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经死了以前的指纹现在可以做中国司法鉴定网不

||||||||||||||||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2014年4月全国自学考试《司法鉴定概论》试题
来源:  14:25:48 【】 
2014年4月自考试题陆续公布,考生可持续关注自考网“2014年4月自考试题及答案专题”,以下是“2014年4月全国《司法鉴定概论》试题”。
  绝密 ★ 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
  司法鉴定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2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1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享有司法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是
  A.被害人 B.犯罪嫌疑人
  C.公诉机关 D.侦查机关
  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医学鉴定对象的是
  A.劳动能力鉴定 B.作证能力鉴定
  C.服刑能力鉴定 D.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3.当原有鉴定书对鉴定要求答复不完全或者鉴定结论表述不明确时,委托人可以启动
  A.重新鉴定 B.补充鉴定
  C.复查鉴定 D.会诊鉴定
  4.法国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提出的鉴定基本原理为
  A.证据采信原理 B.同一认定原理
  C.种属认定原理 D.物质交换原理
  5.诉讼中对鉴定结论有效审查的前提是
  A.审前开示 B.委托鉴定合法
  C.鉴定活动规范 D.鉴定标准化
  6.在痕迹学的范畴内,下列属于静态痕迹的是
  A.擦划痕迹 B.切削痕迹
  C.手印 D.语音习惯痕迹
  7.造痕体与承痕体作用后将其本身所固有的或其表面附着物留在承痕体表面上形成的痕迹是
  A.加层平面痕迹 B.动态痕迹
  C.静态痕迹 D.减层平面痕迹
  8.在指纹分类中,缺失内部花纹系统的指纹属于
  A.箕型纹 B.斗型纹
  C.弓型纹 D.杂型纹
  9.在成趟足迹中,能够反映两脚之间相互关系的特征是
  A.足迹的大小特征 B.足迹的形态特征
  C.足迹的步态特征 D.足迹的步幅特征
  10.下列涉案的物品属于音像(电子)证据的是
  A.手机 B.电脑
  C.CD唱片 D.录音机
  11.声纹鉴定的客体是
  A.语言习惯 B.语音习惯
  C.语言方式 D.思维习惯
  12.按照印文特征的分类方法,印文文字字体及其大小特征属于
  A.印文一般特征 B.印文细节特征
  C.印文特殊特征 D.印文个体特征
  13.下列属于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文证审查材料的是
  A.证人证言 B.鉴定仪器材料
  C.现场勘查笔录 D.医疗病历
  14.下列属于辅助死因的是
  A.脑外伤 B.营养不良
  C.吸烟 D.饮酒
  15.下列属于法医物证鉴定对象的是
  A.毒物 B.毒品
  C.排泄物 D.衣物
  16.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技术小组人数组成要求是
  A.2人以上 B.3人以上
  C.3至5人 D.5人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7.下列各项中,属于认定同一鉴定的有
  A.指印鉴定 B.足迹鉴定
  C.油脂成分鉴定 D.文书材料鉴定
  E.印章印文鉴定
  18.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方式有
  A.有鉴定权的机构自行审查 B.授予鉴定权的机关负责审查
  C.诉讼代理人审查 D.诉讼当事人审查
  E.负责办案的法官审查
  19.下列属于常见指纹乳突线的单一形态的有
  A.波浪形线 B.分歧线
  C.箕形线 D.结合线
  E.螺形线
  20.鉴定圆珠笔油文字的相对形成时间,其比对样本应该具备的条件有
  A.制作时间明确、具体 B.与检材字迹书写人相同
  C.与检材纸张种类相同 D.与检材圆珠笔油种类相同
  E.与检材保存条件相同
  21.下列属于重伤的有
  A.肢体残废 B.容貌损毁
  C.丧失听觉 D.丧失视觉
  E.丧失其它器官功能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22.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
  23.种属认定
  24.录像资料
  25.实验笔迹样本
  26.控制能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27.简要回答司法鉴定的特征。
  28.简要回答同一认定的条件。
  29.简要回答种属鉴定的基本步骤。
  30.简要回答根据毒品对人体作用的分类。
  31.简要回答提交文书物证进行鉴定应注意的事项。
  32.简要回答法医学鉴定的类型。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3.试述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体系。
  34.试述司法鉴定的决定。
    相关推荐:
文章责编:zhouxin1879&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4:10:33)?&&( 14:08:44)?&&( 14:07:02)?&&( 14:04:59)?&&( 14:01:36)?&&( 13:59:59)
