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级鉴定书上513条是怎么说要现堪号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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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堪团,绰号“老癫”,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闻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6日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堪团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后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堪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2016年9月ll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堪团伙同梁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窗进入到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里,盗窃了一件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和一件崖柏木工艺品。案后,被告人梁堪团分到的两块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和梁某分到的部分黄花梨木工艺品(共重24.5斤)和全部崖柏木工艺品(重38斤)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黄花梨木隶属于豆科。学名为:黄檀属。被盗的崖柏木隶属于柏科。学名为:侧柏。别名:黄柏、香柏、扁柏、扁桧、香树。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并被追回的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价格为79625元;被盗的并被追回的崖柏木工艺品价格为7220元。二、寻衅滋事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堪团在新苏某(夜潮)酒吧大厅内索要免费酒喝遭到拒绝后,即时掀翻了酒吧二张桌子。2、于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堪团开车窜到新苏某(夜潮)酒吧股东之一的柯某1家宅处,开车撞坏柯某1家宅的大门。经价格鉴定,柯某1被损坏的304不锈钢大门价格为5129元。3、于日晚上,被告人梁堪团在新苏某(夜潮)酒吧大厅内要柯某1免费送一瓶黑牌洋酒给他喝而遭到拒绝后,于日凌晨5时,被告人梁堪团持枪窜到柯某1家宅处,开枪打坏柯某1家宅的大门。4、于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梁堪团开车窜到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口处,持枪形物体毁坏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口的广告牌玻璃镜。经价格鉴定,新苏某(夜潮)酒吧被毁坏的装饰玻璃价格为72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堪团无视国家法律,以占有为目的,秘密密切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泄愤报复,多次采用暴力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梁堪团应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堪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辩解称:(1)起诉书指控其开枪打坏柯某1的大门不属实;(2)指控其开车撞坏柯某1的大门亦不属实,其当时系倒车不小心撞到大门的,并非故意;(3)酒吧广告牌玻璃镜系其用刀子括的,并非用枪打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16年9月ll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堪团伙同梁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窗进入到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里,盗窃了一件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和一件崖柏木工艺品。案后,被告人梁堪团分到的两块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和梁某分到的部分黄花梨木工艺品(共重24.5斤)和全部崖柏木工艺品(重38斤)已追回,并已发还给事主。经鉴定,被盗的黄花梨木隶属于豆科。学名为:黄檀属。被盗的崖柏木隶属于柏科。学名为:侧柏。别名:黄柏、香柏、扁柏、扁桧、香树。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并被追回的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价格为79625元;被盗的并被追回的崖柏木工艺品价格为72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时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略。2、鉴定聘请书、广东省林业局(复印件)、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文件(复印件),鉴定书(第号)、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书及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追回的海南黄花梨木价格为79625元,崖柏木价格为7220元。