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田地划分协议周围原有小道被开垦后应如何划分

以前是集体所有的田地荒废许久我妈决定开垦,至现在已经种植了20几年的土地现在村里决定要分割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以前是集体所有的田地荒废许久我妈决定开垦,至现在已经种植了20几年的土地现在村里决定要分割,这所有权该该谁所有?
我家和别家交换土地种植,可现在别家说已经交换了土地所有权。那地以前登记在我家名下的,只是后来又补了一些没有登记上去。可我家的土地所有证明不见了,我要怎么样才能证明那地是我家的?
已经出嫁的女儿现在想回娘家要回她的田地,她的户口已经迁出本村,分土地时,她还没有出嫁。合法吗?父母的田地她有继承权吗?如果父母愿意把他们的田地都给我,其他子女是不是就没有继承权了??谢谢
我亲戚,九十年代农转非,当时已经有了土地证,但后来村里收回,她现在想要回土地,可以吗
甲方跟乙方交换土地,已经26年了,现在因为钱问题,甲方要换回以前,乙方不让,如何解决?
以前大族祖宗留下没有分配的土地个人开荒做了,现在族佬们说要收回来归公家所有。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分割,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农村现在在分配田。村里说没有我的份。我自己户口在家,我小孩户口在家,但是没有我们的,那人家儿子的就有的分,甚至儿媳妇的户口没有迁过来都有,这个合法吗,有标准吗
以前出钱买的集体土地用作屋前空坪,现在可以砌房子吗?
以前土地本来是双方一起使用,但是现在卖土地了,所有的钱都被对方独占了,对方属于违法行为吗?
我家是农村的,村里面土地还属于集体的,现在村里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准备集体按人头发放;但是村里面出了个规定凡未出嫁的女性怀了孕或在外面有了孩子的没有权利享受补偿款,请问这个规定是合法的吗?未出嫁但户口还在本村的女性有没有权利享受补偿款。
我们村里的集体土地,办事处要收回种植牡丹,可是没有任何手续任何合同,因为之前15年前的土地征用合同到期后,每年的补助地款也没有了,土地也没有了,村干姑部互相推脱责任,这次租地又是租20年,20年以后等于还是和前面的15 年一样,可能还是会钱和土地都没有了。我们可以不租吗?怎么阻拦他们?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_土 地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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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国土资源发布:
土 地 分 类
日期: 15:15:00  
文章点击数: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讲稿之七
土 地分 类
授课人:易梅芳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什么是土地?
土地是地球上由空气、生物、水文、地形地貌、土壤、岩石等自然因素以及人的活动结果所组成的综合体。人的活动结果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所形成的一切构(建)筑物和土地的人工肥力因素等。正是由于土地的构成与自然因素和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有关,又把土地视为一个历史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通常所说的土地是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等)和滩涂。
什么是土地资源?
&&& 土地资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直接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土地,如耕地、林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构(建)筑物的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广义的土地资源包括上述已利用各类土地和在现实的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利用或未利用的荒草地、盐碱地、沙地等未利用地土地,既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土地。
土地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如下特征:
(1)是自然的产物;(2)位置是固定的,但区位存在差异性;(3)利用具有可持续性,但总量是有限的;(4)经济供给具有稀缺性,且利用方向变更困难。
袁州区土地资源的特点:全区土地总面积2537. 02平方公里,全区可划分为山区、丘陵、平原三种地貌。山区主要分布在南面和北面的区境边缘,占全区总面积的21.7%;丘陵分布在区境中部,占全区总面积的60.7%;平原主要分布在区境东部和袁河两岸,以及丘陵地貌中夹插的小块平原,占全区总面积的确17.6%。人均土地资源量偏低,特别是人均耕地、园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次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结构比例不均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三是未利用土地面积较大,但适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资源潜力不大,四是全区地类结构体系小而全,缺乏特色产业。&& &什么是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地籍管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档案管理等内容。其中心任务是弄清土地家底和土地权属,为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土地利用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开发、复垦、整治和保护管理。其根本任务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保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实现土地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土地利用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和目标。
(3)建设用地管理,包括农地转用审批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类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征用土地管理,建设用地指标管理等。
(4)土地市场管理,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和确认,土地价格评估和确认,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的制定与实施管理等。
(5)耕地保护管理,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耕地总量控制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闲置、荒芜耕地管理,建设占用耕地管理,耕地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农地整理等。
(6)土地法制管理,包括土地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土地执法监察,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土地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7)土地科技教育管理,包括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教育手段促进土地管理事业发展,以及进行土地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什么是地籍?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簿册。
最初,国家设置地籍簿的目的是为了税收,主要反映了纳税人的姓名、地址、土地面积和等级,以解决谁收税和收多少税的问题;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维护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的合法交易,税收地籍逐步发展为产权地籍。产权地籍除保留了土地数量、质量和权属等税收地籍内容外,其资料还必须精确地反映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并建立严格的产权登记制度,以保障土地产权的法律效力。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并采用的是产权地籍,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 什么是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了获取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用途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地籍图、簿册,而按统一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工作措施体系。
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土地调查;② 土地登记;③ 土地统计;⑤ 地籍档案管理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地籍管理按其任务和时间可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初始地籍是在一定时间对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调查、定级估价、登记、统计等工作,建立新的地籍图、簿册资料系统;日常地籍是在初始地籍基础上,根据土地变化情况,随时进行的变更地籍调查、变更登记、年度统计,日常的地籍管理工作。
