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从属关系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增加了功能是否变成独立权利要求?

什么是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x0d专利法实施细则\x0d第二十条也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由此可见,\x0d专利权的大小和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决定的.”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权利要求书,其撰写质量对权利人而言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必须明白,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区别于所有在先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以及专利授权后可以得到保护的范围.\x0d从属权利要求是跟随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改进,本身必定落入独立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x0d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中阐述的技术的优化方案和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然比从属权利要求宽.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就必然侵犯独立权利要求,而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未必直接侵犯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从属权利也有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万一被宣告无效时可以被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比如一个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移动电话.审查员发现在此之前已经有可独立使用的无线电话,该独立权利要求丧失了新颖性\x0d.但是同一专利申请案中有一个从属权利主张保护的是带摄像头的移动电话.假如在此之前确实没有手机装配过摄像头,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原独立权利要求,把从属权利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从而维持专利申请案得以通过.这就是从属权利的妙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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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将该部件作为另一个专利的独权;2、在该专利中,另外的并列独权需要与原独权具备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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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3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以上是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法律依据和撰写方式。从附加技术特征的功能性来看,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分为“后退型”和“定义型”。
  “后退型”从属权利要求是非常常见的权利要求类型,其主要作用是如果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使得母权利要求无专利性时,“后退型”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作为保证专利性的一道防线。“后退型”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以以下方式来进一步限定其母权利要求的主题:(a)在母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或者更多个附加技术特征;(b)进一步具体化母权利要求中已经引述过的技术特征;(c)具体化已经引述过的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
  “后退型”从属权利要求要防御的情况是:在专利申请提交后,有一些现有技术浮出水面,这些现有技术教导了母权利要求所试图保护的主题,使得母权利要求没有专利性。而“后退型”从属权利要求则有意识地从母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撤退到一个更窄但可能从专利性角度来看更安全的位置。以上所提到的现有技术,本文称之为“发明相关”现有技术,因为不仅是母权利要求的范围落入这种现有技术,这种现有技术也事实上公开了发明人所认为的他所发明的主题。
  但是,与“后退型”从属权利要求不同,“定义型”权利要求的作用并不是要从发明人认为其所发明的主题后退,相反“定义型”权利要求是更加具体地限定发明人本意所一直想要保护的发明的主题。“定义型”权利要求由此可以解决“后退型”权利要求所不能解决的两种类型的母权利要求存在的潜在缺陷。
  “定义型”权利要求所能克服的第一种潜在缺陷是: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会落入没有真正公开发明构思的现有技术的范围,这种现有技术下文称之为“发明不相关”现有技术。另一种潜在的缺陷是:由于无论母权利要求本身还是(如果有的话)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都包括不清楚的用语,因此母权利要求可能会出现不清楚的缺陷。
  一、母权利要求可能落入发明不相关现有技术的范围
  首先解释使用“定义型”权利要求来预防如下情形:母权利要求可能落入发明不相关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就是说这种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发明人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1.1就是这样一种母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双金属开关与装置A的组合。
  1.1一种X设备,包括:双金属开关,以及装置A,其与所述双金属开关相连。
  在该权利要求中,术语“双金属开关”本意是指一种已知类型的电气开关,该电气开关由两片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金属如黄铜和镍铁合金构成。由此,这种开关会响应于温度变化而弯曲,并且广泛应用于自动调温器领域。发明人发现给这中开关添加装置A能够提高其对温度变化的敏感性。
  为了理解“定义型”权利要求如何与“后退型”权利要求作用不同,首先考虑“后退型”权利要求如何在发明中发挥作用。
  假设有一篇现有技术教导了发明人认为的他所作出的发明:随温度变化而弯曲的双金属开关连接有装置A。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就会太宽而无法避开上述现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发明的专利性就不得不基于“后退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来克服。例如权利要求1.2就是这样的“后退型”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装置B(假定有创造性)。
  1.2如权利要求1.1的X设备,还包括:装置B,其与装置A相连。
  作为比较,假设存在一篇发明不相关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并不涉及发明人本意所要求保护的随温度变化而弯曲的双金属开关并连接有装置A,而只是一个普通的墙壁开关连接有装置A,但该普通墙壁开关却恰恰由两种不同金属如黄铜和铝制成。字典中将“双金属”定义为“由两种金属组成”,因此广义而言,任何由两种金属制成的开关都是“双金属开关”。因此,这篇发明不相关现有技术也会使权利要求1.2失去新颖性。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墙壁开关的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发明构思,而事实上,发明人也没有有意使其权利要求覆盖墙壁开关的结构,这种墙壁开关并不涉及发明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也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发明的专利性并不需要后退到一个更受限制的保护范围,例如权利要求1.2的加入了装置B的保护范围。其实仅仅需要将术语“双金属开关”本来所一直要表达的意思表达清楚,权利要求1.1的范围就很适当。因此没有必要从所意图限定的范围后退,而只需澄清该范围即可。
  权利要求1.3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定义型”权利要求,其以发明人本意所想表达的含义对术语“双金属开关”进行定义,由此排除了墙壁开关的现有技术。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双金属开关包括至少一对实质上重叠的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金属片。
  几乎任何加入到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内容都会或多或少地使该权利要求的范围变窄,“定义型”权利要求也不例外。但是与“后退型”权利要求相比,“定义型”权利要求所放弃的并不是我们本意认为的与发明相关的任何部分。权利要求1.3并不是后退型权利要求,因为它并没有从母权利要求1.1所意欲保护的范围后退,它仅仅是使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更清楚。
  二、母权利要求存在潜在的不清楚问题