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于2016年9月ll日早上6时许,我打开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的大门时,发现店内有被盗的迹象,经检查,发现一件约40多斤重的海南黄花梨工艺品被盗走。该工艺品价值约20多万元。4、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于2016年9月ll日,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的一件海南黄花梨木工艺品和一件崖柏木工艺品被盗走。该崖柏木工艺品是我五年前(具体日期不记得了)在四川以4500元一件的价格购买的,该崖柏木工艺品的值款约一万多元。该黄花梨工艺品是我2006年在海南的乡村下以3.8万元一件的价格购买原木回来加工的。当时该黄花梨原木重47斤,是论斤卖的,按现在的行情,该黄花梨工艺品的值款约为30万多元。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于2016年9月ll日,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的一件海南黄花梨工艺品和一件崖柏木工艺品被盗走。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盗的赃物,并已发还。不过崖柏木工艺品和黄花梨工艺品都被破坏。崖柏木工艺品被锯成了两段,已经全被追回了,经现场称重约38斤。黄花梨木工艺品也被锯成了多块,现追回了3块(其中一块是鸟头),现场称约重16斤。日我的朋友陈某2拿一块黄花梨木给我,说是嘉乐园村的梁某叫他转交给我的,还说跟我说是梁某和梁堪团两人作的案。我比对一下,确是我被盗黄花梨木的一部分。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来源于被害人朱某1的报案及本案立案情况。7、被告人梁堪团的供述和辩解:(涉嫌盗窃罪共三次供述)日晚上,我和梁某商量好一起去徐闻县一洲转盘处的家具店(具体店名不清楚)盗窃。大约是凌晨3时许,因梁某没有依时来到,我就一个人来到该家具店盗窃。我用木棒敲坏该家具店南边的一个监控后,就用手拉坏一个铝合金窗子,然后进入家具店内翻找财物,但没有找到。后来我又来到城东大道城市便捷宾馆处等梁某,并叫他开车再一起来偷。过了一会儿,梁某就一个人开他的那辆中华牌黑色小车(车牌号不记得了)来到该宾馆处。于是我和梁某一起开他的小车来到该家具店处,然后我们俩从我事先已撬坏的窗子进入到店里盗窃。我在家具店的玻璃房子的墙角里拿了一件有“鸟”形状的黄花梨木工艺品,梁某也在店内搬了一件颜色比我拿的黄花梨木工艺品淡一些的工艺品就出来了。之后我们将偷来的两件工艺品运回梁某的家里后,我拿走“鸟”形状的那件黄花梨木工艺品,留下梁某偷的那件工艺品在他家里。当天下午,梁某打电话联系我要分我拿走的那件“鸟”形状的黄花梨木工艺品,于是我和朋友“弯”(花名,具体姓名不知道)开“弯”的小车、梁某开他的那辆中华牌黑色小车一起拿那件“鸟”形状的黄花梨木工艺品到石岭王屋村和林屋村之间的一个锯树处,将该工艺品一共锯成五块,梁某拿走了三块,剩下两块给我。而梁某拿的那件工艺品我没有分到。8、证人陈某1的证言:于日晚上11时许,梁某叫我和“五姐”(张某)帮他拿三块黄花梨木和两块崖柏木交给了刑警大队民警。梁某跟我和“五姐”(张某)说该黄花梨木和崖柏木是他和“老疯”两人在一洲附近处偷来的。9、证人陈某2的证言:于日早上,梁某到城东大道我的花店找我,叫我帮他拿黄花梨木回来给郑某,我便答应了。于是当天下午,梁某就拿那块黄花梨木到我的花店,于当天下午我就直接拿来给郑某了。梁某还跟我说是他和梁堪团偷郑某的黄花梨木的。10、证人林某的证言:于日下午,梁堪团打电话给我叫我开车与他一起载黄花梨工艺品到石岭潘宅村的“伟”家里锯,在“伟”家里锯了一段就不锯了,接着,梁堪团就将该黄花梨工艺品搬上我的小车上叫我载回他的家里。在快开到嘉乐园西村时,梁堪团就问我离最近的锯树的在那里,我就说我村的林弟也锯,就在村头处。于是梁堪团就叫我又载他到我村的林弟家。在梁堪团指导下,林弟将该黄花梨工艺品锯成了很多块。具体有多少块就不记得了,反正所有的树枝都锯断了,比较大的这块也锯成了两半。锯完之后我就和梁堪团一起开车载回到他的家宅。这时我看到梁某开他的那辆中华牌黑色小车(车牌后面的数字是“087”,前面的字母不记得了)在梁堪团的家里等了。梁堪团和梁某就从我的小车上将所有的黄花梨工艺品都搬下来放在地上分,当时我正在玩手机没有注意看梁某拿走了多少块。梁某分完后就拿到他的小车上,并开车走了。之后梁堪团将剩下的黄花梨工艺品用一个红色的布袋装着,放到我的小车上,并叫我开车送他到县城。来到县城后,梁堪团就在徐闻县第二中学附近处下车。该黄花梨树头的特征已经雕刻成了“鸟”形状的了,呈黄色,有很多分枝的。11、证人张某的证言:于日晚上11时许,梁某叫我和陈某1帮他拿三块黄花梨木和两块崖柏木交给了刑警大队民警。梁某跟我和陈某1说该黄花梨木和崖柏木是他和“老疯”两人在一洲附近处偷来的。12、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梁堪团分到的两块黄花梨木和犯罪嫌疑人梁某(在逃)分到的部分黄花梨木(共重24.5斤)和全部崖柏木(重38斤)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梁堪团出生日于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堪团于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日刑满释放。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16、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堪团对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盗窃的黄花梨木工艺品进行了指认;证人林某对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被盗的黄花梨木树头进行了指认。17、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梁堪团对作案现场(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益大红木家具店)进行了指认。