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伪造微信聊天记录?

附:人民法院裁判案例5则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3.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5.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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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

  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询问了冯某现金的来源。冯某却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

  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的法律后果后,冯某坦白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最终冯某因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诚信诉讼原则受到惩戒。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

  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采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屏。

  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

  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2.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这样导出的微信账单明细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最后,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合:长兴县法院、浙江天平、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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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18 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使「微信取证」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从业人员的角度,聊一聊微信取证(及其它互联网社交软件取证)的相关问题。

(Nick 按:这篇文章由做律师的黛西老师原创,由于她没有 Matrix 帐号,于是假我手发出,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此前,微信、QQ 等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就已经被纳入有效证据的范畴,此次举证规程的出台再度明确了软件取证的各项细节。整个过程并非部分网友想象的「只是截截聊天记录」那么简单,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开始取证前,建议你先了解微信取证的一些基本原则,便于你举一反三: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记录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2.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证据:可以采取对方的自认、手机号码锁定、通过聊天细节、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请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4. 所有证据及时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证据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对方撤回、删改等。对于图片、视频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应注意及时下载或收藏,避免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

简单地说,微信取证不仅要截取聊天记录,还要通过截图、录像等手段向法庭证明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

微信取证虽然还有其他的注意点,但了解上面四条足以帮助你避开手机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接下来看看微信取证的正确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取证多采取截图 + 录像的方式。截图即对微信聊天记录静态固定,录像即对取证过程动态固定。

下面以王 XX 诉李 XX 转让合同纠纷案所涉微信记录为例,展示具体取证步骤。即使你不熟悉固定证据的流程,也可以按照下面给出的范例一一截图(图片隐私经打码处理,正常取证步骤无需打码):

  1. 固定本人信息界面(证明你的微信确实是你的):证明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搜索并固定对方个人信息界面(证明对方的微信确实是他的):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群聊天记录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个截取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界面。

  3. 固定聊天记录(证明你们的确说过那些话):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含有音频的,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5. 含有图片、文本的,提交图片、文本文件打印件,即把对话中的图片、表格等单独打印出来。

这样微信取证就基本完成了。

截图并不是微信取证的全部,在截图完毕之后你还需要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项,以避免后续鉴定、质证时可能产生的问题。

  • 可通过公证或加盖时间戳形式强化证据:目前通常采取的证据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证和电子证据固化加盖时间戳等形式。

  • 可通过鉴定确认真实性,微信使用人对自己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只要你对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有所怀疑,都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需要负担一定的鉴定费用)。

    在社交软件范畴内,司法鉴定会检查和判断你的截图内容是否与真实聊天内容相符、是否由对话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删改等,还会判断截图期间当事人的账号是否处于被盗或异常状态。

  • 应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并接受当庭质证: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

    这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固定证据时常常忽略的一点。简言之,你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好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你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不一定会要求你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 应尽量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使用支付、转账、红包等功能,应提供支付转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能够与供货单、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将更易被采信。

    仅有微信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风险。

本部分重点告诉你微信取证在法律层面的依据和要求,帮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包含微信在内的互联网社交工具取证。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

    • 符合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符合数据电文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互联网时代,日常的交流中我们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往往很多重要事情的决定也都在其中交流,因此难免出现相关的纠纷问题,那么遇到需要取证聊天记录,如何取证具有法律效力呢?

王某及其妻子刘某曾多次向国外一家金融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原本对方一直正常回款,但是近期对方无故终止了回款,在王某和妻子刘某与对方多次沟通未果之后便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相关网络证据丢失,王某首先将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关于投资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取证,并在移动公证在线申请公证。

王某夫妇首先将两人手机内与对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聊天记录使用移动公证的录像取证功能进行取证,在取证时不仅将聊天页面进行取证,并且将“我-设置-账户与安全”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制,证明二人的微信号能够与各自的手机号关联,即该微信号确实是他们自己所属的微信账号。随后王某将相关视频在取证后及时上传,并在线申请公证,最后,由方正公证处为王某夫妇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当事人使用移动公证对微信的聊天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轻松的将聊天记录等相关易丢失的电子证据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为当事人在后续的经济纠纷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最后,移动公证建议您,在遇到纠纷时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协议、录音、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就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做出相应规定。该《规定》虽然针对刑事案件,但对于民事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三部门对什么是电子证据做出明确界定,即(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的信息。(3)用户登录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纪录,登陆日记等。(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以上都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电子证据的取证: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2,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3,计算电子数据验证性校验值。4,冻结电子数据。5,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相关活动进行录像。6,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符合以上规定的电子数据,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反,如果存在以上3种情形,电子数据则失去其法律效力。1,篡改,伪造或无法确认真伪的。2,存在修改,增加,删除等情形,影响电子信息真实性的。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讯的通讯纪录,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电子证据范畴,只要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封存过程符合《规定》要求,且不存在修改,增加,删除等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即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很多人在微信上做起了生意,我们统称为微商;也有人在微信上和合作伙伴进行商业的交流和口头协议,如果跟别人在微信上进行一些重要的协定或者是涉及利益相关的事情,一旦聊天记录不见或者丢失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有时还可能会扯上官司等麻烦。

