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物流、国家对网络货运的政策他们的政策是不是都是与当地交通局有关系?


网络货运平台
网络货运旨在解决长期以来货运行业“多、小、散、弱”的特点。目前,个人车辆依然是公路运输的主体,其不能也没有意愿为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托运方企业缺乏进项发票、成本凭证,税负较高。随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平台的试点,税务机关可以授权网络货运平台代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解决大量自然人无法开票的难题。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代开现象:,
一是货运企业自带个体司机运输,完成后再想办法从平台“补开发票”,通常由于企业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个体司机,其为取得发票就要和平台之间进行一次资金流转,形成回流的风险。同时,有的个体司机完成运输业务后无法取得联系,企业就伪造虚假的信息、合同、gps轨迹等取得发票。
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全链条”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网络货运税务不合规,严惩的不仅仅是平台
二是企业自行联系运输车队,为图方便让公司员工充当车队长注册,上传信息取得平台的运输款,再分配给各实际车主。从表面上看,资金形成了从企业到平台再到企业员工私户的回流情况。 此外,也有的平台与企业串谋,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暴力虚开。无论如何,这种情形都极具风险,轻则进项转出、调增所得税,重则构成虚开犯罪。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的合规、审查意识,避免陷入风险之中。
在税警联合的高压打击下,仍存活的平台瑟瑟发抖,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的高度相似性,每一个重要决策都踩在税务风险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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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的商业运营逻辑及增值业务新模式
粗暴运营的(四板斧)
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业务之前或过程中,首先取得网络货运牌照资质,其次取得代开发票资质,即可以代平台注册的会员司机向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部分地方还给了汇总代开资质;第三,取得进项发票油气抵扣,票货分离将发票出售给各种平台;第四,与地方政府缴纳税收相关的财政返还。
增值业务新模式
网络货运平台及常规物流企业,如何运作增值业务新模式?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一)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
物流企业持续不断地寻找能带来创新物流服务的提供商,来确保生产、仓储、运输和配送的成本都能降低下来。特别是要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物流业务设计、运作和管理中的应用。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二)物流服务需求向优质化发展
个性化、差异化、便利化等为特征的新消费需求对生产流通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进而对物流行业提出了优质化的发展需求。消费的多样化、生产的柔性化、流通的高效化都离不开物流的优质化,传统常规物流业务显得力不从心,以低成本、高效率、可视化、一体化为特征的优质物流服务必将成为物流企业决胜市场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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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在税务风险点上的网货运营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一)进项买油气票抵扣虚进暴雷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是网络货运平台还是传统物流企业,对其采购的进项油气抵扣,都需要证明所采购油气使用在了实际承运人通过平台或者物流公司承接的运输服务中。而现实情况是:物流公司、平台公司、加油气站 互相联系套卡,加油气站从表象业务中将油气销售给了平台,发票开至平台,油气加给了全国各地的过路司机,油票分离。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回流至平台公司,区别只在于是简单粗暴的直接回流,还是加油气站多倒几次手,通过隐蔽的个人账户,回至平台方指定的个人账户,再流向平台的下游受票企业。
以此, 资金在平台、加油气站、平台受票方、司机、各方关联个人账户之间流转,税务局通过诸多稽查手段以及对资金的链式分析,查出虚开进项发票抵扣也只在于时间问题,单凭多倒几次卡无法规避税务监管。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二)销项补录单据虚出暴雷
从暴雷案例可以发现,基本上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定性虚开,还是认定平台没有实际参与承运服务,而是通过发展业务员、代理商“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涉及人员包括实控人、财务负责人、收益与拉来业务直接挂钩的各业务员或代理商、支持平台系统运转的技术人员。
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补录物流公司已经完成业务单据、辅助受票方修改运单或轨迹信息已实现系统核验、帮助受票方垫付资金、虚拟结算、仅支付开票费即可开具发票等,核心是平台既没有撮合,也没有真正实现对“代开”发票真实性的监管,有放任虚开的间接故意,但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的平台除外。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三)税收返还未及时到位资金链断裂暴雷
平台运营开具9个点的发票,收取5-6个点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亏损运营,部分平台帮助受票方垫付资金承担的资金成本更高,故税收返还、财政奖补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平台运营来讲至关重要,而一旦税务机关预警平台风险,或其他原因导致政府奖补资金补助迟缓,则平台资金链断裂,会直接暴雷。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四)司机运费未取得代开发票不能列支成本暴雷
所得税法的规定,平台应当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合规发票列支,如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则也面临着成本列支不合规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据了解,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仍然认可企业以对公账户转账记录列支运费,即俗称白条列支,也有许多省份已经注意到成本列支的规范性,允许平台企业代开代征成为推进核心,江苏物润就是代征代开的典范。
根据税务总局代开发票的规定,是将司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提出要求,注册时需要司机面签文件,面对数以千计的平台司机,实现发票代开的合规面临极大挑战,网络货运平台大多未像灵活用工平台一样,在司机注册时开通同步注册临时税务登记功能,收集司机身份证原件以及要求司机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成为合规代开发票的最大障碍。另一方面,代开发票时各省实际执行时依然会要求预缴约1.75%的增值税及司机个税,这一税负成本显然司机不愿意承担,代开发票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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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企业如何兼顾交通和税务监管要求?
