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commercial invoice 模板in six copies 是寄6份还是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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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信用证是什么模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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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WIFT介绍
SWIFT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一九七三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由于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因此有必要对SWIFT进行了解。
二.SWIFT特点
1.SWIFT需要会员资格。我国的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2.SWIFT的费用较低。同样多的内容,SWIFT的费用只有TELEX(电传)的18%左右,只有CABLE(电报)的2.5%左右。
3.SWIFT的安全性较高。SWIFT的密押比电传的密押可靠性强、保密性高,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
4.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对于SWIFT电文,SWIFT组织有着统一的要求和格式。
三.SWIFT电文表示方式
1.项目表示方式
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59 BENEFICIARY(受益人),就是一个项目,59是项目的代号,可以是两位数字表示,也可以两位数字加上字母来表示,如51a APPLICANT(申请人)。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项目还规定了一定的格式,各种SWIFT电文都必须按照这种格式表示。
在SWIFT电文中,一些项目是必选项目(MANDATORY FIELD),一些项目是可选项目(OPTIONAL FIELD),必选项目是必须要具备的,如: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可选项目是另外增加的项目,并不一定每个信用证都有的,如: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2.日期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
如:日,表示为:990512;
日,表示为:000315;
日,表示为:011209。
3.数字表示方式
在SW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
如:5,152,286.36 表示为:;
4/5 表示为:0,8;
5% 表示为:5 PERCENT
4.货币表示方式
澳大利亚元:AUD;
奥地利元:ATS;
比利时法郎:BEF;
加拿大元:CAD;
人民币元:CNY;
丹麦克朗:DKK;
德国马克:DEM;
荷兰盾:NLG;
芬兰马克:FIM;
法国法郎:FRF;
港元:HKD;
意大利里拉:ITL;
日元:JPY;
挪威克朗:NOK;
英镑:GBP;
瑞典克朗:SEK;
四.信用证中常见项目表示方式
1.跟单信用证开证(MT700)
必选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可选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预先通知号码)
如果信用证是采取预先通知的方式,该项目内应该填入"PREADV/",再加上预先通知
的编号或日期。
必选 27 SEQUENCE OF TOTAL(电文页次)
可选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必选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
该日期为最后交单的日期。
必选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
可选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
该项目的表示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
为5%。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
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
必选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
跟单信用证有六种形式:
(1) 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 REVOCABLE(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3)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4) REVOCABLE 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5) IRREVOCABLE STANDBY(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6) REVOCABLE 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必选 41a 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
(1) 指定银行作为付款、承兑、议付。
(2) 兑付的方式有5种: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3)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限制,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
可选 42a DRAWEE(汇票付款人)
必须与42C同时出现。
可选 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日期)
必须与42a同时出现。
可选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混合付款条款)
可选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迟期付款条款)
可选 43P PARTIAL SHIPMENTS(分装条款)
表示该信用证的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可选 43T TRANSSHIPMENT(转运条款)
表示该信用证是直接到达,还是通过转运到达。
可选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
可选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
可选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
装船的最迟的日期。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4D SHIPMENT PERIOD(船期)
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描述)
货物的情况、价格条款。
可选 46A 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
各种单据的要求
可选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特别条款)
可选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
表明开立运输单据后多少天内交单。
必选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其中, CONFIRM :要求保兑行保兑该信用证
MAY ADD :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WITHOUT :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必选 50 APPLICANT(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一般为进口商。
可选 51a 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可选 53A REIMBURSEMENT BANK(偿付行)
可选 57a "ADVISE THROUGH" BANK(通知行)
必选 59 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人)
一般为出口商。
可选 71B CHARGES(费用情况)
表明费用是否有受益人(出口商)出,如果没有这一条,表示除了议付费、转让费
以外,其他各种费用由开出信用证的申请人(进口商)出。
可选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可选 78 INSTRUCTION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2.信用证修改(MT707)
必选 20 SENDER'S REFERENCE(信用证号码)
必选 21 RECEIVER'S REFERENCE(收报行编号)
发电文的银行不知道收报行的编号,填写"NONREF"。
可选 23 ISSUING BANK'S REFERENCE(开证行的号码)
可选 26E NUMBER OF AMENDMENT(修改次数)
该信用证修改的次数,要求按顺序排列。
可选 30 DATE OF AMENDMENT(修改日期)
如果信用证修改没填这项,修改日期就是发报日期。
可选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可选 31E NEW DATE OF EXPIRY(信用证新的有效期)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期。
可选 32B IN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增加)
可选 33B DE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减少)
可选 34B NEW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 AFTER AMENDMENT(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
可选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的修改)
该项目的表示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
为5%。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的修改)
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的修改)
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的修改。
可选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的修改)
可选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的修改)
可选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的修改)
修改装船的最迟的日期。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4D SHIPMENT PERIOD(装船期的修改)
