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罗城遭受暴雨袭击虚假QQ诈骗,被骗了200万元,财务部相关人员是否要赔偿所有损失?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公司遭遇“QQ诈骗”,出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手  机:
电  话:01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75307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513室
按专业找北京律师
公司遭遇“QQ诈骗”,出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郭丕勋律师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该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均无明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下面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案情介绍:
2015年08月19日,突然有一个QQ号请求添加李某,备注信息“我是G总”。李某点开这个QQ查看个人资料,“姓名:G总,公司:XX公司”。后李某就通过了好友添加请求。应“G总QQ”要求,李某把该QQ号添加到XX公司QQ群里。随后,李某去忙其他事务。
然后“G总QQ”在群里就跟徐某说,“让于会计添加一下他QQ号。”徐某就去财务部找会计于某,说G总让你添加一下他QQ号呢?
于某就添加了“G总QQ号”,互加好友后,“G总QQ”就开始问:“这几天公司资金有变化吗?你把公司账户余额截图给我看一下。”于某就把公司账户余额约45万元截图发过去了。聊天记录内容如下:问:今天可以安排款项吗,有个款项要安排。于某回复:“可以。”“G总QQ”又说:“给姚某汇276000元,汇完款把截图发过去。”于某未按规定填写付款申请单,在没有财务和董事长签字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公司账户中的276000元汇出。事后得知,是犯罪分子利用QQ聊天工具冒充G总,欺骗会计,实施的诈骗行为,发现被骗后,相关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08月27日,于某无故未到单位上班,未向直属领导和人事部门请假。后公司领导给其打电话,未接听甚至关机,已与公司失去联系。
知识探讨:
一、本案用人单位要求于某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纠纷案件?
我们知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于某擅自将公司账户款项通过网银汇入第三方账户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到底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
&&&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或向劳动者追偿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虽然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但由于损害赔偿的事实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无论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或者是劳动者作为经办人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是以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由此我们得出,本案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而应先经过劳动仲裁。
二、本案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劳动者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原则应有之义。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本案中,公司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对外支付任何款项,要求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据,并经过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签字,才能对外付款。公司对外付款的惯例,一直也都是领导当面亲自安排后,再行付款。且公司从未有通过QQ聊天安排出纳汇款的先例。于某作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并经过公司一定程度的培训,应当知晓相关财务法规和制度,在未取得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签字的情况下,却轻信QQ聊天,未经核实即用网银大额汇款,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及付款惯例,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于某在导致网银汇款被诈骗过程中的重大过错,其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于某年纪较轻经济能力有限、刚开始从业经验明显不足、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不多且于某入职后还未领取工资,并考虑到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和培训,但对于某从事财务重要岗位且无相关从业经历的新录用人员,仅简单培训即上岗工作,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实践操作指导,对本案诈骗的发生亦有管理疏忽之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 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为限额赔偿。即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种限额赔偿的前提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当中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为非限额赔偿。一般是劳动者非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因并未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故作为民事争议处理,相关的损失也不考量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关系处理。另外,就是劳动者若是主观故意造成的重大损失,由于损失的产生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对雇员职务损失风险的预期,此时应当突破限额赔偿,否则极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即劳动者利用自身的身份保护实施对用人单位的恶意侵权行为。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出纳被网络QQ诈骗应承担赔偿是多少?
