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欠税多少年注销是否可以注销

锡林浩特市政务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来源:地税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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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办税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水平,增加办税透明度,规范征纳双方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税收政策公开。
公开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以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保证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及时更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通过宣传媒介进行公开。
二、征管程序公开。
公开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购领、涉税文书受理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办税程序,使纳税人熟悉和掌握办税流程,提高自行申报纳税能力。
三、工作纪律公开。
公开地税部门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更好地接受纳税人监督,以加强税务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
四、岗位职责公开。
公开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岗位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五、税务处罚公开。
公开有关税务违章违法处罚规定及各类税务违章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及执行结果,促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
六、定期定额公开。
公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及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定额核定程序及过程,电子定税的相关系数,并对定额结果上墙向纳税人公布,以提高定期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七、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的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
八、减免税公开。
凡是符合减免税的要公开减免税的依据和减免税的纳税人,以利于接受纳税人监督。
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
为了搞好纳税服务,规范服务意识和行为,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效率,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优良的税政管理形象,根据有关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税服务厅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季节着税务服装上岗,不得混装。
必须认真学习各种税收业务,熟练掌握办证、征收、申报及各类相关的税收业务知识,着力提高自身的业务修养。
二、对进入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的人员,应首先主动接待,并要做到全程负责。
三、对咨询的有关税收问题,接待人员要详细解答。如不属自己分管的业务且不宜回答的,应主动引导介绍至分管人员或科(股)室处。
四、如咨询问题不是本厅的业务问题且不宜由本科(股)室作答的应指引至相关科(股)室解答。
五、解答问题本着简明扼要、节约时间的原则,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六、如是电话咨询的,同样由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做好全程负责,如不能当时回答的请对方留下电话号码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回答。如需要转至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应告之有关联系方式。
七、首先接待的人员,在全程负责的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好文字记录,并在结束后做好资料归集。
八、接待中做到热情、礼貌,用语规范。
九、首先负责接待的人员对解答的问题应在事后进行回访,了解事后情况。
十、对有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各类渠道进行信息反馈,以提升服务质量。
办税服务厅限时服务制度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纳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服务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资料齐全的在2分钟内开具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
2、纳税人办理依照停歇业、注销审批时,征收窗口在该纳税人无欠税情况下,3分钟内审批完,纳税人有欠税的情况下,10分钟内办理完补缴欠税及审批;发票管理窗口在纳税人缴清发票的情况下,5分钟内审批完,纳税人有未缴清发票的情况,15分钟内办理完清缴发票及审批。
(二)纳税申报办理
纳税人按期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资料齐全,填写资料无误的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办理,审核各种进销项凭证每份在30秒钟内,审核财务数据一次不得超过5分钟,开具税收缴款书每份不得超过2分钟。
(三)发票管理
1、发票发售:对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对开具发票征收税款的在15分钟内办理完审核、征收税款及发售新发票,不征收税款的在12分钟内办理完审核发售新发票;对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对开具发票征收税款的在14分钟内办理完审核、征收税款及发售新发票,不征收税款的在9分钟内办理完审核发售新发票。
2、代开零星发票: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每份发票在4分钟内开具完毕。
(四)税务咨询
纳税人现场咨询或者电话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一般问题当场解答,讲究效率,疑难问题2日内答复。
(五)涉税资料发售
发售申报资料每套不得超过3分钟。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税服务厅延时服务制度
为了方便纳税人,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落实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树立地税部门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延时服务对象为在我局缴纳税款和社保费的纳税(费)人,提供延时服务的责任人为办税服务厅人员。
二、延时服务范围包括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社保费征收、纳税申报等涉税(费)事宜。
三、延时服务方式
(一)如纳税人在下班时间仍需要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工作人员自动延长工作时间,对纳税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涉税事宜。
(二)在征税期内,办税厅实行午休时间适当延时办公,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三)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工作时间外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经预约办税厅有关窗口,在合理的时间内,可延长服务时间直至业务办理完毕。
(四)制度执行情况,同时纳入年终实绩考核。
办税服务厅预约服务制度
一、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约服务,是指纳税人在非工作时间内急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通过事先或当即与办税服务厅进行约定,由办税服务厅值班人员提供的纳税服务。
三、预约服务的内容
(一)预约办理事项内容;
(二)预约受理该事项的征收人员;
(三)预约办理的时间范围;
(四)必须向预约征收人员事先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预约服务的程序
(一)事先预约
1、纳税人需要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前与办税服务厅事先约定,详细说明需要办理的涉税业务、约定具体的时间,办税服务厅接到纳税人预约后,认真做好登记,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并安排好相关人员受理。
2、征收人员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当即约定
纳税人需要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办理涉税事项时,没有事先预约的,可以通过电话约定当日值班的征收人员,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需办理的事项,告之纳税人应提供的各项资料,并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五、预约服务的方式:
(一)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或书面预约,也可以直接上门与值班人员当面约定。
(二)值班人员接受预约后,应按时履行预约服务程序:登记、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并按预约承诺提供服务。
六、预约服务的要求及考核管理
(一)实行预约服务,由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当纳税人未能联系到值班人员时,可通过电话联系当天带班领导。
(二)当天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即约即到,对值班当日确有事不能预约值班的,应提前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报告,由其另行安排值班人员。
(三)履行预约服务的值班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则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本制度由锡林郭勒盟地税局负责解释,自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转变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树立地税机关廉洁、服务、统一、高效的社会形象,做好税法宣传与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特制订本制度。
一、办税服务厅应配合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进行辅导,辅导的内容包括:
(一)对新开业户进行办税培训或辅导;
(二)对新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发票领购、使用、填开、保管、法律责任等辅导;
(三)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核算及早申报辅导;
(四)对申报缴税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进行申报程序、申报手续、申报时间等辅导;
(五)对新核定定额或调整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辅导;
(六)对临商户纳税人的偶发性涉水事项进行辅导。
二、定期辅导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可上门辅导、接受咨询辅导、纳税人例会辅导,也可向应进行纳税辅导的对象发放涉税事项宣传资料进行辅导。
三、纳税辅导必须及时,具体时间要求为:
(一)依照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进行的辅导必须在应辅导事项发生时三十日内进行;
(二)依照第一条第七款进行的辅导必须在应辅导事项发生之前进行。