1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堪团能够辨认出梁某;证人陈某1能够辨认出梁堪团和梁某;证人陈某2能够辨认出被害人郑某和被告人梁堪团及梁某;证人林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梁堪团和梁某;被害人郑某能够辨认出证人陈某2;证人张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梁堪团和梁某。19、鉴定书:证实益大红木家具店被盗的黄花梨木隶属于豆科。学名为:黄檀属。被盗的崖柏木隶属于柏科。学名为:侧柏。别名:黄柏、香柏、扁柏、扁桧、香树。20、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于日,被告人梁堪团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新苏荷(夜潮)酒吧被徐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二、寻衅滋事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堪团在新苏某(夜潮)酒吧大厅内索要免费酒喝遭到拒绝后,即时掀翻了酒吧二张桌子。2、于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堪团开车窜到新苏某(夜潮)酒吧股东之一的柯某1家宅处,开车撞坏柯某1家宅的大门。经价格鉴定,柯某1被损坏的304不锈钢大门价格为5129元。3、于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梁堪团开车窜到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口处,持枪形物体毁坏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口的广告牌玻璃镜。经价格鉴定,新苏某(夜潮)酒吧被毁坏的装饰玻璃价格为7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时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报案、立案情况。2、被告人梁堪团的供述和辩解:(涉嫌寻衅滋事罪,共两次供述)我通过朋友黄某2认识柯某1(夜潮酒吧股东之一,黄某2的干爹)并称柯某1为“老父”,因我帮黄某2卖枪之事,黄某2扬言要打我。于2016年8月份某天晚上,我来夜潮酒吧欲找黄某2说清楚,但没有找到黄某2,我应在酒吧喝酒,因当时我没有钱,叫保安让我签一支洋酒喝,但保安说做不了主,我生气之下,在夜潮酒吧大厅掀翻了酒吧桌子。后来听说黄某2在德新二路的烤鱼店,我就开车到那里找黄振家,并开车将柯某1的拦在后面。但结果我在那里打电话给黄黄某2,叫他出来与我说清楚,但黄某2不同意出来。过了一会,柯某1从那里出来,有人叫我开车让柯某1,我不肯,柯某1只好倒车从后面开出去。我也开车跟着柯某1。约在凌晨3时许,柯某1回到他家,在看着他开车进入他的家宅后,我就开车倒着撞向柯某1家宅的大门,然后很快有人赶过来要殴打我,我就开车跑走。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又去夜潮酒吧,在酒吧里,我遇到柯某1,他送我一支洋酒喝,当我上厕所时,遇见黄某2,黄持械农当时打了我一拳,后被他人劝开。当我开车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开车追赶工我。又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又到夜潮酒吧,有一名男子用手搭我的肩膀,我问他为何,他回答说是喝醉酒,我问他是哪里人,但他不肯说。我很生气,决定去拿枪来打他。当我从华建教师村处拿来枪,再次来到夜潮处时,却找不到那名男子。又过了几天,我去皇庭大酒店处,发现黄某2的人开车追赶工我,我急忙开车逃跑。到了早上7时许,我很气愤,就一个人开关那辆白色礼物牌小汽车(吉B×××××)去夜潮酒吧大门口处,坐在车上,摇下驾驶室的车窗,持枪朝夜潮酒吧的大门口处的广告牌的玻璃镜连开三枪,打碎了玻璃镜,然后开车逃走。我当时是持一把四连发猎枪(黑色的,约60公分长)去打夜潮酒吧大门口的广告牌玻璃镜。那把猎枪是南山镇海港村人“妮妹仔”的。该猎枪已被南山镇海港村人“刻仔”拿走了。我开去撞坏夜潮酒吧股东之一柯某1家宅大门的那辆白色福特牌小汽车(车牌号:吉B×××××)是我朋友“强”的,该车被他开走了,我现在不知道车在哪里。我没有开枪打过柯某1家宅大门。3、被害人柯某1的陈述:于日早上7时许,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口的广告牌玻璃被人毁坏。被毁坏时我不在场,但后来我观看了监控视频,发现是一名叫“老癫”的男子干的,真实姓名叫梁堪团,他是徐闻县城北乡人,他当时开一辆白色福特牌小轿车,挂吉B×××××交通牌,梁堪团平时都是开这辆车出入的。我家宅大门被人开车撞坏,我怀疑是梁堪团所为。具体情况是这样的:8月17日晚上梁堪团在新苏某酒吧内要保安送酒喝,保安不理他后,他就掀翻了酒吧大厅内的二张桌子,然后保安就劝他出去说是我的酒吧,叫他不要在酒吧里闹事。梁堪团出去后在城东大道遇到我儿子柯某3,便到我儿子柯某3的车头问:“你是不是要叫人来打我?”。我儿子柯某3当时回答说,不知道什么回事。到第二天夜晚3时许(即8月19目凌晨),我与我儿子柯某3开车回家时,就看到有一辆白色福特牌小汽车跟在我车后面,我开车进入家里后,就看到该辆小汽车开到我家宅对面的铁棚下,然后我刚上楼就听到楼下大门被撞响的声音。我跑到窗户向外看时,就看到刚才跟在我车后面的那辆白色福特牌小汽车从我门口开走,所以我当时就怀疑是梁堪团所为,到8月l9日晚上我在新苏某酒吧内遇到梁堪团时,我就直接问他,他当时就承认是他所为。而到了8月20日凌晨5时许,又有人持械打我家宅的大门,所以我怀疑也是梁堪团所为。但黄某2(我的干儿子)是否与梁堪团不恩怨,我不清楚了。我与梁堪团没有恩怨,也不可能叫人去打他。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家宅的大门于日凌晨5时许被人损坏。从我家的监控视频看,好像是被人用疑是枪支的东西打坏的。5、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夜潮)酒吧的保安队长。于日早上7时许,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口的广告牌灯箱有三、四块玻璃镜被一名叫梁堪团持一把器械打破了。打时我不在场,但从监控录像中我认出是其所为。于日晚上23时许,梁堪团在新苏某(夜潮)酒吧索要免费酒喝遭拒绝后,即时掀翻了酒吧二张桌子。当时我在场看见。