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答辩状造成学习下降能要求提出精神赔偿吗

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状
范文一: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2008 年11月7日( 2008 )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2008)第2015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07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07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08年6月结束。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此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日附:本状副本3份原文地址: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2008 年11月7日( 2008 )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2008)第2015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07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07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08年6月结束。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此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日附:本状副本3份
范文二: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因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法人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_______证据材料复印件_______份。《民事答辩状》制作要点:首部:同民事起诉状一样,在首页正上方要写明为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写明全称、住所地、机构代码证明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正文:写明答辩人因什么案件提出答辩,一般为格式话语言,“因……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主要写明答辩的理由,这部分属于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应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解,首先对事实答辩,对起诉状所列的事实是否真实予以认定,提出自己认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然后对原告起诉理由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答辩,依据事实反驳起诉状的理由及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意见;最后,结合所述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答辩人对本案的主张。尾部:由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和答辩日期组成,人民法院名称为案件审理法院。
范文三: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的说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的第三人,愿意参加诉讼,并发表如下意见:一、第三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206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做出22060号决定认为“附件8进行的是抽干操作而非“干燥”操作”,抽干是一种抽滤结晶产物所附带的初步干燥,其效果等同于“抽滤”,与“干燥”一词所表达的含义并不相同。。。,这个观点第三人是认同的,因为在化学领域中“抽干”并不能等同“干燥”,这两个词语所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其作用和带来的结果也是完全不同的。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认为在附件8 的基础上,化学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在附件8的基础上得出制备7-ACMT氟硼酸盐这一原料的启示的结论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第三人也认为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于其他权利要求是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就当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第三人认为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谢兵日
期:2014年
日附:1、 民事上诉状副本2份;2、 上诉人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4、 委托书原件1份。
范文四:答辩状答辩人:广水市关庙镇中心中学因原告李坤诉广水市关庙镇中心中学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答辩人作为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我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原告在诉状中称“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可事实是,我校一直坚持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我们利用课堂、朝会、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橱窗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包括安全在内的多方面教育,我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教师值周制度、学生会值周制度、学校及班级管理制度等,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了对学生的管理教育。