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8岁了 工作初一辍学两年还能上学吗吗

18岁还可以上初一吗我今年已经有18岁了,我已经有4年不上学了,象我这种情况还能在继续读书吗?我好想读书啊好想真的能读初
问题描述:
18岁还可以上初一吗我今年已经有18岁了,我已经有4年不上学了,象我这种情况还能在继续读书吗?我好想读书啊好想真的能读初一吗
问题解答:
可以祝你能够学到有用的知识元旦快乐
补充回答:
我想重新上初中可以吗?
我来回答:
剩余:2000字
不是呀九年义务教育没有年龄界限呀
I play football in this week with my friend.And we have a nice time when we play football.
摆正心态,没有什么能难道自己的,只要自己有信心,不要把自己看的和别人不一样重要的是自己的心态.自己给自己定的怎样的位置.如果你是把自己当做和别人不一样,结果……不好说;可是,别人能做到的,相信自己也能做到,那你就一定可以.就是个自己看待自己的想法.
The dreary sky engulfs the atmosphere above the haunted mansion.A weathered black and gray color surrounds the entirety of the house which sits in front of the
语文……个人认为语言是一种惯性……和英语一样……见的多了也就明白了。。如果说为了给高中打下基础那么就背各种基础知识手册就行。。《语文基础知识手册》,不过貌似不适合高中。。语文大概不需要练。。多看看书找感觉。。数学……上了初中发现小学的数学没用,上了高中发现初中的数学好简单……其实这很显然不是嘛。。初中时候我觉得《倍速训
如果快要升高中了而且感觉英语学得不错的话,可以考虑买第6版及其后的高阶.如果是主要初中用或高中用的少,或者英语学得一般的情况,买中阶相对适合一点.牛津词典一般都是按字母顺序编排的.
那你就是传说中的白虎喽!哈哈 傻丫头,烦恼这个干嘛,有或者没有对你身体状况没有影响,该干嘛干嘛
1、找些好看的国外经典电影或流行的新片,原版的,让孩子看不懂却很想看提高学外语的积极性2、让他学新概念,老师要认真一点,会让孩子背课文的那种,英语一定要背课文3、用一些有趣的杂志,如疯狂英语口语版,可以每天听附带的CD
青山处处埋忠骨,何须马革裹尸还
只有有学校接收你还愿意就行不过好象有点晚啊
读书不是唯一的出路,但却是最好的出路 也是最好的选择. 有文化总比没有文化好吧.认真读书了真的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14岁不读书出去工作都不会有人要,因为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不得以录用未满十八岁的童工.
从长远看不晚,早点学吧至少在30岁之前就能读完本科.如果你经济上能接受的话,读数是最好的选择.当然这得取决于你究竟有多大的决心想要学习和你身后的动力是什么.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知识是改变命运的途径之一.
初中课本有呗?从初一开始,让英语老师也帮帮你,从初一开始听磁带,背单词,背课文.背给老师听的话,就会让老师知道你的努力和进步,他/她就会很乐意帮你.制定计划,然后每天坚持.这个效果是很快就能显现的.坚持一段时间之后,你会觉得进步慢了,这正是鼓励自己的好时候,说明你已经到了某种境界了.你要做的就是坚持了.很快,你会发现高
没关系的啦!其实自己多看看书就好了,英语培养语感很重要,多听听听力肯定会有提高的.
您好:阁下积极进取的精神值得敬佩!我是一个高考的过来人.首先我想请阁下明白一个道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以坚持很重要,英语是一门很看重积累的科目. 虽然我高考已经好多年了,而且今年即将大学毕业,踏入社会.但英语一直没有丢,英语一直是我的排头兵!我对英语的自信还有,我觉得学好英语不难,重要的是你要有恒心,急躁冒进,三天打
完全可以.在初中咸鱼大翻身是可以做到的,高中就不行了.踏实地念,一定可以. 再问: 那是说我还有救咯!!! 再答: 对!小学的不用理。初一那段还是可以补的回来。也有的人从初三开始努力也赶上了。再问: 谢谢这位哥哥!让我有了信心! 再答: 虽说如此也不能抱侥幸心理,还得踏实地念。再问: 这个我懂!哥哥!你好人帮到底!能不
再重新读初中不太现实了,主要是年龄也不小了,不如去学个实用的技术,可以找技能加学历的去读,毕业后就可以是大专文凭了. 再问: 那现在去读中专 再读大专? 再答: 嗯,这样比较好。
我也准初三生了,以前也是不好好学,你想好好学,也是有希望的,只要你努力,一年可以改变很多事情,初三一年很关键,我估计会出现很多黑马,别人用走的,你只能用跑的了.你初一初二估计基础不好,暑假还有一个月,建议还是请个家教吧,手机电脑这些东西还是不要碰了,初中的还是比较基础的,努力坚持一下,还是可能的,加油哈! 再问: 正在
通中对面那边不是有好几个嘛,在往南南通大厦里面也有的
也许感兴趣的知识18岁上海少女隐居深山,10年不上学,还能月入2万18岁上海少女隐居深山,10年不上学,还能月入2万一条百家号莺莺今年18岁,跟爸爸、妈妈还有弟弟一起,住在云南大理的一座山上。10年前,为了给身体不好的妈妈一个好的休养环境,一家人选择离开上海,搬到了好山好水的大理。从9岁开始,莺莺就再也没去过学校,而是跟着爸爸,在家上学,她每天要学习四书五经、画画写字,也有充分的自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莺莺最大的兴趣就是烹饪,13岁就成功研发了一款甜品,并且开了自己的网店,节假日时,收入甚至可以达到2万,完全能养活自己。现在,她还学起了摄影,和小团队一起,完成了一条短片。自述