6、证人柯某2的证言:夜潮酒吧的广告牌被人损坏后,我们就调取了当天门前的监控视频看,结果就看到8月23日早上7时16分,有一辆白色福特小轿车逆向停靠在酒吧门前的路边上,随后就降下驾驶室一侧的车窗,手持猎枪向酒吧门前的广告牌开枪,同时就看到一阵很浓的白烟,整个过程大约持续有二分钟左右,然后这辆车就继续逆向驶离现场了。从监控视频里看得出这辆白色福特小轿车挂的牌照号码是吉B×××××。7、证人黄某1的的证言:我的外号叫“妮妹仔”,我认识梁堪团,于日前一晚,我没有将一把猎枪交给梁堪团。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何某、刘某和被害人柯某1能够辨认出梁堪团。9、指认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梁堪团对作案现场(新苏某(夜潮)酒吧、柯某1家宅大门)进行了指认。10、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徐闻县徐城镇西园南路王某1家宅、徐闻县城东大道新苏某(夜潮)酒吧。11、随案移送清单、监控光盘一张,证实:犯罪嫌疑人梁堪团在新苏某(夜潮)酒吧大厅掀翻了酒吧桌子;柯某1家宅大门被撞坏;新苏某(夜潮)酒吧大门装饰玻璃镜被损坏。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新苏某(夜潮)酒吧被毁坏的装饰玻璃价格认定为720元;柯某1被损坏的304不锈钢大门价格认定为5129元。13、情况说明:被告人梁堪团称涉案枪支已交给“刻仔”,但无法查找到“刻仔”;涉案车辆(白色福特牌小车)案发时系挂假牌,被告人梁堪团称借“强”的,但无法找到“强”,也查找不到车辆。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于日凌晨5时,被告人梁堪团持枪窜到柯某1家宅处,开枪打坏柯某1家宅的大门。经查,该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害人柯某1夫妻的陈述予以指证,且被害人柯某1夫妻只是推测系被告人梁堪团所为,并非目击。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梁堪团的辩解意见评判如下:1、被告人梁堪团辩解称指控其开枪打坏柯某1的大门不属实。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梁堪团辩解称,指控其开车撞坏柯某1的大门亦不属实,其当时系倒车不小心撞到大门的,并非故意。经查,被告人梁堪团当晚尾随被害人柯某1回家,当被害人柯某1开车回到家后,被告人梁堪团开车撞击(倒车)被害人的大门。该事实被害人柯某1的陈述与被告人梁堪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现被告人辩解其系送被害人回家,倒车时不小心撞到被害人家的大门的意见与事实不相符,其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3、被告人梁堪团辩解称,酒吧广告牌玻璃镜系其用刀子括的,并非开枪打的。经查,从被告人梁堪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当时系被告人梁堪团开小车来到酒吧前门的路段,放下车窗镜后,持“枪”对酒吧射击三次,造成广告牌玻璃被毁坏。故被告人梁堪团当庭辩解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堪团无视国家法律,以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切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泄愤报复,多次采用暴力,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梁堪团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堪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梁堪团犯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亦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梁堪团于日凌晨5时,开枪打坏柯某1家宅的大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梁堪团的辩解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对于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梁堪团对其犯盗窃罪的认罪态度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梁堪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堪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堪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奕君审 判 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蒋成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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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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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发商使用的“认购书”的名称五花八门,有叫“协议书”的,有叫“房号保留协议书”的,还有叫“认购房屋协议书”的。但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形式。那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该如何去认定呢?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覃强。覃强律师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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