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样的重人情的环境下,人情社会和法治社会会是否可能?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更是中华民族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有利于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有利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如果说,民法总则作为骨架,是对民事法律制度一般性和共性问题的提取和归纳,那么,各分编则是血肉,是对民事法律制度各类情况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安排,继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走完“第一步”之后,上月底,民法典编纂“第二步”正式迈开,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六编,1034条,自9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编纂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用法典编纂的形式进行。“法典编纂是一种解决法的科学化、系统化、统一化的立法形式。法典编纂的前提一定是已经有一批现行法律。这次编纂民法典不是进行法律汇编的行为,而是一种立法行为,即立法机关对现行同类法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把不一致的规定统一起来,将重复的规定进行合并,对空白的规定予以补充,对过时的不适应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淑娜介绍,我国的民事立法持续了30多年,始终没有中断。正是基于这样的努力,才逐步形成了目前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然而,制定民法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基本制度都要体现在各分编之中,如何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民法典?如何能让民法典实现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在对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认为,把民法典编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一部法典,应该在“典”字上下功夫,民法典各分编制定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多个关系。

要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认为,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要注意处理好从本国国情出发和借鉴国外好的经验的关系问题。一方面,我国的民法典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编纂,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法治现代化的需要,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治经验。

“民法典编纂首先必须要‘接地气’。”韩晓武委员认为,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他举例说,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各国立法史上从未有过的实践。这就需要从我们的国情出发,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最终构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既保持了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又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就是我们的本土特色”。此外,在吸收国外好的做法方面,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就广泛借鉴了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合同法制经验,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合同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看来,在立法中除了要把中国特色和民族特点展示出来,还要处理好怎么学习别人成功经验的问题,应特别注意学习借鉴国外成熟民法典。“民法典的某些具体内容各个国家是不同的,它一定有民族的特点。但民法典的多数内容以及编纂的技术,世界各国是相似的。在未来立法当中,民法典分编会涉及到一些具体制度,特别是编纂技术上怎么处理确实需要仔细研究。国外民法立法有几百年的历史,每一条都弄得很细,他们在实践中有一些得失成败需要我们借鉴和甄别。”

周光权特别强调,国外民法中有些太生硬的术语要尽量少用。“民法和老百姓的关系十分密切,民法要在实践中运用,要让老百姓理解,所以对特别生僻的术语尽量不使用。现在各分编草案中有一些术语离老百姓的感受和生活特别远,需要统一梳理和整理。”

“法制,特别是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制文化和文明的突出代表和体现。这部民法典,既是中国的,也应该是世界的,在国际上必然受到广泛关注。通过民法典向全社会、向‘一带一路’宣传昭示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制文明,意义重大,也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王俊峰说,民法典作为深度全面反映国家社会法治环境的一部法律,不可能忽略国际的关切,所以一定要有这样的视野。同时,还必须要有一个学习和吸纳的过程,即把国外合理性、科学性的东西吸纳进来,才能使我们这部民法典在国际上产生影响。“我们一直说要讲好中国故事,也包括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不能因为立足中国、解决中国的事情而无视国际视野,因为,今天的中国,特别是民法典这样的法律,一定也是会对世界产生影响的。”

应当处理好私法和公法的关系

公法、私法相互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在民法典编纂中应处理好公法和私法的关系。

韩晓武认为,在民法典编纂中必须强调二者在功能和体系上的区分,除非特殊需要,私法中不应容留过多的公法规范,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排斥公法规范。“实际上,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对交易的干预有时也是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实施此种干预,有时就有必要在私法中保留最低限度的公法规范,以方便法律的适用。”韩晓武说。

“民法典确实是关于私权的一部法律,但是要进一步强调私权的社会责任。”冯军委员则强调民法典编纂中要进一步实现私权与社会责任的融合。“现代民法和十八、十九、二十世纪初期的民法是不一样的,那时候的民法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保护,现在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比如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随着国家的发展已对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较多限制。所以私权和社会责任的结合是当代民法、私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要把民法典制定成一部权利法典,但是这个权利法典是21世纪的权利法典,是既主张了自己的权利自由也要考虑别人和社会权利和利益的一部均衡的权利法典。”

冯军同时建议,要突破传统民法的一些限制,还要适当考虑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适度融合,不能就民法论民法,在起草过程中既要重视民法的专业性,也要突破其专业局限。不同学科的学者不必画地为牢,要讲究各学科的融合,在融合中创新和突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指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同一件事既不能单纯用公法,也不能单纯用私法来调整,大量的社会关系是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把物权、债权等关系纳入民法典的范围,就意味着更多的要靠私法规范来调整。但事实上,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很多传统的民法关系,公法要参与调整。我们现在搞民法一定要注意公法规则的适用,不要认为民法是私法就排斥公法,剔除公法调整,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再制定一套规则。要尊重公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就要重新建构公法对民事关系的适用规则,不宜排除或降低公法的适用效力。”