所以微信重要的数据一定要保存好,不管是聊天对话、图片还是语音,涉及到利益的事情不能掉以轻心,如果利益双方出现了纠纷,聊天记录还能作为一种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是非。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要怎么取证呢?当你需要用微信聊天记录来做证据的时候,却发现这些数据已经被删除或者丢失,你可以尝试下面的方法来找回。

首先根据你的手机系统选择相应的数据恢复软件,安卓的朋友可以选择【强力安卓恢复精灵】,iPhone用户可以选择【强力苹果恢复精灵】。

在电脑上下载相应的软件,打开之后连接要恢复的手机,然后选择深层扫描手机,软件会扫描出设备丢失的数据,你可以选择微信这一项来进行恢复,软件还会扫描出这这台设备上登录过的微信号,选择你要恢复数据的微信号,可以查看丢失的聊天记录内容再选择恢复。

不管是对话、图片还是语音,都可以找回。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这里也建议大家平时要对手机里面重要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丢失损失了自身利益。




签合同时就加上相关条款,微信为主要交流工具,争议时可作为证据

如果没有提前约定,法官只会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常QQ微信等聊天工具会被认为可以通过技术修改记录,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电话的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一,微信聊天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显示,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存:

根据以上《规定》的条款可以看出,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是不是我们将这些聊天记录以“截图打印”或者“传输拷贝”的方式递交给法院,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如果当事人向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什么是原载体,大家应该很清楚了吧?说的简单直白些,如果你是用某个手机登录的微信进行聊天的,你要将该手机提供给法官。

那么是不是说,法官要将该手机留下呢?也不是的,法官看了以后,就会证实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原载体,然后法官会告知你下一步的做法,是截图打印,还是传输拷贝。

或者说,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或者证实“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总之,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使用原载体保存,是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最佳方法,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即便不能使用原载体保存的,也要证实原件确实存在过。同时,只要保存方法正确的“聊天记录”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微信的聊天记录,怎么取证能够作为法律效力的证据吗?

依据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成为证据,这间接的说明了,我们在日常的微信聊天中一定要保存好和别人的通话记录,同样在一些内容中也不要过度的放肆,说出的话就是泼出去的水,它能够作为呈堂证供。

而且我们在和别人进行交流过程中,对于一些很为重要的聊天内容,可以进行保存或者截图。

微信聊天的内容已经通过法律形式保存下来,实际上,这种微信确实能够保证我们的信息的保证,也不担心如果别人借我们钱,没有写欠条时候的无奈了。




2019年12月26日,最高的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重打的消息。

从2020年5月1日起,更多的电子数据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也就是意味着从2020年5月1日以后,我们平时用来来聊天的微信,以及经常用来转账付款的支付宝的这些数据,可以用为我们平时打官司的证据了。

其实不仅是这些,还有像网页、我们平时发的微博或者手机短信、电子文档这些,所有的电子数据,均可用作证据。

可能有人会想,这对于我来说也没什么作用,我想说的是,这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看完下面的例子你就知道了。

01男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前女友要回42万

先说一个关于情侣之间的案例。

因为聊天最多的莫过于情侣之间了,其也是出现资金方面纠纷最多了。

早在2014年4月份时,女方秦某与男方荣某因为一次聚会相识并发展恋人关系。

2014年年底,秦某以自己想和别人合资开餐馆为由,向男朋友荣某借了10万元;

2015年,女方秦某又以自己想要炒股为由,再次问荣某借了22.2万元;

再到2016年,女方方秦某又以股市补仓再次问荣某借走42.2万元。

至此,荣某已将共计借给秦某42.2万元。

之后,两人感情越来越差,分手了。分手后荣某多次要求秦某还钱,可是秦某称这是两个人恋爱期间,荣某送给她的,所以拒还。

最后,荣某只得将秦某告上法庭。最终,因为秦某提供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秦某称:“我现在没那么多钱还你,回去也只能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什么偶读一次性说了吧......”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因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借贷,所以女方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我知道这种情况是常见的,虽说金额可能没这么大,但恋爱中,资金来往是常见的事情。

有人可能说,那这样说是不是以后男朋友给我发微信红包,我也不能领取了,不然分手后他问我要回怎么办?