至于保护,我校门卫、教师、职工时时注意到校园安全、学生安全,敢于同危害校园安全,危害学生的不法分子做斗争,将坏人拒之门外,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但邓小洋是原告的朋友,并不是坏人,我校也没有必要将他拒之门外。我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原告并不是受到外来伤害,其伤害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学校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我校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我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救护责任。原告受伤,我校发现后,即时采取了相应救护措施,组织教师和学生将原告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并告知原告家长,避免了原告的伤情恶化,尽到了教育者应尽的责任。根据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之规定,没有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因此学校也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告违反了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原告作为初三学生,在校没有好好读书,却在上课期间,请假说朋友找自己有事,欺骗老师,骗得老师批假后,在外面玩乐,这是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原告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岁,其应当知道无证驾驶摩托车是违法的,也是极其危险的,仍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根据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应由原告自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原告的伤害与我校的教育、管理、保护没有必然联系,其伤害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我校既无过错,又尽到了及时救护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致广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广水市关庙镇中心中学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范文五:行政答辩状答辩人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住所
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代表人姓名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局长电话
XXXXXXX因刘悦和彭娇离婚复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刘悦因有精神病史,并认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驳回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对刘悦和彭娇离婚的认定。但是,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67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而根据我方调查言论,刘悦女士在与彭娇一起向民政局提出离婚请求时,一切表现正常,有明显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属于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原告方依此指责我方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这种指责毫无根据,我方依法据理予以驳斥。(2)原告代理人声称原告有精神病史,但却没有对原告进行过相关治疗,在起诉状中也没有陈列医院开据的检查报告,原告这样一己之言不足为法律所采纳,无法证明其在申请离婚过程中有精神病表现,并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日)第3条规定,民政局受理两人离婚的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且缺乏证据,我谨代表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陈曦璇日附:本答辩状副本两份《民法通则》第13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6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 复印件X份
范文六:离婚答辩状答辩人:***,女,1957年2月出生,住***,电话:***。被答辩人:***,男,日出生,住***,电话:***。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关于夫妻感情问题***在起诉状中说,夫妻无感情。这些年,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两个人的确没有了什么感情。下面,我就说说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夫妻没有了感情。1、***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我和***1974年登记结婚,已经走过了39个年头。我们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分别为34岁,30岁,28岁,三个子女都已结婚成家。结婚39年来,我恪守做人的基本准则,为经营好这个小家庭始终尽职尽责,在亲戚朋友和左邻右舍中,口碑一直很好。最初,我与***夫妻关系还好。后来***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己见,不管他的意见是对还是错,所有事情都必须按照他的意思去做。一旦没有按照他的意思去做,轻则出言不逊、拳打脚踢,给我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家庭暴力是婚姻最大的杀手,没有哪一个女人会跟施暴的丈夫情投意合。正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我们的夫妻关系才变得越来越紧张。