于&&(Fri Aug 21 08:50:30 2009)&&提到:对,也就是学术委员会之类的,这个聘请其他单位的人,有同行评议的意思至于本单位的事情,只有本单位的人才有那个责任心仔细去考虑和斟酌☆─────────────────────────────────────☆&&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一条不归路,退无可退。) 于&&(Fri Aug 21 08:51:41 2009)&&提到:他们的章程里,确实写了浙大教授才有资格组成,但是没有禁止兼职教授,这些人都是浙大的“兼职教授”所以才比较搞笑☆─────────────────────────────────────☆&& lajolla (Beetles) 于&&(Fri Aug 21 09:50:14 2009)&&提到:怎么说呢,有名的人谁都愿意让他们去兼职 ^&^☆─────────────────────────────────────☆&&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一条不归路,退无可退。) 于&&(Fri Aug 21 09:53:16 2009)&&提到:兼职教授不可笑呀但是教授委员会里面,绝大多数是兼职教授,就滑稽了也就是说,是因为要将他们排在教授委员会成员之列,才给兼职教授名头☆─────────────────────────────────────☆&&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Fri Aug 21 11:49:10 2009)&&提到:教授委员会应该是全院教师选出来的,落实教授治院原则,制衡行政系统的不知道是不是光华基金会提出来的☆─────────────────────────────────────☆&& lajolla (Beetles) 于&&(Fri Aug 21 11:59:02 2009)&&提到:这个不算教授委员会因为真正的教授委员会根本不用选举,就是本系全体教授就行了,应该经常开会。外地的兼职教授怎么会为琐碎的小事经常出差呢?☆─────────────────────────────────────☆&&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一条不归路,退无可退。) 于&&(Fri Aug 21 12:04:31 2009)&&提到:清华应该就有这种类型的,法学院进人的时候,第一关院务会议,第二关,全体教授会议,就是你说的这种教授委员会,不过没有正式的机构而已☆─────────────────────────────────────☆&&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Fri Aug 21 12:21:59 2009)&&提到:这有点像董事会全是独立董事一样;前两年还记得有人发文说清华应该成立各界校友、捐赠者等组成的校董会。。。☆─────────────────────────────────────☆&&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Fri Aug 21 12:26:01 2009)&&提到:如果一个学院是新建的话,聘请些外面的人参与决策也是不错的☆─────────────────────────────────────☆&&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Fri Aug 21 13:49:05 2009)&&提到:法学院只有少数几个教授时也能这么做么☆─────────────────────────────────────☆&& lajolla (Beetles) 于&&(Fri Aug 21 17:07:51 2009)&&提到:如果我没搞错,清华似乎全校各院系都是如此☆─────────────────────────────────────☆&& lajolla (Beetles) 于&&(Fri Aug 21 17:09:23 2009)&&提到:那名字不一样,清华的经管学院不是有个很豪华的董事会么?也许有个别的名字,但肯定不叫教授会议☆─────────────────────────────────────☆&& echina (西北胡子·原谅一生放纵爱自由) 于&&(Fri Aug 21 17:17:56 2009)&&提到:顾问委员会☆─────────────────────────────────────☆&& cic (小鳄鱼·追寻梦想,淡定生活) 于&&(Fri Aug 21 17:24:17 2009)&&提到:顾问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只是沟通联络和建议,也不管具体事务,主要是讨论大方向☆─────────────────────────────────────☆&& kakaQ (卡卡) 于&&(Fri Aug 21 17:46:09 2009)&&提到:呵呵☆─────────────────────────────────────☆&& ciwp (孤鸿~~将踢馆进行到底) 于&&(Fri Aug 21 19:29:03 2009)&&提到:这就是传说中老贺打破头要去的“教授治校”的地方么?☆─────────────────────────────────────☆&& lutte (淤揪囔) 于&&(Fri Aug 21 20:23:59 2009)&&提到:贺去了会混的很high,关键是那边大部分人远不如贺,学院改制了怕会混不下去☆─────────────────────────────────────☆&&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Fri Aug 21 23:44:04 2009)&&提到:还能拉钱,甚至影响中国的经济政策。。现在经管这个顾问委员会国家领导人都要接见一下☆─────────────────────────────────────☆&& damiao (技巧和建设性) 于&&(Fri Aug 21 23:44:18 2009)&&提到:幸好没去成☆─────────────────────────────────────☆&& lajolla (Beetles) 于&&(Sat Aug 22 06:28:13 2009)&&提到:这些老外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中国吧系里的具体事务,也不会是他们感兴趣的☆─────────────────────────────────────☆&& lajolla (Beetles) 于&&(Sat Aug 22 06:34:10 2009)&&提到:“教授治校”这个词当中的“治”字我认为用字不准确正常的教授会议,不能起到治理学校的作用。他们关心的事情,无非是谁上什么课合适,上什么内容才比较好;招什么学生来做什么类型的研究合适,等等。这些事情很琐碎,但是如果认真去做,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育问题。如果不是处于意识形态转换的非常时期,我认为这些个具体的事情也不会有人比本院系的教师自己去关心管理更出色。道理很简单,所谓“唯手熟耳”。☆─────────────────────────────────────☆&& NMC (天野兔 』我爱南开) 于&&(Sat Aug 22 10:42:15 2009)&&提到:当初搬迁去了之江,豪华装修了一把,现在又搬迁出来了☆─────────────────────────────────────☆&& cic (小鳄鱼·追寻梦想,淡定生活) 于&&(Sat Aug 22 10:43:16 2009)&&提到:嗯,现在学校的事情这么多,教授们熟悉的主要是学术(聘任)和科研教学方面 选择讨论区&BYR-Team2010. KBS Dev-Team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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