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52a 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必选 59 BENEFICIARY(BEFORE THIS AMENDMENT)(信用证的受益人)
该项目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要修改信用证的受益人,则需要在79 NARRATIVE
(修改详述)中写明。
可选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BENCON/ :要求收报行通知发报行受益人是否接受该信用证的修改。
/PHONBEN/ :请电话通知受益人(列出受益人的电话号码)。
/TELEBEN/ :用快捷有效的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
可选 78 NARRATIVE(修改详述)
详细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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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证申请书样本
TO:BANK OF CHINA
  Beneficiary (full name and address)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405 SEOUL KOREA  L/C NO. Ex-Card No. Contract No. 97040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of the credit SEPT. 28, 1997 KOREA
  Partial shipments
  O allowed O not allowed   Transshipment
  O allowed O not allowed   O Issue by airmail O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O Issue by express delivery O Issue by teletransmission (which shall be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 / taking in charge at / from RUSSIAN SEA Not later than SEPT. 13, 1999 for   transportation to DALIAN PORT, CHINA  Amount (both in figures and words) USD1,146,725.04(SAY U.S. DOLLARS ONE MILLION ONE HUNDRED     AND FORTH SIX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TWENTY FIVE CENTS FOUR ONLY)
  Description of goods: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TOTAL QUANTITY: 500MT SPECIFICATIONS AND PACKING CONDITIONS ARE AS PER ATTACHMENT TO THIS APPLICATION Credit available with O by sight payment O by acceptance O by negotiation O by deferred payment a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O and beneficiary’s draft for 100 % of the invoice value at 45 days after sight on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O FOB O or other terms O CFR O CIF
  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with x)
  (X)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invoice no., contract no.   (X)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 ) to collect / (X) prepaid ( ) showing freight amount" notifying LIAO 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 TEL: (86)411-3680000 ( ) Air Waybills showing "freight ( ) to collect / ( ) prepaid ( ) indicating freight amount" and consigned to _________. ( ) Memorandum issued by _________________ consigned to __________   (X) Insurance Policy / Certificate in 3 copies for 110 % of the invoice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bank endorsed, covering ( ) Ocean Marine Transportation / ( ) Air Transportation / ( ) Over 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War Risks.   (X) Packing List / 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 / 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 as called for by the L/C.   (X)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Weight in 2 copies issued an independent surveyor at the loading port, indicating the actual surveyed quantity / weight of shipped goods as well as the packing condition.   (X)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 ) manufacturer / (X)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 ( )   (X)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s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X) name of vessel / (X) date,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shipment.   ( )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extra copies of the documents have been dispatch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terms.   ( ) Shipping Co’s Certificate attesting that the carrying vessel is chartered or booked by accountee or their shipping agents:   (X) Other documents, if any: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b) 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X)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X)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 Short Form / Blank Back B/L is not acceptable.   (X)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 ) prepaid freight drawn in excess of L/C amount is accept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charges voucher issued by Shipping Co. / Air line / or it’s agent.   ( )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X) Other terms, if any: Advising bank: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KOREA.
  Account No.: Transacted by:
  (Applicant: nam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信用证系列
信用证支付函电:函电范文
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证,即购货方开户银行为保证在交易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方应先半贷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方接到其开户银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寂向购货方主动发货,并就地向争行结算收取货款。拟写信用证支付的有关函电,要不得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适时地对信用下支付业务提出合理要求,以防发生因失误而造成的纠纷。
1:信用证展期
4:磋商推迟付款
范文1 信用证展期
——————:
信用证展期
我们遗憾地告诉你方,直到今天我方才收到你方有关上述售货确认书的信用证。在所述确认书上清楚地规定有关信用证应不迟于8月底到达我处。虽然你方信用证到达的期限已过,但鉴于我们之间的长期友好关系,我们仍愿装运你方订货。然而,由于信用证迟到,我们不能按售货确认书所定间装运货物。因此,需将信用证展期如下:
(1)将装运期延期至10月底
(2)将信用证有效期展至11月15日
请注意我们要求在9月30日之前收到信用证修改收。否则,我们无法如期装运货物。
期盼及早收到你方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SPECIMEN:EXTENDING VALIDITY OF THE L/C
Dear Sirs:
RE:EXTENDING VALIDITY OF THE L/C
We regret to say that we have not received your L/C related jto above mentioned sales Confirmation until today. It is stipulated clearly in the Sales Confirmation that 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o us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Aug Alought the reaching time of the L/C is overdue,we would like still to ship your goods in view of long-standing friend relationship between us . However , we can not make
ship ment of your goods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in the Sales Conifrmatin owing to the delay of th L/C, Therefore, the /C needs to be extended as follows.