什么是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技术规范,查清每一土地的位置、界址、面积、权属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图等图件、数据和文字等调查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所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工作,其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地籍调查成果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权属、用途和利用状况是经常变化的,所以在全面完成一次性的初始地籍调查后,为了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还需跟踪土地的动态变化,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什么是地籍图?&&& 地籍图是表示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的地籍管理专业用图,是地籍调查的主要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位置、界址线、界址点、地号、地类、面积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名称等地籍要素,以及必要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等地物。地籍图全面反映了土地权属、各宗地之间的空间关系,具有直观、信息丰富、精度高的特点,是地籍管理的基础图件。&& &什么是土地变更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权属的变化情况而开展的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的方法是采用测量技术实地测绘地类图斑、线状地物和权属界线的变化情况,并记录变更面积、变更的原因、性质等。据此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图,量算变更面积,再统计汇总获得土地变更情况和土地利用现势数据资料。因此土地变更调查是保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土地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 &什么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它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它物质财富。准确的土地数据资料和人口资料一样,是国家制订一切重要政策的基础,也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有关土地情况的调查,也是重要的国情国力的调查。由于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因此,土地调查对农业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国的特点。这一重要的国情在各个方面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考虑我国人多地少这个基本特点。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以来的,由于放松或粗放地对土地进行管理,造成了土地家底不清、土地的数量不准、质量不明、权属紊乱的后果。这种状况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资源调查,查清我国土地资源的任务提到国家重要议事日程。1978 年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上,首先提出要开展农业自然资源调查,而土地资源调查摆在四大农业自然资源的首位,1980 年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专门设立了土地资源专业组。在同时召开的第二次农业区划会议上提出了进行全国分省的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任务。全国分省的土地利用现状概查,从1980年开始到1982年基本结束,利用资源卫星和1/5万、1/10万地形图为主,辅以航片和局部地区的1/20万地形图,采用了成数抽样法及成图法,量算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总面积和耕地、林地、草地等八大类的土地面积。经过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准备之后,从1982年到1983年,全国在农区、牧区、城市郊区和丘陵山区分别选择了九个不同类型地的县、区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83年12月召开了《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任务。1984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 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从1984年起,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就由点到面的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简单地说,就是要查清我国的土地家底,主要包括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利用状况。土地数量指各土地权属单位(如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林、牧、渔场,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等土地使用者),地方各级行政辖区和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土地质量,即:土壤、水分、气候、植被、地形地质等土地的自然生态因素和分布位置、交通水利及其它工程设施等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综合质量,通过土地分等定级确定土地综合质量等级。土地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资料主要从有关部门搜集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土地分等定级必要的补充。土地权属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或集体承包土地,取得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承包经营权,是由双方签订合同来确定的,不属于当前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而农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要通过村镇地籍调查来查清。&&&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具体目的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查实土地面积,满足更新土地数据、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的需要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首先应把村和农、林、牧、渔场等基层单位的面积查实,建立起科学的土地统计制度,定期更新土地数据,及时为国家和有关经济部门提供准确的土地统计资料。&&& 2、为农、林、牧、渔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土地最大用户。而土地又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尤其对种植来说,更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要为农业服务是理所当然的。为农业服务,首先为农业区划、规划、为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供所需的生产信息,从而为各级领导部门因地制宜地组织和领导农业生产提供科学的土地数据。其次要求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制订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料。&&& 3、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服务&&& 鉴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土地。土地的利用、分配、调整计划,将作为各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为此,必须要有准确的土地数据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可靠依据。&&& 4、要为土地登记和全面管理土地服务&&& 要全面管好用好土地必须对土地的情况有个科学的全面了解,需要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搜集整理土地信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要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土地信息资料。所谓土地的全面管理,最主要的是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管理两个方面。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管理。