从物流行业的生态链上来看,加油气站、货运平台、物流公司、其他建筑工程等用票企业,涉税风险全都相互牵连。
强税务监管环境下,成立跨地区的税务稽查小组,以及要求各特派办开展检查,使得平台企业面临的外部监管环境形势严峻,外部监管叠加行业生态上的危机重重,导致平台涉税风险居高不下。
一些企业未能满足税务监管要求,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
“营改增”以后,物流运输企业在销项端应缴纳9%的销项税,但在进项端,购入个人车主的实际运输服务,却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或仅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进项发票。事实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过程中,也需面对确认交易真实性的难点,同时,尽管税务机关不断提高代开程序的便利化程度,实践中仍不能满足运输业高频多次的开票需求,存在大量进项抵扣缺口,造成物流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
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开具运输服务发票是否构成税法上的虚开?探讨网络货运认定虚开本源
1:不能证明为实际承运车辆自用,已抵扣增值税作进项转出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是网络货运平台还是传统物流企业,以承运人身份签订合同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对其采购的进项油气可以抵扣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是采购油气交付给了实际承运人使用,一般还要求实际承运人应为平台注册会员,如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或为其他物流公司所有,则会引发对货运平台整个运输服务业务链条真实性的稽查;
二是使用在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的业务中。
从税务机关执法角度,如果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中包含了油、气等发票,则意味着要承担抵扣部分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举证责任。具体到税企交锋中:
若税务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在稽查程序中,稽查局会通过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企业就自行采购的成品油、液化气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业务,限期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企业与油、气供应商结算款项的银行流水清单;
2、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加油气、站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3、逐笔提供实际承运人的订单日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加油加气的网上交易日志和款项结算信息。
如企业不能逐笔提供上述资料,承担不了举证证明所抵扣进项符合30号文规定的,则税务机关会首先要求企业对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增值税。
网络货运平台发展日趋正规化、网络化、系统化。平台应该继续提高服务能力,优化业务体验;提高资源匹配效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完善产业链,营造良好的货运生态。
张改平 王学成等,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新业态新挑战下,网络货运企业发展趋势,新的赢利焦点是什么?