(1)time of shipment will be extended to the end of Oct
(2)Validity of the L/C will be extended to NOv15,
Your kind attention is inveited to the fact tht we must receive your L/C amendment before Sept 30.Otherwise, we will not be able to effect the shipment in time Looking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L/C amendment early we remain.
Yours truely
范文2 改证
——————:
请更正信用证
兹收到你方9月1日来函,通知我们你方已按我第90-US1064号销售确认书开立了第A-894号信用证。该信用证刚刚收到。然而我们发现信用证中有些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相符,对此表示遗憾。在此,我们将这些不一致的地方列出,以请你方更正。
(1)受益人姓名应为“上海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而不是“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因为后者是上海另一家进出口公司的名称。
(2)请在信用证中数量及金额前插入“大约”一词,因为我们不可能如合同所订那样装运确切的数量。
我们分析上述错误应是笔误,希望你方立即用电传作必要的修改,以便我们及时装运。
望对上述事宜及时注意。
范文3 催证
——————:
第1131号销售确认书
很高兴地看到,自从我们开始业务联系以来,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已取得达成第1131号销售确认书的成果。无疑,这将成为双方今后更多的进行互利交易的好兆头。
按照销售确认书的规定,交货期正日益临近,但有关信用证我方尚未收到。希望能从速办理,以便顺利执行贵方订单。
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信用证修改,请注意来证条款与销售确认书取得一致。请放心,该批货物在各个方面符合贵方的要求。
范文4 磋商推迟付款
——————:
贵方6月25日提醒我方欠款已经逾期的来函,业已收到。
迄今为止,我方在承担自已的义务方面,没有什么困难,而且一向是迅速与贵方结清帐目的。要不是因为我们的一个大客户破产的话,我们目前也会结清。该客户的困境看来在一段时期内无法解决。如蒙贵方允许我们推迟到8月底付款,将万分感激。这将使我们能够克服因无法预料的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暂时困难。
在今后的几周内,我们将会收到大理合同项下应付的款子,如果贵方同意我方请求,届时我们将毫不费力地与贵方结清全部帐目。
(附)标准的信用证是什么模样的?
一.SWIFT介绍
SWIFT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一九七三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由于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因此有必要对SWIFT进行了解。
二.SWIFT特点
1.SWIFT需要会员资格。我国的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2.SWIFT的费用较低。同样多的内容,SWIFT的费用只有TELEX(电传)的18%左右,只有CABLE(电报)的2.5%左右。
3.SWIFT的安全性较高。SWIFT的密押比电传的密押可靠性强、保密性高,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
4.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对于SWIFT电文,SWIFT组织有着统一的要求和格式。
三.SWIFT电文表示方式
1.项目表示方式
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59 BENEFICIARY(受益人),就是一个项目,59是项目的代号,可以是两位数字表示,也可以两位数字加上字母来表示,如51a APPLICANT(申请人)。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项目还规定了一定的格式,各种SWIFT电文都必须按照这种格式表示。
在SWIFT电文中,一些项目是必选项目(MANDATORY FIELD),一些项目是可选项目(OPTIONAL FIELD),必选项目是必须要具备的,如: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可选项目是另外增加的项目,并不一定每个信用证都有的,如: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2.日期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
如:日,表示为:990512;
日,表示为:000315;
日,表示为:011209。
3.数字表示方式
在SW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
如:5,152,286.36 表示为:;
4/5 表示为:0,8;
5% 表示为:5 PERCENT
4.货币表示方式
澳大利亚元:AUD;
奥地利元:ATS;
比利时法郎:BEF;
加拿大元:CAD;
人民币元:CNY;
丹麦克朗:DKK;
德国马克:DEM;
荷兰盾:NLG;
芬兰马克:FIM;
法国法郎:FRF;
港元:HKD;
意大利里拉:ITL;
日元:JPY;
挪威克朗:NOK;
英镑:GBP;
瑞典克朗:SEK;
四.信用证中常见项目表示方式
1.跟单信用证开证(MT700)
必选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可选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预先通知号码)
如果信用证是采取预先通知的方式,该项目内应该填入"PREADV/",再加上预先通知
的编号或日期。
必选 27 SEQUENCE OF TOTAL(电文页次)
可选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必选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
该日期为最后交单的日期。
必选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
可选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
该项目的表示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
为5%。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
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
必选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
跟单信用证有六种形式:
(1) 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 REVOCABLE(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3)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4) REVOCABLE 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5) IRREVOCABLE STANDBY(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6) REVOCABLE 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必选 41a 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