为满足土地权属管理的要求,就要调查清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属的性质(主要指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法律依据、权属范围、界址、四至、权属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土地利用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宏观管理和土地利用微观管理,土地利用微观管理主要是各用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是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管理三个方面来宏观指导各部门之间和各级用地之间合理安排土地,正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以满足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经济发展和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各项建设用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它兼有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的两重性质,如征用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而划拨土地则涉及确定和变更土地使用权,这都属于土地权属管理的范畴;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绝大多数是变农业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和用地结构的调整,是土地利用管理的范畴。全面管理土地,不论是土地的权属管理或是土地利用管理,以及具体的建设用地管理,都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提供正确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土地信息资料。&& &综上所述,1984年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目的和任务,可归纳为下列两点。&&& 1、查清以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以外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仓库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界线及其土地总面积、各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以满足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的要求,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服务。&&& 2、在查清各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总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乡(镇)、县(市)、省级行政区的土地总面积和各类土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以满足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业用地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综合发展的需要,为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服务。&&& 二、调查的内容、成果和程序&& &1、调查内容
(1)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行政辖区范围界线;& &&& (2)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类土地面积;&&& (3)按土地权属单位及行政辖区范围汇总土地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 (4)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界线图;&&& (5)调查土地权属,总结土地利用经验、教训,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见。&&& &2、调查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和分权属单位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分幅的土地权属界线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5)碎部面积量算表;&&& (6)接边协议或争议原由书。&& &3、调查工作程序&&&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般分以下几个工作阶段:准备工作、外业调绘与补测、内业转绘、面积量算、编绘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调查报告与说明书、档案材料整理和检查验收。
第二部分& 土地分类
&&&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修订)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精神,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根据土地的现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了综合分类和归并,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二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为8大类、二级分为46类。一级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念及依据&&& 土地由于其组成、所处的位置和环境的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土地本身的这些差别和人类生产、生活对土地的需要和影响,必然导致土地生产能力和利用方式上的差异。根据土地的差异性,可将土地划分成若干类型,这就叫土地分类。按照预定的统一标准,对土地进行分类并有规律地将分类土地排列组合起来,就叫土地分类系统。&&& 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形成不同土地的分类方法。归纳起来有三种分类: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它因素进行的综合性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就是综合分类的一种形式,它反映某一个时期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分类。《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分类体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适当参考了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一种分类。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的管理范围。&&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原则&&& 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保证统一性&&&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中,对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含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统一定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不得更改,不能增加,也不允许合并,只允许在不打乱一、二级分类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在二级地类下,再续分三级类,而且要上报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汇总应用。&&& 2、讲究科学性&&& 分类体系是按一定的规律分层次组合排列的。它根据归纳共同性,区别差异性的方法,由总体到细部,逐级细分,即采用多级续分法。在确立多级续分系统时,应做到:第一,先从大类分起,而后逐级细分,如从利用角度来讲,按土地用途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八大类,然后大类下再分二级类;第二,同一级的类型应坚持同一级标准;第三,分类层次不可混杂;第四,同一种地类只能在同一个大类出现,不可在另一个大类中并存。&&& 3、考虑适用性&&& 类型要简明,标准要易掌握,含义要准确,命名要科学,层次要清楚。为了实用,节省人力、时间和经费,土地利用类型的层次不宜过多。所以,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类中,对有的层次己作了适当取舍,使分类简单明了。一级类型主要以土地用途为划分的基本依据,二级类型以利用方式为主要标准,同时也考虑了经营特点、覆盖度等因素。类型名称、含义,应与计划、统计、有关生产业务部门使用的名称、含义协调一致,这样便于多部门使用。&& &三、江西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及含义&&& 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我省在不打乱全国统一编码顺序及其代表地类的情况下,再续分了三级分类。江西省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为8 大类、二级分为46类(实际江西省仅有43类),三级分为73类。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一般包括以下7种土地:1)常年进行耕耘、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这是耕地的主要部分,占耕地总数的85%以上;2)当年休耕、休闲或轮歇的田地;3)抛荒少于3年的田地;4)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新开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5)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花卉园以及用来种植桑树、牧草等少于5年的田地;6)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有零星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7)以种植稻谷为主、养鱼为辅的稻草混合种养的水田,以及常年用来种植菱白、莲藕等一年生食物类植物的低洼地。