潇钺我叫莺莺,今年18岁,10年前,我跟着爸爸和妈妈,从上海搬到大理生活,去年,我的弟弟出生了,我们都非常开心。在上海时,妈妈的工作压力很大,身体也不好,为了让妈妈好好养身体,爸爸就决定,一家人搬来大理生活,空气好、水质好,心情和身体都会好起来。一开始,我们住在双廊镇上,后来因为镇上的人越来越多,就决定搬到山上。这个房子是3年前住进来的,是爸爸妈妈亲手设计、一起建造的,一共两层,还有一个院子,400平米左右,4、5公里内只有几户人家。一楼是门厅、厨房,二楼是餐厅和卧室,窗外就是苍山和洱海。我很喜欢自己的卧室,这个房间是我自己选的,有一个小阁楼,可以在里面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从上海搬到大理之后,我在这里的学校只待了半个学期,就退学了,从此以后,就再也没有去过学校。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不用学习,爸爸他觉得,自己能够教育我,于是,我就开始在家里学习。小时候,爸爸会给我布置许多功课,每天要读四书五经,还要练毛笔字,更要看很多的书。但我的自由度很大,无论想学什么,他都会支持我。我跟爸爸说,想学乐器了,他就给我找了大理教手风琴的老师。现在,我最大的兴趣就是做甜品。以前在上海,想吃什么,出门就能直接买到,来了村里以后,想吃什么都没有,妈妈就想到自己在家做一些面包和点心,我也跟着妈妈一起做,甚至还买了很多烘焙、烹饪的书。我人生中做的第一个点心,是跟妈妈学做了一个戚风蛋糕,结果里面有很多面粉团没有搅匀,整个都失败了!后来尝试了还蛮多次,就做得越来越成功。13岁那年,我开始自己研发小点心,然后给爸爸妈妈,还有来家里的朋友去尝,没想到大家都特别喜欢,朋友问我,你要不要干脆开一家网店?中秋节、春节,网店的点心卖得特别好,一个月收入可以达到2万左右,也是我一年中最富有的时候,但是穷困的时候,可能连2000块也没有。现在,我开店的收入已经可以满足我基本的生活开销,我买电脑、出去玩买机票的钱,都可以自己负担。去年,我还买了一个手风琴,花了8000多块,也是自己攒的。我做得最成功的一款甜品,是泰国红茶口味的牛轧糖,我去清迈旅游时,喝到了当地的一种红茶。回来之后,我研发了这款糖,在网店上销量特别好。这个糖跟别的牛轧糖原料上有点不同,它是用进口的纯淡奶油熬制的,再放入松仁增强口感。熬糖的时候最需要耐心,一般至少需要2个小时,我都会在熬的过程中放点音乐,或者听听英语。做好之后,我会请村里的阿姨帮忙背下山,再邮寄出去。我的牛轧糖一共4种口味,不同口味设计了不同颜色去做它的标贴,包装上的贴纸都是我自己画的,然后搭配了一些文字说明,最后出来是一个完整的产品。我还会做其他点心,布列塔尼酥、巧克力酥,还有杏仁瓦片等等。比如说中秋节的月饼,是西式的布列塔尼酥,里面加上一个海鸭蛋黄,这样做成一个中西式的结合。我的老师,其实不只有爸爸一个人。家里经常会来很多厉害的人,艺术家、导演、策展人,以及各行各业有趣的人。他们在聊天的时候,我经常会搬一个小板凳坐在他们身边,听他们是怎么讲话的。我从什么都听不懂开始,到慢慢知道他们都是有自己观点,然后学习他们的表达方式。附近的白族奶奶也经常会来家里,我爸爸是艺术家,来大理之后,看到当地的老奶奶日子过得辛苦,就在家教她们画画,还帮她们办展览、卖画,希望能增加她们的收入。家里一楼的客厅就是奶奶们的画室,她们年纪最大的就是80多岁,年纪轻的也差不多在50多岁,对我来说,跟她们聊天,收获也很多。莺莺旅游回来的日记和画作 虽然不上学,但是我会给自己安排寒暑假,每个夏天,我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我会选择去一个不同城市,到朋友家住一段时间,学各种好玩的事情。今年2月,我又在大理参加了一个影像工作坊,跟着那里的老师学习拍摄短片,自己拍摄、剪辑,第一次和小团队一起完成了一条短片。我其实从四岁开始,已经对做菜很有兴趣,小时候阿姨炒菜,起油锅、下蔬菜,“哗拉”一下,我一定要搬个小板凳,站在旁边看。我的梦想就是,以后可以做一名厨师。我觉得做厨师,就像是做艺术家一样酷,可以用自己的理念,来创造不同的食物。我连自己的“墓志铭”都想好了:这个人是撑死的。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一条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所有未在美中度过的日子,都是被浪费了。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单位名称: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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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聘请的一名外籍员工,他的子女一直在深圳上学,今年他的孩子满了18周岁了,按照要求不能再跟随父亲办理居留许可了,请问小孩要申请什么样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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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深圳上学,建议申请学习类的居留许可。要关的申请材料及要求请您参阅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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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右侧展开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上学的能继续领取遗属补助吗?