在线名师: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院长助理兼新闻广告系主任,高...[]
在线名师:  
多年在高校从事成人高考及自考高等数学等工作,任教期间在北大自考...[]
在线名师:  
英语专业八级,重点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长期从事外语文件翻译及外事...[]
在线名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拥有20多年高自考辅导经验,主讲《邓小平理论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  请看 :北京明正鉴定中心负责人霍家润是如何炮制虚假司法鉴定文书,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故意掩盖已经实施下药杀人灭口的事实。  明正竟然敢在皇城根下公开制造虚假司法鉴定文书,目无国法,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略影响,影响司法公正。  举报人为了司法鉴定公正投诉到媒体,在日明正司法鉴定书出无台之前,2010年10月由河南省电视法制新闻频道、河南省大河报、大河网、《知音》、《时代报道》等媒体进行大曝光。全国大型网站对其转载,鉴定人肆无忌惮敢违法鉴定。  举报人强烈要求:  1、废除明正虚假司法鉴定文书。  2、撤销明正司法鉴定机构。  3、追究霍家润、杨帆故意炮制虚假鉴定法律责任。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13条(四)。。。。。。鉴定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家润是个早已退休的老头,他是为了3.5万元巨额鉴定费用而故意造假。他所炮制的司法鉴定书正应验“收人钱财 替人消灾”。  鉴定材料是刑事立案后,嫌疑人对部分病历资料做过手脚,嫌疑人主动承认过病历造假的情况存在(见河南省南阳市卫生局2009年医疗事故委托书、南阳市卫生局对南阳市三院进行处理的三份红头文件)鉴定人霍家润采用的是病历中虚假部分进行的鉴定。南阳市公安局已对鉴定材料委托南阳溯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文证审查 见(2012)68号 文证审查书。  由于翟家润所炮制虚假鉴定书的出台,严重阻碍我举报的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  1、包庇犯罪嫌疑人,以假乱真。  2、意图使故意杀人的事实石沉大海。  3、已经给举报人和受害方造成永不磨灭的精神伤害。  4、对举报人多次上访上级机关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让证据说话。。。。。。  联系电话:
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故意做虚假鉴定,天理难容。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霍家润为了给嫌疑人开脱刑事责任,在鉴定意见第7页1-2行霍家润私自伪造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霍家润为了给嫌疑人开脱刑事责任,霍家润在鉴定意见书第7页1-2
私自 伪造  请看;霍家润故意伪造证据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霍家润为了给嫌疑人开脱刑事责任,霍家润明知;病历有假,在鉴定意见书第7页1-2行 私自公开伪造:医患双方质证后补齐的鉴定材料。以假乱真,丧尽天良,不得好报。
北京市司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对北京明正进行了立案查处,证据确凿:补充提供双方质证后的鉴定材料的记载错误。针对北京明正鉴定中心存在的问题,2013年上级机关下发通知:责令整改。  ;
  请看:北京明正鉴定中心鉴定人伪造:《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
协议书竟是单方的 ,鉴定人自己签名,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盖章,无委托人亲笔签字,公安机关也无加盖公章。但是有个伪造;委托人签名,签明四不像。
  看看:河南省南阳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委托书 摘录: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观点:病历造假的情况存在。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定为:2级乙级。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新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级伤残。因果关系:患者口服禁忌药物。
  @lvs0371 4楼
00:26:40  看看:河南省南阳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委托书 摘录: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观点:病历造假的情况存在。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定为:2级乙级。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新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级伤残。因果关系:患者口服禁忌药物。  -----------------------------  这个帖子还要顶起来!