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精准画像,全面强化票据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等事项,全面加强监管。鉴于此,网络货运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如定期比对发票代开及税款扣缴业务的准确性;定期扫描识别平台登记主体业务量同比、环比异常情况;定期对大额结算的上下游主体进行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网络货运平台以货物运输为核心业务,不断向上游的生产销售、中游的能源服务、下游的维修保养等环节延伸,提高了货运各环节的可靠性,实现了全链条的效率提升。
1.能源服务
燃油支出是货运过程中比较大的开支,以个体司机为主体的零散运输,缺乏系统化能源管理的动机以及实施具体能源管理的方法。未来优惠便捷的加油加气服务、科学化的节能管理都是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重要趋势。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已经与中石化、中石油等合作,为平台会员提供加油、加气服务。如中储智运公司平台向司机会员提供线上加油、加气服务,司机可通过中储智运App合作油气站点进行加油、加气,操作方便快捷,油站可选性多,让司机在承运的同时便可享受油气服务。司机可在承运的运单中选择将部分运费以油款的形式进行结算。目前,中储智运平台可提供2800多家油气站,包括中石化、中石油、壳牌等知名企业。
2.税票服务
票据及税务的无纸化、自动化以及大数据管理是道路货运行业税票服务的重要发展趋势。平台基于货车全国承运业务运输途中高速通行场景,推出多省份ETC记账卡,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数据授信、通行费垫付、应收账款保理等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与行云数据收费公路发票开具平台对接,为其他物流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网络货运企业利用平台汇集大量运力的优势,通过打通收费公路发票开具的通道赚取一部分利润。
3.维修服务
汽车后市场是汽车全生命周期服务的重要领域,也是实现运输环节增值的重要内容。网络货运平台之间开展合作,如诺德物流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深度合作,将终端用户平台与车联网平台进行对接,通过标准化的API接口实现物流业务和维修业务撮合功能,为终端用户提供免费货源、汽车维修/保养、零部件更换等服务,打通双方在货源、车辆、服务站等领域资源的融合汇聚,构建完善的汽车后市场服务体系。
4.定制车辆
网络货运平台建立了庞大的车辆池,因此可以根据运输需求,总结运输活动对车辆的差异化需求,摸索一般性规律。通过与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合作,优化车辆性能,提高产业链价值。如西安货达通过与商用车制造企业合作,定制研发嵌入辅助车辆实现智能承运的相关硬件设备的专用车型,具体有车辆车载定位设备、自主识别设备、发动机系统、刹车制动系统,可分别关联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业务中货物在途运输监管、货物收发交付数据不落地直接传输共享、车辆智能化燃油成本管理、车辆安全驾驶等环节作业需求,助力商用车车前市场同步适应智能物流运输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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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路径
据向企业了解,网络货运平台也在逐步寻求合规,实现进项抵扣发票的合规取得,并至少实现全部开票业务对应运单的线上留痕。
网络货运平台如果涉及虚开,受票方的定性及处理结果,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如何构建?
税务整理,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如果涉及虚开,受票方的定性及处理结果,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如何构建?
1.司机端:账户分为可提现账户与信用账户,其中信用账户相当于是物流公司或货运平台给与司机的信用额度,占平台对应运单运输费用的30%,不能用于提现,仅能用于平台合作的加油、餐饮、维修等消费,且该部分资金直接从公司账户划扣,这也解决了平台公司或物流公司代扣司机个税及增值税的难题,将油气费用预扣,司机月收入一般不超过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在个税缴纳上该部分成本也从无需再计算入经营所得。
2.平台端:平台生成的运输订单,每一笔预扣30%划入司机信用账户,30%对应的成本基本相当于司机完成每一单的燃油成本,司机使用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加油时,扫码支付后自动从平台公司账户中向加油站支付相应运费,以此平台能够获取到加油的订单日志,从总量上及用途上,能够符合国税总局文件要求的证明标准:一是油气是平台会员所使用;二是能够提供会员加油的订单日志;三是油气支付本身与司机实际承运的业务挂钩;
税务整理,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如果涉及虚开,受票方的定性及处理结果,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如何构建?
3.与银联的合作:平台需要与银联合作,开通接口使银联能够从平台公司取数,以运输订单数据为依据,如物流公司直接承运并直接取得进项油气抵扣发票,而不需要与平台合作的业务,也可以通过平台数据传输,在平台的一级账户下以物流公司为主体开设二级子账户,根据平台录入的承运信息(是物流公司还是平台),款项由相应主体划入相应账户,并实现与终端司机的结算绑定;
4.平台与加油站及物流公司的合作:平台既可以以自己名义与加油站合作,也可以帮助物流公司与加油站合作,共同使用平台的生态链系统,根据司机承接的运输订单,在司机出示二维码时精准识别交易对象(司机可以通过平台接单也可以直接承接物流公司运单),再由平台公司集中根据订单记录按月与加油站对账后,由加油站向各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赵明月,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取得油气发票等进项抵扣合规风险有哪些?