  “定义型”权利要求的第二个功能是要预防母权利要求可能会不清楚的问题。如果公众不能以合理的确定性来确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范围,权利要求就不清楚。所谓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就是指潜在的侵权者应该能够确定他们实际生产或者构想的产品是否会被该权利要求所覆盖。对权利要求的清楚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形式方面的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既是驳回理由也是无效理由。
  除了指南中列举的一些不清楚的例子外,诸如“高分辨率滤波器”、“智能处理器”、“剧烈搅动”、“快速便捷地访问”和“可接受的柔韧性”这类用语对于撰写者而言通常看起来是没有问题的,他当然知道他的意思是什么。但是审查员(以及之后的竞争对手)会认为这些术语不清楚。
  权利要求1.4是一个存在潜在不清楚的问题的例子,其涉及“细长的”一词。
一种支持设备,包括座板,和将所述座板支撑于下表面上方的装置,所述用于支撑的装置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细长的支撑部件。
  那么何种程度的最小长厚比才能使支撑部件称得上“细长的”呢?随着支撑部件变得越来越短,就更不清楚何为“细长的”了。
  权利要求1.5为定义型权利要求,其解决了权利要求1.4的潜在的不清楚问题,将“细长的”定义为具有至少3:1的长厚比。
  1.5 如权利要求1.5的支持设备,其中每个支撑部件具有至少3:1的长厚比。
  当然对“细长的”的定义也应该出现在说明书中以作为至少优选的最小长厚比。
  具体区分何种用词(如“细长的”)会导致不清楚以及何种用词(如“双金属”)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会落入发明不相关现有技术并不重要。我们仅需要注意权利要求中的每个用词并且考虑可能会出现何种情况。例如,可以问下面两个问题:
  1.这个术语所覆盖的内容会超过我们本意所想要的吗?
  2.会不会有人争辩该术语如此的不清楚以至于公众无法清晰地辨别其要求保护的主题的范围?
  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任一个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应该认真考虑撰写定义型权利要求,以对可能有问题的用语进行支持。
  三、对“定义型”权利要求的思考
  既然定义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人本来就一直意欲想要的内容进行定义,那么为什么不一开始就把它放在母权利要求中,而是要费事撰写一个定义型权利要求呢?因为总是存在如下的危险,即对某一术语的定义可能比我们原意所考虑的具有更大的限制性,因此会导致我们放弃掉我们本来所不想放弃的权利要求的覆盖范围。例如我们之前所假想的那个墙壁开关可能并不真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1.1是有专利性的。那么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中保留较宽范围的“双金属开关”并通过在定义型权利要求1.3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就可以防止意外情况的出现。
  事实上任何用语或措辞都有可能被解释为事先无法预期的含义,那么用定义型权利要求对每个术语都进行支持,是不是有些不实际?显然对每个用词或措辞都设立定义型权利要求是不实际的。关键是辨别出凭直觉和经验告诉我们更有可能需要支持的术语。对于权利要求专利性而言很关键的用语应该得到更特别的关注。权利要求1.1和权利要求1.4的专利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术语“双金属”和“细长的”。因此显然需要定义型权利要求对这些术语进行清楚地定义。
  与一开始申请时就在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定义型权利要求相对,可不可以等一下看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找到了何种现有技术,然后如必要再在当前在审权利要求书中补入定义型权利要求以对相关术语进行定义呢?如果想要依赖的定义至少不能在说明中隐含公开的话,那么在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可能是不可能的。因此,一开始申请时就考虑到我们可能在申请提出后的某个时间需要依赖于定义型权利要求就可以确保在第一时间将合适的定义包括在说明书中。另外,上述问题可能在实审阶段并不出现而是之后例如在无效或诉讼中出现,此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就太晚了。一旦权利要求处于无效或诉讼阶段,复审委或法院通常会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窄性地解释。但是,被限窄性解释的权利要求可能就无法覆盖住侵权产品。另外在审查阶段修改权利要求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还会导致等同原则对该特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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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刍议
转自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是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起着说明和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作用(参考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与申请人的利益紧密相关,相应地,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都极为关注,但目前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独立权利要求,在此,笔者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意义和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就笔者的观察,目前的实践中,在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都会出现从属权利要求。有趣的是,外国人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中,通常会部署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并且层次和结构较为合理;与之相对的是,国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中,通常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个从属权利要求。更为有意思的是,有些国内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总数一般控制在十项以内,但是其整体布局却不尽合理。当然,也有的申请人只是从形式上追求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的配合,认为权利要求的数目越多,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高度就越高,这种倾向也是应该避免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可能与权利要求的超项费有关,但笔者认为更主要的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意义认识不够。大家目前都认识到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要作用,如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做出解释。
实际上,相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专利代理概论》一书总结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在于:在审批程序中为针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提供答复的回旋余地;在无效程序中形成专利权人的多道防线;限定一些比较有商业应用价值的具体技术方案,从而在侵权诉讼和许可证贸易使专利权人十分有利。
上述总结是相当精辟的,对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帮助;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某些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还在于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限制竞争对手,这是由于我国采取“先申请主义(参考专利法第九条)”,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还设置了“抵触申请(参考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相同发明创造时的协商(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这两种机制。对于这两种情况来说,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主要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参考《新专利法详解》)。因此,如果对于某些意义在当前不是特别明显,但未来前景难以预期的技术方案,没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采用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来加以保护,将有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例如在给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壁垒中留下漏洞,甚至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抢得先机,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探讨如何来部署从属权利要求是有必要的,也是申请人和代理人应该积极进行关注的。