2、***十分自私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这些年,他多次到北京、上海、厦门等地旅游,每次都找出各种借口不让我一起去,也不带儿女一起去。说起来让大家笑话,我都56了,最远的对方就到过宜丰,直到今天就连火车、轮船、飞机都只是在电视上看过。别的家庭旅游都是夫妻成双成对地出去,而在我们家只能是他一个人独来独往。他这么做,眼睛里还有没有老婆?还有没有儿女?面对如此自私、自利丈夫,我无法接受,任何一个女人都不会接受。3、***十分没有人情味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最近七八年,不管我父母和兄弟家里有什么大事,他都从未去过一次。就算对我有意见,但是我的父母的兄弟从未得罪过他。***几次殴打我之后,我都没有告诉我的父母和兄弟,我担心我的兄弟过来找他的麻烦,从而使夫妻关系更加紧张。当然,纸包不住火,每次我被他殴打之后,我父母和兄弟最终还是知道了,但是碍于亲戚情面,我的兄弟也从没有为难过他。面对如此不近人情的人,让我如何去跟他融洽感情?让我如何去尊重他、理解他、宽容他?夫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没有谁高谁低。就整个社会而言,尽管有级别的高低、职务的大小、收入的多少的差别,但人与人之间尊严是相同的、人格是平等的。就夫妻之间而言,更是如此。即使一方是达官贵人,而另一方是一介草民,既然做了夫妻,就应当是平等的。我跟***感情不好,概括起来就是这三个原因:一是***实施家庭暴力,二是***十分自私,三是***没有人情味。尽管我心头有很多怨恨,有很多委屈,但是为了儿女的健康成长,我始终做到一个字:忍!二、关于夫妻分居问题2008年新房子竣工之后,一家老小全部住进了新房。当年冬天,***骑摩托车摔伤,因为买药一事他与儿子闹了一点小纠纷,他不顾家人劝阻,一气之下,深更半夜就偷偷搬到老屋居住去了。分居之后,逢过年过节或者有客人过来,我也总是叫儿子、儿媳妇过去叫他一起来吃饭,他也会过来。夫妻分居,是***主动为之,而且还是半夜三更偷偷摸摸伴奏的。分居的结果,就是进一步恶化了夫妻关系。三、关于没有照顾他的日常生活问题1、我没时间,也没有精力去照顾他。儿子、儿媳妇生有一儿一女,如今分别为10岁、3岁。因为负担重,家境不太好,儿子、儿媳妇天天忙于生活,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开始,儿媳妇到外面做事去了,我要照顾两个小孩,要种菜,要养猪,要忙家务事,家里的事情都忙不过来。他分居之后,要我跑到几百米外的老屋去他洗衣、做饭、做其他家务,我没这个时间和精力,也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2、***不愿为家庭尽义务,我也不愿意为他尽义务。最近几年,***没有为这个家庭负任何责任。自己赚钱自己用,从未给过老婆和儿子一分钱。2007年儿子做新房,当时欠了几万块钱账,***宁可把钱借给别人给不愿意给儿子一分钱,也从没有过出一分力。作为一个大男人,应该对家庭负责,应该对老婆负责,应该对儿女负责。***如此没有家庭责任感,逃避责任,我当然就不会照顾他。关于上面答辩***的三个问题,请***将心比心,站在我的角度多想想。如果我经常打你,如果我长时间冷落你的父母、兄弟姐妹,如果我经常一个人拿着家里的钱出去旅游,如果我一个人搬出去居住,如果我从不做任何家务,如果我不帮助照顾儿女、孙子孙女,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做。四、关于起诉书中被告住址、职业问题在起诉书中,***将我的住址写成“***镇***村***组”。 ***镇***村***组是我父母居住的地方。结婚之后,我一直住在温泉义田村,我的户口也一直在温泉义田村,只有过年、过节我才会偶尔回到我父母家里住一两个晚上。关于我的职业,***在起诉书中写成“个体”。我什么时候去做过一天生意?39年来,我一直是一个家庭妇女,天天忙着家里的一些琐事。***故意将我的住址写成“三都镇枫槎村凤凰组”,他的目的是让法官认为我长期离家出走,住在娘家。***故意将我的职业写成“个体”,他的目的是想让法官认为我有固定的收入。***这样做,是何其的愚蠢,但他的用心又是何其的恶毒,何其的无耻。五、关于要求离婚的问题爱情是一种承诺,婚姻是一种责任。在我年轻的时候,因为两个人经常吵吵闹闹,我几次要求去离婚,但是***都以“孩子小、需要照顾”为由不愿意离婚。考虑到儿女们可怜,我也就忍了。39年来,我先是将三个儿女带大,如今又帮助儿子、儿媳妇带孙子、孙女,我吃过多少苦,受过多少累,大家都能体会得到。如今儿女都大了,都成人了,我也年老体弱了。在这个时候,***竟然提出离婚。想象一下,假如没有孩子,或者儿女不孝顺,那么离婚后我的后半生靠谁去生活?岂不是要上街去讨饭吗?幸好儿子、儿媳妇、女儿、女婿都很不错,都很有孝心。我说这些,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过河拆桥、卸磨杀驴,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人,违背了道德,丧失了良知。下面我再对***的人品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固执己见,自以为是,十分自私,不近人情,不负责任,缺乏道德,丧失良知,实施暴力,是一个无耻、无德、无赖的小人。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庭核实并予以采纳。我的两点诉求:一、我不希望离婚。尽管***十分无耻、无聊,我为什么还不希望离婚?第一,要照顾儿女的面子。毕竟在一起生活了快40年,如今儿孙成群,这个时候离婚,丢儿女的面子,让子女难做人。第二,两个人需要互相照顾。设想一下,如果今天真的离婚了,那么再过几年、十几年、二十年,***你丧失了劳动能力,到时候叫儿子、儿媳妇天天过来给你洗衣送饭,端茶送药,怕是做不到。我跟你都离婚了,你再跑过来跟儿子过,那也不可能。我跟你已经不是夫妻了,就不会让你过来了。就算是你再找一个老婆,以你目前的家境,以你的能力,要继子为你养老,你怕是白日做梦。如果今天真的离婚了,我可以断言,你的晚年一定会十分凄惨,甚至是惨不忍睹。真诚地希望你今天撤诉,不要离婚。只要不离婚,一切可以商量。第一,可以维持现状,你继续住在老房子里,你自己赚钱自己过;第二,你现在也可以过来跟我们住在一起。请你多听家庭成员的意见,多听法官的劝告,从家庭大局出发,从你自身的利益出发,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头脑发热,意气用事,鲁莽行事,最终落得一个悲惨的下场。今天我郑重的提醒你,如果今天真的离婚,那么请你再也不要踏进这个家门,因为这幢新房子你没出一分钱,更没出一份力;如果今天离婚了,任何时候我绝对不会给你复婚的机会。今天你无情,到时候我也会更加无义。二、如果***坚决要离婚,对于如何分割财产,我有三点意见:1、结婚后我们共同建造土房子一栋,位于义田村新湾组,面积200多平米,一人一半;或者由***支付2万元,老屋全部归其所有。2、***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银行的存款50%归我所有。3、要求***给予2万元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仅仅实施家庭暴力,更主要的是,这次离婚是***主动提出来的,***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合情、合理、合法。