生态链的打通,需要平台直面当下税务监管风险,实现从油气抵扣到销项发票开具的全面合规,借助与银联平台、加油加气站等的广泛合作,实现加油记录的订单留痕、运输订单运费收取与支出的线上交易留痕,完整打通物流行业的进销项增值税抵扣链条。
为了让大家收藏方便,把新增按省归集顺排,黄色标题为新增收录,新增不代表是政策发布最新,仅代表最近收集。可对比第一版汇总:补充更新:各省关于网络货运奖励政策汇总
网络货运是数字化转型的纽带,其飞速发展为物流行业带来了良好的导向,在上下游用户体验提升、行业税链完整、物流效率提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价值,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与支持。
诚然,这个行业有其自身的固然问题,甚至有专家学者认为这种奖励政策不符合财税管理的要求,是与税法相冲突的行为。认为签订的奖励协议中有关税收先征后返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擅自作出的退税的决定,应无效。还有人认为这个业态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严重,应该坚决取缔。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个两个问题,因为现在是无数的合法经营真正解决运力的平台企业企业与企业背后的司机家庭正在面临的“生死问题”。
全国各地相继颁布了系列利好政策,持续推动网络货运积极发展,现将全国网络货运奖励政策整理如下:如有最新欢迎找小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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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政策文件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1.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在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由市场监管部门为网络货运平台上符合条件的卡车司机注册登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后赋予其纳税主体资格,并为符合条件的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其纳税人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及15万元/月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对新获批的5A级网络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落实税收等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享受我省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对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由货运司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完善金融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网络货运企业信贷投放,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创新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鼓励和引导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加大对网络货运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推动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与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数据共享,鼓励网络货运企业通过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平台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实现银企常态化高效对接。
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原文: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生效时间:
自2022年7月22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二:
颍州区推进道路运输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就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奖励政策:
从企业正式运营之日起(以2021年度含税营收金额为基数),第一年奖励扶持金额为市、区两级财政贡献的96%,第二年奖励扶持金额为市、区两级财政贡献的95%,第三年奖励扶持金额为市、区两级财政贡献的94%,市、区两级财政贡献为网络货运企业缴纳的及代司机缴纳的与网络货运业务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印花税的市、区两级留存部分。具体市、区两级留存比例为增值税留存比例50%,企业所得税留存比例25%,个人所得税留存比例25%,城市建设维护税留存比例100%,印花税留存比例100%。最高奖励综合比例不高于5.37%,奖励扶持资金每月结算一次,以企业完成纳税义务且出具完税凭证的次月15日之前支付,奖励扶持资金周期定为3年。
生效时间:
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三:
奖励政策:
1.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落户。对从事网络货运的平台企业,将业务迁至我区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取得网络货运平台资质,连续5年内每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网络货运企业,第5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业务。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业务资质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财政贡献,实行奖励政策:
(1)年度汇总缴纳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予以奖励;
(2)年度汇总缴纳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予以奖励;
(3)年度汇总缴纳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予以奖励。
生效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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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政策文件一:
乌兰察布市促进网络货运和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http://credit.wulanchabu.gov.cn/news/MzQtLjM
奖励政策: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对在乌兰察布市注册经营,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规范健全、纳税信誉度良好的网络货运企业,依据自治区支持部分盟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将企业对自治区、市、县三级经济贡献值整合为奖励资金,予以全额奖励。原则上按季度核算发放,由市外事办(商务局)单一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市税务局配合核准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整合。
生效时间:
2022年5月16日,有效期为2年
政策文件二:
呼和浩特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奖励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对两个月纳税额(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超过20万元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对当地经济贡献市、区(县)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90%。
2.整合运营奖励。对入驻网络货运企业达30家以上的项目公司给予整合运营奖励,奖励金额为入驻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市、区(县)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
3.增量部分的基准。现有货运企业入驻数字产业园按该企业在呼和浩特市前5年(2015-2019年,不满五年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两个月月均地方财政贡献为基准。新注册入驻数字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按照0元作为基准。
4.奖励资金两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以经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奖励资金。
5.运营服务公司依法落地呼和浩特后,政府给予办公空间租赁补贴,补贴期五年。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自建办公楼可以享受呼和浩特科技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6.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给予呼和浩特市网络货运产业扶持,奖励比例按照市、区(县)奖励比例执行。
生效时间:
2020年——2024年
政策文件三: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对单月纳税额(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超过20万元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对当地经济贡献县级留成增量部分的90%。支持资金两个月兑现一次。
生效时间:
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政策文件四: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对在我市注册且接入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平台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100%奖补属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效时间:
2022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文件五:
奖励政策:
1.争取自治区、市级奖补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53号),相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最大限度争取区、市对我县专项奖补资金,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奖补资金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商务局〕)
2.县级奖补支持。县级财政对企业奖励标准以县级税收留成部分作为计算基数,对企业奖励为该企业每年县财政留成部分的90%,企业产值超出2000万元以后,自超出月度起每月15日前发放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税务局、交通运输局)
生效时间:
2022年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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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政策文件一:
