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16岁需要负刑事责任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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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范文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试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试卷姓名 单位 职务 分数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月日开始实施。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共条。3.施工单位主要依法对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人员担任。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标准、规章制度和二.判断题:(正确划√、错误×)每题3分,共30分1.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无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自行撤离危险区域。( × )3.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只要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就可使用。( × )4.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只要参加了培训就可上岗。( × )6.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财产损失险。。( × )7. 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及机具设备可视其老旧程度进行报废。( × )8. 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从事危险作业的本人交纳。( × )9. 施工单位应制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三. 选择题:(单项、每题5分,共25分)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可处罚款的额度为:( C )A.1万至3万 B.3万至5万 C.5万至10万2.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C )A.开除工职 B.警告或罚款 C.依据刑法追究责任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处10万以上至30万以下的罚款。( A )A.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B.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人员。C. 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方式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A )A.批评、检举和控告 B.合理化建议 C.经济赔偿5. 在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下列污染源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A )A.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B.烟尘、废油、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和施工照明。C.噪声、下脚料、化工材料和施工照明。四.论述题:(25分)谈谈你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思想认识?范文二:2Z1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范文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p>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范文四: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租赁以及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建筑安全评价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资格范围内执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相互串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谋取非法利益。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提交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现场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三)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四)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缴存证明;(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证明;(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资料。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实施开工管理的,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三)审查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五)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测或者验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单位,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和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领导现场带班等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项目各管理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单独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急救用品,并定期演练。第十八条 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单位和建筑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标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四周采用硬质材料围档。对所承建项目的主体工程临街面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和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临时场所及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外电防护及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二)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在施工现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窨井口,楼层、阳台、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四)根据施工进度及季节、气候条件,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安全;(五)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安全性能可靠,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按规定进行检测、验收、检查、维护、备案;(七)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基坑(槽)支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八)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九)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十)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四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安全评价机构、建筑行业协会等单位,为投保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等服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施工企业或者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评价。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等制度落实情况;(四)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考核;(五)查处和纠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二)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并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定。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入在线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实施可视化管理。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需要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至第(十)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未停工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立项、审批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单位,是指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单位。第三十八条 农民自建房、宅基地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不高,特别是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随着我省城乡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本建设规模的持续增加使得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不断增多,作为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工程监管缺失,甚至存在监管盲区;二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需作进一步细化;三是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事故较为多发,尤其是建筑垂直运输设备、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检验检测工作管理缺失;四是企业重生产经营、轻安全投入的问题还未有效解决,安全投入在一定层面上普遍不足,安全生产监督需要加强。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建设予以规范和解决。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较为原则,且涉及面较广,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同时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将我省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必要制度《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起草和审查过程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后,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级部门、单位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召开了部门座谈会、相对人座谈会、部门协调会,赴昆明、玉溪、德宏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充分采纳了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6章39条,分别为总则、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第四条)(二)关于建设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本条例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上位法中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将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本条例草案的制度设定予以规范。