(1)指定银行作为付款、承兑、议付。
(2)兑付的方式有5种: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3)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限制,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
可选 42a DRAWEE(汇票付款人)
必须与42C同时出现。
可选 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日期)
必须与42a同时出现。
可选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混合付款条款)
可选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迟期付款条款)
可选 43P PARTIAL SHIPMENTS(分装条款)
表示该信用证的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可选 43T TRANSSHIPMENT(转运条款)
表示该信用证是直接到达,还是通过转运到达。
可选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
可选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
可选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
装船的最迟的日期。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4D SHIPMENT PERIOD(船期)
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描述)
货物的情况、价格条款。
可选 46A 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
各种单据的要求
可选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特别条款)
可选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
表明开立运输单据后多少天内交单。
必选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其中, CONFIRM :要求保兑行保兑该信用证
MAY ADD :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WITHOUT :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必选 50 APPLICANT(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一般为进口商。
可选 51a 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可选 53A REIMBURSEMENT BANK(偿付行)
可选 57a "ADVISE THROUGH" BANK(通知行)
必选 59 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人)
一般为出口商。
可选 71B CHARGES(费用情况)
表明费用是否有受益人(出口商)出,如果没有这一条,表示除了议付费、转让费
以外,其他各种费用由开出信用证的申请人(进口商)出。
可选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可选 78 INSTRUCTION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2.信用证修改(MT707)
必选 20 SENDER''S REFERENCE(信用证号码)
必选 21 RECEIVER''S REFERENCE(收报行编号)
发电文的银行不知道收报行的编号,填写"NONREF"。
可选 23 ISSUING BANK''S REFERENCE(开证行的号码)
可选 26E NUMBER OF AMENDMENT(修改次数)
该信用证修改的次数,要求按顺序排列。
可选 30 DATE OF AMENDMENT(修改日期)
如果信用证修改没填这项,修改日期就是发报日期。
可选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可选 31E NEW DATE OF EXPIRY(信用证新的有效期)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期。
可选 32B IN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增加)
可选 33B DE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减少)
可选 34B NEW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 AFTER AMENDMENT(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
可选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的修改)
该项目的表示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
为5%。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的修改)
39B与39A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的修改)
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的修改。
可选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的修改)
可选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的修改)
可选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的修改)
修改装船的最迟的日期。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44D SHIPMENT PERIOD(装船期的修改)
44C与44D不能同时出现。
可选 52a 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必选 59 BENEFICIARY(BEFORE THIS AMENDMENT)(信用证的受益人)
该项目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要修改信用证的受益人,则需要在79 NARRATIVE
(修改详述)中写明。
可选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BENCON/ :要求收报行通知发报行受益人是否接受该信用证的修改。
/PHONBEN/ :请电话通知受益人(列出受益人的电话号码)。
/TELEBEN/ :用快捷有效的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
可选 78 NARRATIVE(修改详述)
详细的修改内容。
网友问]:我做的一笔信用证13号到期(星期天),交单地点在中国,请问一般来说可以晚几天交到中国银行呢?请有经验的高手详细说明。谢谢!
