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比赛中,发生的非故意伤害赔偿,应赔偿哪些方面的费用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受害者;受害者,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3.损害他人身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构成条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
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 〔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编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区分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强奸、抢劫过程中情节
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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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试论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在体育竞赛中由于运动员自己或其他运动员的原因,运动员经常受到伤害,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在我国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中国是一个体育大国,同时也是一个体育强国,中国运动员屡次在国际重大赛事上摘金夺银。然而作为这样一个大国,对于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这可以说是立法者的一个疏漏。随着体育比赛竞争的激烈性的日益上升,在体育竞赛中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受到越来越严重的伤害,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来规范运动员的行为和保护运动员利益。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2、有利于保障比赛的文明性,同时也不失其激烈性。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免责,可以使运动员们在激烈的比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自己的真实本领来赢得比赛,而不是做出那种违反比赛规则或让体育迷们所不齿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可以免责的,使比赛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让运动员们在比赛场上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既让比赛文明程度更高,体育迷们(特别是球迷们)再也不用看到他们所喜爱的运动员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激烈的比赛。3、有利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单位。给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远远优于那种所谓的由于严重犯规而遭禁赛等处罚,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时也教育了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比赛的规则来比赛,否则若致使他人受伤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让他们做到三思而后行。二、体育竞赛他人的伤害的分类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1、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就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在九运会男子篮球广东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北京队的巴特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多次用身体去排挤对方球员,致使广东队的单涛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免责的行为,他不必为单涛的伤害负责。2、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如果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赔偿行为通常应当由致害方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及本人来实施。三、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定性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客观要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而主观要件有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在体育竞赛中伤害他人,即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作了一个扩大了的解释,在这里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必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就一定会有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确定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离不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指导。并且根据这些归责原则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笔者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笔者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过错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也即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均有过错,即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按照相抵后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相抵后谁的责任多,则由谁赔偿相抵后的部分损失。4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双方在体育竞赛伤害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确定在竞赛中受伤的运动员的赔偿范围。赔偿的范围通常有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范围为依据,赔偿全部损失。我们所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某些部分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是以全面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5四、赔偿的对象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五、赔偿的内容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六、体育竞赛伤害赔偿方式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让受伤运动员的损失得到赔偿,还他们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对受伤运动员赔偿,以下拙见仅供参考。6(1)规定伤害的两种类别自身伤害和他人伤害。同时规定他人伤害的两种形式可以免责的伤害和不能免责的伤害。(2)对于可以免责的伤害,运动员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运动员因比赛受伤,应当享受单位的赔偿。如果受到的伤害不是太严重,运动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伙食费、护理费应该全额赔偿在运动员受伤治疗期间,运动员的工资仍需全额照发,同时所在单位应该尽力保证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彻底的治疗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运动员伤残的,还应该赔偿其伤残补助费,还有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所需的费用,以及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如果运动员因受伤极其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除了赔偿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之外,还要赔偿其家庭的丧葬费,按当地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以及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3)不能免责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赔偿其所有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伤运动员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全额赔偿。在赔偿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费用赔偿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凭据赔偿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残疾,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按照(2)的规定支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其扶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均按照(2)的规定支付。(4)由于对方的不能免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5)因为行为人的不能免责的伤害,而使受害者所在单位也遭受重大损失。对单位的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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