要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审议中,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也是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民法典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审判中只能以民法典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韩晓武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领域的细分,单纯地通过民法典无法实现有效的规范,而民法典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大量新的社会领域出现的问题无法完全通过民法典修改予以规范。因此,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特别单行法就成为必要。

韩晓武强调,在民商事单行法之间以及单行法与法典之间,在价值理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单行法之间以及单行法与法典之间也可能出现规范的冲突和逻辑不一致,无法实现法律的统一性,损害法律的权威。因此,他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一般与特别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从法律体系结构,还是调整领域的基础性等方面看,法典都是其他单行法的基础,因此,这就要求民法典能够对特别单行法进行统合,通过民法典的基础性规则消弥与单行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当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发挥特别单行法在一些特殊领域和新兴领域的作用,民法典不应当对特殊领域进行面面俱到的细致规定。”韩晓武说。

江必新则强调,一定要注意狭义民法和商法的区分。他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制度固然有其优越性,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但是也带来缺少类型化处理的弊端。“传统的民事、婚姻家庭、一般的民间借贷是熟人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民事更注重实质正义,而商事规则更多地看外观,强调形式公正、形式正义。因为是陌生人,我不了解你的底细,我就看外观,才和你发生交易。二者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不同的。”

因此,江必新认为,“民商合一”并不意味着抹煞、取消商事关系的一些特殊规定。“在民法典中一定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作出特别安排,这才是科学的,否则用同一原则、一把尺子处理不同的问题,会影响我们的经济发展、经济效率,会影响我们的建设速度。”江必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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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杰人 来源:检察日报

  提起法治,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冷冰冰的制度、庄严的法庭和森严的监狱。的确,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管理秩序,法治以其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和照章行事的“僵硬”模式,为社会中的全体主体提供了一套活动“轨道”。

  也正因其严密的规则性和相对稳定性,法治秩序和人们平常倡导的情理时常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冲突。当这个社会从传统的“忍让、谦恭和利他”逐渐向“利益、竞争和排他”演变时,很多人会问:难道我们孜孜不倦地追求的法治,真的是要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抛至九霄云外吗?中南大学李建华教授所著《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也许能够为我们带来新的启发。

  在作者的笔下,伦理——包括政治伦理、政党伦理在内的各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道义,其实和法治并非格格不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法治也是讲求伦理秩序的制度。

  “当‘德治’被作为治国方略提出之时,人们难免有些疑惑,因为人们难于从中国几千年德治主义传统所导致的人治灾难的阴影中走出来。当我们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同时……如何克服德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各自弱势,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理性选择,也是构建当代伦理秩序的前提。”作者的这一番话,无疑会让每一个关心中国社会治理前途的人感到新奇。毕竟,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抑或是两者取长补短的结合,如何做到既避免“法律原教旨主义”所导致的情感沦丧,秉持中国数千年以来人与人之间的温情脉脉,又要避免“德治”环境中情感冲动所带来的规则虚无主义——这确实是个二难命题。

  在《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一书中,作者首先论述了“德治”与“人治”、“法治”、“善治”和“政治”的关系,重点考察了广为人们关注的“德法之争”,然后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治理中的善”。作者在考察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后写到:“尽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国家统治的模式上出现了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分歧,但他们都十分注重道德和教育在治理国家时的作用,尤其是统治者的道德品质。”作者也由此感悟出,德治的实质就是善治,它应当表现为政府被人们自觉认可、政府机构和管理者个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从宏观层面考察了德治和法治的实质性关系后,作者又从微观层面入手,深入剖析了法治社会过程中的道德重建、道德风险、政治道德和道德公正等一系列问题。在作者看来,所有法治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其实就是全社会的伦理基础和伦理转型问题。

  读书至此,笔者已经不知不觉地从书本一开始营造的理性思辨环境走入了温情脉脉的法治伦理氛围之中。原来,除了规则,除了冷冰冰的监管和讼争,法治也有温情的一面!

  这种温情,不仅表现为法治社会中所有个体之间的尊重和互爱,更表现为对治理者高尚的道德品格要求。分析了所有的相关问题后,作者在书中提出了法治过程中中国伦理构架的预设:群体道德优先,官德重于民德,注重道德回报以及规范伦理制度。

  阅毕掩卷,笔者不由自主地想,在这个法治进程不可逆转的现代社会,我们在呼吁规则应当被尊重的同时,是否还应记得,作为人类所特有的伦理规范,尽管它是温情的,却也应当被尊重。也许,一个真正完善的法治社会,其实并非冷冰冰的人际构成,而是人们温情脉脉之下的有序体系。

  这,就是《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带给读者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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