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的内容具体包括内容有哪些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_百度知道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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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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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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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无效。(二)背书制度。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背书。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四)保证制度。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的所为的-种票据行为。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担保证责任。(五)付款制度。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名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前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迫索权,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给持票人付款。(六)追索权制度。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是十分必要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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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无效,不连续,除权判决后等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直接关系人之间行使,欺诈,盗窃,捡拾等事由构成对人的抗辩。为了使大家更清楚的了解的知识,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为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所以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
  (1)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导致票据无效。
  (2)背书不连续。
  (3)除权判决后。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发生对人的抗辩情况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辩的理由来源于之间的个人因素。所以&对人的抗辩&仅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如果票据发生流转,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他持票人以该事由进行抗辩。&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人的抗辩:
  (1)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
  (2)欺诈。此时,受骗或者受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3)盗窃、捡拾。对于盗窃、捡拾的票据,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3、票据抗辩的限制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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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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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的具体操作: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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