第三部分&& 新《土地分类》与过渡《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规定,要求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甲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号文通知对新《土地分类》自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2)基本原则&&& (l)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的与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工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 2、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工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3 、地类调整情况1)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调整情况
(1)将原水域“一分为三”,其中的沟渠改为农田水利用地,从坑塘水面中分离出一个水产养殖水面,以适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相应调整其含义,归人“其它农用地”;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组成“水利建设用地”;其余水域都归人未利用地的“其它土地”。&&& (2)不再保留原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将其按城镇建设用地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 &2)城市土地分类的调整情况
(1)保留商服用地中的商业、金融、保险业用地,将原来的旅游业用地改为餐饮旅馆业和其他服务业用地。因旅游业用地定义不够确切,同时随着服务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服务业项目,宜适当细分为餐饮旅馆业用地和其它服务业用地。&&& (2)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独立工矿用地中的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与盐田合并为采矿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的三级类。(3)公用设施用地,原来冠以“市政”两字,为适用村庄调查,删去“市政”两字,原有的绿化用地作地类名不合适,故改为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同时把殡葬从公用墓础设施中划出和墓地合并为墓葬地,列为特殊用地的三级类。&& &3)新增设地类的情况&&& (1)将原来两个分类体系中的交通用地合并后,增加管道运输用地和街巷两个三级地类。&& &(2)在公共建筑用地内,增加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和福利院等)。&&& (3)考虑到目前村庄内部有部分空闲旧宅基地及其它空闲地等难以归类,因此,在住宅用地内增设空闲宅基地,作为三级地类。&& (4)在其它农用地中新增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晒谷场等用地。&&& 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可调整土地&&& 根据国土资发(号文精神,将生态退耕以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改耕地为园、林、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但耕作层末被破坏,可不作为衡量耕地减少的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均作为可调整土地进行调查统计。为保持土地分类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也为减少年报统计、汇总的难度,这些可调整土地不作为独立地类,而是作为“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但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即自上述51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可调整地类。&&& 2)关于绿化隔离带、“绿色通道”、“绿色走廊”及自然保护区等
考虑到城市绿化带一般较宽,占地面积较大,且内部有林地、草地、住宅等各类用地,不能简单算做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因此,绿化隔离带按实际用地情况进行分类。& &“绿色通道”、“绿色走廊”等是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有的在铁路、公路路边仅从保护路基的需要栽种护路林;有的却在路堤外植树种草等,其宽度可达50米甚至上百米,因此调查统计时,凡符合工程主体设计标准且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统一按照交通用地调查统计,其它超出设计标准的,按实际地类进行调查统计。&&&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等一般面积较大,内部地类多样,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既有农用地,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法设一个单独地类来概括,实际调查统计时,可按区域内耕地、林地、住宅等实际地类分别调查统计。&&& 3)关于划分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问题&&& 为加强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以利于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新制订的《土地分类》体系打破了城乡分割的界线,是完全必要的,但这样的结果是体系中不再出现城市、建制镇和村庄,也就不能直接统计、汇总出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的相关数据,而在现实土地管理和国民经济活动中又往往需要这些资料。为此,在土地分类统计主表之外,另外设置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统计表,从基层开始逐级上报。将按本体系调查统计的商服、工业(不含采矿地)、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的街巷用地等,按照行政辖区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分别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和建制镇建设用地;将其余建设用地划入村庄建设用地。这样划分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好处是能将居民和村民所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较好地联系起来,增强了调查成果的实用价值,也基本回避了划分城乡居民点建成区界线的难题,虽然也涉及到市区范围的问题,但仅关系市区内依法应转为国有的那部分集体土地,涉及面小,对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尤其对控制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有着特殊意义。&& &4 .关于实施过渡问题&&& 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全面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分类》标准,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重点对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按新标准进行补充调查;对水域用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调整,将其“一分为三”,分别归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交通用地中增设管道运输用地。然后,按照辖区总面积不变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城乡工地统一合并、归类,全面过渡到新的全国土地分类标准。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还不能打开。这些地方的土地变更调查与圈内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仍分别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新的《土地分类》。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统计年报暂时无法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修改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的21--25及28等六个二级地类(含所属全部三级地类)及“交通用地”中的266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仍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地类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工地统计年报,该“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的编号定为“20”,其下的三级地类包括:“201城市用地”,是指设市的居民点用地;“ 202建制镇用地”,是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用地;“ 203农村居民点”,是指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204独立工矿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205盐田”,是指出经营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206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包含的农用地、水域、其它建设用地,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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