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方面的咨询: 老人双双去世了,留下房屋,原房主留下供奉的神仙为老人,那他们的子女(包括在老人去世之前已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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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卖掉之后,法律是否会制定更名过户期限? 李律师:目前从法律来讲,并没有制定更名过户的期限,只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发生车祸也应该由买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4、老人去世后 房产该如何处置? 事件:市民王女士反映,2003年,家里的老人去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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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户口所在地是本村村民,名下无房产,想购买本村宅基地一处,还包括宅基地所有人的邻近耕地的使用权,但本人和房主均在外地工作,请问如何 ,邻近田地和山林的承包权如何进行流转。买卖双方的委托买卖可以说的明细些么,具体需要什么手续。另外卖方宅基地自然情况是:老两口有儿女,老人去世一个,房屋所有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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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现有三个儿女,现在想过继到我的名下,要如何办理呢?怎样办理才能费用低一些,并且不影响以后的房屋买卖。律师见证和遗产公证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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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有分得(北院)北屋5间,允许老人居住到老。日其母去世,2006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其父去世。日老三任玉社以 任玉祥的行为是没有道理的,故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任玉祥虽提供了“房产证据”、养父协议书、“说明”、拍卖书等证据欲证明被告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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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一体”主义,为防止出现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不一致的情况,在当事人最终未办理 。 4、关于健在一方仅使用其与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就能参加房改,无需交纳购房款,甚至出现购房款“倒挂”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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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一体”主义,为防止出现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不一致的情况,在当事人最终未办理 。 4、关于健在一方仅使用其与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就能参加房改,无需交纳购房款,甚至出现购房款“倒挂”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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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一体”主义,为防止出现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不一致的情况,在当事人最终未办理 。 4、关于健在一方仅使用其与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就能参加房改,无需交纳购房款,甚至出现购房款“倒挂”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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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所以,只有房主的孩子卖房是不行的。二是,房主去世后,买卖之前,应当就原房主的房产等财产分家析产,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并公证,才可以 价款相一致的情况,若当事人签订“阳合同”本身没有偷逃税款的意思,那么“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按照前文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阳合同”排除了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阳合同”也 ...
/ziliao/article-482303.html -
父母。所以,只有房主的孩子卖房是不行的。二是,房主去世后,买卖之前,应当就原房主的房产等财产分家析产,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并公证,才可以 价款相一致的情况,若当事人签订“阳合同”本身没有偷逃税款的意思,那么“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按照前文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阳合同”排除了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阳合同”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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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林玉少作为买受人与广西润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第一大道?尚城街区R11座2单元203号 44元。合同签订当日,以莫勇的名义交纳了房款。后三套房产至今未取得产权证。莫勇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6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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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老人去世6年无人知 被发现时剩一堆白骨(图)