[网友答1]:首先是看有没有过了交单期限,如果没过交单期限,但过了有效期限(一般不可能),那就说明信用证条款有误,让进口商更改信用证,延长有效期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不要急于交单。
有效期限 = 交单期限 + 最晚装船期
[网友答2]:无论如何交单都不能迟于规定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跟交单期是两个时间概念,赶快先把单据上交,要是单据不完整,不正确也要交,要是离信用证有效期内时间充分的话可以准备第二套单据,但无论如何首先要交单…
[网友jerry_wan问]这样一件事情请朋友们议议:我的一家合作过的客人,以前付款都是L/C,未出现任何差错。最近客人有要定货,与客人沟通后,客人马上把L/C的开证申请FAX给我,在对某些项目达成工识后,客人于6-7日正式在银行开立了L/C,并把COPY件FAX给我了。根据客人提供的COPY件(显示的开证日期是6-7日),我在ADVISE BANK多次查询(渣打银行上海),但仍就未收到开证行的TELEX,我也至今未拿到通知行的正本L/C。因为此票货物是加急货,客人要求6-30货物到港,上海目前能满足交期的只有6-15一班船,这样我最晚6-13(礼拜一)就要做箱。因为还没有拿到银行的正本L/C,所以我很犹豫:出吧,又有很大风险;不出吧,又是以前合作过的客人。
请问大家如果客人没有根本没有开证,我出货的话,会有什么风险?B/L是在我手里,如果他不要,我就要退运或者他根本就是骗我,要不就等货到后他要求你给他降价?也有可能L/C真的还在路上跑,银行耽误了?请问朋友们有遇到类似的情况吗?现在该怎么办呢?
[网友“剑鱼”分析]1)你说“客人于6-7日正式在银行开立了L/C,并把COPY件FAX给你了”,那么你有否仔细查看过L/C——是否为SWIFT电开本规范格式?如果是,那么你可以比较清楚地查到具体的开证信息——具体的开证日期、时间、通知行的代码,当然还有L/C中的具体内容。不过开证日期、时间、通知行的代码等信息是你与通知行交涉的依据,也是确认该L/C是否真的开出的凭据。所以,请仔细查看,然后做个确认,并根据这个确认来与通知行或客户交涉。
2)通知行在收到L/C后,一般会有个合理的处理时间。如果你通过仔细查看你手中的L/C的COPY,确认该L/C的确已经开出,那么你可以提示通知行,请他们加速通知你们。如果该L/C 的确开出来了,在通知行耽搁几日并不要紧,关键是该L/C是否真的被开出来。
3)如果不能够确认该L/C已经开出,那么你们应该谨慎,会遭遇的风险你自己也清楚,所以,应该加紧联系客户落实开证是主要任务。
[网友问]:信用证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1)在信用证的APPLICANT条款:A公司名+地址,其中地址是****GENEVA;如:ABC COMPANY,SHAE ROAD,GENEVA;
2)然后在DOCUMENTS REQUIRED条款,要求商业发票出具给A公司,也是A公司名+地址,但其中地址是****GENEVE。如:ABC COMPANY, SHAE ROAD,GENEVE ;
3)同样在保单的要求中,地址也是写成GENEVE。
显然,GENEVA 和GENEVE 是不一致的。如果我按APPLICANT条款上的公司地址做商业发票(地址是GENEVA),显然信用证上就有了不符点。但如果我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出的商业发票(地址是GENEVE,与APPLICANT条款的公司地址不相符)是否会有不符点?
[答]:关于信用证内地址不一致的问题,首先要看什么会做为不符点的判断依据:
1)如果拼写和/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反之则构成不符。
2)使用的缩略语必须是普遍认可的且不会产生歧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反之则构成不符。
由于信用证本身就纯属单证交易,在受益人提交的大量的单据中难免会出现拼写和/或打印错误,虽然国际商会此前已多次声明可接受明显的打印错误,而银行的审单标准趋于苛刻的严格相符原则,导致这方面的纠纷层出不穷。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事后麻烦,应该与你的客户(开证申请人)取得联系,请他们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并使地址正确并在信用证各处体现一致;或者由你方通知行向开证行发报,告知地址不一致的问题,请求修改一致,如不修改则不接受信用证;切记不可相信客户的保函一类的信用证之外的对可能产生的不符点的保证。
[网友xjrico问]上个月出往波兰一批货,付款条款:不可撤消即期L/C。信用证规定装箱数:212CTNS。
  实际情况:空间限制只装了200箱,但是由于是做信用证,又是第一次生意,为了安全拿到款,所有交给银行的单据都是按照212CTNS做的。现在已经按照212CTNS拿到货款,马上就向客人说明了实际情况,如果客人要求将少装的12箱的款退回我们也愿意。
  现在客人回复了,并没有说要怎么处理这12箱,而是让我们再做成套的单据(按照实际装的200箱来做)包括提单也要重新开。客人说是原来的单据对他们顺利提货不利。
  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客人的要求重新开出单据?另外,对于那12CTNS,是否还有更好的处理方法?还请ALI的高手指点,我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的问题,现在发生了,不知道怎么处理?