其实这个可以不用担心,若是真为男方的赠送,那是不用归还的,比如红包上有注明502、1314等特殊字,或者说礼物之类的,那这样即使男方提供了证据,也没用,反而对他自己不利。

02因微信聊天记录成功维权

上述既然说了爱情之间,那下面就说一个发生在友情之间的事。

王某和路某两人平时的关系不错。

2012年1月,路某借王某的车开(这事情生活中经常发生),结果路某在驾驶王某小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最终警方判定是王某的全责。

由于王某的车,所以这些钱自然由王某承担,但之后,路某并未赔偿给王某。

直到2016年,实在忍不住的王某将终于把路某告上了法庭。

但是陆某还坚持称,王某期间并未问其要过钱,所以时效已过,自己不赔偿;这时,王某拿出了自己手机,找到微信上自己曾多次找路某要钱的聊天记录。

但是路某却说这不能证明那个微信就是自己,结果法官让王某当场给那个微信发消息,最终王某终于成功维权。

所以微信记录对于我们来说,真的很重要。

03通过微信转账记录找到嫌疑人

既然爱情、友情都说了,那下面我们讲一个陌生人之前的事。

此事发生在年初时的疫情期间,我想,大家都曾经历过买口罩困难的事。

2月份时,口罩几乎几乎是世界上世界上最难买到的物件。

叶某是一家医疗机械公司的老板。

2月初,因为口罩成了最抢手的物件,吴先生也想进口罩来卖,但苦于找不到卖家。

2月10日,其突然间看到微信朋友圈吴某在发售卖口罩的消息。

随即在微信上联系吴某表示要买口罩,吴某立即给他发了大量口罩的图片,而且还表现得很专业,给叶某介绍口罩的型号和价格那些。

之后,吴某给叶先生表示自己有库存的口罩1万个,称一个2.8元,急切的叶先生随即就在微信上给吴某转账了2.8万元。

见叶先生如此豪爽,次日,吴某又给叶先生说自己又到货了5万个口罩,叶先生又通过支付宝给其转了15万元。

之后,吴某告知叶先生,只等发货就好,可是直到2月12日,叶某也未收到口罩。

叶某这时才发现不对劲,赶紧问吴某,吴某早就想好了套路。

他先给叶先生说,自己把钱付给其上家后,上家把他微信拉黑了,钱也收了。

叶先生对此事毫不知情,还提醒吴某赶紧去报警,当吴某发给他一张报案的回执单后,叶先生更是对吴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并且自己去安慰自己的客户。

直到2月26日,一心还在等着吴某结果的时候,他却等来的是公安的电话。

这时真相终于大白,原来这一切都是吴某自导自演的一场戏。

据吴某交代,疫情期间,她因为赌博欠下了50多万元,由于没有收入来源,一直在想钱的方法。

2月初时,她发现自己的朋友圈有人在卖口罩,随即,她便想出了一个来钱妙招。

首先,她伪装成卖家联系自己朋友圈在卖口罩的“胖子哥”,套取口罩的信息,她就开始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胖子哥的每一条卖口罩的动态。

屏蔽胖子哥看自己的朋友圈,将自己打造成了另一个胖子哥。

在收到顾客的钱后,她又拿去赌,直到又把钱输完了,当顾客问她要口罩时,她就用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改成胖子哥的头像,昵称,和自己现在的微信假装聊天,伪造成移花接木的状态。

为此,吴某还特地把微信上的胖子哥删了,以为警察这样就不知道是她自导自演的了。

直到被警方逮捕,她才恍然大悟,最终还写下了检讨书。

所以载此提醒大家,微信的聊天记录真的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微信的红包以及转账,只要绑定了银行卡,就能通过银行卡查到银行卡的用户。

04微信作为证据因该注意些什么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例子都知道微信聊天的重要了,那么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我来给大家说一下注意事项。

(1)微信聊天作为证据,要求的是完整的原始聊天记录,所以一定要保持原始保存记录的手机,单纯的截屏那些是无效的,若是无法保证手机能完好无损,没丢失,没损坏,那可以先去公证处做一个公证。

(2)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确保微信的完整聊天记录是属于对自己有利的,因为证据不会仅看一部分,而是需要看完整的聊天记录,所以对自己不利时,最好别使用。

(3)微信聊天记录还要证明用户是本人,所以要求绑定银行卡的微信,特别是涉及资金来往的,发红包是最能找到微信用户的好方法,因为红包提现是警察找到嫌疑人做快、最直接的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于:澎湃新闻—浦东头条、澎湃新闻—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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