《关于调整<湘潭市网络货运业纾困增效实施方案>有关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对湘潭市网络货运行业给予1年过渡期,即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过渡期增加一档奖励,即季度销售收入900万元(含)以上可按销售收入3.4%作为奖励。
生效时间: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文件二:
《衡南县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起草说明
奖励政策:
对我县网络货运企业进入全国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30名的,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县财政年度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进入全市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3名的,县财政年度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同时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生效时间:
2021年7月15日,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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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政策文件一:
吕政办发〔2022〕4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
奖励政策:
1.关于省级税费分成部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省级分成增量部分(2022年至2025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2020年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2026年至2030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2.关于市、县(市、区)税费分成部分。以2020年缴纳税费市、县(市、区)两级分成为基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市、县(市、区)两级分成增量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增量额度98%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暂试行四年(2022-2025);试行期满后以企业上年度缴纳市、县(市、区)税费分成数为基数,按增量额度98%予以奖补。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分成部分奖补,一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 
税费指:互联网物流企业和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承运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互联网物流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和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承运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入驻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定一个基数,作为奖补基数。
4.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可以以本办法为基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惠扶持政策。
生效时间:
2022年3月1日,有效期4年
政策文件二:
山西阳泉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
奖励政策:
1.市财政将全市新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当年和次年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部分100%奖补给有关县(区)。
2.市财政将已注册落户和新注册落户两年后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增量部分,奖补到有关县(区),奖补基数以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数为基数。市级奖补资金由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统筹财力按季度下达,年底与市财政统一清算。
3.各县(区)要将省市两级财政奖补以及本级财政增值税分成部分统筹考虑,制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政策,激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注册落户,并适当加大奖补力度,切实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生效时间:
执行至2025年
政策文件三:
奖励政策:
1.关于省级税费分成部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省级分成增量部分(2022年至2025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2020年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2026年至2030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由县财政部门待市财政按季拨付后完善财务处理,先垫资按纳税当月税费在次月5日前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2.关于市、县税费分成部分,以2020年缴纳税费市、县两级分成基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市、县两级分成增量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增量额度98%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暂试行四年(2022-2025);试行期满后以企业上年度缴纳市、县(市、区)税费分成数为基数,按本县增量额度98%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一月兑现一次,于次月25日前拨付到位。
生效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政策文件四:
奖励政策:
1.2021年—2023年,对审批落户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县财政局参照缴纳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奖励县开发区管委会,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支持平台企业发展。2024年—2025年,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标准、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2.2026年—2030年,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为基数,县级分成增量部分奖励县开发区管委会,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支持平台企业发展,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度营收达到20亿元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另行研究奖励支持政策。
3.县开发区管委会要运用好省市县三级奖励政策,细化环节流程,在纳税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核拨县级奖励资金,省、市奖励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核拨(省级奖励以最新政策为准)。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协调对接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清算,保障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专项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生效时间:
自2021年7月2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五:
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山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1.新成立网络货运企业的扶持。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
2.对已入统网络货运企业的扶持。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注意:企业已领取我县同类奖励的,不得重复申领。对企业的奖励资金一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月奖励资金。
生效时间:
2022年7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文件六:
奖励政策:
1.关于省级财政贡献部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财政贡献省级增量部分(2021年至2025年,财政贡献省级增量部分以2019年财政贡献省级为基数)全额奖励,省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2.关于市级财政贡献部分。按照《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76号)执行,市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3.县财政将全县新注册落户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县级增量部分(2022年至2026年,财政贡献县级增量部分以2019年财政贡献县级为基数)全额奖励。县级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至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按月结算,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
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5.县财政对全县新注册落户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在场所租赁、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扶持。
6.省、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按照省、市文件执行,县级财政奖补政策执行至2026年,2027年以后政策另行研究决定。
生效时间:
2022年至2026年
政策文件七:
灵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石县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hhbwlhy.com/a/392.html
奖励政策:
1.财政奖补。县财政将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等所有税收留县部分的80%-100%奖补开发区,奖补资金的4%用于网络货运平台运维费及网络货运信息监管平台服务费。
2.积极争取省、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灵石县网络货运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按照省、市有关奖补规定执行,上级下达奖补资金后县财政及时支付给灵石县网络货运企业。
