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好了工作却没了,如何跟老板请病假可以在病假期间炒鱿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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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出国旅游,单位炒其鱿鱼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丁某于日入职北京某有限公司,职位为资深经理,月工资为36000元。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公司予以批准。丁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日丁某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
丁某于日前往巴西,公司发现丁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更新了其在巴西游玩的照片。日公司以丁某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丁某认为其请病假2周已获得批准,因北京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故出国去巴西休养,要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撤销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员工在&病假&期间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
【蓝白快评】
由于此案发生在北京地区,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蓝白对此判决仍持保留意见。
首先,员工在申请病假得到批准的当日便乘坐十几个小时飞机前往巴西疗养,这不像是一次出国疗养,更像是一次预谋已久的旅行。出国疗养难道可以这么任性?前一日看病医生建议休息,后一日病假得到批准时,便已经办妥签证、机票、目的地的住宿行程,试问该员工,这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么?
其次,虽然公司的规章对于员工病假期间的地点未做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员工可以为所欲为,病休地点不能超过合理性的范围。医嘱嘱托休息的患病员工,长时间飞往巴西,来来回回的折腾,这是对自己的颈椎负责的态度和行为么?
最后,医疗期设定的目的是什么?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医生的病休建议我们不知道,也不做。但是事实的判断和的适用不能超过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员工的这种行为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真的符合我们医疗期设定的目的么?
蓝白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医疗期员工的,首先,应对病情证明单的真伪及员工的病情进行初步的审查与判断;其次,加强对于病假期员工的,如在规章中明确虚假病假的严重后果,以及合理的限制员工病休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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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女子请病假旅游被开除&朋友圈晒照被老板截图后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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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请病假旅游被开除 朋友圈晒照被老板截图后炒鱿鱼
  【请病假旅游被开除】“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成都一家外企的员工卢女士给公司请了病假后,转身开始自己的度假旅程。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卢女士同时将度假照片晒到了微信朋友圈中。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公证处获悉,日前,该处办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凭借这一公证,公司最终成功解聘了涉嫌骗假的员工。
  朋友圈照片显示 她请病假去旅游度假了
  卢女士是成都一家外资IT企业的管理人员,平时收入不菲。去年国庆假期后,卢女士以身患重病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请病假请求。由于卢女士提交的各项手续齐备,公司同意了她的请假申请,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其支付了工资和各项补贴。
(责编:陈一诺、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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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雇员工;员工请病假去国外旅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做兼职……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前,记者收到了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来电,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咨询。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我们请来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温正搭律师为您解答。
  试用期内被解雇
  能否要求支付赔偿金
  市民王先生:我于今年1月份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月份,公司举行新入职人员述职会,每个新入职人员进行述职并以PPT形式制作一次产品规划。次日,我被告知根据述职报告以及在产品规划上的表现,缺乏公司对于产品经理要求的基本素质,能力与公司发展不匹配。之后,公司通知我离职。我不认可公司的理由,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判断员工是否胜任,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要明确、客观、公正。王先生一案中,如公司和王先生劳动合同有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了述职和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公司可按合同约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如合同无具体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仅凭一次述职和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就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有违合理性的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补偿金。
  员工请病假期间出国
  公司能否以此解聘
  网友张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今年初,我公司收到一员工提交医院出具的腰椎间盘突出,建议在家静卧1周的病假条,病假日期是1月8日至1月15日。后来,我们得知这名员工在病假期间并没有休病假,而是出国旅游了。所以我们以有违诚信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处理。现在这名员工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支付赔偿金,我想请问律师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虽然有些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原则,但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守。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有违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劳动者凭医院出具的腰椎盘突出建议在家静卧1周的病假条而请假,一般生活常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但该员工在应静卧1周的病假期间出境国外旅游,且对出境国外旅游与休病假之间的关系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与说明,故用人单位基于其违反诚信原则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
  机修工兼职做“中医”
  用人单位解雇有理吗
  网友刘先生:我曾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机修工,工作地点为公司厂区。我因为热爱中医,就在公司里利用休息时间晾晒、加工处理中药材,还利用自己所学为不同人员进行中医诊疗并收取费用。去年,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可是我的这份兼职并没有影响主业,我想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已有《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现劳动者刘先生在工作时间,利用单位场地和资源,处理中草药,从事与用人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送餐员工作受伤
  公司不承认系工伤
  网友方先生:我是一名送餐员,在某跑腿公司工作。在今年3月份送餐时不慎摔伤左腿、左脚以及腰部。出事以后我同事跟我说肯定是工伤,先自己支付医疗费。公司负责人直到最近才出面,也说我是工伤,先支付我一万元医疗费,可是后来公司又不承认我是工伤,让我自己负责,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是否构成工伤,首先要明确方先生与跑腿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方先生和公司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了约定,而且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方先生自带送餐的交通工具,和公司签订的系委托送餐协议等形式为跑腿公司服务的,应按双方协议约定认定法律关系,一般不作劳动关系认定。
  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负责医疗费等相应工伤赔偿款项。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送餐员因意外受到伤害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款项依据不足。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本文转自: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董晶亮新民晚报数字报-女白领病假超期被炒鱿鱼
A12: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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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病假超期被炒鱿鱼
告公司违法解职获赔1.8万元
章伟聪 袁玮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章伟聪&记者&袁玮)&丁小姐连续病假4个多月后被公司解职,她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丁小姐医疗期满未能返岗工作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向丁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2011年6月,丁小姐进入某市场研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初,丁小姐因病请假,但公司仍向丁小姐发放了全勤工资。7月份丁小姐依然病假,公司却以错发为由补扣了6月份多发的工资。之后,丁小姐继续病假,公司则未向她发放8月、10月的工资。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并经法院判决,公司向丁小姐支付了5600余元病假工资。  去年10月,公司书面通知仍在病假中的丁小姐,告诉她医疗期已满,应返回岗位工作。丁小姐回复电子邮件称,还需治疗一段时间,要11月初才能回公司上班。随后,丁小姐将相关病假证明寄交公司。一个星期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丁小姐,称因丁小姐的医疗期已满,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今年6月,经劳动仲裁后,丁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2012年年休假工资。公司不同意丁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丁小姐医疗期满后,公司通知她返岗工作并告知了不返岗的法律后果,但丁小姐收到通知后拒不返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丁小姐不能享受2012年的年休假。  经开庭审理,法庭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应向丁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驳回丁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蒋萍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照本案,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蒋萍表示,法庭查明原告累计工作年限不满20年,2012年累计请病假超过了3个月,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自然也不能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新民晚报法治新闻A12女白领病假超期被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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