(第二章)(三)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本条例草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有针对性的明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拆除工程、对施工企业或者现场进行安全评价以及建筑意外伤害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条例草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一是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的相关措施;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并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定;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入在线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实施可视化管理;五是细化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及举报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五)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条例草案涉及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方面:一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再照搬照抄上位法相应的处罚规定;二是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设定了相关处罚规定。(第五章) 范文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要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8章7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政府安全监督 责任、内容和方式,确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学习《条例》应重点把握以下内 容。1、主体与责任安全主体的确立和安全责任的划分是安全生产管理最主要的内容。针对我国以往工程安 全管理存在的责任主体含混,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主体应负的责任、义务不清,相互之间责 任关系划分不明,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条例》以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 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和 政府部门的安全责任。1、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 生产负有重要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 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 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 》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关于施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 用了较大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 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 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 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 规程。《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其他有关单位的活动,都与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条例》也规定了他们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2、政府安全监管七项制度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 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 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 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 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 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 体实施。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同时,《条例》对建设领域目前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中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 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备的条件,把住安全准入关 。明确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 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六项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以及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涉及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和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 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由企业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4、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职 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 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 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是由政 府委托的,政府可以对机构进行考核,而不是经授权不变的独家垄断的安全监督机构。5、《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2、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3、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 工单 位的,罚款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从罚款数额上来 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4、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 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1、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什么?答: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2、企业经理(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什么责任?答:企业经理(厂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3、项目经理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什么责任?答:负直接领导责任。4、建设部规定项目经理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多少学时?答:不得少于20学时。5、企业安全生产各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什么?答:安全生产责任制。6、“五同时”原则指什么?答: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7、安全检查方法一般有几种?答: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群众性检查。8、施工现场按工程项目大小如何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上地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设2- 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9、哪些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要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答: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 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孔洞临边防护,以及 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项目。10、特种作业包括哪些工种?答:包括架子、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械、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 、司炉等十四个工种。11、什么是安全系统工程?答:安全系统工程是一门新兴技术学科,它以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生产系统中的 安全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及预测系统十危险性,采取综合安全措施,预防的控 制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使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系统安全性达到最佳 状态。12、安全系统工程基本内容是什么?答:安全系统工程是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综合性科学技术。基本内容包括;事故成囚理 论、事故危险性识技术、事故危险的评价技术和事故控制技术。13、严禁赤脚、穿拖鞋进入现场,严禁酒后上班,对吗?答:对。14、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是否可行随意挪动和拆除?答:不可以。15、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锅炉工、焊工、信号工等是否可以不经培训考核就可以独立 作业?答:不可以。16、什么是“三不违”?答: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17、新工人必须进行哪几级入厂教育?教育内容有哪些?答:入厂教育、车间(项目)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 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18、什么是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答:特种作业安全教育是对从事电气、起重运输、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等危险性大的 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方可 上岗单独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定期复训。19、什么是生产安全“五同时”?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工作。20、在JGJ59-99标准中,安全管理分项中规定什么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 计? 答:主要指: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 料提升机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和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设计,T(一)同临边防护,以及 爆破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等项目。21、什么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控制?答:项目安全控制是指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 控的一系列活动,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适宜的施 工环境。22、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前提是什么?答:前提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3、项目安全控制的三个重点是什么?答:三个重点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 理缺陷,应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控制。24、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时,应考虑哪些因素?答:应考虑的因素: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25、项目安全控制应遵循哪些程序?