  强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法官判案相关规范,杜绝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故意采信有争议的司法鉴定结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市场十分混乱,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松懈,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受法律约束疯狂造假,而不被追究,造成无数冤假错案!是社会稳定的极大隐患!  我们都是被司法鉴定结论技术错误或者鉴定结论故意造假坑害,而影响诉讼官司的结果,甚至本该打赢反而打输官司的公民。司法鉴定结果的错误和造假,导致了全国众多的冤假错案,逼得冤民不得以再申诉、上访、游行、示威、抗议,甚至铤而走险!我们经过艰难的、劳心费钱的常年申诉、上访等各种方式,有的付出了健康、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的代价都无法讨回公正的结果!我们以自己痛苦的经验,思索和研究了以上两个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规,觉得问题的根源在于这两个司法鉴定的法规本身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我们受害人提议:  一、建议制定惩罚司法鉴定造假和出错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条款、严格考察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结果是法官据以判案重要的依据,甚至法官把它当成了主要依据,关系到当事人生命和财产的司法鉴定(如杀人者的精神病鉴定,决定生和死;相争财产官司的鉴定,决定财产的得失)绝不可出错,更不能舞弊!一个鉴定人员被当事人投诉三次以上,应该停止执业,一个鉴定机构被投诉若干次,就应该整顿!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有差别,应该让他们无偿相互指正!被证明是造假或者错误的鉴定人,超过三次应该取消鉴定资格,故意造假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司法鉴定和一般古玩字画珠宝鉴定不同,古玩字画珠宝鉴定结果你爱信不信,交易价格可以商量,但是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官要强制采信的东西,怎么能不负责任下结论?食品、药品造假犯罪都要严惩,而事关重大的司法鉴定造假却没有严惩机制,这样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是太滑稽吗?  借鉴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入门方式,司法鉴定人员应该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平竟争,即全国统考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样他们就会珍视自己的资格,不敢胡作非为!我们在被司法鉴定过程中得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求的:只要是高级职称就可以做鉴定人员,这是极不严肃的!我们见过学机电或化工的老高级工程师做物证司法鉴定工作,他们老眼昏花,自己的汉字写的很差,竟然能从事司法物证鉴定工作(包括指纹笔迹),这不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开玩笑么?司法管理主管部门就是这样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的么?这也太随便了吧!  增加对监管部门的失职处罚。对包庇、放纵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造假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议修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该第(四)款恰恰把被冤枉人的重新鉴定机会剥夺了!给法官自由衡量的权利太大!什么是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除了被鉴定的物证外,被冤枉人很难再提出所谓的合法依据和理由的,否则不用鉴定了!再说,如果法官心黑,明明是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而法官不认定,也不给重新鉴定机会!法官强行采信司法鉴定的错误结论!当事人被冤枉而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只能通过上访鸣冤了!我们很多人的笔迹鉴定就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呼吁应该给当事人充分的重新鉴定的权利,而且不能以“杜绝恶意鉴定”作为理由剥夺被冤枉的当事人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收费如此贵,不是被冤枉,谁愿意拿出重金再次鉴定?  举例:甲方假造一个借款条,冒充乙方签字借款10万,并把乙方告到法庭,让乙方还钱。乙方很清楚自己没借钱,希望请司法鉴定机构证明是假,可是经司法鉴定后,反而鉴定是乙方的笔迹!这不是天大的冤枉么?乙方当事人当然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个条款规定乙方必须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乙方如何能再提供出书面依据和理由?这是我们很多人经历的情况,冤枉如天大!