[网友VICKY19810答]信用证上有没有提示可以分批装运呢?如果有的话第一次装的时候就应该实际装多少单证也显示多少,在信用证时间也充足的情况下把剩下的货选择以散货的形式给客户发过去,然后单证也以信用证的形式议付,这样就不会得罪客户了。
再做成套的单据比较费时,一般自已公司出的单证还是可以改的,如发票、装箱单,前提是没经过什么官方认证的。至于提单,不过你得先和船公司或者货代确认好是不是可以改箱数,有些船公司不同意改的,如果同意你得跟客户说把成套的单证退回来,起码船公司的提单是不能出二份的,一般都要求第一份退回再出第二份提单的,
还有就是咨询一下你们的货代如果箱数与实际不符对提货有没有影响,如果回答说没有就最好了,然后你也解释给客户听。
至于剩余的货跟客户商量能不能以散货形式出运,还是放在下个订单出还是退钱给客户,看客户的意思了。
[网友Rocky_jiang答]象你这样的情况,首先你要确认下你的L/C的条款有没规定允许短溢装的数量是百分几?12CTNS(可是你的抬头又是22CTNS),如果是在允许范围内的话,你完全可根据你的实际装货情况出B/L跟清关资料!!!
现在你的B/L已交单了,那么补救的方法可以采取:如楼上朋友说的,其他资料还比较好改动,你首先要确认的B/L上的CTNS数量是否可以改?(船东签发B/L一般都是根据报关单的8联签发,不知你当时报关时是否以真实的数据报?)如果可以的话,你让客户把正本B/L寄回来改单,如果货快到港的话可以安排电放之类的!!!
至于余货,你可以安排散货出运或者说退款,具体的事宜跟客户多沟通,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
案例:我PH进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日由N. H. M. 银行开来装船期为3月23日、效期为4月3日的信用证,在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供“FULL SET OF CLEAR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AND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 ……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 AND INVOICE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
  PH进出口公司制单人员在装船前缮制GSP原产地证书时,发现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不能表示发票号,而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却要求填写“发票号和日期”。PH公司立即与当地商检机构联系,商检机构坚决不同意出具发票号留空不填的GSP原产地证书,其理由是联合国贸发会对于填写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有关规定,此栏目不得留空不填。
  PH进出口公司立即发传真给新加坡进口商,提出“你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除发票和汇票外,不得表示发票号和信用证号,但是你又要求我提供GSP原产地证书,该证书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规定必须填写发票号,故你信用证与上述规定有抵触,而且我地出证当局也不同意接受此条款。请你修改信用证为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INVOICE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
  新加坡进口商电复:请立即装船,信用证正在申请办理修改中。
  PH进出口公司随即安排3月22日装船,装船后一周仍未见其修改信用证开到,效期将至。联系新加坡进口商,却称已经办理信用证修改。4月3日,PH进出口公司只好出具保函向中国光大银行办理担保议付。
  PH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提交的提单中船名标明:“INTENDED VESSEL ‘FREESEA’”,但是在“已装船”批注中填有经承运人加注实际已装船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签章。
  单据寄到国外后,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暂代保管单据。不符点有二:“其一,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第10栏表示了发票号,与我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其二,正本提单上承运人加注了实际装船的船名和日期,但是在副本提单上却无此批注,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
  PH进出口公司接到中国光大银行送来的开证行拒付通知后感到奇怪,对于GSP原产地证书的发票号一事,早已向新加坡进口商提出,对方不但同意,而且还办理了信用证修改,为何还提出单证不符?
  PH进出口公司立即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开证行提出:
  对于********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符点一事:
  (1)GSP原产地证书表示了发票号系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只要稍有这方面的常识,就不应该提出异议。同时,开证申请人不但同意此不符点,而且已经修改了信用证,如何还存在单证不符?