此致铜鼓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日离婚答辩状答辩人:***,女,1957年2月出生,住***,电话:***。被答辩人:***,男,日出生,住***,电话:***。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关于夫妻感情问题***在起诉状中说,夫妻无感情。这些年,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两个人的确没有了什么感情。下面,我就说说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夫妻没有了感情。1、***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我和***1974年登记结婚,已经走过了39个年头。我们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分别为34岁,30岁,28岁,三个子女都已结婚成家。结婚39年来,我恪守做人的基本准则,为经营好这个小家庭始终尽职尽责,在亲戚朋友和左邻右舍中,口碑一直很好。最初,我与***夫妻关系还好。后来***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己见,不管他的意见是对还是错,所有事情都必须按照他的意思去做。一旦没有按照他的意思去做,轻则出言不逊、拳打脚踢,给我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家庭暴力是婚姻最大的杀手,没有哪一个女人会跟施暴的丈夫情投意合。正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我们的夫妻关系才变得越来越紧张。2、***十分自私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这些年,他多次到北京、上海、厦门等地旅游,每次都找出各种借口不让我一起去,也不带儿女一起去。说起来让大家笑话,我都56了,最远的对方就到过宜丰,直到今天就连火车、轮船、飞机都只是在电视上看过。别的家庭旅游都是夫妻成双成对地出去,而在我们家只能是他一个人独来独往。他这么做,眼睛里还有没有老婆?还有没有儿女?面对如此自私、自利丈夫,我无法接受,任何一个女人都不会接受。3、***十分没有人情味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最近七八年,不管我父母和兄弟家里有什么大事,他都从未去过一次。就算对我有意见,但是我的父母的兄弟从未得罪过他。***几次殴打我之后,我都没有告诉我的父母和兄弟,我担心我的兄弟过来找他的麻烦,从而使夫妻关系更加紧张。当然,纸包不住火,每次我被他殴打之后,我父母和兄弟最终还是知道了,但是碍于亲戚情面,我的兄弟也从没有为难过他。面对如此不近人情的人,让我如何去跟他融洽感情?让我如何去尊重他、理解他、宽容他?夫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没有谁高谁低。就整个社会而言,尽管有级别的高低、职务的大小、收入的多少的差别,但人与人之间尊严是相同的、人格是平等的。就夫妻之间而言,更是如此。即使一方是达官贵人,而另一方是一介草民,既然做了夫妻,就应当是平等的。我跟***感情不好,概括起来就是这三个原因:一是***实施家庭暴力,二是***十分自私,三是***没有人情味。尽管我心头有很多怨恨,有很多委屈,但是为了儿女的健康成长,我始终做到一个字:忍!二、关于夫妻分居问题2008年新房子竣工之后,一家老小全部住进了新房。当年冬天,***骑摩托车摔伤,因为买药一事他与儿子闹了一点小纠纷,他不顾家人劝阻,一气之下,深更半夜就偷偷搬到老屋居住去了。分居之后,逢过年过节或者有客人过来,我也总是叫儿子、儿媳妇过去叫他一起来吃饭,他也会过来。夫妻分居,是***主动为之,而且还是半夜三更偷偷摸摸伴奏的。分居的结果,就是进一步恶化了夫妻关系。三、关于没有照顾他的日常生活问题1、我没时间,也没有精力去照顾他。儿子、儿媳妇生有一儿一女,如今分别为10岁、3岁。因为负担重,家境不太好,儿子、儿媳妇天天忙于生活,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开始,儿媳妇到外面做事去了,我要照顾两个小孩,要种菜,要养猪,要忙家务事,家里的事情都忙不过来。他分居之后,要我跑到几百米外的老屋去他洗衣、做饭、做其他家务,我没这个时间和精力,也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2、***不愿为家庭尽义务,我也不愿意为他尽义务。最近几年,***没有为这个家庭负任何责任。自己赚钱自己用,从未给过老婆和儿子一分钱。2007年儿子做新房,当时欠了几万块钱账,***宁可把钱借给别人给不愿意给儿子一分钱,也从没有过出一分力。作为一个大男人,应该对家庭负责,应该对老婆负责,应该对儿女负责。***如此没有家庭责任感,逃避责任,我当然就不会照顾他。关于上面答辩***的三个问题,请***将心比心,站在我的角度多想想。如果我经常打你,如果我长时间冷落你的父母、兄弟姐妹,如果我经常一个人拿着家里的钱出去旅游,如果我一个人搬出去居住,如果我从不做任何家务,如果我不帮助照顾儿女、孙子孙女,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做。四、关于起诉书中被告住址、职业问题在起诉书中,***将我的住址写成“***镇***村***组”。 ***镇***村***组是我父母居住的地方。结婚之后,我一直住在温泉义田村,我的户口也一直在温泉义田村,只有过年、过节我才会偶尔回到我父母家里住一两个晚上。关于我的职业,***在起诉书中写成“个体”。我什么时候去做过一天生意?39年来,我一直是一个家庭妇女,天天忙着家里的一些琐事。***故意将我的住址写成“三都镇枫槎村凤凰组”,他的目的是让法官认为我长期离家出走,住在娘家。***故意将我的职业写成“个体”,他的目的是想让法官认为我有固定的收入。***这样做,是何其的愚蠢,但他的用心又是何其的恶毒,何其的无耻。五、关于要求离婚的问题爱情是一种承诺,婚姻是一种责任。在我年轻的时候,因为两个人经常吵吵闹闹,我几次要求去离婚,但是***都以“孩子小、需要照顾”为由不愿意离婚。考虑到儿女们可怜,我也就忍了。39年来,我先是将三个儿女带大,如今又帮助儿子、儿媳妇带孙子、孙女,我吃过多少苦,受过多少累,大家都能体会得到。如今儿女都大了,都成人了,我也年老体弱了。在这个时候,***竟然提出离婚。想象一下,假如没有孩子,或者儿女不孝顺,那么离婚后我的后半生靠谁去生活?岂不是要上街去讨饭吗?幸好儿子、儿媳妇、女儿、女婿都很不错,都很有孝心。我说这些,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过河拆桥、卸磨杀驴,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人,违背了道德,丧失了良知。下面我再对***的人品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固执己见,自以为是,十分自私,不近人情,不负责任,缺乏道德,丧失良知,实施暴力,是一个无耻、无德、无赖的小人。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歪曲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庭核实并予以采纳。我的两点诉求:一、我不希望离婚。尽管***十分无耻、无聊,我为什么还不希望离婚?第一,要照顾儿女的面子。毕竟在一起生活了快40年,如今儿孙成群,这个时候离婚,丢儿女的面子,让子女难做人。