  三、建议修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123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略,(二)略,(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该(三)条款的规定剥夺了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结果错误和造假的监督权利!而使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错误和故意造假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在经历被司法鉴定机构造假坑害并向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司法局和司法部)投诉后,他们给我们的答复是:只做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和程序监督,无权监督司法鉴定结果的真伪!老百姓去做司法鉴定的关键是鉴定结果,而司法鉴定管理当局却不管鉴定结果是否正确,这种监督不是拿老百姓开涮么?这种监督还有什么意义?司法鉴定监督管理部门形同虚设!这个条款造成鉴定造假无人追究责任,纵容了司法鉴定机构疯狂造假,冤假错案满天飞!给腐败违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当了保护伞!  以上建议是我们受害人作为公民,经慎重考虑,为社会和谐,反腐倡廉、维护公正而提出来的,希望你们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角度上,尽快解决这个重大法律问题!还民众一个公平的打官司环境!  部分被司法鉴定造假坑害冤枉的公民及电话号码:  序号 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1 张恩民 山东烟台   2 石福祥 河北唐山   3 肖丰山 河北邯郸   4 姚钧鸿 上海市
  5 徐明江 安徽滁州   6 郭先生 河南濮阳   7 李先生 河南安阳   8 姚宝兰 江苏江阴   9 张淑香 天津
  10 黄女士 天津
  11 高女士 江西京
  12 兰先生 青岛
  13 李彪
山东济南   14 周女士 冀石家庄   15 张先生 山东烟台   16 潭先生 湖南娄底   17 彭先生 湖南常德   18 刘女士 上海市
  19 黄女士 天津
  20 李女士 天津
  21 王建桥 河南洛阳   22 张先生 豫平顶山   23 高女士 安徽合肥   24 李先生 江苏邳州   25 鲍志强 深圳罗湖   26 赵女士 青岛市
  27 胥女士 辽宁沈阳   28 徐先生 河南商丘   29 郭先生 南昌上鉴   30 秦先生 秦皇岛
  31 周女士 江苏无锡   32 章女士 沪上鉴定   33 禤丽英 桂上鉴定   34 高玉琳 江西
  35 何应璋 浙江
  36 裴苏红 湖北
  37 黄先生 冀张家口   38 司子堂 河南焦作   39 张丕礼 张家口
  40 张女士 河北唐山   41 王国海 湖北黄岗   42 宋保江 北京
  43 南凤祥 锦州
  44 王先生 北京
  45 田淑英 北京
  46 夏增泽 北京
  47 高先生 北京
  48 胡先生 河南新乡   49 姜波
  50 王秀琴 沈阳
  51 张慧芳 沈阳
  52 金荣斌 沈阳
  53 李万珍 沈阳
  54 张光华 安徽宣城   55 晏民  豫驻马店   56 张军
  57 邵女士 山东烟台   58 陆华成 江苏无锡   59 罗克雄 鄂阳新县   60 孟女士 北京明正   61 梁光辉 新疆中信   62 池先生 池州上鉴   63 王先生 常州镇鉴   64 李先生 抚宁明正   65 张先生 公正鉴定   66 付先生 吉长春
  67 单亚娟 黑北公安   68 杨彩俊 甘肃金昌   69 汪先生 上海上鉴   70 孟女士 北京上鉴   71 李明
江西上饶   72 潘红军 洛阳上鉴
  73 白大利 保定法源   74 陈先生 上海上鉴   75 张先生 上海上鉴   76 王先生 山东金正   77 曲先生 烟台上鉴   78 蓝先生 青岛上鉴   79 杜西振 聊城法衡   80 孟女士 北京
  81 姜重庆 鄂随上医   82 吕先生 石庄上鉴   83 梁先生 新疆
  84 黄先生 沪上鉴笔   85 周秀花 张家口明   86 陈女士 张家口明   87 伦成仁 任丘
  88 王先生 辛集
  89 杨先生 东光
  90 刘今东 昌黎
  91 李先生 秦皇岛
  92 徐先生 邯郸
  93 郝先生 邯郸
  94 王书平 邯郸
  95 齐先生 石家庄
  96 尹女士 石家庄
  97 朱元华 驻马店
  98 李冰
  99 王绍明 焦作
  100 朱先生 舞阳
  101 李洪军 聊城高唐   102 杨先生 高唐
  103 阳谷
  104 和先生 聊城莘县   105 邵先生 菏泽
  106 李英光 太原
  107 原律师 太原
  108 刘女士 大同
  109 孟女士 北京
  110 高先生 山西
  111 王先生 山西
  112 刘艳芳 山西
  113 雷亚杰 山西
  114 孙女士 通州
  115 郭律师 廊坊
  116 闫女士 天津
  117 周先生 辽宁鞍山   118 付先生 长春
  119 马艳
  120 邓先生 南昌
  121 陈女士 张家口
  122 陈先生 唐山玉田   123 方老师 唐山
  124 李医生 唐山
  125 郭先生 山东菏泽   126 蒋先生 河北沧州   127 齐云
辽宁沈阳   128 郝先生 保定
  129 刘先生 北京
  130 陈先生 北京
  131 王红宾 任丘
  132 刘先生 北京
  133 刘女士 北京
  134 林女士 大连
  135 王爱国 唐山
  136 吴先生 河北沧州   137 许文龙 山西太原   138 胡女士 沪上鉴定   139 张先生 安徽阜阳   140 谢先生 徽六安上   141 许先生 苏徐州上   142 吴先生 盘锦
  143 孙先生 新乡
  @mingtian97 7楼
11:10:19  三、建议修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123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略,(二)略,(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该(三)条款的规定剥夺了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结果错误和造假的监督权利!而使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错误和故意造假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在经历被司法鉴定机构造假坑害并向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司法局和司......  -----------------------------  这么多鉴定受害人,国家什么时候才能重视?
  百度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负面信息已经上首页!  
  司法刊物却对其美化的淋淋尽致!  
  明正除了这么多问题没有得到追究,让人难免产生疑问是有法院做后台吗?是有司法部做后台吗?  
