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环评的怎么查找某哪个地区环评不严的取水点分布情况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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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能评安评,李克强斥责的中介评估
到底都是干什么的?
李克强总理4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斥责中介评估乱象。“现在要建一个项目评估环节实在太多了:环评、水评、能评、安评、震评、交评、灾评、文评、雷评、气评……这个评、那个评,一些地方的同志都把这些评估编成了笑话!”
到底这个评,那个评,都是评什么呢?
环评爱好者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前置条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前置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前置条件:洪水影响评价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能源评估(能评)
能源评估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和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部门:节能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安全评价(安评)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的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前置条件:安全预评价
负责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交通影响评价(交评)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术方法和制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5、地质灾害评估(灾评)
又称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及破坏损失情况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前置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责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震评)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前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
负责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7、文物影响评估(文评)
“文物(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对文物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近年来,这项工作正受到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者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国内,文物影响评估已经涉及诸如重大基础项目,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选址、选线,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等,供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和参考。
前置条件:文物保护意见
负责部门:相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第五款: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8、雷击风险评估(雷评)
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9、气象评估(气评)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以及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风险性等分析、评估的活动。
前置条件: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负责部门:气象主管机构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0、压覆矿产资源
前置条件: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负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来源:环评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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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日公布的《)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日起施行。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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