办税服务厅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变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树立地税机关廉洁、服务、统一、高效的社会形象,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具体承诺为:
(一)纳税人在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审核,在五日内办理完结税务登记;
(二)发票领购簿手续于二日内办理完毕;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十分钟内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四)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立即作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的,向咨询者解释,并于三日内给予答复;
(五)纳税人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复议决定;
(六)接到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服务的项目和时限必须进行公开,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结有关涉税事宜。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地税部门服务水平,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办税和文明办税,树立地税良好形象,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服务监督制度是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纳税服务监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机制,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 纳税服务监督的形式&
(一)税务机关应开通各种形式的监督反馈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投诉部门,在办税场所设置投诉卡、意见簿和投诉箱,接受纳税人投诉和提出的各种意见;&
(二)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聘请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情况,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行为的监督;&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企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诊断服务质量,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 税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机构要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月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有关部门和人员,以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办税服务厅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全方位提升税务机关服务层次及水平,切实了解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心声,及时解决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地税文明服务,文明执法的新形象,全面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等上级局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探索局长接待日工作的新路子,最大限度地让纳税人满意,切实把文明行业创建和纳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接待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接待的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每逢接待日由一名班子成员主持接待。
第五条&&接待时间:局长接待日为每月二次,每次不少于二个小时,具体接待时间均安排在纳税期限内,视领导工作安排而定,提前三天在办税大厅的大屏幕及电子屏进行公示。
第六条&&接待地点:在办税服务厅内设局长接待处,专门用于接待工作。
第七条&&接待准备:办税服务厅提前做好接待时间及接待人员等具体情况的公示,准备接待笔记、接待台帐;当场无法解决的,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接待对象。
第八条&&接待对象和内容:主要接待纳税人及关心地税工作的各界人士。倾听各类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类咨询,受理各类举报、投诉等,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第九条&&接待要求:接待人员要注重接待礼仪,挂牌上岗。
接待时要耐心细致、文明礼貌、讲究语言艺术,善于引导、解释和沟通,避免引发争执、激化矛盾。
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来访者反映的一些不便于公开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接待受理问题的落实处理:接待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对不能解决的,应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集体研究的问题,待研究后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待上级明确后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者。对于需要系统内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交由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对接待对象提出的有益于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上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办法为试行,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实用之处再行修改。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保护视力色:
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1〕1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自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无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2、有欠税的,如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下属本市分支机构应一并作认定非正常户处理。
  (二)各征管分局应对之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户管进行清理。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
  (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上述认定办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
  (二)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办税服务厅)和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三)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状态自动转为“证件失效户”状态,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上显示相关证件失效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打印《证件失效户确认书》,归入纳税人档案保存。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征管系统自动操作调整状态为“证件注销”,同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提示信息 ,并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打印《证件注销确认书》,归入纳税人档案。
  (五)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征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征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户管状态为证件失效、证件注销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经批准后再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正常管理。
  (六)各征管分局在受理新办税务登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根据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对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存在“非正常户”信息时,应告知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回原征管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将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原征管分局,相关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七)处罚标准,视不同情况,各征管分局原则上参照《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超过三个月内的,可酌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个体户除外):
  1.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2000元罚款;
  2.纳税人有未缴销发票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处3000元罚款;
  3.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罚款。
  (八)对已作为“非正常户”,且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应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到原经营地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以书面资料形式存入该纳税人档案。对欠缴税款金额较大的“非正常户”,同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结果发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市其他区域还在正常经营的,则提请市局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第三方信息交流、交换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到期,征管系统自动实施票控。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请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二)定期将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之一,各征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特别对被其他征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14号)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与税收的特征有什么联系
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与税收的特征有什么联系
10-03-22 &匿名提问
这说明税收具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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