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上学的能继续领取遗属补助吗?
09-09-14 &匿名提问
一、补助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补助对象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补助标准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人发〔号通知规定,其标准如下:死者工作年限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10年以下16513511—20年17214221—30年17914931—40年18615641年以上195165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调整为300元。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调整为255元3、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可分别在享受范围的最高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30元。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分别在享受补助标准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5、取消非农业人口原每人每月享受的粮油差价9元。6、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同一标准执行。四、政策界限1、遗属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其中:(1)死者生前未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增加21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控制总额。(2)死者生前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255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控制总额。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3、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4、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5、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和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应取消本人原享受的补助费,补助对象参加工作或就业者,应停发补助费;补助对象死亡的应从死亡之下月起停发补助费。6、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7、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低于上述标准的,可补齐标准数。8、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个数,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9、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0、死者工作年限的界定,应与计算职工工作年限口径相同。其中,在职人员死亡只计算到死亡时为止;离退休人员只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11、新增的死亡户、超年的在校生(含大、中专生)、丧失劳动能力者,都要附上死者火化证原件、享受补助费对象的户口复制件、学校证明和县及县以上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12、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该文件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审批权限每年底调查、核实一次。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报《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县属单位的一式三份(财政局、主管局、人事局各一份);乡镇及县属下伸单位的一式四份(财政局、主管局、本单位、人事局各一份)报县人事局审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人事局审批后执行。六、执行时间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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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补助对象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补助标准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人发〔号通知规定,其标准如下:死者工作年限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10年以下16513511—20年17214221—30年17914931—40年18615641年以上195165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调整为300元。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调整为255元3、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可分别在享受范围的最高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30元。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分别在享受补助标准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5、取消非农业人口原每人每月享受的粮油差价9元。6、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同一标准执行。四、政策界限1、遗属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其中:(1)死者生前未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增加21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控制总额。(2)死者生前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255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控制总额。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3、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4、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5、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和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应取消本人原享受的补助费,补助对象参加工作或就业者,应停发补助费;补助对象死亡的应从死亡之下月起停发补助费。6、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7、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低于上述标准的,可补齐标准数。8、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个数,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9、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0、死者工作年限的界定,应与计算职工工作年限口径相同。其中,在职人员死亡只计算到死亡时为止;离退休人员只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11、新增的死亡户、超年的在校生(含大、中专生)、丧失劳动能力者,都要附上死者火化证原件、享受补助费对象的户口复制件、学校证明和县及县以上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12、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该文件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审批权限每年底调查、核实一次。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报《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县属单位的一式三份(财政局、主管局、人事局各一份);乡镇及县属下伸单位的一式四份(财政局、主管局、本单位、人事局各一份)报县人事局审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人事局审批后执行。六、执行时间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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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下面链接找找。给您提供其中一个参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三、工作分配与就业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四、待遇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五、培训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六、住房保障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2.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3.住房供应保障(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4.住房补贴(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七、社会保障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家属安置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强制的,现在的新政策是正师级及以上的就不用转业了。可以到地方做干部,也可拿一笔钱自主创业。
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三、工作分配与就业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四、待遇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五、培训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六、住房保障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2.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3.住房供应保障(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4.住房补贴(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七、社会保障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家属安置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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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转到地方安排工作也是肯定的。但是,要找一个好工作、理想的工作,就要花钱买了。正如石家庄市军转办王立功主任讲的那样:“找工作,如同进饭店,要先看自己有多少钱,才能点什么菜,量力选自己的工作,花多少钱能买到什么工作”。注意:钱不要送错了,一是领导;二是直接管分配的,如军转办主任、付主任;三是找他们的同事,因为他们之间都有相互所求的事;最后是找他们的情人、家人,但最好是情人,有时情人比领导还管用。   祝你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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