  (2)对于提单的“预期船名”,我方在提单上已经由承运人批注了实际装船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签章。根据UCP500第23条A款II项中规定:“……当提单中含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制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日期外,还应该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船的船只就是‘预期船’,亦是如此。”故我所提供的提单已符合UCP500规定,构成“装上船”的要求,提单正本是有效文件。至于提单副本属于不生效的参考文件,承运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单上加注和签章。因此,我提供的提单已构成“装上船”的提单,已经单证相符。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该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开证行收到PH进出口公司的申辩后又提出反驳意见:
对于GSP原产地证书不表示发票号的条款问题,我行并未修改信用证,经查对我申请人也未有申请过修改的情况。根据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对单据审核的唯一标准就是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不考虑什么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标明了发票号,就是表面上单证不符。
  对于正本提单上有承运人批注内容,而副本也应该有该批注的内容。虽然承运人可以对提单副本不进行签章,但其各面内容均应与提单正本内容完全一样齐全。正本有,而副本没有,即构成单单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无法接受该单据。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最后,买卖双方经过反复交涉,又由于当时货物价格趋涨,买方才决定付款。付款时间比正常收汇拖延了3个月,PH进出口公司损失利息14,000美圆。
信用证操作指南(经典转载)
第一节& &信用证的流程 & &&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 &&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 &&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 &&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 &&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 &&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 &&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 &&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 &&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 &&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 && &第二节&&信用证的开立 & && &1.开证的申请 & &&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 &2.开证的要求 & &&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 &&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 &3.开证的安全性& &&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 &&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 &&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 &&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 &&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 &&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 &&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 &&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 && &第三节&&信用证的通知 & && &1.通知行的责任 & &&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 &&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 &&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 &&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 &&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 && &第四节&&受益人的审证 & &&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 &&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 &&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 &&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 && &4. & &&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 &&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 &&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 &&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 &&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 &&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 &&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 &&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 &&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 &&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 &&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 &&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第五节&&信用证的履行 & && &1. 单据的提交 & &&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 &&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 &&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 &&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 &&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 &&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 &&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 &&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 &&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 &&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 && &第六节& &银行审核单据 & &&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 &1. 审单准则 & &&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 &&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 && &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 &&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 &&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 &&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 &&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 &&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 &&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 &&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 &&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 &&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第七节&&信用证的结算 & &&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 && &1. 即期付款 & &&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 &&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 &&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 && &2. 延期付款 & &&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 &&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 &&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 && &3. 承兑汇票 & &&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 &&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 && &4. 议付 & &&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 &&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 &&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 &第八节& & 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的详细过程 & && &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 &一、信用证的审核& && && & & &&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 &1、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问题的:& &&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 &&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 && &3)信用证未生效; & &&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 && &5)信用证密押不符; & &&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 &&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 &&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 &&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 &&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 &&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 &3、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 && &4、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 &&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 &&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 &5、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 &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 &&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 &&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 &&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 &&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 && &船期安排情况。 & && &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 && &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 && &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 && &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 &&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 &&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 &7、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 &&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 &8、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 &主要检查内容有:& &&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 &&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 &&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 &&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 &&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 &&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 &9、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 &应注意以下几点:& &&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 &&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 &&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 &10、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 &&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 &&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 &12、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 &13、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 &主要内容有:& &&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 &&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 &14、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 &主要有:& &&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 &&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 &&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 && & & && &15、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 &1)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 &&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 &2)将客户检验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 &&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 &16、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 &17、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 && &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 &18、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二、信用证的修改& &&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 &1、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 &&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 &&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 &2)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 &a)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 && &b)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 &3)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 &4)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 &5)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 &6)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 &第九节& & 信用证的相关收费标准& && && && &银行结算基本收费表 & && && && && && &国际贸易和非贸易银行结算费率表(各银行略有不同)& && && && && && &单位:人民币& && && && && && &业务种类费率(额)最低最高说明& && && && && && &一、信用证(出口部分)////& && && && && && &1、通知、转递200//按笔计算& && && && && && &2、预通知(简电通知)100///& && && && && && &3、修改通知100///& && && && && && &4、保兑0.2%300/每三个月计算& && && && && && &5、议付(信用证)0.125%200//& && && && && && &6、付款(信用证)0.15%200//& && && && && && &7、承兑(信用证)0.1%200/按月计算,最低按2个月& && && && && && &8、迟期(信用证)0.1%200//& && && && && && &9、转让////& && && && && && &(1)、信用证条款不变200///& && && && && && &(2)、信用证条款改变0.1%2001000/& && && && && && &10、撤证/注销100///& && && && && && &二、托收(出口部分)////& && && && && && &1、光票0./& && && && && && &2、跟单0.1%1002000 & && && && && && &3、免付款交单100///& && && && && && &4、退票(退单)100///& && && && && && &三、信用证(进口部分)////& && && && && && &1、开证0.15%200/有效期6个月以上按每六个月增加0.05%收取& && && && && && &2、修改/注销200//修改增加金额按0.15%收取& && && && && && &3、无兑换付款手续费0.125%200/按保证金同币种收取& && && && && && &4、承兑0.1%200/按月计算& && && && && && &5、拒付300///& && && && && && &6、提货担保1000///& && && && && && &四、托收(进口部分)////& && && && && && &1、光票0./& && && && && && &2、跟单0.1%1002000 & && && && && && &3、免付款交单100///& && && && && && &4、拒付50///& && && && && && &五、汇款////& && && && && && &1、汇入0.1%1001000/& && && && && && &2、汇出0.05%5050/& && && && && && &3、修改/退票/止付100///& && && && && && &六、旅行支票////& && && && && && &1、代售0.1%///& && && && && && &2、兑付0.75%///& && && && && && &七、无兑换手续费0.1%//外币收帐/外汇转汇时计算& && && && && && &八、其他////& && && && && && &1、票据挂失50//按次计算& && && && && && &2、查询100//按笔数计算& && && && && && &3、邮寄/电传电报费///邮局、快递公司实际发生额计算& && &第十节&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 &&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 && &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 &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 &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 &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 &&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 &&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 &&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 &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 &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 &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 &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 &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 &&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 &&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 &&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 &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 &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 &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 &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第十一节&&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 &&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 && &第四条 &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 && &第五条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 && &第六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 &&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 &&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 && &第八条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 && &第二章 开证与通知 & && &第九条 开证申请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 &&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 &&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 && &第十条 受理开证 & &&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 &&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 && &第十一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包括如下条款: & && &(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 && &(二)开证日期。 & && &(三)信用证编号。 & && &(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 &&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 &(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 && &(七)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 &&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 && &(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 & && &(十)信用证金额。 & && &(十一)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 && &(十二)运输条款: & && & 1.运输方式;& && & 2.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 && &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 && & 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 && &(十三)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 && &(十四)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 && &(十五)其他条款。 & && &(十六)开证行保证文句。 & && &第十二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 &&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绵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 && &第十三条 开证行的义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 &&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 &&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 &&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 &&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修改 & &&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 & &&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具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 & && &(二)受理修改 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开证担保。 有效期修改的,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 &&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 && &(三)信用证修改的开立方式 & && &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编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 &&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 && &(四)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 &(五)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 &第十五条 信用证的通知 & && &(一)通知行的确定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 &&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 && &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 && &(二)通知行的责任 & &&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 &&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必须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开证行签章不符;密押不符的,应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 && &3.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必须及时查询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 && &4.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 && &第十六条 开证行必须于收到通知行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作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 &第十七条 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已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注销。 & && &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 信用证注销后,开证行应解除开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 &第三章 议付 & && &第十八条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 &&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 && &第十九条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 && &第二十条 & && &受益人可以对议付信用证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议付行在受理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 & && &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 && &第二十一条 & &&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改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 & && &第二十二条 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 &第二十三条 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 && &第二十四条 追索权的行使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 &第二十五条 议付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及邮电费。 & && &第四章 付款 & && &第二十六条 & &&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 &第二十七条 & &&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 && &开证行付款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并将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 & && &开证申请人收到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发现单证不符的,应与开证行、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 & &&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不符点用电讯方式通知交单人。该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 & && &第二十九条 & &&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 && &第三十条 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第五章 单据审核标准& && &第三十一条 & && &银行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可以拒绝接受。 & && &单据之间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 & && &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 &&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号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 && &第三十四条 & &&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可予接受。 & && &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如“著名的”、“一流的”等)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银行可予接受。& &&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 && &第三十六条 商业发票 & && &(一)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 && &(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 && &(三)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 &&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单据 & && &(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 && & 1.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 && & 2.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 && & 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 & 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 & 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 && & 6.在公路、铁路、内河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 && &(二)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他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 && &(三)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 && &第三十八条 保险单据 & && &(一)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 && &(二)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必须提交正本。 & && &(三)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 && &(四)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 & && &(五)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 & && &(六)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 && &第六章 免责与罚则& && &第三十九条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不承担责任。& && &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状况及与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信誉、能力等,不承担责任。 & && &第四十条 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 && &银行对于因特大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除经开证行特别授权外,银行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逾交单期或有效期的信用证,将不再据以议付。 & && &第四十二条 & &&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按本办法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通知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通知信用证的,对其处以通知手续费10倍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 &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应按单据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并对其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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