第二,两个人需要互相照顾。设想一下,如果今天真的离婚了,那么再过几年、十几年、二十年,***你丧失了劳动能力,到时候叫儿子、儿媳妇天天过来给你洗衣送饭,端茶送药,怕是做不到。我跟你都离婚了,你再跑过来跟儿子过,那也不可能。我跟你已经不是夫妻了,就不会让你过来了。就算是你再找一个老婆,以你目前的家境,以你的能力,要继子为你养老,你怕是白日做梦。如果今天真的离婚了,我可以断言,你的晚年一定会十分凄惨,甚至是惨不忍睹。真诚地希望你今天撤诉,不要离婚。只要不离婚,一切可以商量。第一,可以维持现状,你继续住在老房子里,你自己赚钱自己过;第二,你现在也可以过来跟我们住在一起。请你多听家庭成员的意见,多听法官的劝告,从家庭大局出发,从你自身的利益出发,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头脑发热,意气用事,鲁莽行事,最终落得一个悲惨的下场。今天我郑重的提醒你,如果今天真的离婚,那么请你再也不要踏进这个家门,因为这幢新房子你没出一分钱,更没出一份力;如果今天离婚了,任何时候我绝对不会给你复婚的机会。今天你无情,到时候我也会更加无义。二、如果***坚决要离婚,对于如何分割财产,我有三点意见:1、结婚后我们共同建造土房子一栋,位于义田村新湾组,面积200多平米,一人一半;或者由***支付2万元,老屋全部归其所有。2、***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银行的存款50%归我所有。3、要求***给予2万元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仅仅实施家庭暴力,更主要的是,这次离婚是***主动提出来的,***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合情、合理、合法。此致铜鼓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日
范文七: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法定代表人:曾鹏举
务:厂长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可在2006年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日附:1.本状副本2份;2.书证2件
范文八:离婚答辩状4答辩人:黄xx,男,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二、婚生子黄xx由答辩人抚养。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黄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答辩人:年月日您可以访问亿库网()查看更多与本文《离婚答辩状4》相关的文章。
范文九:离婚答辩状通渭县人民法院榜罗民事法庭:答辩人:李小平,男,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文丰村西团社38号。身份证号码:223415。电话:。
被答辩人:刘国芳,女,日出生,汉族,于日离家出走,未知下落。身份证号码:283762。电话:未知。被答辩人就李刘国芳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同意解除与刘国芳的婚姻关系
因被答辩人离家出走达8个月之久,期间答辩人多次去其娘家及亲戚家寻找,甚至多次去兰州寻找,毫无音讯和结果。离家出走期间,三次孕检没能进行。所有一切,给答辩人在工作和思想上造成了巨大的打击。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始终以各种理由隐瞒其下落。总而言之,我与刘国芳感情严重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同意解除与刘国芳的婚姻关系。二、根据地方习俗,我与刘国芳在订亲至结婚过程中,女方受了巨额彩礼,男方家本来就不富裕,加之答辩方工作不久,收入微薄,给男方家人及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债务,请求法院按照法律及事实,给与男方心灵的抚慰。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 致敬礼答辩人:李小平日
范文十: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男,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小组XXXX号。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提起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年幼子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相互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甚少。”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自2004年认识,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且在2005年X月X日生下儿子XXX,2006年X月X日生下二儿子XXX,在2010年X月X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认识并共同生活了六年,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是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特别是有子女之后,一家人其乐融融,尽享天仑之乐。现小孩最大才6岁,如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异,小孩将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小孩童年的人间悲剧。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并且还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二、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小孩归答辩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生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答辩人家中生活,随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被答辩人也根本没有条件和能力独自照顾抚养婚生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小孩归答辩人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此 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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