  加一个:明正需要立即整顿!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天气预报:
您现在的位置 : >>>>办事指南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粤司办〔2006〕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号),省厅制订了《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将呈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现将该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办公室、霍宪丹同志,本厅领导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日修订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第96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主管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广东省司法厅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属地管理,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两结合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规划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省司法厅制订全省五年及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制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报省司法厅批准后实施。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5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五、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6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执业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在已经登记的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鉴定机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统一收取费用。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鉴定业务,不得私自收费。  七、鉴定人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制度。  八、责任保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九、司法鉴定业务的分类和登记。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上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日止已入编《广东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其变更、转所、退出鉴定执业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三)有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转递并经省司法厅预先核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四)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六)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八)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九)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十)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开展相关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参见附件一。  十一、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供3宗鉴定案例或者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  (二)具有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提供5宗鉴定案例。  (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证明,并提供5宗鉴定案例。  (四)具有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的司法鉴定业务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前列各项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且拟执业机构应是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同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鉴定人申请兼职执业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并与兼职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各鉴定业务类别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参见附件二。&&&   十二、限制性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外省籍司法鉴定人来粤执业。外省司法鉴定人到我省执业,必须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有2年以上司法鉴定执业经历证明,提交三宗鉴定案例;  & (二)同所在单位解除了人事劳动(聘用)关系,所承办鉴定个案和承担工作已办理完结,结清了债权债务;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工作经历、人事档案关系及执业纪律方面的证明;  (四)同拟调入我省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意向书;  (五)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  (四)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六)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七)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十)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十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十五、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公民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呈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地市级行业协会或者相关单位县团级以上主管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执业年限及执业纪律方面的书面证明。  (六)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合同  (七)申请兼职执业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  (八)公安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监察、劳动、卫生、交通、建设、财政、保险、商检、食品药品检验、环保、文物等)委托的相关专业鉴定案例(含目录),以及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以上复印件一份)。  (九)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十六、审核登记。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经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执业申请。  (二)市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如经初审认为不予受理的,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决定。  (三)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审查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拟设立执业鉴定机构开展实地考查,对鉴定室、检查室、实验室等场所以及仪器设备等进行勘验并记录附卷上报。  &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基本仪器设备要求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并作出评审意见,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四)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无法补充材料或申报材料齐备但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通知,对其不予审查、说明理由并退回所收申报材料。  &(五)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登记或不予执业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原受理申请审查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原申报材料。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领发之日起计算。  十七、变更、延续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资产、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变更鉴定业务范围应与增、减鉴定分类的司法鉴定人同步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在副本上注明。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二)转所及专职转兼职执业。执业司法鉴定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由所转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司法局提具转出意见,再由转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入意见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具转入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办理转所登记。但转入的必须是同一鉴定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非司法鉴定机构的,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的,经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可以专职执业改为兼职执业;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以外的中介机构,则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暂予保留,但不得以司法鉴定人名义执业。  (三)增鉴定类别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增加鉴定类别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增加每一项鉴定类别必须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  (四)变更登记程序。需要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对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审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市司法局并转达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十八、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省司法厅应当予以注销。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的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司法鉴定人自愿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前,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敦促该司法鉴定机构清算,结清债权债务,承办司法鉴定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置,并已移交档案后,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连同全部公章、专用章,上报省司法厅销毁。拒不交回的,公告该《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作废。  司法鉴定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同所在鉴定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和鉴定业务,解除聘用关系,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  十九、名册编制和公告。全省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由省司法厅统一审核登记,统一名册编制,统一名册公告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根据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制本市的鉴定名册,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一)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汇总的司法鉴定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政府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出版印发。  (四)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二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资质评估、鉴定质量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对司法鉴定人执业的监督管理。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诚信等级评估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含业务接待站、受理点等)的;  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并及时查实后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三、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司法厅作出决定,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1、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2、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3、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4、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5、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并及时查实后上报省司法厅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5、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四、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和该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  二十五、本办法自日起执行。省司法厅既往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有关司法鉴定分类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二、各司法鉴定分类专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三、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有关司法鉴定分类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法医类鉴定
附件二:各司法鉴定分类专业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是指:
(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法医、病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法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法医学培训的临床医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可申报兼职执业资格;
(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经精神病学培训的主检法医师或经法医学培训的精神病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类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主管技师或工程师或主治医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五)文书鉴定人应当具有文检工程师或文检专业的刑事技术工程师、主管技师、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六)痕迹鉴定人应当具有刑事技术工程师或痕迹鉴定相关专业的主管技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七)微量鉴定人应当具有刑事技术工程师或微量鉴定相关专业的主管技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八)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附件三: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或者司法鉴定人转所登记表;
(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房产证明、相应的司法鉴定人或负责人材料、资产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目录、原执业鉴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拟执业鉴定机构聘用合同等。
(五)其他材料。
主办:惠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技术支持:惠州市信息中心 法律顾问: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网上不文明言论投诉电话:2810356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94316
日最高访问量&&365001
发生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司法鉴定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