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打篮球如何避免受伤比赛学生受伤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

学生打球摔伤 学校补5000
  本报讯(记者卢勇刚)初三学生张某上体育课打篮球时滑倒受伤,学生以学校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昨日,记者从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判令学校补偿5000元。
  张某是巴南区一所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不小心滑倒受伤,造成左胫骨中下段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经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
  张某称,自己是在上体育课时在投篮过程中受伤,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学校认为,上体育课老师按正常教学组织学生进行篮球赛,是学生自己在投篮时受伤,学校没有过错,不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张某本人都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学生损失较大,判令学校补偿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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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在系里组织赛中骨折 合计要花费3万左右 在学校办有保险 能报60%左右 不知道学校是否有责任
负多大责任?希望了解这方面情况的好心人予以解答 谢谢!
ps:如果能有法律条款表明学校是有责任的就更好好了 我肯定去找学校 要有道理才行呀
当然要负责任首先学生是在校内受伤而且不是在违背校规的情况下且是在学校组织又有学校监督的情况下学校和监督人要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若有保险那保险公司也要按照合同法制给予赔偿
祝早日康复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如果没报,就得问一下受伤的人,如果他自己有保险就可以报70%,如果没有的话去教务处找辅导员问一下学校有没有相关的补偿。
首先,你有没有入学校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入了,那就按规定去报销就行了!
其次,如果你没有入保险,那你最好找一下学校的有关领导,看能不能解决一下。
最后,如果...
大学生已经成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大学生打架伤人,校方负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大学生打架伤人问题上如果校方有过错则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张宇的趁早,林宥嘉的思凡,张栋梁的别再惊动爱情,丁当的幸福的可能,陈胜屿的虚假的真,白安的是什么让我遇见这样的你,炎亚纶的只看见你
学校足球场面积大约是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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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读初二,十四岁。因为学校要进行篮球比赛,周五放学前老师组织学生在操场练习打篮球请问学校和孩子如何承担责任?
你好。我儿读初二,十四岁。因为学校要进行篮球比赛,周五放学前老师组织学生在操场练习打篮球。当时操场人很多,有的是篮球运动员,有的不是,都在打。一个栏板上有两个球在投,周围没有老师。我儿子抢到一个球,他在运球时,一个女生右手从他背后从右肩膀伸手到儿子前面抢他正在拍的球,球被打掉,结果女生左锁骨骨折。有监控录像。估计女生锁骨撞到了我儿子肩膀。请问学校和孩子如何承担责任。学生买了意外伤害险的。两个孩子都是班上指定的篮球运动员,以前篮球打得很少。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沙坪坝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先协商解决处理,协商不好的可联系律师处理。来电联系 16:49课间午休打篮球受伤,责任谁担? B07-法治校园-上海法治报
& B07:法治校园
课间午休打篮球受伤,责任谁担?
日 & B07 :法治校园 &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罗越  乐乐和小爽都十七八岁了,同为职业高中的同学,但两人不在一个班,也并不熟悉。因为爱好篮球,他们在午休或放学后都会到学校操场打球。一天,乘着午间休息,他们不约而同到了操场,于是在一起打起篮球赛。赛场如战场,大家都拼命争抢。正当乐乐蹲下捡球时,小爽横冲过来,膝盖正好撞到乐乐脸部。当下乐乐的嘴里就流出血来,大家都慌了。待他们扶乐乐坐下,发现乐乐一颗牙已经断了,另外的牙也疼起来。  出了这样的事故,双方心里都不好受。小爽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当然要负起责任,他们也愿意配合进行善后; 学校也为此做出很多努力,一直在协调。但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小爽的父母认为孩子在一起活动,特别是篮球这种较激烈的体育项目,磕磕碰碰总少不了,所以小爽固然要负责,但不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而乐乐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也让学校无法接受。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一方面事故发生在午休时间,这两名学生都已年满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打篮球的活动是正常活动,学校未制止并无不妥,学校对此没有过错; 另一方面,学校在安全问题上已经反复进行过教育。事情一直未能解决,乐乐父母最终选择了诉讼。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碰撞、争抢和冲突在所难免,且并非参与者主观愿望所能控制。首先,乐乐和小爽都是已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应认识到,在篮球比赛中所固有的运动参与风险。小爽对事故的发生没法预料,故无法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他并无过错,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事件。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原告认为小爽动作幅度过大,但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具有伤害原告身体的故意,亦未证明其存在严重犯规行为,故乐乐和小爽都无过错,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他们两方分担。最后,关于学校的责任,因为事故发生于午休时间,乐乐和小爽自发参与篮球活动,并非学校组织安排; 且乐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对其受伤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判决小爽赔偿原告损失的一半4000余元,鉴于小爽尚未成年,故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作者单位为青浦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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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48:22 来源:永州教育信息网 编辑:yzsedu 
& &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 8 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杨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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