众所周知,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应该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为基础。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需要对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列出所有的技术特征;随后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创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针对技术问题,对技术特征进行分类,找出必要技术特征(包括适当的概括和抽象)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下述步骤来完成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二.按照申请目的确定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理论上说,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除了必须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原则上其他的技术特征都可以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这是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对此,《审查指南》的解释是: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审查指南》还指出: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的特征。因此,在实际的撰写过程中,需要结合申请人的目的(如获得权利、权利实施或商业目的、阻止在后专利申请授权)进行分析,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结构和层次。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目的出发,可以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分为下列类型(笔者称之为目的分类法):创造性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其意义在于加快审批程序和应付可能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明确化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对一些比较有商业价值的具体技术方案起明确作用的技术特征,其意义在于在侵权诉讼中将专利保护范围限定得十分明确而限制对手的争辩余地或者在专利权许可或转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开性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用于公开一些意义不是特别明显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其意义在于阻止他人的同日或在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应该说,上述分类的理论性较强,在实际的工作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某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属于两个以上分类的情况。在进行上述分析后,就可以按照申请人实际提交专利申请想达到的目的来确定需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对应的目的分类中挑选出需要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予以记载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附加技术特征。当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附加技术特征的确定还有可能需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例如附加费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的数目超过十项后,将按项计收超项附加费。由于按照目的出发来挑选附加技术特征,就可以在撰写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从而有效改进目前有些申请人/代理人漫无边际、盲目地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现状。此外,目前有些专利申请中,在部署从属权利要求时,只考虑对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可能起帮助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而忽略其他有商业价值或者可能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应该说还是有所欠缺的。
三.按照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在确定附加技术特征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合理的组合以形成最终的从属权利要求。
为此,需要明确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这是下面的关系分类法发挥作用的大好时机。
从非必要技术特征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关系出发,可以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分为下列类型(笔者称之为关系分类法):
追加型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将所述增加的技术特征镶嵌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原技术特征集合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新的、完整、合理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即新的技术方案;
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指的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修饰性说明或者实例化的技术特征,当所述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原技术特征后,新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应当是完整、合理的技术方案。
实际上,如果仔细推敲,可以进一步将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区分成修饰性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和实例化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
在厘清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后,就基本可以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即从属权利要求整体的结构和层次。此阶段明确的主要问题包括:
单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该由哪些附加技术特征组成。需要考虑的是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即该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能够有机结合成一个新的有效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并且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
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如何配置。需要考虑的是技术方案之间的层次感,即一组相互具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应该形成一种上宽下窄的金字塔结构。
通常,对于从属权利要求记载限定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引用关系的配置相对简单,只需要弄清楚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特征所处的权利要求,适当引用该权利要求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从属权利要求记载追加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理论上来说,追加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太可能孤立存在,也会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具有相互的关系(如连接关系、位置关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数据交互的关系以及功能上相互支持的关系等等),因此只需要弄清楚与附加技术特征关联的技术特征所处的权利要求,适当引用该权利要求即可;但是实践中,经常会有申请人/代理人不会太在意前述的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而随意引用,造成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包括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
