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生命,如何增强法制观念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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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守护生命――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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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守护生命――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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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发乡中心学校)用法律守护生命――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 12.4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为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素质,大力推进法制安全校园建设,,总发中心校本周以“用法律守护生命”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
&&& 首先,德育处制定了法制宣传活动方案,为了营造浓厚学习法制教育氛围,少先队在星期一的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发出了“知法、守法”的倡议。星期二中午利用感恩之声红领巾广播站向同学们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小主持们结合精彩的案例,用生动的语言向孩子们讲述了法律的重要性。
&&& 其次,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学校宣传栏专门出一期法制专刊。中、高年级学习每人办了一期以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手抄报,孩子们能积极参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 第三,抓好班级法制教育这一主战场,各班班主任利用晨会、班会、合理安排法制教育内容。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学生年龄、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例分析、讨论等实践活动,学生都能快乐地参与。
&&& 通过这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总发中心校师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了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 (总发中心校& 朱显波供稿&& 何汝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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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守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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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为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素质,大力推进法制安全校园建设,,总发中心校本周以“用法律守护生命”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
首先,德育处制定了法制宣传活动方案,为了营造浓厚学习法制教育氛围,少先队在星期一的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发出了“知法、守法”的倡议。星期二中午利用感恩之声红领巾广播站向同学们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小主持们结合精彩的案例,用生动的语言向孩子们讲述了法律的重要性。
其次,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学校宣传栏专门出一期法制专刊。中、高年级学习每人办了一期以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手抄报,孩子们能积极参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抓好班级法制教育这一主战场,各班班主任利用晨会、班会、合理安排法制教育内容。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学生年龄、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例分析、讨论等实践活动,学生都能快乐地参与。
&&&&通过这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总发中心校师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了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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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顾问:针石律师事务所2016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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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分)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2016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分)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9 2016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库(法律法规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部分一、新《安全生产法》1、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是2014年12月l日。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zd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0、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4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4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zd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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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知识守护生命,法律在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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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守护生命,法律在我心中”
“知识守护生命,法律在我心中”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781&&&&更新时间:
教育工作简报
第 十八 期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 Month="12" Year="123
“知识守护生命,法律在我心中”
在“12.4”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为深入贯彻我区“传播法律知识,共建和谐仁和”的主题思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守法用法的德能力, 12月3日下午,四十九小学有幸邀请到了学校法制副校长暨仁和交警队教导员曾福香同志,大河中路派出所王建梅同志及仁和消防队参谋长夏鹏同志为全体师生进行了一次“知识守护生命,法律在我心中”为主题的大型法制教育讲座。
首先,学校法制副校长曾福香教导员结合身边的案例从认识汽车,安全行走,文明乘车及小学生应如何遵守交通规则等几个方面生动形象的向师生们讲述了交通安全知识。
接着,大河中路派出所王建梅同志从“构建和谐校园就是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如何依法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及“如何爱自己、爱身边的人”等面以案释法,向师生们介绍了在日常声中如何守法、用法律武器法保护自己。
最后,仁和消防队夏鹏参谋长从认识火灾、火灾中如何自救、如何注意防火安全等方面对师生们进行了生动的解说、详实的培训。
讲座结束,唐体明校长在总结时强调,法律是每个公民立足社会、谋求发展必不可少的武器,我们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12.4法制宣传日,我校将在12月份重点开展法制教育系列活动。具体措施是:要求各班出一期法制宣传黑板报,开一个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办一次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举办“法制手抄报、制作法制书签比赛”,观看法制警世影视片等,请各班积极组织开展好这一系列活动来“增强法制意识,规范自我言行”。
本次法制宣讲活动的开展,对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学法守法、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同时也对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弘扬正气,共建和谐校园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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