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曾秀民凤字来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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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有山与曾振同、曾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靖民初字第2785号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初字第2785号
原告简有山,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曾振同,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曾秀凤,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有山与被告曾振同、曾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有山于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曾振同、曾秀凤所有的址在南靖县XX镇XX村XX组的生猪养殖场内的生猪100只(价值约人民币6万元)。原告简有山已提供了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简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曾振同、曾秀凤所有的址在南靖县XX镇XX村XX组的生猪养殖场及场内的生猪(数量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告曾振同、曾秀凤保管、饲养。查封期间,经本院许可,被告曾振同、曾秀凤可以出售被查封的生猪,出售款项须向本院缴交。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曾振同、曾秀凤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志雄
审 判 员  韩佳福
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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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是第位访客曾秀凤是骗子吗??怎么样了_百度知道
曾秀凤是骗子吗??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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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天涯上狂用小号说可以化解姻缘的那个吗,绝对是骗子。不要有人再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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