此外,对于某些从属权利要求来说,其记载的某个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或者关联的某个技术特征同时出现在前面的多个权利要求中,此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来确定是进行多项引用还是选择其中哪一个进行引用。此外,对于某些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来说,其记载的一些技术特征被某些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或者关联,另一些技术特征被另一些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或者关联,并且这些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彼此之间没有关联,此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来确定是否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引用该被引用的权利要求,还是在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进行引用关系的配置。
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先后顺序如何设置。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目的分类法的结果来进行设置,一般可以将记载创造性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在前,然后设置那些记载明确化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再设置那些记载公开性相关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
总之,在部署从属权利要求时需要考虑权利范围和层次是否适当,包括各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有效、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互相支持的凝聚力,从而形成一份有效力的权利要求书,并为将来的审查程序和可能出现的无效、诉讼程序预留了较多的退路,同时也为以后的权利实施带来有利的地位,并有效阻滞竞争对手就同样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授权。
四.如何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
在面对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时,应如何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首先,应该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达到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目的。主要是分析单个的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确实合理有效。
其次,应该判断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配置是否合理。主要分析的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镶嵌原则,即当附加技术特征属于追加型非必要技术特征时,是否可以镶嵌到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中,能够明确记载在新的技术方案中,该附加技术特征与其他的技术特征是如何相互支持而产生预期功能的。是否符合替换原则,即当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实例化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时,是否可以用该附加的实例化特征替换掉被引用的技术特征中的抽象的技术特征,而形成一个合理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修饰原则,即当附加技术特征属于修饰性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时,是否可以用该附加技术特征对被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修饰,作出明确的说明。
此外,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进行概括时,从属权利要求中需要存在多个对应的下位的概念对其进行支持。
当然,在从属权利要求满足上述实质要求的同时,还需要杜绝各种形式缺陷。例如,口头语、方言土语、语句过于复杂和语法规则杂乱等。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关的问题。申请人/代理人为了权利要求的简明起见,经常会省略掉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这本来无可厚非。例如,在现有的的基础上,有人对其把手进行了该改进,其独立权利要求写成“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把手……”。但是,由于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有些申请人/代理人会将该省略的技术特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记载到从属权利要求中,例如,从属权利要求写成“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车轮”,从而有可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这是应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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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作者】 周琪【写作年份】 2009
【文献分类】
【全文】【】 &&&&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
  《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从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要实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比较器必定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而PLC也必定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不论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是无线连接还是有线连接,两者信号相连通也是必须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字面看虽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但并没有给从属权利要求实质增加任何技术特征,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3、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所述轴承可以由金属制成,也可以由非金属制成。”该权利要求所要进一步限定的是轴承的材料。由于金属材料以外的都称为非金属材料,该权利要求的描述相当于轴承可以采用任何材料,导致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4、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或氯或溴或碘。”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
  在代理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因此撰写成从属权利要求是没有问题的。
  上述错误观点源于没有正确理解保护范围的概念。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为准,因此进一步限定必须要使得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落入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之内。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在四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1中的四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的一种是完全重叠的,因此并没有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仍然是一种重复限定。
  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将上述权利要求作如下修改则是可以的:权利要求1为“……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卤族元素。”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卤族元素是氟。”
  对于此类问题,建议结合新颖性标准来进行判断,即进一步选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确认为是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构成重复限定。
  二、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明白现有技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意义
  从属权利要求不论是在审查程序中、无效程序中、侵权诉讼中或者专利转让/许可中,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已经为大家所公知。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通常首先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然后需要对其他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有相当一部分人据此推断,若某技术特征本身是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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