3.2021年的经营贡献奖补资金及产业园运营奖补资金于2022年1月底前分期支付,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经营贡献奖补资金及产业园运营奖补资金每月兑付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以经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奖补资金。
生效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八:
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芮城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运城市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运政办发电〔2021〕43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以其2021年营业总额为基数,对其每年含税营业额增量部分予以不高于5.85%的政策奖补,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奖补资金用于入园企业运营发展和技术改造升级。
2.首年度(运营日起12个月)完成产值10亿元奖励运营方50万元,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以及运营的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拨付。
3.奖补政策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至2025年,2026年以后政策另行研究决定。
生效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政策文件九: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县支持全县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www.qixian.gov.cn/zwgk/fdzdgknr/zfwj18zfbgs/content_73677
奖励政策:
1.县财政将开发区新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当年至第三年(三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奖补政策)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100%奖补开发区。
2.县财政将开发区已注册落户和新注册落户两年后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增量部分奖补开发区。其中,2025年(含)前以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数为基数奖补,2026年至2030年以企业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数为基数奖补。
3.开发区要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函〔2021〕3号)要求,将市县两级财政奖补以及财政增值税分成部分统筹考虑,制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政策,激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注册落户。
生效时间:
2021年至2030年
政策文件十: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陆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1.为切实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互联网物流平台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为按企业营业收入额的5%给予奖励,每季度末20天内完成奖励拨付,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其对省、市、县级实际税收贡献的99%。
3.对前五名达到规模以上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以上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2025年,2025年后奖补政策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生效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政策文件十一:
奖励政策:
1.奖励标准以2019年为基数,按该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省市县三级留成增量部分作为依据计算奖励金额,100%予以奖励。
2.奖励周期为按月奖励,扶持奖励资金在企业申报当月底前完成上月度奖励拨付,奖补金额不得高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对省、市、县地方财政贡献额。
3.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后,在完成既定目标的前提下,县财政另行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并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1)年度营业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以上(含1亿),每年给予 15万元的资金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以上(含2亿),每年给予 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生效时间:
2021年至2025年
政策文件十二:
奖励政策: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收省级分成增量部分(从2020年至2025年,税收省级分成增量以2019年缴纳税收省级分成为基数;从2026年至2030年,税收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收省级分成为基数),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此项政策执行至2030年。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收市县(市、区)分成增量部分以2019年缴纳税收市县(市、区)级分成为基数,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此政策暂试行三年。
以上两条措施中,互联网物流平台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统筹财力按季度下发,年底与市财政统一清算。
3.对在全市注册登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首年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每增1亿元,再奖励20万元。次年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增1亿元,奖励20万元。
生效时间:
2021年至2030年
政策文件十三: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
http://www.xiangyuan.gov.cn/xyzwgk/zfxxgk/zfxxgkml/gfxwj/
奖励政策:
1.县人民政府对网络货运企业予以奖补。奖补额度为:该企业实际缴纳税费县级留成部分的 90%。
2.首年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给予3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下一年度营业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
3.网络货运企业缴纳税收的省级留成部分,可根据相关政策获得奖补。
以上县级奖补资金按月返还,网络货运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每月提交完税证明、缴纳清单、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经县税务局审核并经县交通局、县财政局确认后,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县交通局,次月月底前兑现给企业。
生效时间:
2021年8月至2025年12月
政策文件十四: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进行奖补。
2.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文件精神,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产生税收的省、市、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月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前5名入驻我县的纳入规模以上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每家企业奖补35万元。
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从产生税收后6个月内纳入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产生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生效时间:
2021年至2025年
政策文件十五: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1.统筹省市两级对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奖补资金和县级财力,每年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增量部分(增量以2019年缴纳税收为基数),县财政局按照当年税收增量额度的98%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扶持资金逐月兑现执行。
2.对已入统网络货运企业的扶持。在上年核定主营业收入的基础上每增加3000万,给予10万元奖励。
3.新成立网络货运企业的扶持。当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3000万,再给予1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
4.对企业的奖励资金一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月奖励资金。
生效时间:
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十六: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以2019年为基数,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每年产生税收的省、市级分享增量部分按100%奖励给平台企业,用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按月落实,需垫付资金的由县财政垫付,年终结清。
生效时间:
2021年至2025年
政策文件十七:
闻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闻喜县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和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1.对在我县当年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自注册落户之日起前两年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405号)文件的要求,经省税务机关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从而降低税收成本。
生效时间:
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随政策适时调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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