来源:荆楚网
老人去世6年无人知剩一堆白骨。
几年前,因为发现老人失踪,社区、民警、单位退休办和老人的侄儿等人一起,曾经进过老人的房间,但是没有发现他。
现场:灰尘遮盖了生活痕迹
25日上午,团结社区东方怡园小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记者来到老人居住的房屋。
该房屋位于居民楼一楼,后门有一个开放式小阳台,里面堆满了杂物,上面还盖着一块塑料篷布。绕道前门,撬开的防盗门还敞开着,门口地面上落着一层铁锈。
正对着防盗门的是卫生间,狭窄的木门也敞开了,一台洗衣机堵在门边,洗衣机上放着一卷纸巾,房间内没有灯,光线有些昏暗。社区民警介绍,老人就死在卫生间,被发现时只剩一堆骨头,可以看出是穿着棉拖鞋。
走进房间,屋里陈设简单,沙发上还有未开封的食物和食用油等,简陋的家具上堆着厚厚的灰尘。
卧室是正对着后门阳台的,光线尚好,一把藤椅只剩下框架靠在窗边,床上的被子上落满了尘土,一条深色裤子放在被子上,裤腰带没有取下来,如果不是上面的尘土,还让人以为是刚刚穿过的。床头边的抽屉上还摆放着水壶等物。
邻里:大家对老人了解不多
老人姓裴,1931年生,湖北黄梅人,原是东钢的一名离休干部,终生未娶,一人独居。户籍显示老人为&高中毕业&。&个子高高的,至少一米七五以上,比较魁梧,鼻子也很高&,回忆起老人,社区书记沈革荣说&他是个文人&,她曾经为社区演节目的事情,上门请老人帮忙写过小品。
据了解,东方怡园小区住的基本上都是原东钢职工,但是裴爹爹很少和邻居交往。沈革荣分析,可能是历史原因受过批斗,也可能因为他觉得和别人说不到一起去,所以不愿意与人交往,如果有一两个经常在一起玩的邻居,估计早就发现老人出事了。沈革荣还借用另一位老爹爹生病倒在家里被朋友及时报告的事情来佐证这一观点。
就在记者采访时,有社区居民报告一独居老人已经多天没见出门了,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调查,原来老人是生病住院了。
记者随后采访了几位居民,大家对裴爹爹了解都不多。
死亡:卫生间发现一堆骨头
早在2010年,记者就曾报道过裴爹爹失踪一事。
根据当时的报道,因为长期联系不上裴爹爹,东钢退管办几经周折,联系到他远在湖南的弟弟,2009年11月,社区书记、民警、裴爹爹侄儿等人一起打开了老人的房间,发现屋里一切完好;2010年,相关人员再次进入房间,发现一切如故。退管办工作人员检查发现,2009年2月之前,裴爹爹的工资都取走了,之后的工资全部没动。从2010年4月,单位停发了裴爹爹的工资,想看看他有没有反应,但还是没能让他现身。
住在裴爹爹对门的刘爹爹曾向记者介绍:&老裴很有可能是2009年2月底不见的,因为当月24日医保证年检,我去社保开会回来,通知他去拿了医保证,从第二天起,就没有见到他了。&
据了解,老人生前喜欢旅游,每年六七月份都要出去旅游两三个月,还喜欢做记录,但是其侄儿发现台历翻至日就没有再翻了。从他的日记本上发现,2008年以前,都有旅游记录,2009年以后就没有了。
近日,东钢退休办通知裴爹爹的弟弟,单位要回收房屋,让他们过来把裴爹爹的东西清理一下。11月24日中午,其弟弟、侄儿等人从湖南赶来帮忙清理物品时,在卫生间的洗衣机背后发现一堆骨头,这才知道老人早就离世了。
目前,老人的尸骨已送进殡仪馆。因其亲属对黄石不熟悉,社区民警陪着他们忙前忙后地处理后事。
养老:黄石探索推广新方式
裴爹爹的死亡是一个悲剧,也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尤其是没有子女或儿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更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关爱。
下陆区团结社区书记沈革荣介绍,社区很多老人都留了她的电话。有一个姓黄的老人,腿有残疾,儿子现在新加坡工作,曾把他接过去,但是老人在那边住不习惯。前段时间老人生病了,还是社区帮忙送到医院去治疗。对居家养老,沈革荣建议,首先最好要搞&一对一&服务;第二要是能设置求助按铃,因为很多老人用不好手机;第三要丰富老人的文化生活,让老人有去所。另外子女、亲人方面,要常回家看看。她说自己的父母都80多岁了,她每周都必须要回家去陪父母吃饭,&老人对子女没有物质要求,就是精神上的关怀&。
市民政局老龄办一工作人员表示,老人死在家里的情况在各地都有,但是死了这么长时间才发现的情况还没听说过。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促进养老服务方面有新的政策和要求。
该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养老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近年来黄石开展的爱心储蓄、社区养老之家都是在探索。除了志愿者队伍建设,黄石也在探索推广老人互助养老,如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去年市老龄委下发了老龄协会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对老人的情况、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登记,一对一上门服务,除了让老人平时得到服务,意外问题也能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2014年,黄石以社区为单位,首批评选出14个基层老年协会示范单位,今年又评选了21个,对评选上的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实现老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进而以示范点的带动作用,进行全面推广,让养老服务走向规范化、精细化,继而走向专业化。
原标题:老人去世6年无人知
编辑: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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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遗嘱 ,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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