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恩洪煤矿的工伤鉴定到昆明哪里作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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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请调整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云劳社函〔2007〕63号)收悉。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450元;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30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办公费、印制表格资料和伤残证书费用,以及外调、勘察取证等鉴定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当事人在医疗机构的相关检查费用。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督促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及时到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日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云南省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复文》(云价非发〔号)同时废止。
&&&&&&&&&&&&&&&&&&&&&&&&&&&&&&&&&&&&&&&&&&&&&&&&&&&&&&&&&&&&&&&&&&&&&&&&&&&&&&&&&&&&&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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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ICP备号-12016年昆明市企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鉴定标准-党政法规
2016年昆明市企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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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昆明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昆明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昆明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昆明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昆明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昆明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昆明市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昆明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昆明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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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二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三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四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八、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本人工资*6(此项只适用于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情形)(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一条)。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伤残津贴只能选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工伤死亡的情形: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配偶抚恤金=6万元;其&他=4万元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三十七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2015年标准)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非法用工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次性伤残赔偿:一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6;二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4;三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四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五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六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七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八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九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十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工伤死亡的情形:一、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2015年标准)二、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40元)(2015年标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七、八条)云南省2015年支付标准(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伙食补助=100元/人/天2014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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