答:遵循的程序:(1)确定施工安全目标;(2)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3)项目安全计 划实施;(4)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5)持续改进;(6)兑现合同承诺。26、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在什么时候编制?答:应在开工前编制。27、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由谁批准?答:项目经理批准。28、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 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奖惩制度等。29、安全保证计划的作用是什么?答:作用是: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配置必要资 源,确保安全目标实现。30、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业对项目经理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3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体现怎么样的原则?答: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32、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1)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2)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 存在问题;(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5)应将工程概况、施上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 底;(6)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33、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34、什么是安全检查?答:安全检查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 的情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35、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什么?答:目的是验证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效果。36、安全检查的内容有哪些?答: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计划,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 ,安全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37、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什么?答: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8、按照建设部的规定,企业安全人员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多少?答: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39、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谁?答:分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项目经理。40、在抓隐患整改应做到“三定一落实”是指什么?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和落实整改。41、施工现场“五牌一图”指哪些内容?答: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和施工现场平 面图。42、“三不伤害”是指什么?答: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43、事故预防的三E对策是什么?答: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安全管理对策。44、什么是“三违”?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5、安全色的红色代表什么含义?答:红色表示禁止、停止。46、安全标志中的警告标志表示什么含义?答: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47、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警告、注意的颜色是什么颜色?答:黄色。48、特种作业对哪些人和设备具有较大危险?答:特种作业对操作者、作业附近人员和周闹设施的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49、什么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 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 动。50、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有哪两层涵义?答;(1)在建造过程中的安全,这主要是指建造者的安全;(2)建成后的使用安全,这主 要是建筑物的安全。51、经常性安全教育可采取哪些方法?答: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陈列 室、安全卫生展览、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影、幻灯、墙报、警示牌等都是进行经常性安全教 育的方法。52、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答:内容包括:(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 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 ,IJ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处哪些处罚?答:(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 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4、建筑工地“五小”设施指的是什么?答:指办公室、食堂、厕所、浴室、宿舍。55、什么是文明工地?答:文明工地是指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防护等达到优良等级,现场整洁卫生的工地。56、施工现场围档设置有哪些要求?答:(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 1?8m。(2)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3 )围档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57、什么是现场急救?答:现场急救是指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送往医院救治时,在现场实施必要和 及时的抢救措施,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58、触电急救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是什么?答: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口对口呼吸,人工胸外挤压。59、凡在坠落高度基准的3m以上(含3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对吗 ? 答:不对。60、高处作业时,在下面无人情况下,可以将物料往下扔,对吗?答:不对。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脚手架1、脚手架上的剪刀撑作用是什么?答:防止脚手架纵向变形,增强脚手架的整体刚度。2、脚手架的外侧有外电线路时有何安全规定?答:严禁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搭设上下脚手架的斜道。3、手架是否能与卸料平台连结?答:不能,应独立设置卸料平台。4、哪些钢管不准用于脚手架搭设?答:锈蚀严重、压扁、弯曲、裂纹的钢管。5、哪种扣件不得使用?答:凡有裂缝、变形、缩松、滑丝的均不得使用。6、卸料平台上应悬挂什么标牌?答:限定荷载的提示牌。7、门型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多少米?答:不宜超过45米。8、吊蓝架的承重钢丝绳与安全保险钢丝绳接长使用时,绳卡应不少于三个,这句话是 否正确?答:不正确,因为这两种钢丝绳子均不能接长使用。9、整体提升架在升降时有何安全要求?答:升降时架体严禁站人。10、整体提升机的主要安全装置的哪些?答:防坠落装置和防倾覆装置。11、吊篮脚手架须配备哪些安全防护装置?答: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防倾斜装置、超载保护装置。12、吊篮脚手架配重有哪些要求?答:(1)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2)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 装 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才 能使用;(3)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应不少于2。13、脚手架立杆顶端应高出屋面多少?答:立杆顶端应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14、钢、竹混搭脚手架是否可用?为什么?答:不可用。脚手架的基本要求是整体受力后,不摇晃、不变形,保持稳定。杆件的节 点是传力的关键,而混搭的脚手架,无可靠的绑扎材料,造成节点松驰,架体会产生变形, 不能满足脚于架的受力要求。15、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在哪些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答:(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3)每搭设完10~13m高 度后;(4)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5)达到设计高度后;(6)停用超过一 个月。16、从事脚手架搭设人员应佩戴哪些防护用品?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17、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哪些杆件?答:(1)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18、从事架子搭设作业人员须具备哪些条件?答: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1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对门式钢管架的剪刀撑设置有哪些要 求? 答:(1)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2)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 角宜为45度~60度,剪刀撑宽度宜为4~8m;(3)剪刀撑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4)剪 刀撑斜杆若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度不宜小于600mm,搭接处应采用两个扣件扣紧。20、门式脚手架搭设中对脚手架整体垂直度与水平度偏差有何要求?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脚手架高度的1/600及±50mm;水平度允许偏差为脚手架长度的1 /600及±50mm。21、对砌筑架与装饰架的荷载是如何要求:答:砌筑架负荷应不超过270公斤/平方米,装饰脚手架应不超过200公斤/平方米。22、人字梯应采取什么防滑措施:答: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展的拉链,在于滑地面使用时应采取防滑措施。第三部分 建筑施工基坑支护1、基坑深度超过多少米时应进行专项支护设计?答:5米。2、基坑施工时,对坑边荷载有何规定?答:一般要求坑边荷载的高度不超过1.5米,距离大于1.2米。3、当在井(地)下施工中有人发生中毒时,应如何急救?答:井(地)上人员绝对不要盲目下去救助,必须先向下送风,救助人员必须采取个人保 护措施,并派人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卫生管理部门,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 119、110或120求救。4、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有哪些?答:(1)土的类别影响;(2)土的湿化程度影响,土内含水多,边坡容易失稳;(3)气候 的影响使土质松软;(4)边坡上面附加荷载外力的影响。5、人工开挖土方顺序如何?答: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在沟、坑边堆放泥土、材料 至少要距边沿1.2m以上,高度不超过1.5m。6、基坑开挖中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答:(1)基坑开挖放坡不够;(2)基坑边坡顶部超载或由于震动,造成滑坡;(3)施上方 法不正确,开挖程序不对;(4)超标高开挖;(5)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6)排水措施不力 。7、多台机械同时挖基坑,机械间的间距应为多少米较为安全?答:应为10米。8、在开挖土方作业时,应该至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答:自上而下开挖。9、人工挖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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