昨天下午五时许,公司出纳电话找财务主管签字转款,当财务主管来到财务部时,发现没有这两笔款需要付出,经初步查核,是被人诈骗。
诈骗人是通过网络QQ(改头换面改昵称)冒充老板“***”及“财务主管”向出纳发出转款指令,(QQ号也不是老板与财务主管真的号,而真的号昵称又被改为杨高与陈科)而出纳在未与老板核实和财务主管签确的前提下将款转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共被转走70000元,分两笔60000元与10000元。
被诈骗责任解释:公司老板每天都有出纳提供的公司经济日报表,是知晓公司账户上的余额与走向的。财务主管更不用说了,公司每笔款从银行流动时都会有短信通知的,所以也是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是十分清楚的。(据出纳陈述被诈骗经过是:上午刚开始诈骗人以老板的名义问出纳,帐上有多少钱,不断地问;出纳还告诉诈骗人说,有6万元;诈骗人就不断地催促出纳将此款转出给一个“收款人”,出纳又告诉诈骗人付款是要财务主管签字的;诈骗人又说:先付出,晚点再签等等催促着出纳付款,最后出纳还是被诈骗人逼得没法子了,最终还是给先付出去了。当时财务主管就在本楼离出纳也就是几十米远,而且明知老板与财务主管知道账上有多少钱,QQ安全提示也提示过了,“务必核实”,以免被骗等提示。)
公司是一个小型工业企业,虽然平时有用QQ指挥转账,但那都是事先填单,签确后才付出的,或者都会经过电话确认后才付出的,有规章制度的,这次是没有经过审批就转出了,后来拿单子要审批,主管发现没有这样的单子要付款的,才认真查核,知道可能被诈骗了,马上报了110案,也到了派出所做了笔录。
以上情况出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赔偿多少?公司目前很困难。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09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建议你及时报警 14:08 14:43华律网用户刘律师呀,你能不能负责任地回别人的问题,上面不是已经写明“已经报案”;
可你的解答是“建议及时报警”。你也太那个了吧。。。。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9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如果出纳的责任较大,可以要求出纳适当赔偿单位损失。如需要帮助,可电话联系。 19:48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97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建议你及时报警 19:18遭遇QQ诈骗公司出纳被要求赔偿_网易新闻
遭遇QQ诈骗公司出纳被要求赔偿
(原标题:遭遇QQ诈骗公司出纳被要求赔偿)
作为公司出纳的张女士最近有点郁闷,她在收到上级主管指示的情况下,添加了公司总经理的“新QQ”,并将一笔5万多元款项按指示转给了陌生账户,后被确认为受骗,张女士因此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作为财务人员,张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此事引发官司,目前已起诉到高新法院。
遭遇诈骗:
“老板新QQ”指示转款5万多
日上午,诈骗人员利用成都一装饰公司信息和总经理名字申请了一个QQ,并添加了公司综合部经理雷某。新QQ要求雷某向自己提供公司员工通讯录,并叫她安排出纳加该QQ有工作安排。雷某在没有向总经理当面或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将工作安排给了出纳张女士。张女士添加这个“老板的新QQ”后,根据“老板”的指示,向一个陌生账户转出了一笔5.72万元的“业务款”,事后发觉上当,两人报案。
事发后,该装饰公司经研究决定,对二人工作失职作出相应处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二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其中,雷某承担2万,出纳张女士承担2万,剩余的一万多元损失由公司承担。
事后,雷某和张女士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1月,仲裁裁决驳回二人申请,认同公司的处理结果,雷某也认可了公司的这份处理决定。
但张女士不服,认为自己是在领导安排和授意下转款的,自己的工作只是一般过失,不是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出纳起诉:
一般过失 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张女士起诉指出,日,自己接到综合部经理雷某指示,说老板已换QQ,让其添加老板的新QQ,她认为自己是基于工作安排才添加的新QQ,该QQ自称是公司总经理,安排转一笔5.72万元的款项,所以自己就转款了,事后才发现是QQ诈骗。张女士称,自己是在雷某的安排下添加“老板”的“新QQ”,在“老板”的指示下转款,自己不存在工作过错。
“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与本次损失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笔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由工作人员承担。”张女士称,公司在日常付款中,常常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安排支付。在这次事故中,自己正是因为公司有多次微信、短信等安排付款的惯例,当诈骗者在QQ上以总经理名义安排支付时,自己习以为常地支付了该笔款项。
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综合部经理的安排,并根据公司以前付款的先例,才最终导致付款被骗,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公司辩称:
她作为财务人员有重大过失
公司方则指出,张女士作为财务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虽然雷某未核实QQ真伪将工作安排给了张女士,存在过错,但转款本身与雷某没有直接关系,整个转账支付过程由张女士独立完成。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所有报账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审查、总经理审批统一报销支付,当天公司总经理在办公室未外出,张女士在未当面请示签字审批的情况下付款,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方还称,张女士在QQ聊天过程和转款过程中,腾讯公司有过多次提醒,但都没有引起她的重视。公司所有的合同管理都在张女士处,她完全可以查询核实,公司并没有省外业务,不可能向省外账户转账。公司认为,张女士作为财务人员,是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的。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来源:成都商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财务部-资产管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财务部-资产管理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遭受妨碍的坏兽安眠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